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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第4期
目 录

论帛书《要》篇“《损》《益》说”的两个问题

刘 彬
(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帛书《要》篇称“《损》《益》一卦”,其中的“一”非“二”之误,正反映了古代易学是以《损》《益》为一卦的。孔子告戒弟子,要通过正反观察《损》《益》一卦,领会吉凶祸福同出于一个卦象,从而明白吉凶相伏、祸福相倚的道理。《要》篇所言《损》《益》之为卦,是早佚的一种古代卦气说,认为《损》《益》配四时,或与六日七分说相符,都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帛书《易传》;《要》;卦气说

 

  马王堆帛书《要》篇有一段孔子论“《损》《益》”之卦的完整的话,节录如下:

  孔子籀《易》,至于《损》《益》一卦,未尚不废书而叹,戒门弟子曰:二三子,夫《损》《益》之道,不可不审察也,吉凶之[门]也。《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万勿(物)之所出也,长日之所至也,产之室也,故曰《益》。《授》(按:授为损之误)者,秋以授冬之时也,万勿(物)之所老衰也,长[夕]之所至也,故曰〈《损》〉。……又(有)君道焉,五官六府不足尽称之,五正之事不足以产之。而诗书礼乐不□百扁,难以致之。能者由一求之,所胃(谓)得一而君(群)毕者,此之胃(谓)也。《损》《益》之道,足以观得失矣。

  孔子论《损》《益》之卦,在很多文献如《淮南子·人间》、《说苑·敬慎》、《孔子家语·六本》等都有记载,但各处内容不尽相同,说明孔子多次论说过,对其很重视。对这段话,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的成果。但仍有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本文即对这段话中“《损》《益》一卦”和“《损》《益》卦气说”两个问题,在学者研究基础上,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损》《益》一卦

  对这段话中“孔子籀《易》至于《损》《益》一卦”的“一”字,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

  大多数学者认为 “一”是“二”之误。如廖名春先生认为:“一应作二,因为《损》、《益》是二卦而并非一卦。”[1]李学勤先生认为:“‘一’乃‘二’字之误。”[2]赵建伟先生在其《出土简帛周易疏证》中,直接把原文写作“孔子籀《易》,至于《损》《益》二卦”。[3]

  邢文认为“一”非误。他认为:“以‘一’为‘二’之误,或难成立。按《损》、《益》二卦,互为对卦,崔东壁称之为‘反对’,尚秉和称之为‘反象’,二卦实为一卦。……‘一’当非‘二’之误。”[4]

  笔者赞成邢文先生的观点,认为“一”字非误,原文称“《损》《益》一卦”是正确的,并进一步证明如下。

  第一,《周易》古经的卦序,最重要的特征,是唐代孔颖达所指出的“六十四卦,二二相耦,非覆即变”的规律,即每两个卦成为一对,六十四卦分成三十二对,这三十二对存在或覆或变的关系。覆的关系,是指一对卦中,只有一个符号,正看是一个卦,覆看即反过来看是另一个卦。一个符号,从正覆两个角度看,是两个卦。互覆的两卦,是作为一个卦看待的。变的关系,是指一对卦中,其中一个卦的符号全变,就成为另一个卦。在变的关系中,有两个卦的符号。《周易》古经六十四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三十卦,下篇三十四卦,二者为何不均,是易学研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从“二二相耦,非覆即变”的规律看,就很明了:《周易》古经上篇三十四卦,其中二十四卦为互覆关系,实际为十二卦,其他六卦为互变关系,共计十八卦;下篇三十四卦,其中三十二卦为互覆关系,实际为十六卦,其他两卦为互变关系,共计十八卦。因此,上下经实际上各十八卦,二者是均衡的。[5]在《周易》古经中,《损》《益》作为互覆的关系,是作为一卦看待的。

  第二,从《损》、《益》的卦爻辞,也说明《损》《益》在古代是作为一卦看待的。《益》卦六二曰:“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损》卦六五曰:“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两爻的爻辞,几乎完全一样,《周易》古经的作者几乎是把《益》卦六二爻辞直接抄写到《损》卦六五上。这是因为,《损》、《益》作为一卦,《益》之六二即《损》之六五,两爻是同一个,故爻辞几乎完全一样。另外,《损》九二曰“弗损,益之”、上九曰“弗损,益之”,作为《损》卦本身不讲损,而讲益,正说明损中有益。《益》上九“莫益之”,作为《益》卦本身不讲益,似暗示益中有损。这也说明《损》《益》作为一卦的互相包含。估计今本《周易》古经在创作时,《损》、《益》就作为覆的关系对待,将《损》、《益》称为一卦可能古已有之。因此,“孔子籀《易》至于《损》、《益》一卦”的“一”字应是本字,而不是“二”之误。

  第三,孔子下面言“《损》《益》之道,不可不审察也,吉凶之[门]也”,也证明他是把《损》《益》作为一卦看待的。这句话在《淮南子·人间训》中说的更详细一些:“益损者,其王者之事与!事或欲以利之,适足以害之;或欲害之,乃反以利之。利害之反,祸福之门戸,不可不察也。”《要》篇的“不可不审察也”,《淮南子》作“不可不察也”,这句话值得注意。按察为视、见。《离骚》“览察草木其犹未得兮”,王逸注:“察,视也。”《淮南子·俶真训》“不能察方员”,高诱注:“察,见也。”《系辞上》“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以“观”“察”为互文。察又有覆审之意。《说文》:“察,覆也。从宀、祭。”徐锴系传:“察,覆审也。从宀,祭声。”段注:“从宀者,取覆而审之。从祭为声,亦取祭必详察之意。”故察为覆而审视之意,即从正反或正覆两个角度看。“不可不审察也”或“不可不察也”为古代习语,在具体语境使用中,强调从正反或不同的方面或角度考虑问题。如《孙子兵法·计》:“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强调用兵要从生死、存亡两个角度考虑。《孔子家语·三恕》:“孔子曰:君子有三思,不可不察也。少而不学,长无能也。老而不教,死莫之思也。有而不施,穷莫之救也。故君子少思其长,则务学;老思其死,则务教;有思其穷,则务施。”强调“三思”,少思其长、老思其死、有思其穷,皆从两个方面考虑问题。《韩非子·喻老》:“田伯鼎好士,而存其君。白公好士,而乱荆。其好士则同,其所以为则异。公孙友自刖而尊百里,竖刁自宫而谄桓公。其自刑则同,其所自刑之为则异。……故曰:同事之人,不可不审察也。”强调思考问题,要从表面之同深入到内里之异的不同方面。

  孔子言“夫《损》《益》之道,不可不审察也(或不可不察也)”,正是以《损》《益》为覆的关系、为一卦为前提的。孔子此言,意为对《损》《益》一卦要覆而视之,要从正反两个角度观察:若正看为《损》,则反看为《益》;正看为《益》,则反看为《损》,要深入了解《损》中有《益》、《益》中有《损》的道理。益为增足、增长、弘裕之义,一般认为《益》卦为吉为福。损为减损、亏减、减失之义,一般认为《损》卦为凶为祸。但孔子告戒弟子,应该通过正覆观察《损》《益》一卦,了解吉凶祸福皆出于一个卦象,从而明白吉中有凶、凶中有吉、福中藏祸、祸中藏福的道理。《要》篇此处所言“吉凶之门”,《淮南子·人间训》所言“利害之反,祸福之门戸”,就是指吉凶祸福同出于一个卦象,即一个门户中。

  因此,《要》篇称“《损》《益》一卦”是正确的,“一”非“二”之误。

  另外,这段话最后的“能者由一求之”的“一”,学者认为是“道”或“易道”或“《损》、《益》之道”。[6]笔者认为,此“一”也即“《损》《益》一卦”的“一”,指“《损》《益》一卦”。“能者由一求之”是这段话的总结之语,与前言一气贯通,意为:善《易》者由《损》《益》一卦(而不用通过“五官六府”、“五正之事”以及《诗》、《书》、《礼》、《乐》之百篇)就能探求到君道。

二、《损》《益》卦气说

  《要》篇这段话下面讲《损》《益》之为卦,曰:“《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万物之所出也,长日之所至也,产之室也,故曰《益》。《损》者,秋以授冬之时也,万物之所老衰也,长[夕]之所至也,故曰〈《损》〉。”很明显是讲易学的。关于这两句话的易学含义,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与卦气有关,但具体看法不同,约有两种:

  第一种认为是以《损》《益》两卦配春夏秋冬四时。[7]认为《益》卦下震上巽,震为春,巽为夏初,《益》卦配春、秋两季,故曰“春以授夏之时”;《损》卦下兑上艮,兑为秋,艮为冬末,《损》卦配秋、冬两季,故曰“秋以授冬之时”。这种做法是把《损》、《益》两卦分成震巽兑艮四卦,以四卦配春夏秋冬四时,邢文称为“四象卦气”。[8]这种观点的根据是《说卦》的“帝出乎震”章,以及《易纬·乾凿度》的八卦卦气说:“震位在二月,巽位在四月……兑位在八月……艮位在十二月。”因此,这实际是以八卦卦气来解释这段话。但这种做法已不是以《损》《益》两卦配时节,已曲解原文意思。

  第二种认为与六日七分卦气有关。[9]认为按六日七分说,《益》居正月立春之时,故言“春以授夏之时”;《损》居七月立秋后处暑时,故言“秋以授冬之时”。按六日七分卦气说,在汉代有两种,一为京房易学和《易纬·稽览图》卷下以及《易纬·乾元序制记》所记,一为《易纬·稽览图》卷上所记。以前者,《益》卦当正月立春,《损》卦当七月处暑。以后者,《益》卦当正月,《损》卦当七月。显然,这与“《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和“《损》之为卦也,秋以授冬之时”并不相符。因为,《益》当正月,只能言“春”,怎能言“夏”?《损》当七月,只能言“秋”,怎能言“冬”?因此,这种说法恐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这段话所反映的应是古代的一种卦气说,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问题的关键,是学者对“春以授夏之时”、“秋以授冬之时”、“长日之所至”、“长[夕]之所至”多有误解,需仔细分析考辨。“春以授夏之时”、“秋以授冬之时”,学者一般认为是春夏秋冬四时。案《说文·手部》:“授,予也。”段玉裁注:“予者,推予也。”《广雅·释诂三》:“授,与也。”王念孙疏证:“郑众注《周官·太卜》云:与,谓予人物也。”是授有给予、付与之义。古有“授时”之制,《书·尧典》:“敬授民时。”是把“时”授予人众。“春以授夏之时”,“以”后省宾语“之”,此宾语“之”应指“时”,指四时之时节。这句话乃拟人修辞手法,意为:春把时节付与夏的时候,似应指春和夏的一部分时间,而不是整个春和夏。同样地,“秋以授冬之时”,“以”后也省宾语“之”,此宾语“之”也应指“时”,也指四时之时节。此句意为:秋把时节付与冬的时候,似应指秋和冬的一部分时间,而不是整个秋和冬。因此,认为“春以授夏之时”指春与夏,“秋以授冬之时”指秋与冬,把这两句话解释为四时,是不确切的。

  “长日之所至”,学者们或认为“长日”即夏至,或认为“长日至”即《吕氏春秋·仲夏纪》的“日长至”,即夏至。这些看法可能都不准确。《礼记·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郑注:“《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夘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孔颖达疏:“迎长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夘,春分后日长,令正月建寅郊祭天,而迎此长日之将至。”所谓“建卯而昼夜分”,指二月春分。《吕氏春秋·仲春记》:“是月也,日夜分。”髙诱注:“分,等,昼夜钧也。”指春分第一天,昼夜的时间等长。从春分第二天起,白昼的时间长过夜晚的时间,并且一天长于一天,一直到夏至第一天白昼时间最长,然后开始减少,故郑氏言:“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因此,“长日”应是指从二月春分第二天起,至五月夏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包括春分(除去第一天)、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以及夏至的第一天,约六个节气九十天。《吕氏春秋·仲夏记》:“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其“日长至”指五月夏至,是一个节气十五天。因此,《要》篇“长日之所至”,与《吕氏春秋·仲夏纪》“日长至”的涵义是不同的。《要》篇“长日之所至”,是说从春分第二天起至夏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到了。

  “长[夕]之所至”,学者们认为即冬至,与《吕氏春秋·仲冬记》“日短至”涵义相同。这种看法可能也不正确。《吕氏春秋·仲冬纪》:“是月也,日短至。阴阳争,诸生荡。”其“日短至”指十一月冬至,是一个节气十五天。八月秋分第一天,黑夜和白昼的时间均分等长。从秋分第二天起,黑夜的时间长过白昼的时间,并且一天长于一天,一直到冬至第一天黑夜时间最长,然后开始减少。《要》篇“长夕”应指从八月秋分第一天起至十一月冬至第一天止,包括秋分(除去第一天)、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第一天,约六个节气九十天。因此《要》篇“长[夕]之所至”,与《吕氏春秋·仲冬纪》“日短至”的涵义是不同的。《要》篇“长[夕]之所至”,是说从秋分第二天起至冬至第一天止这一段时间到了。

  因此,“春以授夏之时”、“长日之所至”,应是指从二月春分第二天起至五月夏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秋以授冬之时”、“长[夕]之所至”,应是指从八月秋分第二天起至十一月冬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要》篇“《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万勿(物)之所出也,长日之所至也,产之室也”,应指《益》卦当值从二月春分第二天起至五月夏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损》者,秋以授冬之时也,万勿(物)之所老衰也,长[夕]之所至也”,应指《损》卦当值从八月秋分第二天起至十一月冬至第一天止的一段时间。以现有的卦气说资料,《损》《益》两卦与时的相配,还没发现这种配法。因此,《要》篇此处所言,应是已佚失的一种古卦气说。

  孔子弟子子夏在其《子夏易传》中,释《益》卦《象》“风雷益”曰:“雷以动之,风以散之,万物皆益。” 孟喜易学亦有此条,与《子夏易传》同,疑承之于子夏。孔颖达解释《子夏易传》此言曰:“其意言必须雷动于前,然后万物皆益。如二月启蛰之后,风以长物。八月收声之后,风以残物。风之为益,其在雷后,故曰风雷益也。”古人认为,雷在二月发声,八月收声。《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是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益》下震上巽,《说卦》“震为雷”,震当春分,震是在二月春分时发挥作用。《说卦》“巽为风”,《乾凿度》“巽位在四月”,说明巽正是在二月春分后、五月夏至前起作用,正所谓“二月启蛰之后,风以长物……风之为益,其在雷后”。因此,《子夏易传》所言《益》卦正是当值春分至夏至的一段时间,正与上述《要》篇孔子所讲的《益》卦值时相同。据《淮南子·人间》、《说苑·敬慎》、《孔子家语·六本》以及《要》篇来看,孔子向众弟子不止一次讲过《损》、《益》之卦的义理,子夏是其中最重要的听众。《说苑·敬慎》、《孔子家语·六本》所记与孔子讨论《损》《益》之道的都是子夏,《要》篇的“二三子”中应该有子夏。《子夏易传》此说应承之于孔子,孔子确实可能讲过这种卦气说。

  因此,《要》篇此处所言,应是一种卦气说。这种卦气说在孔子之时存在,弟子子夏、西汉的孟喜都有所闻。由于这种卦气说早佚,其具体情形已不得而知。现在所能知道的,是以《益》卦当春分至夏至前的一段时间,以《损》卦当秋分至冬至前的一段时间。认为《要》篇卦气说是以《损》、《益》两卦当四时,或与六日七分说相符,都是不成立的。

参考文献:

(1)廖名春《帛书〈要〉试释》,见《帛书〈易传〉初探》,(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2)李学勤《周易溯源》,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383页。

(3)赵建伟《出土简帛周易疏证》,(台北)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71页。

(4)邢文《帛書周易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5)宋代学者最早发现这一点,如沈该于《易小传》卷一上曰:“予尝考之,卦皆以俯仰相次,上下经各画十八卦。”项安世于《周易玩辞》卷十三曰:“上经三十卦,反对为十八卦。下经为三十四卦,反对亦为十八卦。”

(6)如池田知久先生认为是道家的“道”,见池田知久《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之〈要〉篇释文》(下)(牛建科译),《周易研究》1997年第3期,第19页。廖名春先生认为是“《损》、《益》之道”,见《帛书〈易传〉初探》,(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赵建伟认为是“易道”,见赵建伟《出土简帛周易疏证》,(台北)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74页。

(7)王博《〈要〉篇略论》,见《道家文化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页。

(8)邢文《“损益”与“君道”》,见《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八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334页。

(9)井海明《简论帛书〈易传〉中的卦气思想》,《周易研究》2002年第4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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