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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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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玉篇殘卷》引《國語》例辨正

郭萬青(唐山師範學院中文系 河北唐山 063000)

 

  內容摘要:《原本玉篇殘卷》共引《國語》94例,通過對94條文句進行分析,對《原本玉篇殘卷》進行了勘正,同時對《國語》的具體文字、訓詁以及《國語》舊注之承續等也進行了分析。對於得出一個《國語》定本和《原本玉篇殘卷》的閱讀都有一定裨益。

  關鍵字:《原本玉篇殘卷》;《國語》;勘正

  Ⅰ.引言

  今所謂《原本玉篇殘卷》爲羅振玉(1866——1940)照相影印本和黎庶昌(1837—1879)《古逸叢書》摹寫本的合稱,後者被王仁俊《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稱爲“唐《玉篇》”[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中華書局將二者合在一起,統名之《原本玉篇殘卷》,於1985年出版。此本當是顧野王(519—581)進獻朝廷之後經蕭愷(506—549)等人重經修訂的本子。雖非顧氏之舊,卻最接近顧本。除去羅本和黎本重復,整部殘卷引用《國語》例證的有94個字頭,共引《國語》116次。

  現根據《殘卷》原文順序,對所引《國語》及賈注各條進行辨正,黎本與羅本同者,附在羅本中進行對勘,每條引文後附中華書局1985年出版所標識的頁碼。竝參照胡吉宣(1895—1984)《玉篇校釋》、胡吉宣《〈玉篇〉引書攷異》、木村正辭《玉篇攷》、日本昭和八年京都東方文化學院本《玉篇》殘卷[2])等。東方文化學院本《玉篇》殘卷所收條目有羅、黎二本所未存者,故價值亦極大,校勘辨正時並參照之。

  Ⅱ.正文

  一、羅振玉照相版《原本玉篇》殘卷引《國語》

  1.言部——諓,《囯語》“又案知是諓=者”賈逵曰:“諓=,巧言皃也。”(第4頁)

  [按]本條出《國語·越下》。“囯”,《龍龕手鑑》以爲“國”之俗字,《宋元以來俗字譜》並收。黎本作“又安知知是諓=者”《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唐《玉篇》與黎本同,皆衍一“知”字。“=”爲重字符。羅本“案”,《玉篇校釋》已改作“安”。今傳《國語》各本俱作“安”,《資治通鑑外紀》卷一○、《繹史》卷九六下、《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景定建康志》卷四八、《至大金陵新志》卷一三上之下、《北堂書鈔》卷三○、《經濟類編》卷一四、《淵鑑類函》卷一三一、《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五皆本今傳《國語》作“安”。賈逵注又見《公羊傳》文公十二年“惟諓諓善竫言”陸德明釋文,《九經古義》、《說文》段注亦見引用,竝無“皃”字,《五經文字》卷中云:“諓,巧言也,見《春秋傳》。”《玉篇·言部》:“諓,巧言也。”黃奭《子史鈎沈·賈逵國語注》、王謨《漢魏遺書鈔·國語註》、汪遠孫《輯存》卷四、馬國翰《國語解詁》卷下輯賈逵注並用陸文。韋注云:“諓諓,巧辯之言。”《經典釋文》卷二一云:“《尚書》作‘截’,淺薄貌也。”《集韻》、《類篇》、《禮部韻略》、《古今韻會舉要》因之。賈“皃”字是視“諓諓”爲狀貌詞,韋用語不如賈確當,有“皃”字更爲確當。實際韋注釋《國語》中其他重言詞本用“貌”字煞尾,如“賁賁,鶉貌也”、“焞焞,近日月之貌也”,此處未用,或因“諓諓者”爲名詞性結構所致。

  2.言部——設,《囯語》“必設以此”賈逵曰:“設,許也。”(第5頁)

  [按]本條出《吳語》,黎本同。今傳《國語》各本原文作:“必設以此民也,封於江、淮之閒,乃能至於吳。”韋注云:“設,許其勸勉者。”則韋注與賈逵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收此條,群書亦無見引用者。惟《漢書·趙充國傳》“設以子女貂裘”顏師古注:“設,謂開許之也。”與賈注近之。蕭旭《國語校補》以爲“設,誘致也”,《晏子春秋》卷八“君不如陰重孔子,設以相齊”《集釋》引蘇時學云:“‘設’疑當作‘許’。”“許”、“設”字形相遠,恐非形譌,以賈、韋之釋“設”字釋之,很是符合語境。黃永堂《國語全譯》即釋爲“誘使”,薛安勤、王連生則釋爲“安排”,[3])《國語》其他譯注本竝從韋注釋爲“許諾”、“答應”等。韋注此句爲:“以此民封之於江、淮之間以恐之,必速至也。”黃丕烈《札記》引段玉裁云:“‘恐’字必誤,當作‘誘’。”徐元誥因之徑改“恐”爲“誘”。段言“恐”誤則是,以之爲“誘”或未必然。“恐”、“誘”字形懸殊,音義亦復相遠,恐難以疏誤至此。《國語》“民”字共427見,《吳語》26見。本句的“民”字與上句“以廣民心”之“民”,多解作“士卒”。“民”可用作泛指,但是在具體的語境中指將士、士卒,還不多見。他語“民”字亦無能釋作“將士”、“士卒”者,此是據境爲義。

  《吳語》本句,《史記》、《吳越春秋》竝未見,上古本竝其他新點校本、譯注本均斷句如上。唯董立章斷作“必設以此:民也封於江、淮之閒,乃能至於吳。”[4])實際“此民”即本句上文所云“請王勵士以奮其朋勢。勸之以高位重畜,備刑戮以辱其不勵者,令各輕其死”,“輕其死”者即“此民”,不當斷開。包括韋注之“恐”與此處斷句之異,主要在於“封於江淮之間”和“乃能至於吳”是什麽關係?吳王的北上路線,《吳語》有交待:“吳王夫差旣殺申胥,不稔於歲,乃起師北征。闕爲深溝,通於商、魯之閒,北屬之沂,西屬之濟,以會晉公午於黃池。”從左面的地圖(截取自《中國歷史地圖集》)可以看出,吳王返國要經過宋國,渡過淮水和長江。和晉國歃盟之後,“恐齊、宋之爲己害也,乃命王孫雒先與勇獲帥徒師,以爲過賓於宋,以焚其北郛焉而過之。”韋注:“托爲過賓而焚其郭,去其守備,使不敢出。”我們無法知道吳王的具體路線,但是他的返吳路線是以宋爲起點以吳爲終點則是毫無懷疑的。如果把到吳國與宋之間的地域都掌控在吳國手中,則返吳就相當順利了。實際上王孫雒與勇獲率領軍隊無非就是爲吳王返吳提前清除障礙,只有把整個路程即江淮之間掌控住了,返吳就很順利。因此,“封”在這裡不應該是封賞之義,而是封疆之義,只有這樣纔能保證“至於吳”。根據這種解釋,則“必設以此民也,封於江、淮之閒,乃能至於吳”的意思就應該是:“一定要布置好這些兵卒,讓他們保有江淮之間的地盤,我們纔能到達吳國。”故韋注“恐之”之“恐”非恐“此民”,實恐臨江淮之諸侯國家也。

  3.言部——譽,《囯語》“王叔子譽諸朝廷”賈逵曰:“譽,稱也。”(第6頁)

  [按]本條出《周語中》,黎本同。今傳《國語》各本無“廷”字,《繹史》卷八七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三一、《通志》卷八九、《冊府元龜》卷七九五、《經濟類編》卷九二、《文章辨體彙選》卷六○引並同。柳宗元《非國語》作“譽于朝”,“諸”兼詞、“于”介詞,皆可通,而以“諸”爲勝,因其不僅具有引介功能,且提示引介對象。“朝廷”結構,《國語》、《左傳》、《墨子》等先秦傳世文獻中並無,而《論語·鄉黨》中已見用,《孟子》、《韓非子》、《商君書》、《戰國策》、《莊子》等戰國中後期文獻中出現頻次已經比較多。或因後世用語習慣而誤增“廷”字。《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收此條,群書亦無用者。《說文·言部》:“譽,也。”《說文繫傳·言部》、《玉篇·言部》、《廣韻·魚韻》“”皆作“稱”,《說文》之“”實爲正字。《說文》“譽,也”注或亦自賈注。

  4.言部——謝,《囯語》:“子叔聲伯如晉謝季文子。”(第7頁)

  [按]本條出《魯語上》,黎本同,今傳《國語》各本竝同。

  5.言部——詠,《囯語》:“以歌詠之。”(第8頁)

  [按]今傳《國語》各本無“以歌詠之”,先秦其他傳世文獻中亦未見,漢司馬遷《史記》中始見用。《周語下》有“詩以道之,歌以詠之,匏以宣之”,《魯語下》有“今詩以合室,歌以詠之,度於法矣”,二語並作“歌以詠之”。《玉篇》所引當出自二語之一而文倒乙,是上古漢語與中古漢語語序不同故。黎本與羅本同。

  6.言部——講,《囯語》“一時講武”賈逵曰:“講,習也。”又曰:“仁者講功。”賈逵曰:“講猶論也。”(第8頁)

  [按]“一時講武”條出《周語上》,黎本同。今傳《國語》各本作“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儀禮經傳通解》卷三一、《禮書綱目》卷五二、《繹史》卷二七、《尚史》卷二六、《文獻通考》卷七、卷八七、《格物通》卷八七、《孝經衍義》卷三一、《冊府元龜》卷一一五、卷三二五、《經濟類編》卷四一引、用同。汪遠孫《攷異》云:“《文選》張平子《東京賦》、潘安仁《藉田賦》及謝玄暉《和伏武昌登孫權故城詩》、孫子京《爲石仲容與孫皓書》注引此竝無‘而’字,疑‘而’字衍。”《禮記集說》卷四五、《周禮全經釋原》卷一二、《五禮通考》卷二三六、《春秋讞義》卷二、《格物通》卷八三、《白孔六帖》卷五二、《冊府元龜》卷一二四並無“而”字。韋注云:“講,習也。”與賈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與此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收。

  “仁者講功”條出《魯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繹史》卷五三、《古史》卷二六、《尚史》卷三○、《格物通》卷六七、《太平御覽》卷六一二、卷九二五、《冊府元龜》卷七九七、《經濟類編》卷四一、《文章正宗》卷五、《文編》卷二一、《文章辨體彙選》卷六○、《古文淵鑒》卷五引同。韋注云:“講,論也。仁者心平,故可論功也。”與賈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與此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

  7.言部——誑,《囯語》“天又誑之”賈逵曰:“誑猶或也。”(第13頁)

  [按]本條出《晉語二》,今傳《國語》各本同。“天”,黎本誤作“夫”。韋注:“誑,猶惑也。”與賈注同。賈注“或”即“惑”字,先秦傳世文獻有用,如《易·乾》:“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墨子·明鬼下》“請惑聞之見之”孫詒讓《間詁》云:“惑,與或通。”慧琳《一切經音義》“諂誑”引賈逵注《國語》即作:“誑,惑也。”胡吉宣《玉篇校釋》引賈注字作“惑”,或據《一切經音義》而改。《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與此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

  8.言部——誣,《囯語》“其刑誣”賈逵曰:“非先王之法曰;加誅無罪曰誣。”又曰:“欒氏之誣晉。”賈逵曰:“以惡取善曰誣。”(第14頁)

  [按]“其刑誣”出《周語上》,黎本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字亦作“”。《一切經音義》“不”條、黎本引正文並注皆作“”,《敦煌俗字典》、《中華字海》並未收“”字,當據《原本玉篇殘卷》補。胡吉宣《玉篇校釋》引已改作“矯”,今傳《國語》各本皆作“矯”。韋注:“以詐用法曰矯,加誅無罪曰誣。”韋注釋“誣”與賈同。

  “欒氏之誣晉”出《晉語八》,今傳《國語》各本同。《一切經音義》“誣罔”引賈逵注《國語》與本條同。韋注與賈同。

  9.言部——謗,《囯語》“囯人謗王”賈逵曰:“謗,誹也。”又曰:“左史謗之。”賈逵曰:“對人道其忌也。”(第15頁)

  [按]“囯人謗王”出《周語上》,黎本同。“囯”俗體字,今傳《國語》各本作“國”,《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作“國”,《史記·周本紀》、《資治通鑑外紀》卷三、《繹史》卷二七、《古史》卷五、《尚史》卷五、卷二五、《太平御覽》卷六八、卷八五、卷七三五、《冊府元龜》卷一八○、卷一八一、卷三二五引俱作“國”。“囯”本俗寫,版刻書中往往用正字“國”,下皆同此。韋注:“謗,誹也。”韋與賈注同。《一切經音義》“謗讟”條引賈逵注《國語》與本條同,“誹謗”條引賈逵注《國語》作:“謗,亦毀誹也。”

  “左史謗之”條出《楚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未出注。《一切經音義》“誹謗”條引《國語》“左史謗之”賈逵注曰:“對人道其惡曰謗也。”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忌”作“惡”。《原本玉篇》所引之“忌”或亦“惡”之譌寫,《敦煌俗字典》未收。《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與《原本玉篇》引同。

  10.言部——訾,《囯語》“貲相其質”賈逵曰:“訾,量也。”(第17頁)

  [按]本條出《齊語》,黎本及今傳《國語》各本竝同。韋注與賈注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同。按賈注又爲殷敬順《列子·說符篇》釋文、《文選·王仲宣·詠史詩》注、《文選·陳孔璋·徼吳將校部曲》注引用,黃奭《子史鈎沈·賈逵國語注》、王謨《漢魏遺書鈔·國語註》、汪遠孫《國語三君注輯存》、馬國翰輯《國語解詁》並收錄之。

  11.言部——謫,《囯語》“秦師必有謫”賈逵曰:“謫,咎。”(第26頁)

  [按]本條出《周語中》,黎本同。《國語補音》作“讁”並云:“本亦作‘謫’。”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董增齡《國語正義》同,《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咎”後有“也”字,云:“明道本‘謫’作‘讁’。”實公序本字作“讁”。《百家類纂》本誤作“譴”字。黃刊明道本、吳曾祺(1852—1929)《國語韋解補正》、沈鎔(1886—1949)《國語詳註》、徐元誥《國語集解》、鮑校本、今上古本都作“謫”。王念孫云:“《漢·五行志》作‘讁’。”汪遠孫《攷異》云:“‘讁’字俗。”邵英《羣經正字》云:“今經典作‘謫’。”《集韻·麥韻》:“謫或作‘讁’。”是“謫”、“讁”異體。韋注云:“謫,猶咎也。”與賈同。

  12.言部——讓,《囯語》:“推讓賢也。”又曰:“推賢讓能,庶官乃和,將遜干位,讓於虞舜。”……《囯語》“宴好享賜,不踰其上,讓也。”(第27頁)

  [按]“推讓賢也”條出《晉語四》,黎本同。今傳《國語》各本作“讓,推賢也”。《原本玉篇殘卷》所引當是誤倒,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據今傳《國語》改正。

  “推賢讓能,庶官乃和”條不見於今傳各本《國語》。經查,“推賢讓能,庶官乃和”實出自《書·周官》,其中“推賢讓能”又見於《荀子·仲尼篇》。“將遜干位,讓於虞舜”見於《書·堯典》,皆不出《國語》,《原本玉篇》“又曰”前後皆自《國語》,容易使人產生此條亦出自《國語》的錯覺。胡吉宣謂:“此引以釋《堯典》文,故下兩引《尚書》皆承上引作‘又曰’。”此非《原本玉篇殘卷》常例,“又曰”或本誤作。另“讓於虞舜”之“於”,黎本作“于”。

  “宴好享賜”條出《周語下》,黎本及今傳《國語》各本並同。

  13.言部——誅,《囯語》“大囯襲之曰服,小囯敖,大囯襲之曰誅”。(第31頁)

  [按]本條出《晉語二》。黎本引作“大囯襲之曰服,小囯囯敖,大襲之曰誅”,是“囯敖”之“囯”當在“大”後。“敖”字,《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董增齡《國語正義》與《原本玉篇》引同,其他各本作“傲”。汪遠孫《攷異》云:“公序本作‘敖’,《舊音》同。《補音》據《注》亦作‘敖’。‘敖’、‘傲’古今字。”《爾雅·釋言》、《集韻·豪韻》並云:“敖,傲也。”《類篇·人部》:“傲,敖也。”“之”,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董增齡《國語正義》、黃刊明道本等皆作“焉”,“焉”、“之”皆代詞,用法相同,然“焉”、“之”字形相差懸殊,不可能產生形譌,必是《原本玉篇殘卷》引用時以用法相同之“之”替換“焉”字。胡吉宣《玉篇校釋》引作“大國襲之曰服,小國傲,大國襲焉曰誅”。韋注:“襲,入也。傲,慢也。”按《禮記·投壺》“毋幠毋熬”鄭玄注云:“敖,慢也。”《淮南子·覽冥》“襲穴而不敢咆”高誘注云:“襲,入也。”或皆韋注之所本。

  14.言部——該,《囯語》“以該姓於王宮”賈逵曰:“該,備也。”(第33頁)

  [按]本條出《吳語》,黎本同。“該”,今傳《國語》各本作“晐”,胡吉宣《玉篇校釋》云:“韋本作‘晐’。”《九經古義》卷一一、《冊府元龜》卷七三六、《淵鑑類函》卷二八八、《西山文集》卷一四、《文章正宗》卷一、《古文淵鑒》卷六引與今傳《國語》各本同。《周官義疏》、《禮記訓義擇言》、《百越先賢志》卷一、《太平御覽》卷七六一引作“賅”,《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尚史》卷六四、《妙絕古今》卷一、《文編》卷四五、《皇霸文紀》卷一三、《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四作“”,《集韻·咍韻》:“,目大皃。”歷代小學書唯此一訓,故知“”是“晐”之形譌。《六書故》卷一一云:“該,司馬彪曰:‘備也。’又作‘晐’,《說文》曰:‘兼晐也。’”按《說文·言部》:“該,軍中約也。”是“該”字有“備”義爲後起。《廣韻·咍韻》:“該,備也。”“賅”字見用於《莊子·齊物論》,“晐”、“該”、“賅”義同,故可混用。《國語》本字故當作“晐”。韋注:“晐,備也。”與賈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並與《原本玉篇》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

  15.言部——諜,《囯語》“諜其將浴”賈逵曰:“諜,猶候也。”(第33頁)

  [按]本條出《晉語四》,黎本同。李慈銘引公序本作“謀其將浴”並云:“‘謀’當作‘諜’,此尚沿唐人避諱缺筆之體。”《國語補音》、金李本、《百家類纂》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國語正義》、《國語詳注》、《國語集解》、《國學基本叢書》本、今上古本、鮑校本皆作“諜”,《惠氏春秋說》卷四、《繹史》卷五一下、《冊府元龜》卷七三九並作“諜”;而黃刊明道本、吳曾祺《國語韋解補正》則作“謀”,與李說正相反。此處當爲一具體動作,非心理動作也,故“諜”是“謀”非。《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浴”誤作“洛”,胡吉宣《玉篇校釋》誤“浴”作“落”。韋注:“諜,候也。”與賈同,《古列女傳》卷三《曹僖氏妻》作“伺”,義與“諜”同。《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又《國語三君注輯存》引《左傳·僖公三十年》正義引孔晁注亦云:“諜,候也。”是賈、韋、孔注並同。

  16.曰部——曹,《囯語》“民曺好”賈逵曰:“曺,猶共也。”(第47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黎本同。“”,“所”字俗體,《原本玉篇》“所”俱作“”,下皆同。“曺”,“曹”俗體,今傳《國語》各本俱作“曹”,《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胡吉宣《玉篇校釋》引亦作“曹”。韋注:“曹,羣也。”《詩·大雅·公劉》“乃造其曹”毛《傳》:“曹,羣也。”或韋所本。“羣”、“共”此處意義用法皆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賈注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

  17.云部——,《國語》“其貪无”賈逵曰:“□也。”又曰:“由人无。”賈逵曰:“,常也。”(第55頁)

  [按]“其貪无”條出《魯語上》。《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胡吉宣《玉篇校釋》引“”俱作“藝”,後兩種著作“无”並引作“無”。“”爲“藝”之俗字,《敦煌俗字典》見錄。今傳《國語》各本無“其”字,“无”作“無”,“无”、“無”今則視作簡體繁體之別。《國語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董增齡《正義》“”字作“蓺”,宋庠《補音》云:“《說文》但作‘埶’,後又加草,以今‘藝’字爲俗。”宋庠說是。羅本引賈逵注“”、“也”中閒闕文,黎本引則補作:“,極也。”則韋注與賈同。其他各輯佚本皆未見錄。

  “由人无”條出《越語下》,黎本引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作“藝”。“无”之“无”,與“其貪无”情形同,今傳《國語》各本並作“無”。“由”,今傳《國語》各本俱作“用”,或《原本玉篇殘卷》因“由”、“用”形近而譌“用”爲“由”也。韋注:“藝,射的也。無藝,無常所也。行軍用人之道,因敵爲制,不豫設也,故曰從其所也。”釋“藝”與賈近似。

  18.音部——章,《囯語》“為車服旗章以旍之”賈逵曰:“章者,尊卑之別也。”(第57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黎本引同。《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胡吉宣《玉篇校釋》引並同。《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云:“明道本‘旍’作‘旌’。”今傳《國語》各本“旍”俱作“旌”、“為”作“爲”,《繹史》卷五一上、《通志》卷一八一、《格物通》卷八一、《太平御覽》卷二○二、《玉海》卷八五、《經濟類編》卷四四、《淵鑑類函》卷三六七、《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二一、《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八皆作“旌”。韋注云:“旌,表也。車服、旗章,上下有等,所以章別貴賤,爲之表識也。”“旍”、“旌”唯聲符不同,《說文》無“旍”字,《玉篇》見錄。《干祿字書》謂“旍”爲通用字,“旌”爲正字。《龍龕手鑑》卷一云:“旌,俗作‘旍’。”《爾雅翼》卷一五云:“‘旍’與‘旌’同。”則《國語》字本作“旌”也。韋注所釋“章”字與賈同義。黃奭《子史鈎沈·賈逵國語注》、王謨《漢魏遺書鈔·國語注》、汪遠孫《國語三君注輯存》、馬國翰輯《國語解詁》等俱引《文選》注賈逵曰:“旌,表也。”是韋釋“旌”亦與賈同。

  19.品部——品,《國語》“不過九品”賈逵曰:“品,法也。”又曰:“羣神品物。”賈逵曰:“品,類也。”(第65頁)

  [按]“不過九品”條出《周語中》,黎本引及今傳《國語》各本並同。韋注云:“九品,九卿。”竝引《周禮》“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爲說,所釋與賈注不同,韋注更符合語境語義。賈注,《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並見,其他輯佚書未見錄。“品,法也”之釋唯《廣雅·釋詁》與賈同。

  “羣神品物”條出《楚語下》,黎本引及今傳《國語》各本竝同。韋注云:“品物,謂若八蠟所祭貓虎昆蟲之類。”所釋較賈爲詳。《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並與《原本玉篇》同,其他輯佚書未見錄。

  20.欠部——歃,《國語》“固請先歃”賈逵曰:“歃,=面也。”(第69頁)

  [按]本條出《晉語八》,黎本引賈注云:“歃,歃血也。”黃刊明道本韋注與黎本賈注同,今上古本從之。《經典釋文》卷一五、《類篇》卷二四、《廣韻》卷五訓並同。羅本引賈注“面”當爲“血”字之誤,“歃面”不辭。《國語補音》、金李本韋注則作“歃,飲血也”。《一切經音義》引賈逵注作“歃,飲血也”,《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胡吉宣《玉篇校釋》並據之引作“歃,飲血也”。《說文·欠部》:“歃,歠也。”《左傳·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正義:“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之所以將“歃”釋爲“歃血”,是因爲秦漢以後“歃血”在典籍當中出現頻次很高,已經成爲一個固定的常見詞彙了,即結盟之義。

  21.欠部——歆,《國語》:“王歆大窂。”《國語》又曰:“民歆而德之。”賈逵曰:“歆猶服也。”又曰:“楚灾歆。”賈逵曰:“歆,貪也。”(第74頁)

  [按]“王歆大窂”條出《周語上》,黎本引同。今傳《國語》各本並胡吉宣《玉篇校釋》“窂”字皆作“牢”,《繹史》卷二七、《尚史》卷二六、《冊府元龜》卷三二五、《玉海》卷七六、《經濟類編》卷四一、《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三、《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同,《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一○、《文獻通考》卷七、卷八七、《明集禮》卷一二、《古今事文類聚遺集》卷六引“大”作“太”。甲骨文、金文亦俱作“牢”不作“窂”。隸書中始出現“窂”字,《干祿字書·平聲》以“窂”爲俗體,《宋本玉篇·穴部》:“窂與牢同。”是《國語》字本作“牢”而《玉篇》從俗改字。

  “民歆而德之”條出《周語下》,黎本引同。《一切經音義》引“德”作“得”,汪遠孫《攷異》云:“賈本‘德’作‘得’。”張以仁云:“作‘得’於文費解。”今傳《國語》各本並作“德”,《儀禮經傳通解》卷二七、《禮書綱目》卷八三、《律呂正義續編》卷七九、《繹史》卷八二、《左傳紀事本末》卷四、《通志》卷八九、《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二七、《資治通鑒綱目前編》卷一六、《格物通》卷一九、《冊府元龜》卷三二五、《經濟類編》卷四六、《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引並作“德”。韋注云:“歆,猶嘉服也。”義與賈注同。《禮書綱目》卷八三注云:“歆猶喜服也。言德,以言發德教也。”《冊府元龜》卷三二五注云:“歆猶欣欣喜服也。”詳見本研究專題“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之《〈玄應音義〉引〈國語〉例辨正》第17條和《甘肅藏敦煌寫本〈國語·周語下〉校記》(敦研三六八2——2)第14條。

  “楚灾歆”,黎本“”作“死”,《敦煌俗字典》未見錄“”字。今傳《國語》無此,先秦兩漢傳世文獻俱無此句。唯《楚語上》“楚必歆之”近之,或《原本玉篇殘卷》引誤,《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據今傳《國語》改作“楚必歆之”。韋注:“歆,猶貪也。”與賈同。

  22.欠部——歠,《國語》:“无不歠也。”(第74頁)

  [按]本條出《越語上》,黎本引同。今傳《國語》各本並胡吉宣《玉篇校釋》引“无”俱作“無”。“无”,《說文·亡部》云:“奇字無。”慧琳《一切經音義》“互无”條云:“古文奇字中無字也。”今作爲“無”的簡字。

  23.食部——養,《國語》:“祭養尸,饗養上賔。”(第84頁)

  [按]本條出《魯語下》,黎本引同。金李本、《四庫薈要》本、董增齡《國語正義》並胡吉宣《玉篇校釋》引“賔”作“賓”,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黃刊明道本字作“賔”,《國語》本字當作“賓”。《字彙·貝部》云:“賔,俗‘賓’字。”韋注云:“言祭祀之禮,尊養尸;饗宴之禮,養上賓也。”《儀禮·士虞禮》“祝迎尸”鄭玄注云:“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繫,立尸而主意焉。”

  24.食部——餔,《國語》:“親載以行,國之子,无不餔也”。(第85頁)

  [按]本條出《越語上》,黎本引同。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百家類纂》本、《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作:“句踐載稻與脂於舟以行,國之孺子之游者,無不餔也。”《繹史》卷九六下、《資治通鑑綱目前編》卷一八引同。《大事記》卷一、《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引“句”作“勾”,《尚史》卷一七引“於”作“于”且省“也”字。《太平御覽》卷八五九引“句”亦作“勾”,脫“以”字,“國之”之“之”作“中”,“游”作“遊”。“於”、“于”可通用,“勾”、“句”本一字,二者的“正式分化是近現代以後發生的”[]),俞志慧云:“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校點的《國語》和中華書局標點的《史記》皆作‘句踐’,另外,《孟子·盡心上》有宋句踐,當是為區別越之句踐而冠以‘宋’字,則《孟子》編者心目中該字亦作‘句’。若從眾從俗則不妨作‘句踐’,明道本與公序本則皆作‘句踐’。”[])則仍當依從《國語》作“句”也。“遊”字當誤,既然句踐以舟行,則當以“游”字,南人本習水性,且或亦以舟行也。《原本玉篇殘卷》當是節引,非照錄《越語》原文,胡吉宣《玉篇校釋》據公序本改作“孺”、“無”。“孺”、“游”,黃刊明道本、徐元誥《國語集解》、吳曾祺《國語韋解補正》、沈鎔《國語詳注》並作“”、“遊”。汪遠孫《國語攷異》云:“,古‘孺’字。”《玉篇·子部》:“,同孺。”《中華字海·子部》收同“孺”之字有“”、“”、“”、“”、“”、“”共7個,無“”,但有一與“”字形相近之“”,《中華字海》、《漢語大字典·子部》並引《搜真玉鏡》云:“,注也。”標注讀音爲ér。或《原本玉篇》“”字爲“”之形譌。“游”與“遊”多通用,《玉篇·辵部》:“遊與游同。”然《國語》此處當以“游”字爲是。“无”字見本篇22條。

  25.食部——饁,《國語》“其妻饁之”賈逵曰:“野饋曰饁也。”(第86頁)

  [按]本條出自《晉語五》,黎本引同。“饁”,《國語舊音》、《國語補音》作“”,汪遠孫《國語攷異》以爲公序本作“”字是,胡吉宣《玉篇校釋》據改作“”。今傳《國語》各本俱作“饁”。張以仁《國語斠證》以“盍”篆書作“”,從皿從大,隸變作“盍”。“字形因時因體而變,故楷棣多異於篆古,篆古復別於金甲。在校刊而言,其間無所謂是非也。”《周語上》“盍納王乎”,《補音》作“盇”,汪遠孫《國語攷異》即云:“‘盍’、‘盇’古今字。”張說的是。韋注與賈同。杜預《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其妻饁之”注、陸德明《詩·豳風·七月》“饁彼南畝”釋文並與賈、韋之注同。

  26.食部——館,《國語》:“館于宗。”(第90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黎本引“”作“庙”。今傳《國語》各本作“館諸宗廟”,《儀禮義疏》卷二一、《禮書》卷四六、《儀禮經傳通解》卷二六上、《禮書綱目》卷五九、《資治通鑑外紀》卷五、《皇王大紀》卷四二、《歷代通鑑輯覽》卷五、《繹史》卷五一下、《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五、《通志》卷一八一、《尚史》卷一○、《文獻通考》卷八九、《太平御覽》卷二○二、《冊府元龜》卷六五五、《玉海》卷七二、《經濟類編》卷四四、《淵鑑類函》卷一七七、《魯齋集》卷九《通鑑託始論》並與今傳《國語》各本同。胡吉宣《玉篇校釋》仍依原本作“館于宗廟”。“”即“庿”,《說文·广部》:“庿,古文廟。”《儀禮·士冠禮》“筮于庿門”陸德明《釋文》:“庿,古廟字。”《干祿字書·去聲》把“廟”和“庿”都看作正字。《字彙·广部》:“,同廟。”根據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庙”字在《通俗小説》、《三國志平話》等書中已經出現。[])“廟”、“庿”皆形聲構字,而“庙”則不同,或“庿”之省寫。“于”是介詞,引介動作發生處所;“諸”是兼詞,含有“館”的賓語“之”和介詞“于”。該文字的上下文爲:“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內史興賜晉文公命,上卿逆於境,晉侯郊勞,館諸宗廟,饋九牢,設庭燎。”“太宰文公及內史興”只出現1次,下文當有所交待纔不違語義,故“諸”字佳。或是《原本玉篇殘卷》引誤。

  27.食部——,《國語》“以膏沐師”賈逵曰:“,勞也。”(第99頁)

  [按]本條出《魯語上》,黎本引同。《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云:“明道本‘’作‘犒’。”實今傳《國語》各本字俱作“犒”,《禮說》卷五、《春秋左傳要義》卷一六、《惠氏春秋左傳補注》卷二、《資治通鑑外紀》卷五、《皇王大紀》卷四三、《繹史》卷五三、《尚史》卷三○、《白孔六帖》卷五五引俱作“犒”。“”、“犒”二字《說文》未收,見於《玉篇》。《淮南子·氾論》“犒以十二牛”高誘注:“酒肉曰享;牛羊曰犒,共其枯槁也。”《春秋》“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何休注:“牛酒曰犒。”這是“犒”字從“牛”的理據,強調的是動作的憑藉物。而“”從“食”,更強調動作本身。朱葆華認爲“”是《原本玉篇》新增的字[])。《國語》字本當作“犒”。“勞”、“餉”則是“”、“犒”二字語義的泛化。韋注與賈注同。《劉氏春秋意林》、《呂氏春秋集解》等以“止”字代“犒”,於《國語》文義亦契合。

  28.甘部——,□□逐遠。(第100頁)

  [按]考先秦傳世文獻,唯《國語·晉語四》有“逐遠”結構,故可知此處引文出處爲《晉語四》。胡吉宣《玉篇校釋》即作“邇逐遠”。“”字,黃刊明道本、《國語韋解補正》、《國語詳注》、《國語精華》、今上古本作“饜”,《國語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國語正義》、《國語集解》作“厭”,《百家類纂》本作“猒”,《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五、《尚史》卷三九引作“厭”,《冊府元龜》卷七三二引作“饜”。汪遠孫《國語攷異》云:“‘厭’有‘安’義,作‘饜’者非也。”則《國語》字本作“厭”。實際“饜”、“厭”、“猒”義皆可通,《說文解字注·甘部》:“猒、厭古今字。”《集韻·豔韻》:“饜,通作厭、猒。”

  29.旨部——甞,《國語》:“君賜食,及正席先甞之。”《國語》:“有慶未甞不怡,有憂未甞不貳。”(第103頁)

  [按]前“國語”黎本引作“論語”,是,羅本引誤。“君賜食,及正席先甞之”條出《論語·鄉黨》,今文作:“君賜食,必正席先嘗之。”當是《原本玉篇殘卷》引誤,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

  後“國語”,黎本引作“囯語”。本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文作“有憂未嘗不戚,有慶未嘗不怡”,與《玉篇》所引語序顛倒,且文字有不同,胡吉宣《玉篇校釋》依今傳《國語》改作“有慶未嘗不怡,有憂未嘗不戚”。“甞”,傳世《國語》各本作“嘗”,根據施安昌編《補〈干祿字書〉表》卷下,“甞”爲符合經典相承的文字,“甘”、“旨”義同,《說文·甘部》:“甘,美也。”段注:“五味之可口皆曰甘。”《詩·小雅·魚麗》“君子有酒,旨且多”鄭箋:“酒美而此魚又多也。”《禮記·學記》:“雖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慶”、“憂”反義,“戚”、“怡”亦反義。“貳”字無憂戚之義,當是《原本玉篇》引誤。

  30.次部——盜,《國語》:“返夫□利,猶謂之盜。”(第104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黎本引同。今傳《國語》各本作“匹夫專利,猶謂之盜”,《詩傳旁通》卷一二、《史記·周本紀》、《稽古錄》卷九、《資治通鑑外紀》卷三、《皇王大紀》卷二九、《繹史》卷二七、《古史》卷五、《通志》卷三下、《尚史》卷二五、《宋名臣奏議》卷一一三、《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六二、二六五、《陜西通志》卷六○、《史纂通要》卷三、《資治通鑑綱目前編》卷九、《中庸衍義》卷一○、《冊府元龜》卷五三四、卷七九五、《經濟類編》卷九二、《天中記》卷一一、《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三、《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並與今傳《國語》各本同。是《原本玉篇》誤“匹”爲“返”,因字形相近而譌,《敦煌俗字典》未見錄。從今傳《國語》看,“□”處闕文當爲“盜”字。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返”作“匹”並補“盜”字。

  31.幸部——執,□大國執讎”賈逵曰:“執,□也。”(第105頁)

  [按]根據黎本,羅本引《國語》及賈注闕文,當作“‘与大國執讎’賈逵曰:‘執,結也。’”黎本即作“与”不作“與”。本條出《越語上》。今傳《國語》各本“与”作“與”。根據《說文》,“与”本義爲“賜予”;“與”本義爲“黨與”,作爲虛詞之“與”傳世文獻中一般寫作“與”,故《國語》本字亦當作“與”。今則把“与”視作“與”的簡體字形。韋注與賈同。

  32.欠部——欣,《國語》“欣戴武王”賈逵曰:“欣,樂也。”(第115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黎本引同。黃丕烈《札記》、汪遠孫《攷異》並云《史記》“欣”作“訢”,《史記·周本紀》轉引《國語》本句爲“訢載武王”,張文虎云:“柯、凌作‘戴’。”[])作“戴”者實本《國語》。今傳《國語》各本字俱作“欣”,《繹史》卷二六、《資治通鑑綱目前編》卷九、《太平御覽》卷三○三、卷三○五、《冊府元龜》卷三二五、《經濟類編》卷六○、《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三、《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作“欣”,《尚史》卷二五、《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二六、《文獻通考》卷二六四引作“訢”,作“訢”者或本《史記》。《說文》並收二字,段注引晉灼引許慎曰:“訢,古欣字。”段注“訢”字注云:“此與欠部欣音義皆同。”傳世文獻中以“欣”爲常見。韋未出注。

  33.糹部——緬,《國語》“緬然引領南望”賈逵曰:“緬,思皃也。”(第123頁)

  [按]本條出《楚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云:“緬,猶邈也。”與賈訓異。按本句的語境爲:“今椒舉娶於子牟,子牟得罪而亡,執政弗是,謂椒舉曰:‘女實遣之。’彼懼而奔鄭,緬然引領南望,曰:‘庶幾赦吾罪。’又不圖也,乃遂奔晉,晉人又用之矣。彼若謀楚,其亦必有豐敗也哉。”則賈注比韋注更符合語義,字或作愐,《玉篇》:“愐,想也。”《廣韻》:“愐,思也。”

  34.糹部——純,《國語》“守终纯固”賈逵曰:“純,專也。”(第124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與賈同。

  35.糹部——織,《國語》“親織玄”。(第126頁)

  36.糹部——,《國語》“親織玄”賈逵曰:“垂者也。”(第148頁)

  [按]本條出《魯語下》。今傳《國語》各本“”作“紞”,《皇王大紀》卷六七、《繹史》卷九一、《尚史》卷三四、《古列女傳》卷一、《玉海》卷七七、卷八六、《經濟類編》卷八二、《淵鑑類函》卷一五七、《文章正宗》卷六、《妙絕古今》卷一、《文編》卷四五、《文章辨體彙選》卷六○、《古文淵鑒》卷五、《孔子家語》卷九、《鶴林玉露》卷四、《埤雅》卷一五引與今本同,胡吉宣《玉篇校釋》從今本作“紞”。《字彙·一部》:“冗,俗宂字。”又作“”。“宂”、“”、“冘”字形相近,故以“冗”、“冘”爲聲符之字有通用者,如“沈”與“沉”,《漢書·司馬相如傳下》:“決江疏河,灑沈澹災,東歸之於海,而天下永寧。”顏注:“沈,深也。”《漢語大詞典》“沈下”、“沈井”、“沈木”、“沈厄”、“沈水”、“沈牛”、“沈心”、“沈朴”等詞中的“沈”皆又作“沉”,“”、“紞”理與此同。《龍龕手鏡·糸部》:“、紞,冕前垂也。二同。”

  韋注引說云:“紞,冠之垂前後者。”此與賈注義近。韋又注云:“紞,所以懸瑱當耳者也。”與賈不同。《詩·齊風》“充耳以素乎而,充耳以靑乎而,充耳以黃乎而”鄭箋云:“素、靑、黃、謂所以縣瑱者。或名爲紞。織之,人君五色,臣則三色而已。瓊華、瓊瑩、瓊英、謂縣紞之末,所謂瑱也。”《說文·糸部》:“紞,冕冠塞耳者。”段注:“紞所以縣瑱,瑱所以塞耳,紞非塞耳者也。人君紞五色,故或單舉玄,或單舉黃,以該他色。”若爲塞耳,紞則當是垂冠兩旁而非前後。故《左傳·桓公二年》“衡紞紘綖”孔疏云:“紞者,縣瑱之繩,垂於冠之兩旁。”

  “”爲“冠”的俗字,《干祿字書·平聲》與黃征《敦煌俗字典》並收錄。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作“冠”。

  37.糹部——緯,《國語》“之以天,之以地”賈逵曰:“者,道上也;者,也。”(第127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作“經之以天,緯之以地”,《繹史》卷六四、《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九、《通志》卷八九、《謚法》卷一、《冊府元龜》卷七九五、《羣書考索》卷二一、《經濟類編》卷四引並同。《原本玉篇》“”爲“經”的訛字,見《補〈干祿字書〉表》,《康熙字典》亦引《五經文字》云:“作者訛。”“”,亦當是“緯”之訛字,《宋本玉篇·糸部》:“,長皃。”與“緯”義無涉,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作“緯”。賈注“道上”之“上”字疑是衍文,因素常言經即是道,“道上”則頗費解。韋注云:“以天之六氣爲經,以地之五行爲緯,而成之也。”韋注實自《國語》本句上文“天六地五,數之常也”而來,與賈注不同。但在緯所以成經這一點上賈注與韋注認識是相同的。賈、韋注皆是哲學層面上的解釋,已非“經緯”本義。姜廣輝云:“經、徑、莖、脛數字在上古音韻中都在見系耕部,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物象就是‘直而長’。”[])

  38.糹部——紀,《國語》“纪農協功”賈逵曰:“纪猶錄也;協,同也。”(第128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云:“紀,謂綜理也。協,同也。”釋“紀”與賈不同。其上下語境爲:“稷則徧誡百姓,紀農協功。”前有“誡農”,此處“紀農”之“紀”不當做“錄”解,韋注“綜理”最符合語境。“協功”作補語表方式。

  39.糹部——納,《國語》“三郄而纳其室”賈逵曰:“纳,取也。”(第130頁)

  [按]本條出《晉語六》。黃重刊明道本文作:“殺三郤而尸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國語韋解補正》、《國語詳注》、上古本從之。《原本玉篇殘卷》此處爲節引。《國語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百家類纂》本、穆文熙《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董增齡《國語正義》等俱作“郤”,《繹史》卷六一、《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七、《經濟類編》卷六五、《文章正宗》卷五引同,《文章辨體彙選》卷六○引作“卻”,誤。是《國語》字作“郤”。宋羅泌《路史·國名紀戊上》:“郤,叔虎邑。俗作郄。”《冊府元龜》卷七三二即引作“郄”,《左傳·昭公二十七年》“郤宛”,《穀梁傳》作“郄宛”。則“郄”、“郤”古已通用。韋釋“納”與賈同。金人邢凖《新修參音引證羣籍玉海·攴部》收“”字云:“音煞。”無義。金韓孝彥、韓道昭《五音類聚四聲篇海·滂母·攴部》云:“,音煞。”宋濂《篇海類編·人事部·攴部》亦見錄,無義。《中華字海·攴部》收錄“”字並云:“音紗,義未詳。見《篇海》。”周志鋒引唐張鷟《游仙窟》“五嫂罵曰:‘何由可耐!女婿婦家狗,打無文書’”並云:“即‘煞’之省旁字,音義同‘殺’。”[])“”字雖然未見於字書中,也當與幾部小學書所擧字“”、“”等用同,只作記音符號,當依今傳《國語》改作“殺”。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爲“殺”、改“郄”爲“郤”。

  40.糹部——紡,《國語》“執而紡之”賈逵曰:“紡,猶懸也。”(第130頁)

  [按]本條出《晉語九》。今傳《國語》各本作:“執而紡於庭之槐。”無《原本玉篇》所引代詞“之”字,《國語》當是承上文而省。或《原本玉篇殘卷》所據《國語》本本有“之”字,今傳各本略去。“執而紡於庭之槐”和“執而紡之於庭之槐”皆於語義無乖。之所以“紡”後不用“之”,因“槐”前有“之”字,避重複也。韋注與賈同。

  41.糹部——續,《國語》:“礼世不續。”(第131頁)

  [按]本條出《吳語》。“礼”,今傳《國語》各本作“禮”。“”爲“乙”的異體,如“孔”、“乳”,《說文》析其字形爲“从乙从子”、“从孚从乙”。則“禮”、“礼”都是形聲字。《干祿字書·上聲》“禮礼”條云:“竝正,多行上字。”今則把“礼”作爲“禮”的簡體字。《國語》本字自作“禮”。《國語》本文全句爲“今伯父有蠻、荊之虞,禮世不續”,韋注云:“今,謂夫差。虞,度也。言夫差有蠻、荊之備,廢朝聘之禮,不得繼世續前人之職。”薛安勤、黃永堂竝以“虞”爲“憂患”[]),是。

  42.糹部——縮,《國語》“若於目觀則美,其縮財用則”賈逵曰:“縮,盡也。”又曰:“盈縮轉化。”賈逵曰:“縮,退也。”(第133頁)

  [按]“若於目觀則美”條出《楚語上》。今傳《國語》各本作:“若於目觀則美,縮於財用則匱。”《繹史》卷七六、《左傳紀事本末》卷四七、《歷代名臣奏議》卷三一五、《格物通》卷七八、《冊府元龜》卷七四二、《文章正宗》卷五、《文編》卷四、《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六引同,《尚史》卷五七、《經濟類編》卷七四引“於”作“于”,《古文淵鑒》卷六引前“於”字作“于”。何樂士先生根據《左傳》“于”、“於”的用法研究認爲,引進專名地名以“于”爲主,非專名處所名詞則以“於”爲主。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大致區分,先秦傳世文獻中作爲引介處所的介詞“于”、“於”之間區別已經不明顯,可以混用。《原本玉篇殘卷》引與今傳《國語》稍異,與義無乖。汪遠孫《攷異》云:“《文選·西京賦》李注引《國語》‘於’上有‘周’字。”有“周”字則在文字上和下句更相對稱。“”,黃征《敦煌俗字典》見錄,並引天津圖書館藏卷16號《大般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用字與《正名要錄》所用字爲例,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作“匱”。韋注云:“縮,言取也。”與賈不同,是賈強調結果而韋更強調動作。

  “盈縮轉化”條出《越語下》。“盈”,黃刊明道本作“嬴”,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今上古本作“贏”,《繹史》卷九六下、《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古史》卷三七、《歷代名臣奏議》卷四九、《景定建康志》卷四八、《冊府元龜》卷七四三、《經濟類編》卷一四、《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五、《古文淵鑒》卷六俱作“贏”。是《國語》字作“贏”。汪遠孫《攷異》云:“‘嬴’字誤。”韋注“縮”與賈同。宮哲兵認爲:“‘贏縮’包含著進退、盈虧、長短等意思,它與‘陰陽’、‘剛柔’一樣,是‘對立面’這一抽象哲學範疇的樸素直觀的表述。‘贏縮轉化’說的是對立面的互相轉化。”[])這也是“范蠡思想的另一重要內容”[]),言是。

  43.糹部——級,《國語》“眀等級以道之礼”賈逵曰:“等級,上下等差也。”(第134頁)

  [按]本條出《楚語上》。“道”,今傳《國語》各本作“導”,“礼”作“禮”,《通志》卷九二引同。《新書》卷五《傅識》、《繹史》卷五七、《尚史》卷五七、《格物通》卷三六、《經濟類編》卷一五、《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六、《古文淵鑒》卷六引作“明等級以道之禮”。“道”、“導”古今字。先秦傳世文獻字作“道”者多有,如《論語·學而》“道千乘之國”,《國語》此處或本亦爲“道”字,後世傳本改作。韋注云:“等級,貴賤之品。”與賈注義相仿佛。《漢語大詞典》引《商君書》、賈誼《論時政書》爲例,實以《國語》本句之例爲最古。

  44.糹部——,《國語》“山於有”賈逵曰:“也。”(第137頁)

  [按]本條出《齊語》。胡吉宣《玉篇校釋》引《國語》正文作“繯”、“”作“牢”。黃丕烈《札記》云:“惠云:本作‘繯’,讀爲‘絹’。《廣成頌》‘繯橐四野之飛征’注引此幷賈注云:‘繯,還也。’丕烈案,《補音》以爲舊音,韋本作‘繯’,審矣。賈本作‘環’,與章懷引賈不同。乃宋公序誤互《舊音》之字也。《補音》又謂今官私衆本皆作‘環’,是韋解不作‘繯’審矣。《管子·小匡》作‘繯’,賈所本也。今《管子》作‘’,即‘繯’字之壞,而或且誤改爲‘綱’。”《冊府元龜》卷二三九引亦作“綱”,郭沫若《管子集校》已改作“繯”。今傳黃刊明道本、金李本等俱作“環”,《繹史》卷四四之一、《左傳紀事本末》卷一八、《通志》卷九二、《經濟類編》卷一四、《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三、《古文淵鑒》卷六引與今本同,是《國語》字本當作“環”。“”即“牢”字,《敦煌俗字典》引S328《伍子胥變文》“牢”字作“”,“”則“”之省譌,“穴”省譌爲“宀”。賈釋“也”爲聲訓,韋注云:“環,繞也。”與賈不同。一明其義之所指,一明其義之所自。關於《齊語》“海於有蔽,渠弭於有渚,環山於有牢”句,韋引賈侍中云:“海,海濱也。有蔽,言可依蔽也。渠弭,裨海也。水中可居者曰渚。”韋自云:“昭謂言有此乃可以爲主人,軍必依險阻也。環,繞也。牢,牛、羊、豕也。言雖山險,皆有牢牧,一曰:‘牢,固也。’”黃模引顧大韶云:“海于有蔽,謂軍行次于大水邊,令本國預設藩舍以爲遮蔽也。渠即溝渠之渠。弭,止也。軍行至于溝渠邊,不能徑渡,則必暫止,故謂之渠弭。既暫止,則令本國預設爲除地以爲可止之處也。環山而行,所歷多荒僻無人之地,或致匱乏,則令本國預備牛羊豕以犒師也。蓋魯衞燕既得侵地,雖有此費,亦所甘心。而齊之反三國侵地非曰直舉而與之也,亦有所用之耳。此管子之謀。”又引顧炎武《春秋左傳補正》云:“凡屯兵,必依山阻海,然後敵不能測,而有險可凴。齊地環山頁海,魯、衞、燕則不能皆有山海也。使于有蔽之地,遮列之即以是爲海。于有渚之地,疏闢之即以是爲渠弭。于可牢牧之地,環禁之即以是爲山。以待齊師之至而屯牧焉。有蔽者,或地勢阻隩、或林木叢深也。”[])俞志慧認爲“‘海於有蔽,渠弭於有渚,環山於有牢’三句係倒文,與《左傳》‘國於何有’、‘君於何有’、‘土於何有’、‘亡於不暇’、‘室於怒,市於色’等相類,助詞‘於’起幫助倒裝的作用。而‘渚’與‘牢’之義復與‘蔽’互文見義,故‘牢’字不當訓為作為名詞的養牲之所,而當訓爲動詞‘防閑’之義。三句意謂使三國有大澤可為天塹,有川流可作依傍,有四周的群山可藉以屏障。”[])實際“蔽”、“渚”、“牢”三詞也可以作爲名詞看待,於義竝無乖違。

  45.糹部——給,《國語》“豫而後给”賈逵曰:“给,及也。”又曰:“聡敏肅给。”賈逵曰:“给,足也。”又曰:“内外齊给。”賈逵曰:“给,俻也。”(第138頁)

  [按]“豫而後给”條出《晉語一》,今傳《國語》各本並同。韋注與賈同。

  “聡敏肅给”條出《晉語七》。“聡”,金李本、黃刊明道本並作“聦”,《文苑英華》卷九四一引同。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國語韋解補正》、《國語詳注》、《國語集解》、《國學基本叢書》本、今上古本並胡吉宣《玉篇校釋》俱作“聰”,《資治通鑑外紀》卷六、《繹史》卷六四、《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九、《尚史》卷四二、《山西通志》卷一○八、《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三引同。根據字書,“聡”爲俗字,“聦”、“聰”異體字,唯聲符不同。《古文字詁林》唯收《南嶽碑》“”字,是甲金文中無收,《漢語大字典》引《譙敏碑》字已作“聦”,“聦”、“聰”之所以有二體是在字形演化中所致。若據《說文》,則《國語》字當作“聰”。韋釋“給”義與賈同。

  “内外齊给”條出《周語下》。“内外”,金李本、閔《裁注》本、黃刊明道本等今傳《國語》各本俱作“外内”,《繹史》卷八二、《冊府元龜》卷七九五引同。而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引许维遹引《周語》作“内外”。先秦傳世文獻中《左傳》、《國語》、《公羊傳》、《榖梁傳》等多用“外内”。在“漢籍全文數據庫(第二版)”先秦部分分別輸入“外内”和“内外”,前者112篇文獻,後者有108篇文獻,相差不多,可見“外”、“内”組合可以顛倒運用,於義無乖。今則“內外”常稱,而今傳《國語》用“外內”,《國語》本或用“外內”也。“给”爲“給”的簡體字。韋注:“給,備也。”與賈同。《干祿字書·去聲》“俻備”云:“上俗中通下正。”《原本玉篇殘卷》引賈注“俻”字爲俗體字。

  46.糹部——終,《國語》“高朗令終”賈逵曰:“終猶成也。”(第139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云:“終,成也。”與賈同。

  47.糹部——纔,賈逵注《國語》並為財字。(第145頁)

  [按]本條無引文,故不能知具體。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六“纔出”條亦見此語,《音義》或竟襲《原本玉篇》。

  48.糹部——纂,《國語》“縷繤以為奉”賈逵曰:“奉,也,玉之縷也。以縷織綦,取其易也。”(第151頁)

  [按]本條出《齊語》。“繤”,《補音》作“纂”並云:“‘纂’或作‘綦’。”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董增齡《國語正義》並與《補音》同,《六書故》卷三○、《繹史》卷四四之一、《左傳紀事本末》卷一八、《經濟類編》卷一四、《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三、《古文淵鑒》卷六引同。“繤”、“纂”實一字,“艸”部字與“竹”部字多有混同。黃丕烈《札記》云:“宋公序誤也。綦者,言縷纖爲綦文。”黃刊明道本、陳瑑《國語翼解》、徐元誥《國語集解》、沈鎔《國語詳注》俱作“綦”,柳宗元《非國語》引同。韋注:“奉,藉也,所以藉玉之藻也。縷綦,以縷織綦,不用絲,取易共也。綦,綺文。”與賈同。唯一作“玉之縷”一作“藉玉之藻”,《禮記·雜記下》“藻三采六等”鄭玄注:“薦玉者。”孔穎達疏云:“謂以韋衣板以藉玉者。”查“縷”則無此義,是賈“玉之縷”之“縷”當作“藻”。“”當是“藉”之譌寫,《敦煌俗字典》收錄並引S462《金光明經果報記》爲例。胡吉宣《玉篇校釋》“繤”改作“纂”、“”作“籍”,作“籍”誤。

  49.糹部——纕,《國語》“懷”賈逵曰:“馬帶也。”(第154頁)

  [按]本條出《晉語二》。“”,今傳《國語》各本俱作“挾”,《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胡吉宣《玉篇校釋》引俱改作“挾”。“”即“纓纕”,黃刊明道本同,《敦煌掇瑣本王仁煦刊謬補缺切韻殘卷·陽部》即引作“纕,馬腹帶。《國語》:懷挾纓纕”。《補音》、《經子法語》、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作“嬰瓖”,《繹史》卷五一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經濟類編》卷四、《子史精華》卷一五九引並從之。黃丕烈《札記》云:“《廣韻》引作‘纓纕’,與此本正同。宋公序以爲非,而定爲‘嬰瓖’,云:‘瓖若從糸,無馬帶之訓。’誤也。訓‘馬腹帶’者,自從糸作‘纕’;訓‘馬帶玦’者,乃從玉作‘瓖’,出張平子《東京賦》‘鈎膺玉瓖’薛琮注,曰:‘馬帶玦。’二字有不容混合者。”《四庫全書考證》卷三七云:“刊本‘纓纕’訛‘嬰瓖’,今改。”汪遠孫《攷異》引陳氏奐曰:“宋公序脫誤也。‘纓’即‘纓’之‘纓’,‘纓’異材。韋解:‘纓,馬纓。’謂但有纓而不下垂者;解‘纕,馬腹帶’,帶以革爲之,故其字作‘系’旁襄。《廣韻》引《國語》作‘纓纕’,與明道本正同。”作“纓纕”是。韋注:“纕,馬腹帶也。”義與賈同。

  50.糹部——纍,《國語》“甲不累,兵不翳”賈逵曰:“累,甲藏也;翳,兵也。”(第157頁)

  [按]本條出《齊語》。《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引《齊語》正文“甲”後衍一“語”字。今傳《國語》各本作“甲不解纍,兵不解翳”,《皇王大紀》卷四一、《繹史》卷四四之一、《左傳紀事本末》卷一八、《玉海》卷一三六、《經濟類編》卷一四、《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三、《古文淵鑒》卷六、《管子·小匡篇》引同,《資治通鑑外紀》卷五引“解”作“觧”,它與今本同。“”即“觧”之手寫體,實是“解”之俗字;“累”、“纍”繁簡字;“”即“蔽”俗字。胡吉宣《玉篇校釋》、《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改“”作“蔽”字,《玉篇校釋》引賈注“蔽”前有“藏”字,當是因“甲藏”而衍。黃丕烈《札記》引惠棟、汪遠孫《攷異》並云:“《說文》引作‘医’。”韋注與賈同。詳見“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之《〈集韻〉引〈國語〉例辨正》第3條。

  51.糹部——維,《國語》“皆在北维”賈逵曰:“北维,北方也。”(第162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维”,今傳《國語》各本作“維”。《敦煌俗字典》收錄“维”字,今則看作“維”的簡體字。董增齡《國語正義》云:“維有邊遠之義。”韋注云:“北維,北方水位也。”韋加“水位”二字,是以五行比附五方,《春秋繁露·五行相生》:“北方者水。”

  52.糹部——緝,《國語》:“緝,朋也。”(第168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作:“緝,明也。”《原本玉篇》引作“朋”字,當是“眀”、“朋”形近而譌,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改作“明”。《干祿字書·平聲》並收“眀”與“朙”,以“眀”爲通用字,《說文·月部》以“明”爲古文。

  53.糹部——績,《國語》:“公父文伯退朝,其母方绩。”(第168頁)

  [按]本條出《魯語下》,今傳《國語》各本文作:“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績。”《原本玉篇殘卷》節略引用。二“朝”字音同,前者名詞,後者動詞,清人趙翼《郂餘叢考》卷二二云:“古時凡詣人皆曰朝。”

  54.糹部——綏,《國語》“綏謗言”賈逵曰:“綏,止也。”(第174頁)

  [按]本條出《齊語》,黎本引及今傳《國語》各本並同。韋注釋“綏”與賈同。小學書中以“止”訓“綏”者很少見,賈、韋釋“綏”爲“止”當自《周語上》“吾能弭謗矣”之“弭”來,“綏”、“弭”語境相同。

  55.糹部——繼,《國語》“又鮮其继”賈逵曰:“继,餘也。”(第175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同。“又鮮其继”之“又”,黎本引誤作“文”。韋未出注。

  56.糹部——緩,《國語》“如秦謝緩賂”賈逵曰:“緩,遅也。”(第182頁)

  [按]本條出《晉語三》,黎本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與賈同。

  二、黎庶昌《古逸叢書》摹寫本《原本玉篇》殘卷引《國語》

  57.言部——謙,《囯語》“謙=之德”賈逵曰:“謙=,猶小=也。”(第204頁)

  [按]本條出《晉語一》。韋注與賈同。汪遠孫《攷異》引《國語舊音》云:“賈作‘謙’。”今從《原本玉篇殘卷》所引得到證實。洪邁《經子法語》與今傳《國語》各本俱作“嗛嗛”,《六書故》卷一一、《兩漢刊誤補遺》卷六、《皇王大紀》卷九、《繹史》卷五一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通志》卷一八一、《尚史》卷四六、《格物通》卷一○、《冊府元龜》卷七三二、《玉海》卷六○、《喻林》卷二九、《經濟類編》卷五七、《淵鑑類函》卷五二、卷二七五皆作“嗛嗛”,《藝文類聚》卷五一、《淵鑑類函》卷一一八作“謙謙”。古“謙謙”、“慊慊”、“嗛嗛”多通用,如《易·謙卦》陸德明《釋文》云:“子夏作‘嗛’。”葉萌以爲:“古從口猶從言。”[17])其立兩個義項,一爲“謙遜貌”;一爲“意不足貌”。《國語》“嗛嗛”之義爲“不足貌”。“謙謙”、“慊慊”、“嗛嗛”都是記音符號,以音記詞,文字形體不表義。是賈逵、韋昭之時即有“謙謙”、“嗛嗛”之異,未可遽言何者爲《國語》原本之字也。

  58.丌部——奠,《國語》“辟奠,不飧”賈逵曰:“食上曰奠,食熟曰飧。”又曰:“土有勝犬之奠。”賈逵曰:“奠,陳也。”(第313頁)

  [按]“辟奠不飧”條出《晉語二》。“飧”字,《國語集解》、上古本同,金李本、閔《裁注》本、穆文熙《國語評苑》、《百家類纂》本、《四庫薈要》本、董增齡《國語正義》作“飱”,《繹史》卷五一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尚史》卷四八、《經濟類編》卷一六引同;黃刊明道本、《國學基本叢書》本、《國語韋解補正》、沈鎔《國語詳注》作“餐”,《劉氏春秋傳》卷五、《春秋分記》卷五三、《資治通鑑外紀》卷四、《皇王大紀》卷四○、《通志》卷九○引作“餐”。汪遠孫《攷異》云:“《詩·伐檀》、《大東》傳竝謂‘飱’爲‘熟食’,此韋《注》所本也。‘餐’、‘飱’二字互誤。”《干祿字書·平聲》“餐飧”條云:“上千安反,亦作‘喰’;下息魂反。”是“餐”、“飧”讀音本自不同。根據《敦煌俗字典》,“餐”並可寫作“喰”、“湌”、“飡”、“飱”等字,但是不包括“飧”。“飧”不僅僅有進熟食的意義,還有時間上的意義,《說文·食部》:“飧,餔也,從夕食。”《集韻·魂韻》云:“謂晡時食。”《孟子·滕文公上》“饔飧而治”趙歧章句:“饔、飧,熟食也。朝曰饔,夕曰飧。”此處上下文作“里克辟奠,不飧而寑”,恰恰是晚睡之前,故用“飧”字最當,作“餐”字誤。《漢語大詞典》“飱”字有二音,音“cān”者與“餐”同義;音“sūn”者用同“飧”。今上古本作“飧”,的是。韋注云:“辟,去也。奠,置也。熟食曰飧。”韋釋“奠”、“飧”與賈義同。《玉篇校釋》注引《晉語》本文及韋注俱依明道本作“餐”,是未審“餐”、“飧”之別。

  “土有勝犬之奠”條出《楚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土”作“士”、“勝”作“豚”,的是,《原本玉篇殘卷》引皆形近而譌。《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玉篇校釋》皆已正。該句“奠”字,韋未出注,實與前義同。韋釋本句云:“士以特牲。”

  59.左部——左,《國語》“是左之也”賈逵曰:“左猶遠也。”(第315頁)

  [按]本條出《晉語一》,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云:“左,猶外也。”“遠”、“外”同義,《說文·夕部》:“外,遠也。”《晉語二》“諸侯疏己”韋注云:“遠,疏外也。”韋注實與賈同。

  60.卜部——貞,《國語》曰:“日卜於陽卜。”《國語》:“葬死者,養生者,死人復生不悔,生人不愧,貞也。”又曰:“卦得貞悔亡悔豫。”賈逵曰:“内貞,外卦曰悔。”(第318頁)

  [按]“日卜於陽卜”條出《吳語》,黎本引衍“日”字,日本昭和八年京都東方文化學院編《東方文化叢書》第六輯本《玉篇》殘卷作“《國語》曰:‘卜於陽卜。’”可證。黎本《原本玉篇》“日”字當是因前“曰”而衍。今傳《國語》各本作“貞於陽卜”,《六書故》卷二九、《繹史》卷九六下、《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玉海》卷六三、《經濟類編》卷四二、《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四引同。《經典稽疑》卷下引鄭玄云:“問事之正曰貞。”韋注云:“貞,正也。龜曰卜,以火發兆,故曰陽。”此條本是《原本玉篇·卜部》“貞”字所引,故當每一例句中都有“貞”字,而引《國語》本條作“卜”,與例不合,或傳寫誤以《國語》之“貞”作“卜”也。

  “葬死者,養生者”條出《晉語二》。“愧”,黃刊明道本、沈鎔《國語詳注》作“媿”,今上古本亦從之作“媿”,他本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資治通鑑外紀》卷五、《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尚史》卷四七、《經濟類編》卷四引亦作“愧”。《爾雅·釋言》“愧,慙也”陸德明《釋文》:“愧,本亦作‘媿’。”《說文》即收“媿”字。或《國語》字本作“愧”,明道本因《說文》而改作“媿”。

  “卦得貞悔亡悔豫”條出《晉語四》。今傳《國語》各本文作:“公子親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六書故》卷一三、卷二九、《繹史》卷五一下、《通志》卷九○、《尚史》卷四三、《山西通志》卷一○八、《夢溪筆談》卷七、《太平御覽》卷七二八、柳宗元《非國語》引與今本同,四庫本《資治通鑑外紀》卷五引誤“八”爲“入”。《原本玉篇殘卷》引誤,王仁俊《續玉函山房輯佚書》沿其誤,《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玉篇校釋》已正作“得貞屯、悔豫”。韋注云:“内曰貞,外曰悔。”與賈同。

  61.兆部——兆,《國語》“其魄兆於民”賈逵曰:“兆於。”又曰:“兆於襄矣。”賈逵曰:“兆,形也。”(第319頁)

  [按]“其魄兆於民”條出《晉語三》,今傳《國語》各本同。賈注“於”字下當有脫文。韋注云:“兆,見也。”《一切經音義》“先兆”條引賈逵注《國語》云:“兆,見形也。”“形兆”條引《國語》注云:“兆,見也,形也。”《故訓匯纂》“兆”字條錄“兆”字各家注88條,未見注中有“於”字者。或《原本玉篇》誤以《國語》正文中“兆於”作賈注。《玉篇校釋》引作“兆,見也”。

  “兆於襄矣”條,《國語》無之,唯《晉語八》有“兆於衰矣”與之近。是《原本玉篇殘卷》引誤“衰”爲“襄”。王仁俊《續玉函山房輯佚書》、《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皆從《原本玉篇殘卷》作“襄”字,並誤。《玉篇校釋》已據今傳《國語》正之。

  62.用部——寗,《國語》:“如衛,反,過寗。”(第323頁)

  [按]本條出《晉語五》。“反”,《玉篇校釋》誤作“及”字。“衛”,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黃刊明道本俱作“衞”,徐元誥《國語集解》、沈鎔《國語詳注》作“衛”,《經濟類編》卷五八引亦作“衛”。《甲骨文編》、《金文編》所收字形俱作“衛”,至古陶文、璽印文字中則多見有寫作“衞”者,二者實一字。當依《國語》公序、明道本作“衞”。“寗”即“甯”,徐元誥《國語集解》、沈鎔《國語詳注》、《國學基本叢書》本《國語》作“寧”,他本字並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宋王觀國《學林》卷二○、袁林《甕牖閒評》卷一並云:“古人寧、甯二字通用。”王筠《說文句讀·丂部》云:“寧,與用部甯同字。”此處當依《國語》公序、明道本作“寗”。

  63.叕部——爽,《國語》“實有德”賈逵曰:“爽,貳也。”(第325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黃丕烈《札記》引惠棟云《說苑》作“是有”。“”即“爽”之俗字,《敦煌俗字典》中見錄。今傳《國語》各本作“實有爽德”,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韋注與賈同。

  64.車部——軌,《國語》:“相齊,作内政以寄制國,五家为軌,=为長。”又曰:“度之于軌儀。”賈逵曰:“軌,法也。”(第334頁)

  [按]“相齊作内政”條出《齊語》。今《國語》各本無“相齊”,“作内政以寄制國”作“作內政而寄軍令”,“为”作“爲”,“長”前有“之”字。韋注云:“內政,國政也。因治政以寄軍令也。”“作内政以寄制國”不辭,《原本玉篇殘卷》即使是復述《國語》之文,復述亦有誤,《玉篇校釋》沿《殘卷》之誤未改。

  “度之于軌儀”出《周語下》。金李本、黃刊明道本與《原本玉篇殘卷》引“于”字同,閔《裁注》本、《四庫薈要》本、董增齡《國語正義》、徐元誥《國語集解》、沈鎔《國語詳注》、《國學基本叢書》本《國語》作“於”。古書中“于”、“於”古多混用,未可辨是非。韋注:“軌,道也。儀,法也。”“道”、“法”義本同,韋訓“軌”爲“道”與賈訓“軌”爲“法”其實一致。

  65.方部——方,《國語》:“方之時動。”《國語》又曰:“不可方物。”賈逵曰:“方,別也。”又曰:“晉國之方,徧侯也。”賈逵曰:“方,大也;徧,方也。言晉國之大,一方甸侯也。”(第350頁)

  [按]“方之時動”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未出注,今人亦無注之者,如薛安勤、黃永堂等則因下文“方非時動而作之者,必不節矣”譯爲“四方”,而鄔國義等人的本子則不出“方”字,譯爲“對於”。按本句所在語境爲“度之天神,則非祥也。比之地物,則非義也。類之民則,則非仁也。方之時動,則非順也。咨之前訓,則非正也”,“度”、“比”、“類”、“方”、“咨”在本語境中同義,應當是“對於”、“比照”、“對照”之義,而非黃、薛等所云“四方”。

  “不可方物”條出《楚語下》,今傳《國語》各本同。黃丕烈《札記》引惠棟云《史記》作“放”,汪遠孫《攷異》云:“《漢書》作‘放’,‘放’、‘方’古字通。”韋注云:“方,猶別也。物,名也。”《漢語大詞典》依韋注釋“方物”爲“猶識別;名狀”。

  “晉國之方,徧侯也”條出《晉語一》。“徧”,金李本、黃刊明道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等並作“偏”,《繹史》卷五一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通志》卷一八一、《尚史》卷四六、《冊府元龜》卷七三二、《經濟類編》卷五七引並作“偏”。韋注云:“方,大也。偏,偏方也,乃甸內偏方小侯也。傳曰:‘今晉甸侯。’”審賈、韋注,晉國當時只是地處偏遠的一個諸侯國,《左傳·昭公十五年》:“晉居深山之中,戎狄之與鄰,而遠於王室。王靈不及,拜戎不暇。”到了晉獻公時纔“並國十七,服國三十八”(《韓非子·難二》)。因此,《原本玉篇》引《晉語》正文與賈注作“徧”誤,《玉篇校釋》沿誤,實當爲“偏”。

  66.水部——泛,《國語》“泛舟于河”賈逵曰:“泛,浮也。”(第353頁)

  [按]本條出《晉語三》。《國語舊音》、《國語補音》、黃刊明道本作“氾”,徐元誥《國語集解》、吳曾祺《國語韋解補正》、沈鎔《國語詳注》、今上古本並從之。《舊音》云:“古汎字。”宋庠《補音》云:“本多作汎。”汪遠孫《攷異》云:“公序本作‘汎’,《注》同。案《內傳》亦作‘汎’。”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俱作“汎”,《經濟類編》卷三八、《佩文韻府》卷二二之二引同。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謙部第四》“氾”字條云:“叚借爲汎,爲泛。”《一切經音義》云:“氾,古文泛。”在“漢籍全文檢索據書庫”(第二版)先秦部分中分別輸入“氾”和“泛”,前者共見於82篇文獻出現185次,後者則見於97篇文獻出現186次,二字頻次幾乎相同。“汎”字《詩》等文獻中亦見用。是“氾”、“汎”、“泛”並可通用。“于”,今傳《國語》各本作“於”。韋注與賈同。

  67.水部——湮,《國語》“湮降圉”賈逵曰:“湮,下也。”(第355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黃刊明道本文作:“湮替隸圉。”《國語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湮”作“堙”,《經濟類編》卷七七引同;《國語韋解補正》、《國學基本叢書》本、《國語集解》、《國語詳注》、今上古本並從明道本作“湮”。張以仁云:“湮沒之正字當作‘湮’,‘堙’乃假字也。”“”即“隸”之俗字,《敦煌俗字典》見錄。今傳《國語》各本皆作“替”不作“降”。韋注:“湮,沒也。替,廢也。隸,役也。圉,養馬者。”與賈不同。本句的上下文爲:“故亡其氏姓,踣斃不振;絕後無主,湮替隸圉。”或賈逵《國語》本作“湮降隸圉”,因“降”有“下”義,故訓“湮”爲“下”;而韋昭《國語》字作“替”,故訓“湮”爲“沒”。根據該句語境,“踣斃不振”是“亡其氏姓”的一個結果;“湮替(降)隸圉”亦當是“絕後無主”的一個結果。如果按照韋昭注“湮,沒也。替,廢也”的解釋,則“湮替”是對“絕後無主”的重復強調説明,仍然表示結果,和“隸圉”構不成任何關繫,則“湮替”和“隸圉”之間應該斷開,二者斷開之後與上下句不協,且先秦並後世文獻無此成例,“湮替”、“隸圉”並不辭。按照賈逵注“湮,下也”的解釋,則“湮降隸圉”構成述賓關繫,“湮降”亦即“淪落”之義。則賈注“湮”爲“下”與賈本《國語》作“湮降隸圉”更爲符合此處語境語義。《周語下》本章下文有“是以人夷其宗廟,而火焚其彝器,子孫爲隸,下夷於民”句,“人夷其宗廟,而火焚其彝器”即“絕後無主”;“子孫爲隸,下夷於民”即“湮降隸圉”。故《宋本玉篇·水部》云:“湮,落也。”皆可以佐證賈注。

  68.水部——沒,《國語》“不沒为後”賈逵曰:“沒,貪也。”(第355頁)

  [按]本條出《晉語二》。“沒”,黃刊明道本作“役”,其他今傳《國語》各本俱作“沒”,《繹史》卷五一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四、《尚史》卷七六、《山西通志》卷一○一、《經濟類編》卷四引亦俱作“沒”,《資治通鑑外紀》卷五、《古史》卷一六、《通志》卷九○引作“役”。汪遠孫《攷異》云:“‘沒’字是也。《戰國策·秦策》‘沒利於前而易患於後’高誘注:‘沒,貪也。’與韋注合。”王念孫《讀書雜誌·漢書十三》:“没謂貪冒也。冒、没語之轉耳。”《國語》“貪冒”2見。[18])“为”,各本作“爲”。韋注“沒”與賈同。

  69.水部——沈,《國語》“沉竈生蛙”、“氣不沉滯”。(第359頁)

  [按]“沉竈生蛙”條出《晉語九》。今傳《國語》各本作“沈竈產鼃”。“沈”、“沉”同,詳見本篇第35、36條。“鼃”,韋注云:“蝦蟆也。”《廣韻·佳韻》云:“鼃,蛙屬。”《一切經音義》卷六一“井蛙”條云:“蛙,《說文》正體從黽作鼃,古字也。”是“蛙”、“鼃”本一物名,只是字形不同。“生”、“產”義亦同。

  “氣不沉滯”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沉”俱作“沈”,《繹史》卷八二、《左傳紀事本末》卷四、《通志》卷八九、《尚史》卷二八、《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四九、《玉海》卷二一、《天中記》卷七、《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三、《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與今本同作“沈”。《古史》卷五、《冊府元龜》卷二六一、《經濟類編》卷七七引作“沉”。《原本玉篇》“滯”字條引《周語下》此文亦同今本作“沈”。韋注云:“沈,伏也。滯,積也。”水部“滯”字亦引本條。

  70.水部——滯,《國語》“震雷出滯”賈逵曰:“滯,蟄虫也。”又曰:“著滯淫。”賈逵曰:“滯,廢也。”又曰:“氣不沈滯。”賈逵曰:“滯,止也。”又曰:“敢告滯積。”賈逵曰:“滯,久也。”(第362頁)

  [按]“震雷出滯”條出《周語上》。韋注與賈同,今傳《國語》各本韋注“虫”作“蟲”,“虫”本爲“虺”之本字,後用爲“蟲”的俗寫形式。《玉篇校釋》引賈注“虫”改作“蟲”。

  “著滯淫”條出《晉語四》。汪遠孫《攷異》云:“公序本作‘箸’,《舊音》同。‘箸’、‘著’古今字。”由於“竹”是“一種多年生的禾本科木質常綠植物”,與草本相類,古人多以爲草,如《說文·竹部》:“竹,冬生草也。”而《爾雅》“竹”字收在《釋草》。故古籍中從“竹”與從“艹”之同聲符字形符多混同,非僅“箸”、“著”而然,亦不必以“古今字”視之。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依公序本作“箸”,《繹史》卷五一下、《尚史》卷三九引作“底箸滯淫”,《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五引作“厎箸滯淫”;他與《原本玉篇》引同,《六書故》卷五引作“厎著滯淫”,《冊府元龜》卷七三二引作“底著滯淫”。“”,今傳《國語》各本作“底”。“”即“底”字,《敦煌俗字典》見錄。《玉篇校釋》引作“底”。韋注“滯”與賈同。

  “氣不沈滯”條出《周語下》,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云:“滯,積也。”與賈不同。“積”是一種狀態而“止”則指結果,二者所釋角度不同,其義則無實質性差別。

  “敢告滯積”條出《魯語上》,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與賈同。

  71.水部——涸,《國語》“天根見而水=涸=而成梁”賈逵曰:“涸,竭也。”(第362頁)

  [按]本條出《周語中》。本爲一個語段中相隔較遠的兩句話,原文作:“夫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本見而草木節解,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畢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節解而備藏,隕霜而冬裘具,淸風至而修城郭宮室。’”《原本玉篇》節略而引。“水=涸=”重文符號爲多字重讀,當讀作“水涸水涸”。韋注:“天根,亢、氐之間。涸,竭也。謂寒露雨畢之後五日,天根朝見,水潦盡竭也。《月令》:‘仲秋,水始涸。’天根見,乃盡竭也。”釋“涸”與賈同。

  72.水部——,《國語》“塞川源而為潢”賈逵曰:“大曰潢,小曰。”(第364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黃刊明道本文作:“塞川原而爲潢汙。”今傳《國語》各本並作“原”字。《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國語韋解補正》、《國語集解》、《國語詳注》並與明道本同作“汙”,上古本從之,《資治通鑑外紀》卷七、《通志》卷八九、《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六二、《文獻通考》卷八、《錢通》卷二三、《冊府元龜》卷三二五引同。《皇王大紀》卷五八引作“塞川源而為潢汙”,《玉海》卷一八○引作“塞川源而為潢洿”。敦煌藏寫本《國語》殘卷亦作“汙”,見《甘肅藏敦煌寫本殘卷〈國語·周語下〉校記·敦研三六八〈國語〉卷三〈周語下〉(2——1)》第14條。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百家類纂》本“汙”作“汚”,《繹史》卷八二、《禮書綱目》卷六五、《尚書考異》卷二、《尚史》卷六、卷二七、《資治通鑑綱目前編》卷一六、《喻林》卷一○四、《經濟類編》卷九八、《文章正宗》卷四、《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亦作“汚”。黃丕烈《札記》引惠棟云《漢書》作“洿”。張以仁云:“汙、洿音義皆通。又‘汙’或曲筆作‘汚’,其實一也。”胡吉宣《玉篇校釋》“潢”字條注亦云:“汙亦作洿。”《冊府元龜》卷四九九即引作“塞川原而爲潢洿”。“潢”字條引《周語下》本文、賈注字即作“洿”,本條字頭亦作“洿”。“”當是“洿”字之“亏”直筆作“于”所致。《敦煌俗字典》未收,當補。《國語評苑》“為”字與《原本玉篇》引同。韋注與賈同。

  73.水部——溲,《國語》“太妊娠文王不變,少溲于豕牢,而得文王”賈逵曰:“豕牢,廁也。”(第369頁)

  [按]本條出《晉語四》,胡吉宣《玉篇校釋》引同。黃刊明道本文作:“大任娠文王不變,少溲於豕牢,而得文王。”《國語補音》、《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溲”作“”,《五禮通考》卷一四二、《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五、《天中記》卷一二、《古文淵鑒》卷六引作“”;他本《國語》、《繹史》卷五一下、《通志》卷九○、《尚史》卷四三、《冊府元龜》卷七四○、《經濟類編》卷一五、《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六與明道本同作“溲”。金李本、《國語評苑》“溲”作“”,“於”作“于”。閔《裁注》本“溲”作“”。《說郛》卷六下引“少溲”誤作“沙瘦”。“”字,《漢語大字典》、《中華字海》皆未見收。《康熙字典·宀部》:“,《集韻》與叟同。本作,或作叜、。”則“溲”、“”亦同。洪邁《經子法語》作“”,《漢語大字典》、《中華字海》亦皆未見收,“”或“”之譌。各本無作“太妊”者,《詩·大雅·大明》亦作“大任”。“太”、“大”本一,“妊”或因“娠”從“女”且“妊娠”自漢至魏晉時期已經固化爲合成詞而誤。韋注與賈同,“漢籍全文檢索系統”引韋注作“豕牢,煺也”,當是錄入錯誤。另見“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之《〈類篇〉引〈國語〉例辨正》第15條。

  74.水部——,《國語》“是有溢罰”賈逵曰:“溢,餘也。”《國語》“黃金四溢”賈逵曰:“一曰溢,二十四兩也。”(第375頁)

  [按]《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實“”字,《原本玉篇》引《說文》云:“器滿也,從水從皿。”又“溢”字引《聲類》云:“亦‘’字也。”《玉篇校釋》已正作“”。

  “是有溢罰”條出《周語上》。是《周語》引《書·盤庚》之文,《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云:“明道本‘溢’作‘逸’。”實際今傳《國語》各本“溢”俱作“逸”,《繹史》卷五一上、《通志》卷一八一、《經濟類編》卷四四、《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二一、《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八引皆作“逸”。《書》本文作“佚”,《一切經音義》多處引賈注字作“溢”,則《原本玉篇》所據《國語》或自作“溢”。韋注:“逸,過也。”與賈釋“溢,餘也”義同。

  “黃金四溢”條出《晉語二》。今傳《國語》各本作“黃金四十鎰”,《原本玉篇》脫“十”字。從《原本玉篇》引賈注“一曰溢”看,賈本本亦當作“鎰”,《文選·枚乘·七發》“使射千鎰之重”李善注引賈逵《國語注》曰:“一鎰,二十四兩。”正作“鎰”。韋注云:“二十兩爲鎰。”與賈所云“二十四兩”不同。《說文·水部》“溢,器滿也”段注云:“《禮經》‘一溢米’注:‘二十兩曰溢。’按謂二十兩溢者,謂滿於一斤,十六兩之外也。後人因製鎰字。”經籍中“二十兩”、“二十四兩”雜出,未知孰是。

  75.素部——素,《國語》“素見成事”賈逵曰:“素猶預也。”(第400頁)

  [按]本條出《吳語》,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素猶豫也。”與賈注同。“豫”、“預”因音同多通用。《集韻·御韻》:“預,通作豫。”《說文新附·頁部》:“預,經典通用豫。”《說文解字注·象部》:“豫,俗作預。”

  76.山部——嵎,《囯語》“防風氏,住苞氏之君,守封嵎之山者也”賈逵曰:“山在吳越之間也。”(第429頁)

  [按]本條出《魯語下》,《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各本文字與《原本玉篇》引頗異,明道本文作:“仲尼曰:‘丘聞之:昔禹致羣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其骨節專車。此爲大矣。’客曰:‘敢問誰守爲神?’仲尼曰:‘山川之靈,足以紀綱天下者,其守爲神;社稷之守者,爲公侯。皆屬於王者。’客曰:‘防風何守也?’仲尼曰:‘汪芒氏之君也,守封、嵎之山者也,爲漆姓。在虞、夏、商爲汪芒氏,於周爲長狄,今爲大人。’”先秦傳世文獻中無“住苞氏”,各史書中亦未見載,則“住苞”二字實因與“汪芒”形近而譌。《玉篇校釋》依今傳《國語》作“汪芒”。又黃模《國語補韋》云:“《史記》‘汪芒’作‘汪罔’。”音近似。金李本、閔《裁注》本、《百家類纂》本、《國語評苑》、《國語正義》“嵎”作“隅”,《繹史》卷八六之四、《尚史》卷三、卷八一、卷一○五引同作“隅”。《六書故》卷五即引《魯語》曰:“汪芒氏,守封嵎之山者也。”《資治通鑑外紀》卷二、《通志》卷三上、《說苑》卷一八、《孔子家語》卷四、《玉海》卷一○二、《經濟類編》卷五四引與《六書故》同。《史記·孔子世家》字作“汪罔”、“禺”,《古史》卷三一、《通志》卷八八、胡仔《孔子編年》卷四、《通典》卷一八二、《文獻通考》卷三一八、《冊府元龜》卷七九七引與《史記》同,《路史》卷一五、卷二五、卷三七亦作“禺”,《太平御覽》卷一七○引“汪芒”同今本《國語》,引“禺”字同《史記》,又《太平御覽》卷三七七引《家語》作“枉罔”與“嵎”字。《皇王大紀》卷五引“汪芒”與今本同,引“嵎”作“堣”。汪遠孫《攷異》云:“公序本作‘隅’,案‘嵎’是也,《說文》作‘嵎’。”韋注:“封,封山。嵎,嵎山。今在吳郡永安縣也。”比賈注具體而詳。《說文·山部》:“嵎,封嵎之山,在吳楚之間,汪芒之國。”段注云:“據許,則封嵎乃一山名耳。今封、嵎二山在浙江省湖州府武康縣東,實一山也。‘楚’,當依《玉篇》作‘越’。”俞樾《春在堂隨筆》據段注亦云:“《國語·魯語》以防風爲汪芒氏之君,守封嵎之山者。韋注:‘封,封山;嵎,嵎山,今在吳郡永安縣。’又云:‘在虞夏商爲汪芒氏,於周爲長狄。’韋注:‘周世,其國北遷爲長狄也。’然則以今武康縣爲防風之國則可;爲鄋瞞之國則不可。”《中國上古國名地名辭彙及索引》據《國語·魯語下》釋爲:“古氏族,漆姓,或以爲系長狄之祖,或者是越族,地在今浙江永康。”[19])趙帆聲云:“防風,夏時諸侯,今浙江武康縣即古防風氏之國。”[20])根據董楚平研究,“會稽”原在山東,禹殺防風氏應該在泰山附近,“防風”的“防”是居地名,“風”即“鳳”,爲圖騰符號,重二氏爲氏。[21])而聶立申更進一步得出此“會稽”實即今蒿里山。[22])是皆可以參證。

  77.广部——府,《囯語》“為三官”賈逵曰:“府猶本也。”(第445頁)

  [按]本條出《魯語上》,《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各本作“爲怨三府”。《原本玉篇殘卷》字頭本亦爲“府”,是誤“府”爲“官”,《玉篇校釋》已正作“府”。《古今韻會舉要·願韻》:“怨,亦作。”是“”爲“怨”之或字,實是“怨”之譌寫字形,《敦煌俗字典》中見錄。韋此處未單釋“府”字,“皆怨府也”韋注云:“怨之所聚也,故曰府。”則韋以“聚”釋“府”字,與賈以“本”釋“府”不同。該句上下文爲:“苦成氏有三亡:少德而多寵,位下而欲上政,無大功而欲大祿,皆怨府也。其君驕而多私,勝敵而歸,必立新家。立新家,不因民不能去舊;因民,非多怨民無所始。爲怨三府,可謂多矣。”據此,則韋注爲是。

  78.广部——廣,《囯語》:“猶□也。”又曰:“廣其莭以廣運百。”賈逵曰:“東□為廣。”(第447頁)

  [按]“猶□也”處闕文無法辨識,《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作“”,“”爲“弘”的俗字,《干祿字書·平聲》見錄。《原本玉篇殘卷》“囯語猶也”下文引《禮記》“東上不廣郊”鄭玄曰:“廣猶也。”《玉篇校釋》云:“寫本上衍‘猶弘也’。”蓋涉鄭注而衍,與《國語》無涉。

  “廣其莭以廣運百”條中“廣其莭”,今傳《國語》無之,唯有“廣其……”句2例,《周語上》:“若將廣其心而遠其鄰。”《周語中》:“若是則必廣其身。”“莭”即“節”字,今傳《國語》中無“節”和“廣”同時出現的句子。先秦傳世文獻中唯《禮記·樂記》有“廣其節奏,省其文采”一語,《原本玉篇》“廣其莭”三字或本此,然觀《原本玉篇》所引“廣其莭以廣運百”應該是一句話,不似割裂湊成,難定其是非。“廣運百”出《越語上》,今傳《國語》文作:“廣運百里。”《玉篇校釋》以“廣其莭以”爲衍文,引《國語》本句徑直作“廣運百里”。該處賈注闕文,《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作“西”,《玉篇校釋》引已正。本句韋注云:“東西爲廣,南北爲運。”韋注釋“廣”與賈同。

  79.广部——,《囯語》“將夫溝而”賈逵曰:“從旁曰”(第448頁)

  [按]本條出《吳語》,《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夫”,今傳《國語》各本作“夾”。《原本玉篇》引誤作“夫”,《玉篇校釋》據今傳《國語》已更作“夾”。韋注云:“旁擊曰。”與賈注義基本相同。詳見“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之《〈廣韻〉引〈國語〉例辨正》第9條和《〈類篇〉引〈國語〉例辨正》第10條。

  80.广部——庾,《囯語》“野有庾積”賈逵曰:“大曰大倉,小曰庾。=積者,禾稼之積也。”(第449頁)

  [按]本條出《周語中》,今傳《國語》各本同。韋注引唐固云:“十六斗曰庾。”並注云:“此庾露積穀也。”韋注直接沿用《詩·小雅·甫田》“曾孫之庾”鄭箋。與賈注不盡同。《釋名》:“庾,裕也,言盈裕也。”《史記·孝文本紀》“發倉以振貧民”裴駰《集解》引胡公云:“在邑曰藏,在野曰庾。”此釋更符合此處語境。《漢語大詞典》收錄“庾積”詞條因韋注訓爲“露天儲積之穀物”,先秦至清代傳世文獻僅《國語》1見,因孤例而立詞條,未妥;且“露天儲積之穀物”爲語境義,具有臨時性,不穩固。另賈注“大曰大倉”後“大”字爲衍文,《玉篇校釋》引賈注已刪去,《宋本玉篇·广部》:“大曰倉,小曰庾。”

  81.广部——廉,《囯語》“長廉以驕心”賈逵曰:“廉,利也。”(第451頁)

  [按]本條出《晉語二》。韋引虞翻云:“廉,直也。”與賈注不同。本句在黃刊明道本《晉語二》中的上下文爲:“弒君以爲廉,長廉以驕心,因驕以制人家,吾不敢。抑撓志以從君,爲廢人以自利也,利方以求成人,吾不能。”晉獻公想要廢長立幼,晉國的兩位大夫丕鄭和里克在一起商量作爲臣子應該具有的態度,里克說了這樣一番話。《呂氏春秋·原亂》云:“獻公聽驪姬,近梁五、優施,殺太子申生,而大難隨之者五,三君死,一君虜,大臣卿士之死者以百數,離咎二十年。”《戰國策·東周策》:“春秋記臣弑君者以百數,皆大臣見譽者也。”弑昏庸君主而爲國家長久計,這是秉性方直。《韓非子·五蠹》:“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即不考慮後果,只考慮在出現狀況之後個人應該進行的行爲。里克所云“吾不敢”正是因爲他考慮了後果,雖然在獻公死後爲了晉國他還是“弒君以爲廉”,此時卻沒有。賈逵之所以訓“廉”爲“利”是因“抑撓志以從君,爲廢人以自利也,利方以求成人”之句而起。此處“廉”、“利”並不同,韋引虞翻注爲是。

  82.广部——庳,《囯語》“松栢不生庳”賈逵曰:“城上俾倪也。”(第452頁)

  [按]本條出《晉語八》。《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云:“明道本‘庳’作‘埤’。”實際《國語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翼解》、《國語正義》、《國語評苑》、黃重刊明道本等俱作“埤”,《繹史》卷七八、《喻林》卷一一九、《經濟類編》卷九七、《廣博物志》卷二二引與今傳《國語》同,《六書故》卷四引“栢”作“柏”。“栢”、“柏”異體字。韋注:“埤,下濕也。”與賈異。賈所釋之“埤”在《集韻》支部滂紐霽韻,去聲,爲城上短墻;韋所釋之“埤”在《集韻》支部幫紐支韻,平聲,爲低濕之地。讀音不同。公序本該句上下文爲:“直不輔曲,明不規闇,榣木不生危,松柏不生埤。”“直”與“曲”、“明”與“闇”相對,“危”與“埤”亦當相對而言,當以韋注爲是。“庳”,《周語下》“墮高堙庳”韋注:“庳,謂池澤。”《太玄》“澤庳其容”范望注:“庳,衆水之所湊也。”亦有低下之義。故《集韻·紙韻》:“庳,通作埤。”並見“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之《〈類篇〉引〈國語〉例辨正》第20條。

  83.广部——庇,《囯語》“先諸民而後而庇馬”賈逵曰:“庇猶麻。”(第452頁)

  [按]本條出《周語中》,《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文作:“故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繹史》卷八七上、《左傳紀事本末》卷三一、《通志》卷八九、《格物通》卷一七、《經濟類編》卷九二、《文章正宗》卷六、《文編》卷二一、《文章辨體彙選》卷六○引同。韋注云:“庇,猶蔭也。”《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作:“庇猶庥。”並云《原本玉篇·广部》亦作“庥”。《原本玉篇》當因“馬”與“焉”、“麻”與“庥”形近而譌。《玉篇校釋》皆正之。《爾雅·釋言》“庥,廕也”郭注:“今俗語呼樹蔭爲庥。”是“庇”與“庥”同義。則韋注釋“庇”與賈同。

  84.广部——庻,《囯語》“庻可已乎”賈逵曰:“庻,冀也。”(第453頁)

  [按]本條出《魯語上》。汪遠孫《國語攷異》云:“公序本作‘庶可以已乎’。”《繹史》卷四○、《尚史》卷三○、《格物通》卷七八、《冊府元龜》卷二五五、卷七四○、《經濟類編》卷七四即引作“庶可以已乎”,比《原本玉篇殘卷》所引多一字。金李本、閔《裁注》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等並從公序本。黃刊明道本作“庶可已矣”,《國語韋解補正》、《國語集解》、《國語詳注》、商務本、今上古本並從之。《歷代名臣奏議》卷三一五引作“庶可以已矣”。審本句上下文語氣,以“矣”爲是。韋未釋“庶”。“庶”用於謂語之前或者句首,可以表示對某種情況的希望。

  85.广部——庀,《囯語》“將庀季氏元政”賈逵曰:“庀猶理也。”(第458頁)

  [按]本條出《魯語下》。今傳《國語》各本作“將庀季氏之政”,《繹史》卷九一、《尚史》卷三四、《古列女傳》卷一、卷二、《家範》卷一、《格物通》卷三八、《經濟類編》卷八二引同。且“元政”不辭,當是《原本玉篇殘卷》誤“之”作“元”,因“之”字俗體字形與“元”本近似。《玉篇校釋》改從今傳《國語》。韋注:“庀,治也。”與賈注義同。

  86.广部——廘,《囯語》“币也無赤米而園鹿空虛”賈逵曰:“鹿,=也。”(第459頁)

  [按]本條出《吳語》,《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各本作“市無赤米,而囷鹿空虛”,《埤雅》卷三、《繹史》卷九六下、《尚史》卷六四、《經濟類編》卷六一、《格致鏡原》卷五四、《文章辨體彙選》卷四九四、《古文淵鑒》卷六引同,《左傳紀事本末》卷五一、《黃氏日抄》卷五二引“虛”作“虗”。《原本玉篇殘卷》所引“币”當是“市”之形譌,所引“也”字爲衍文。韋注云:“員曰囷,方曰鹿。”則《原本玉篇殘卷》所引“園”字亦誤,因“園”非盛糧器具,當作“囷”。《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賈注與《原本玉篇殘卷》引同,並云:“恐有脫文。”《殘卷》所引實以本字釋文也。《玉篇校釋》據今傳《國語》改正《殘卷》所引《國語》正文,據《廣韻》“廘,庾也”改賈注。《玉篇校釋》又以韋注多從賈,故將韋注“員曰囷,方曰鹿”置於賈注後,失之武斷。

  87.广部——廊,《囯語》:“謀之廊,失之中原。”(第459頁)

  [按]本條出《越語下》。“”,今傳《國語》各本俱作“廟”字,《玉篇校釋》即改作“廟”。說詳見本篇第26條。“謀之廊,失之中原”句法結構完全相同,都是“動+賓+處所補語”形式,這是一種四字結構,而且賓語是代詞“之”,如果把代詞“之”換成介詞“於”或者兼詞“諸”也成立。但是如果在“之”後加上“於”字,則語氣不夠緊湊,由於“之”、“於”二虛字語氣比較舒緩,無法起到強調謂語中心詞的作用。

  88.厂部——,《囯語》:“玄久將。”(第462頁)

  [按]《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根據黃征《敦煌俗字典》,“”即“戾”、“”即“厎”。本條出《晉語四》。黃刊明道本《晉語四》本文作:“今戾久矣,戾久將底。”《原本玉篇》引用絕少用“云”字,本句之“玄”或“云”字之誤,《玉篇校釋》即改“玄”作“云”。黃丕烈《札記》云:“《補音》作‘厎’。”實際微波榭本《補音》、金李本、閔《裁注》本、《百家類纂》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國語韋解補正》、《國語集解》、《國語詳注》並從明道本字作“底”,《資治通鑑外紀》卷五、《繹史》卷五一下、《尚史》卷三九、《冊府元龜》卷七三二引亦皆作“底”,《左傳紀事本末》卷二五引字作“厎”。汪遠孫《攷異》云:“‘底’當作‘厎’,職雉切,下同。《爾雅》:‘厎,止也。’”張以仁云:“《爾雅》訓‘止’之字作‘底’,亦有從‘氏’作‘’者,然無作‘厎’者,《攷異》失檢。”今《爾雅·釋詁》並存“底”、“厎”二字,爲“、俟、替、戾、、止、徯,待也”和“訖、徽、妥、懷、安、按、替、戾、、廢、尼、定、曷、遏,止也”兩條,汪遠孫《攷異》實未誤。

  89.厂部——厭,《囯語》曰:“堯厭帝心。”賈逵曰:“厭,合。”(第465頁)

  [按]本條出《周語下》,《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各本“堯”作“克”,《原本玉篇》作“堯”字誤,因本句上文爲“帥象禹之功,度之於軌儀,莫非嘉績”,爲“堯”則不辭。《玉篇校釋》據今傳《國語》正作“克”,注云:“‘帝心’今作‘天心’。”今傳《國語》各本並無作“天心”者,先秦傳世文獻中亦僅《書·咸有一德》“克享天心”1見。審《玉篇校釋》上下文,確乎說《國語》,不知何據。韋注訓“厭”與賈注同。

  90.高部——亭,《囯語》有,謂今亭也。(第468頁)

  [按]《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各本無“”,朱葆華《原本〈玉篇〉寫本殘卷俗字表》亦未見錄。“”字,《漢語大字典》未收,《中華字海》云:“同‘’,字見魏《元始和墓誌》。”[23])《說文·宀部》:“,籀文宇,從禹。”許瀚《別雅訂》卷三云:“宙,宇宙也。《荀子·賦篇》‘精微乎毫毛,而大盈乎大’注:‘與宇同。’”[24])《玉篇校釋》因《太平御覽》引《春秋國語》“畺有寓望”[25]正作“寓望”,則本條出自《周語中》,今傳《國語》各本文作:“國有郊牧,疆有寓望。”《皇王大紀》卷四七、《通志》卷八九、《文編》卷二一引同,《繹史》卷五六、《左傳紀事本末》卷二六、《尚史》卷二七、《冊府元龜》卷二五四、《玉海》卷三九、《經濟類編》卷七四、《文章正宗》卷四、《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八、《古文淵鑒》卷五引“疆”作“畺”。則“”爲“寓”之俗寫、“”爲“望”之俗寫。《敦煌俗字典》未收“寓”字,收有“望”的俗字有11個,唯“”和“”稍近。韋注:“境界之上,有寄寓之舍、候望之人也。”

  91.石部——磽,《囯語》:“務磽瘠。”(第473頁)

  [按]本條出《楚語上》。黃刊明道本作:“其日不廢時務。瘠磽之地,於是乎爲之。”《原本玉篇》衍一“”字,且引用不成句,截取不當,又發生誤倒。《玉篇校釋》沿襲未改。“磽”,《補音》作“墝”。金李本、閔《裁注》本、《百家類纂》本、《國語評苑》、《四庫薈要》本、《國語正義》、《國語韋解補正》、《國語集解》、《國語詳注》並從明道本字作“磽”,《讀詩質疑》卷二四下、《禮書綱目》卷七一、《繹史》卷七六、《左傳紀事本末》卷四七、《歷代名臣奏議》卷三一五、《格物通》卷八七、《冊府元龜》卷七四二、《經濟類編》卷七四、《文章辨體彙選》卷五六、《古文淵鑒》卷六引並作“磽”,《冊府元龜》卷七四二“廢”作“敗”,“廢”、“敗”義同。韋注:“磽,確也。”又云:“磽確爲瘠。”是“磽”、“瘠”二字義亦同。

  92.石部——礱,《囯語》:“天子之室而礱。”磨也。(第474頁)

  [按]本條出《晉語八》,《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引同。今傳《國語》文作:“天子之室,斲其椽而礱之,加密石焉。”《資治通鑑外紀》卷七、《繹史》卷七八、《左傳紀事本末》卷三一、《尚史》卷四三、《太平御覽》卷一七四、《冊府元龜》卷九○一、《經濟類編》卷七四、《天中記》卷一四引與今傳《國語》各本同。則《原本玉篇》屬於節略引用。“”,同“斲”。韋注:“礱,磨也。”《原本玉篇》引“磨也”或即賈注,因韋昭注南北朝時尚未彰顯,他書未與轉引,胡吉宣《玉篇校釋》已據今傳《國語》補正正文並在“磨也”前加“賈逵曰”。

  93.阜部——阜,《國語》“阜財用”賈逵曰:“阜也。”又曰:“助生阜也。”賈逵曰:“阜,長也。”(第485頁)

  [按]《東方文化叢書》本《玉篇》殘卷“所阜財用”唯餘“所”字,“阜財用”三字因紙頁殘缺脫落。

  “所阜財用”條出《周語上》。今傳《國語》各本作“所以阜財用、衣食者也”,《繹史》卷二七、《古史》卷五、《尚史》卷二五、《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九九、《格物通》卷一七、《冊府元龜》卷三二五、《喻林》卷七二、《經濟類編》卷二八、《文章正宗》卷四、《文編》卷三、《文章辨體彙選》卷五二、《古文淵鑒》卷五引與今傳《國語》同。《原本玉篇殘卷》引脫“以”字,且其引賈注亦必有脫文,《本邦殘存典籍による輯佚資料集成》引《原本玉篇·阜部》引賈注云:“阜,厚也。”韋注:“阜,厚也。”正與賈同。是本條賈注“阜也”當作“阜,厚也”。《玉篇校釋》已據今傳《國語》添“以”字。

  “助生阜也”條出《魯語上》。韋注“阜”與賈同。

  94.阜部——阿,《囯語》:“大臣弗諫而阿。”(第488頁)

  [按]本條出《周語上》。今傳《國語》各本文作“大臣享其祿,弗諫而阿之”,《原本玉篇》節略引用。韋注:“阿,隨也。”顧野王云:“阿謂曲隨人意。”與韋注義同。

  Ⅲ.結語

  通過對《原本玉篇殘卷》94例《國語》引證的分析,其中有些引文確實和今傳《國語》各本有一定差異,通過羣書的徵引也可以看出《原本玉篇殘卷》引《國語》的94例文句在文字上的一些差異。另外,韋昭的注解對賈注有所去取,凡是與賈注不同的地方均比較確當。

【注释】

[1]見王仁俊:《玉函山房輯佚書三種》之《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之“經編春秋類”《國語賈氏注》首條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9月出版,58頁。

[2]《續修四庫全書》第228冊,影科圖藏日本昭和八年京都東方文化學院編《東方文化叢書》第六輯本。

[3]薛安勤、王連生《國語譯注》的翻譯與其他各本都不同,翻譯爲:“一定安排那些受到勉勵的將士,把他們分封到江淮流域。”(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772頁。)和其他譯注本的翻譯都不同。

[4]董立章:《國語譯注辨析》,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3,728頁。

[5]楊寶忠:《“勾”字出現的時間及相關問題》,《中國語文》2001年第3期,276、277頁。

[6]俞志慧:《〈國語·越語〉韋注辨正》,《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6年第5期,65-69頁。

[7]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單刊之三,1930年北京,23頁。

[8]朱葆華:《原本玉篇文字研究》,濟南:齊魯書社2004,253頁。

[9][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版,44頁。

[10]姜光輝主編:《中國經學思想史》第一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頁。

[11]周志鋒:《僻字零拾》,見於氏著《大字典論稿》,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96頁。

[12]薛安勤、王連生:《國語譯注》,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777頁。黃永堂:《國語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692頁。

[13]宮哲兵:《晚周辯證法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121頁。

[14]孫以楷、陸建華、劉慕方:《道家與中國哲學》(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9頁。

[15][清]黃模:《國語補韋》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60《史籍叢刊》本。

[16]俞志慧:《國語韋注整理與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北京:中華書局2009即出。

[17]葉萌:《古漢語貌詞通釋》,濟南:山東文藝出版社1993,442頁。

[18]《漢語大詞典》“貪冒”詞條立兩個義項:①貪得;貪圖財利。②指貪圖財利的人。並引《舊唐書·職官志二》“較之優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權衡,明與奪,抑貪冒,進賢能”以證義項②。實際爲語境義,不當單列義項,《漢語大詞典》每將語境義列爲義項,殊爲失當。按“貪沒”、“貪墨”、“貪冒”並同。

[19]潘英:《中國上古國名地名詞彙及索引》,臺北:明文書局中華民國七十五年,23頁。

[20]趙帆聲:《古史音釋》,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5,109頁。

[21]董楚平:《〈國語〉“防風氏”箋證》,《歷史研究》1993年第5期,1-16頁。

[22]聶立申:《會稽山新考》,《泰山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50-52頁。

[23]冷玉龍:《中華字海》,北京:中華書局1995,1135頁。

[24][清]許瀚著、袁行雲編校:《攀古小廬全集》(上冊),濟南:齊魯書社1983,413頁。

[25]實際《太平御覽》卷一九四云:“《風俗通》曰:‘謹案《春秋國語》有寓望,謂今亭也。’”《玉海》卷一七五亦云:“《風俗通》:‘《國語》有寓望,謂今亭也’。”《天中記》卷一四並引用之。《格致鏡原》卷一九云:“《國語》‘畺有寓望’注:‘寓望,今之亭也。’”則《原本玉篇殘卷》此訓當本《風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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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爲研究專題“小學要籍引《國語》例辨正”中的一篇,文章的撰寫以及本研究專題的開展一直得到靖江蕭旭先生的幫助,謹致謝忱!

本文原刊於《東亞文獻研究》(韓國忠州大學)第3輯,今格式一仍其舊,以就教於海內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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