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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信

 

元剧札记 之六

 ——暴行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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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谋反在任何时代都为主流意识形态所痛恨,但是,也有特例,那就是梁山好汉。梁山泊那些造反的头领们在宋代就已经被民众视为英雄好汉,当时还没有什么替天行道的说辞,想必百姓所喜欢的,只是“大碗喝酒,大块吃肉”那种有别于平凡庸俗的日常生活的另一种生活方式。因此,无论是宋代的话本小说,还是宋元乃至更迟些的戏剧,多数都从正面描写梁山好汉;虽然这样的描写,离开江青“三突出”和“高、大、全”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但也已经足够引起我们的注意了。一个社会对一群反朝廷的草泽英雄给予那么多的同情甚至敬仰,是很值得玩味的。

      当然,梁山好汉也不是永远受人尊敬。且不提《儿女英雄传》,中国古代文学艺术多数从正面描写梁山好汉这样的特例,仍然存在它的反面,虽然也同样是特例。元杂剧《还牢末》写刘唐,可是把他写成一个心胸狭窄的小人的。《还牢末》的主人公是李孔目,有名的梁山好汉刘唐和史进只是配角,但李孔目的悲剧,与刘唐却有莫大干系。

      刘唐是东平府衙门里五衙都首领,因为误了一个月假期,被府尹打了一顿,他怪李孔目不为他说情,发誓要报复,说是“恨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你常踏着吉地行哩。有朝一日,文卷有些差错,大人见怪,拿下你来,咱两个休轴头厮抹着。”果然,李孔目因为好心救了见义勇为打死歹人的李逵,与李逵有了点往来,李孔目的二房萧娥恰与衙门里的相好赵令史有奸情,合伙告发李孔目勾结强人。刘唐抢着经办了这件本来不该由他经办的案子,把李孔目一条链子锁押到衙门里来,这次轮到他神气了,擒到堂上,赵令史一句“不打不招”,府尹下令“与我打来着”,刘唐打得李孔目“一杖一层皮”。不仅如此。且听刘唐把李孔目押到牢里时讲的,“手拿无情棒,怀揣滴泪钱;晓行狼虎路,夜伴死尸眠。自家刘唐便是。今日李孔目勾结梁山泊强贼山儿李逵。受了他一付匾金环。招伏已定,下在牢里。当初我误了假限,直厅打了我四十,今日他也犯下来了,下在牢里,与我拿出来!……旧规犯人入牢,先吃三十杀威棒。”史进好说歹说,刘唐总算没有下手,但又要求李孔目唱一支曲儿听听。李孔目说,“我有甚么心肠还唱曲儿。”刘唐说,“你若不唱,我一顿棍子就打死你。”这还不算完。《还牢末》的剧名出自刘唐进一步的枉法,他竟收了萧娥的银子,扬言道“要活的难,要死的易”,生生把李孔目在牢里吊死。想不到李孔目死去后又活转来,萧娥来告诉刘唐,刘唐又一次把李孔目抓回牢里——“这打不死的贼,果然又活了,你还牢里去。”李孔目哀告说,“刘唐哥,我也曾替你同在衙门中来,直这般狠也”,刘唐的回答是,“你是死罪重犯,则除死罢了,不死怎么放得你在外面?快还牢去。”

      《还牢末》可能是我们能看到的最奇怪的水浒戏。后来刘唐、史进和李孔目都上了梁山,原因很简单——宋江写了两份书信让阮小五前来招刘唐、史进入伙,阮小五先把一封书信给史进,被刘唐发现,刘唐要出首;阮小五又把另一封信给刘唐,史进威胁说也要告发他,刘唐自知无幸,建议并主动将李孔目救出,同上梁山,而他们之间的恩怨,也因之被忘却了。刘唐就这这样轻而易举地成了梁山好汉,而且显然还是位置比李孔目地位更高、也即更英雄的好汉。

      一个人如此容易就成了英雄好汉,真让人惊讶,比起那句“要做官,杀人放火受招安”的民谚所指点的做官秘诀,想成为梁山好汉门槛更低,更少风险,更简单易行。

      但真正值得思考的却是,何以刘唐在李孔目面前如此凶恶,尤其是肆意挟嫌报复的行为,就这样被轻飘飘地一笔带过了,真好象连一点忏悔之心也不需要?难道就因为他最终上了梁山,他对李孔目的曾经戕害就可以不受追究?就像那些战争将近结束时倒戈的将领,原本是“沾满人民鲜血”的战犯,就因为审时度世见机行事起了一义,往事也就不再受到追究,还施施然成了政协委员甚至常委,而他原来的对手们仍然是不起眼的小团长之类一样。既然都是梁山好汉了,于是大家都“向前看”;甚至还可以有所谓“此一时,彼一时”的遁词——当时打你是正确的,现在和你搞团结也是正确的。对立是历史造成的,现在我们都是一个阵营里的人了,不能再老记着历史旧账;奇怪的是有义务消除历史积怨的不是曾经作恶者,受害者假如做不到既往不咎,反倒成了历史的罪人。

      《还牢末》还可以引出更多的话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还牢末》里的刘唐,是一个相当典型的、语意丰富的个案,身处今天司法部门,同时会经常遇到刘唐一样的语境。如果我们把刘唐的行为抽离开这个特定的场合,就需要考虑,假如不上梁山,刘唐这种显然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方式,会不会受到谴责,会受到怎样的谴责?正如同《还牢末》所写的那样,刘唐的行为自始至终并没有受到任何的谴责,而一个曾经枉法的司法人员,他会因为曾经有过像刘唐一样的行为,而受到谴责吗?假如以刘唐当时的身份着眼,他在毒打确实与梁山强人李逵有关联的李孔目时,只不过是假公济私而已,他并没有冤枉李孔目。换了李孔目,他即使不会如同刘唐下手那样狠,不也是要打的吗?

      近年,有关警务人员动用私刑造成冤案的消息屡见报端。据《南方辕末》等报纸披露,1997年9月郑州天然商厦发生马雪峰案,当时,马在柜台购买了一条项链和一对耳环。货款两讫,当他离开柜台时,被商厦两位保安人员盯住,并被送到附近北下派出所。警察首先“保管”了马雪峰所购的金首饰,然后用绳子捆住四肢,用电警棍和特制的刑具抽打他的头部、肩部、背部、臂部、腿部及全身其它部位,直打得皮开肉绽。他们如此残暴地对付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只是为了让他承认自己有诈骗行为,以便没收所购全部首饰。被打的马雪峰抵挡不住如此血腥摧残,终因伤势过重,医生回天乏术,在一天后魂归天庭。

      云南另一个特大冤案更是令人触目惊心。1995年4月,富源县凉水井村附近的简易煤棚内,秦应坤兄弟遭到4名不明身份的歹徒抢劫,被抢了钱,秦应坤左脚还被歹徒用菜刀砍伤。被害人秦应坤在向富源警方报案时,一口咬定抢劫者是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于是,这4个不谙世事的农村孩子突然间变成了“抢劫杀人者”。他们坚定地为自己的清白辩护:我没有抢劫,我没有杀人,我是清白的。一切申述都被审讯的警察认为是不老实交待罪行的狡辩。在接下来的7天7夜的审讯中,几个孩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下面是“主犯”陈金昌自述在富源县公安局的“招供”经过:“5月17日,我被带进一间屋子,他们从一个盒子里拿出一根用水浸湿过的绳子,用力把我捆起来,命我跪在地上,老实交代罪行,我一再声明自己无罪,没干过什么伤天害理之事,可他们不听。就这样从凌晨1时到天亮6时,我是在他们的拳打脚踢、罚跪和辱骂中度过的。第二天晚上8时许,我被带到另一间房子,一进门就命令我跪下,直把我打得鼻青脸肿,有好几次昏了过去。醒来时,只觉得头湿淋淋的,原来他们用冷水泼醒了我。在审讯时,他们只准我回答‘是’与‘不是’,但只要一说‘不是’二字,便会招来一阵拳打脚踢。”另外,当时年仅15岁的温绍荣锁骨被打断,耳朵被扯豁。温绍国也被打得遍体鳞伤。直到3年后因其它案子被抓获的罪犯张荣东等人交待了秦应坤一案抢劫杀人的作案经过,才最终证明陈金昌等4人的确是被错送进了监狱。至此,4个清白无辜的孩子冤枉地坐了近3年大牢。

      由于新闻监督虽然缓慢却仍在迈进的步伐,有越来越多类似的事件被披露出来,足以令我们对刑侦司法领域存在的阴暗面,有更多警觉。但是,我以为,这样的揭露与思考仅仅停留于冤案的洗刷是远远不够的,只注意这样的冤情也很容易令读者造成误解,问题还有更复杂与更令人深思的一面。在我们的新闻媒体为这些冤案而发出愤怒的声讨时,其实我们并不知道有多少还没有被证明是冤枉的案件,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侦破”的;而且我相信,类似的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正是由于人们只着眼于刑讯逼供制造出了一些冤案,而对那些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得以令案件真相大白,令坏人落入法网的行为,非但没有加以足够的谴责,而且还会以视其为破案英雄的方式予以嘉奖,由此默许乃至于鼓励类似的刑讯逼供。我们之所以会在元杂剧里经常读到类似《窦娥冤》里的窦娥在堂上被屈打成招的案例,正是因为对真正的坏人,也是用同样的办法审理,并根据他们自己的招认形成铁案的,《斟头巾》里张鼎审理案件发现了疑凶王知观,审问时王知观辨称道:“我持斋把素,口诵黄庭道德真经,怎肯持刀杀人,并无此事。”张鼎的答复是,“这厮不打不招。张千,选大棒子打着者。”王知观果然招供了,他说,“我受不过这般拷打,罢罢罢,我招我招。是我杀了刘员外来。”这样的结果,与窦娥,与云南那4个无辜的农村孩子的屈打成招,又有什么分别?

      由于所有不同案件都只是由这单一的行为方式审理出结果的,人们也就无从分辨,今天究竟是审清了案子,还是审出了冤情;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仅仅凭想象,就确定在衙门里挨打的是窦娥还是王知观;或者说,我们不可能真正分辨在严刑下的招供,是窦娥式的招供还是王知观式的招供。如果只看案情审理是否能得出好的结果,如果只要审清了案情,就可以不顾审理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要能够达到找出作案者这单一的目的,就可以不顾及作案者是如何被找出来、用什么手段找出来的,类似于郑州和云南富源发生的事件,必将层出不穷。另一出与水浒有关的杂剧《争报恩》里,前来报案揭露李千娇勾结梁山强人作奸犯科的搽旦对审案的官员说,“大人,这赖肉顽皮,不打不招。拿那大棒子着实的打上一千下,他才招了呢……相公,你则管打。打死了他,也不干我事。”只关心案情的审理结果如何,却不注意审案的形式,或者说,不注意“程序的合法性”,疑犯被打死“也不干我事”,正是刑讯逼供现象泛滥的根源。

      更何况,就算是面对板上钉钉的坏人,刘唐式残忍的吊扒拷打,也没有丝毫值得称许之处,甚至也不能原谅。王知观就可以随便打吗?《鸳鸯被》里的李府尹,当他自己的冤案得到昭雪,重新手握重权,这时他借助于行政权力,帮助女儿实现理想的婚姻,这种假公济私的行为,因其符合观众同情心的指向,并不难为人们所接受;但问题还在于面对曾经因借了银子给他女儿,希望能以婚姻代偿债务,逼婚未遂的刘员外,他喝道“张千,取大棒子过来,将刘员外先责四十,再送有司问罪”,这先责四十大棒的行为,明显是超出公务之外的公报私仇的举止。刘员外的行为固然是可谴责的,然而,李府尹如何有权在官司还未审问之前,就先打刘员外一顿?在李府尹不分青红皂白就打刘员外四十大板时,他哪里还有一点点慈父的风范?这样一用刑,李府尹的形象,实际上已经变得比起刘员外更令人恶心。

      因此,我们真正需要讨论的,并不是一个坏的司法人员通过酷刑冤枉了另一个好人,而是一个被认为是“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坏人时采取的不轨手段。《还牢末》比《窦娥冤》和《斟头巾》之类更有意思,《还牢末》里的刘唐和《争报恩》里的搽旦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抓住了李孔目和李千娇的把柄,因此他们可以施行某种“为正义的暴行”。即使我们确实需要学习雷锋叔叔“对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的精神,我们也还是需要考虑,哪怕有着最为正当的目的,暴行也仍然是暴行,任何暴行都不会因其目的高尚而改变其为暴行的实质;而且,越是在高尚的目的掩饰下,人们越是容易放纵自己的暴力倾向;暴行越是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行为也就越容易越过做人的底限。因此,“为正义的暴行”,也就比为私欲或者为其它似乎比较卑下的目的而施的暴行,更为危险。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虐杀,以及文革期间红卫兵对“反动学术权威”的无情摧残,施暴者无不出于某种自认为十分高尚的目的,我不想说他们的目的“貌似高尚”,只想说即使是出于一些也许真的很高尚的目的,一味施暴也必然使这高尚受到扭曲,最后,所有高尚的目的就会都变得很不高尚;更不用说在高尚的目的之下,也很容易掩藏着刘唐那样的私心。

      为正义而施暴是对正义的亵渎,它必定会直接损害正义本身。“以暴易暴”永远是不可取的,正像你不能通过恶行消灭世界上的坏人一样——你也许可以消灭过去做过坏事的坏人,但你的恶行,已经足以使你自己成为新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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