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书局《比对说明》的答复意见

  国学公司“二十四史”系国学网组织众多专家,历经多年不断修订而成的古籍数字化产品,是一项高度凝结文化与科技含量的创新成果,并未落入中华书局之“二十四史”点校作品范围,未侵犯中华书局作品著作权。现对中华书局《比对说明》中有关问题及具体例证逐一答复如下。为便于表述,以下对国学公司之“二十四史”简称“国学本”,对中华书局之“二十四史”简称“中华本”。

一、对“比对的思路”的答复

  中华本方面所述“经比对,涉案作品与点校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之关键语是不成立的,以下按照其《比对说明》指出的“你用我也用”;“你改我也改”;“你错我也错”及国学本方面的几个阐述分别加以说明。

  (一)“你用我也用”

  二十四史在清初开始修订,清代中期定型。中国古代有盛世修典的传统,历朝历代官方都组织审、修订正史,许多学者、官员都参与了这项工作,早在宋代就进行了十七史的修订。二十四史在清中期基本定型,刊印的有武英殿本、四库全书本、同文书局本、百衲本等版本。特别是由于石印技术的发展,武英殿本、四库全书本和百衲本等成为较为通行的版本,已经广为流传,早已不是某个人的专利。

  古籍整理譬如积薪,后来者居上,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根据需要整理加工古籍。整理者吸收和参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惯例,这一点包括中华书局在内的很多出版社在其新出版古籍的前言和后记中都标注得很清楚。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进行的工作是“古籍整理”,并非重新创作。作为“古籍整理”,一个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尽可能忠于古籍原著。既然如此,在整理过程中,对于古籍原著,你可以用,我则不仅自然可以用,而且也必须用。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古籍整理”。试图用“你用我也用”,即国学本和中华本在内容上存在某些相同的方面,就武断地推论出国学本均来自中华本,这既不符合古籍整理的基本原则,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你改我也改”

  古籍同一本书常有不同版本,各种版本之间文字、格式等均有所差异。如《四库全书》本,各抄本之间也有不同,按万分之一的差错率计算,那么二十四史至少有三四千字的差异,比较各本间的差异已经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校勘学”。明清许多学术著作,就专门指出了古籍刊刻各个环节存在的错误,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钱大昕的《廿二史考异》、顾炎武的《日知录》等。这些学者指出的问题,在后来刻印古书时,负责任的出版方一般都会予以改正。学术著作中以校勘记方式,记录修改依据。在一般大众读物中,选择正确的结果即可。事实上,中华本的很多校勘,并非中华书局独创,而是古人早已有之,国学本当然也可以采用。古人的著述,包括古人已作的校勘,谁都可以使用,法律上并未规定只能中华书局独享。

  中华本方面断定:如果涉案作品对古书中的脱字、错误、衍字和中华本做了一样的修改,“那几乎可以证明涉案作品使用了(中华本)点校作品。”必须严肃指出,“几乎可以证明”和“已经证明”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判断。对于这种自认为“可能”的所谓“证据”,法律上是不予以采信的。因此,凭若干不足的所谓“可能证据”,就想要去明确地断定某事,这不仅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上也是不严肃的。

  (三)“你错我也错”

  对于《古籍点校疑误汇录》一书中所指的标点错误,主要限于学术讨论的范畴,即使是中华书局再版二十四史时,也不会将所有“错误”都一一加以“改正”;而对于大众读物来说,更不可能逐一加以处理。再者,古籍在标点时容易产生一些分歧,整理者有权自行处理疑难问题。将学术观点中的争论作为证明版权的例证是不合适的。

  (四)国学本方面的几个阐述

  1、国学本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由于文献载体的改变,古籍数据库从内容、版式、字形、目录结构等方面都与纸本书有本质的区别,它不同于把纸质文件直接做成电子文档后以光盘或网络形式传输,古籍的数字化的过程是一项科技含量很高的创造性劳动过程,这其中凝结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大量劳动,这其中也存在着众多国学本有的内容,而中华本没有;中华本错误的,国学本未错的现象,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我们对“二十四史”进行了全文比对,获取了很多例证,这些例证,足以否定中华本提出的“涉案作品与点校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关键论断,也足以证明国学本是一项独立劳动的结晶。现选取部分例证列举如下:

  A.“中华本”与“国学本”各史第一卷差异比对摘录(见附件一)

  B.“中华本”与“国学本”全部内容各卷比对差异数据摘录(见附件二)

  C.《陈书》全部内容比对差异表(见附件三)

  2、“国学本”与“中华本”存在明显差异,根据“中华本”提出的比对思路,我们继续延伸至“你错我未错”的比对思路,整理出了很多“中华本”存在错误而“国学本”未错的例证,现选取几个列举如下:

  A、《新唐书》卷一·本纪第一:“离石胡刘季真叛,陷石州。剌史王俭死之。”(简体字中华书局本第6页)(见图A01)

图A01

  国学本此句为“离石胡刘季真叛,陷石州,刺史王俭死之”(见图A02)

图A02

  查《汉语大词典》,只有“刺史”而没有“剌史”一词。刺史是古代官名。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后历代沿用。中华本显系未认真校对。

  B、《元史》卷一·本纪第一:“汪罕与亦剌合挺身遁去汪罕叹曰”(简体中华本第8页)(见图B01)

图B01

  国学本此句为“汪罕与亦剌合挺身遁去汪罕叹曰”(见图B02)

图B02

  结合上下文能够判断此句中间应加以标点。

  C、《晋书》卷三·帝纪第三:“二月庚子,增置山阳公国相、郎中令、陵令、杂工宰人、彭吹车马各有差。”(简体字中华书局本第38页)(见图C01)

图C01

  国学本此句为“二月庚子,增置山阳公国相、郎中令、陵令、杂工宰人、鼓吹车马各有差。”(见图C02)

图C02

  查《汉语大词典》只有“鼓吹”而没有“彭吹”一词。不仅如此,此句武英殿本也为“鼓吹”(见图C03)。可见中华本此处为错字无疑,同样错误还出现在《陈书》中。(详见例证D)

图C03

  D、《陈书》卷十三·列传第七:“增邑五百户,常侍、彭吹如故。”(简体中华书局本第138页)(见图D01)

图D01

  国学本此句为“增邑五百户,常侍、鼓吹如故。”(见图D02)

图D02

   E、《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五:“颍川旧曰长社,置颖川郡。”(简体中华书局本第570页)(见图E01)

图E01

  国学本此句为“颍川旧曰长社,置颍川郡。”(见图E02)

图E02

  结合文意也知中华本此处为明显错字。

  3、古籍数字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今已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和产业。2008年,北京市正式批准首都师范大学成立了“数字文献学”这一学科,属北京市重点交叉学科。2007年和2009年,首都师范大学还召开了两届“中国古籍数字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数字文献学领域不仅涵盖了传统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而且还涉及信息工程学、计算机软件、计算语言等新学科。因此国学本具有深厚的理论、技术和实践基础。

  4、标点整理古籍只有产生了新的作品,如翻译、重新选编等,才享有著作权。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进行校点,如果在原作的基础上产生了演绎作品,即新的作品,则校点者仅就新的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如果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的‘校点’,仅仅为标点,则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不产生新的演绎作品。由此可见,在古籍的校点和整理方面,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特别是在校点与标点之间,区分创造性和非创造性的界线不是很清晰的。实践中因校点而产生新作品的情况实不多见。相反,过分强调校点的创造性,反倒会误导为纯标点也受著作权保护。”1999年国家版权局新制定并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没有将标点考虑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专门为标点规定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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