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电话:63458226

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林,董事长,电话:68900123

案由:商业底毁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即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国学网”(www.guoxue.com)上的文章《中华书局四大谎言》。

  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判令被告在《中华读书报》1版及国学网首页(www.guoxue.com)针对其对原告进行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且国学网首页的致歉声明须保留30日。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判令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十二万三千四三十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具有百年历史的国家级出版机构,在海内外拥有广大的读者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59年到1978年间,原告从全国范围内调集了百余位文史专家,在原告的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种种困难,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并陆续付诸出版。原告点校本“二十四史”的《清史稿》的出版发行,被誉为“新中国最伟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日益成为学术界的品牌著作和读者心目中的权威范本。

  2005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

  201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制作、销售的电子书中未经许可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原告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12年9月,败诉后的被告在其经营的“国学网”(www.guoxue.com)上刊登题为《中华书局四大谎言》等文章,用诽谤的方式,蓄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诋毁原告核心产品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原告曾通过多种途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是被告对此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上述文章仍在“国学网”上持续刊登,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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