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非政府组织(NGOs)——儒家

  题解:本文中的“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概念主要是在内涵的论域中使用的,因此,不能将本文直接简化为“儒家”就是一个非政府组织(a NGO)这样的标签,这正如当前学界中的把儒家或儒学理解为“儒教”而不并等同于认定儒家就是一个宗教一样。

  ——西方纯粹理性之中的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莫比乌斯幽灵之争只有在中国思想中才能得到太极同一。

  非政府组织(NGOs)是一个当代全球化过程中与人类社会的国际化演进广泛相关的现象,但它却植根于历史深层,在今天这种全球“战国”时代,个人与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意识和经济、资源、环境的发展困境导致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结构调整的要求,“礼失求诸野”,道失求诸天(自然),“王官之学”只不过是再次回返自己的根源,这就是世界公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在新的格局中觉醒,区别于传统的体制制度性与精英寡头垄断、竟争格局,NGOs无声地在推动原发民主、自生经济发展和基本社会公正方面,表现了一种新的时代潮流,NGOs的社会广泛性远及社会边缘,NGOs的深层性渗透人性自觉,NGOs的超越性克服意识形态障碍,在今天网络时代,NGOs具有的社会自发性、广泛性、平面性、连络性借助现代技术得到更有利的发展。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并没有一个精确的NGOs概念,这也是NGOs本质的一个表现,NGOs永远是组织过程中的组织(organizations in organizing),这种本质只有在中国历史中才能找到最理想的案例,在中国学术思想中才能得到完全解析。

  1.“非政府组织”(NGOs)的概念与实体

  非政府组织(NGOs)概念最先是在国际社会的场合出现的,最早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中的NGOs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政府间协议组织有广泛的合作,这些NGOs包括了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宗教团体、工会、青少年、妇女团体、各种合作、协会等等,上世纪后期,发达国家中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增长,现在更广泛地包括了发展中国在内的以利他主义为价值取向的非官方、非营利、非暴力、非政党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大量小型的提供各种公益服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样NGOs常常与“非营利组织”(non profit organization)、“民间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相混用,但“非政府组织”一词强调了与政府的对应性,因此意义比“非营利组织”一词较严格。 实际上NGOs这一概念具有更普遍的社会学意义,NGOs之所以能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范围中广泛关注的现象和潮流,正是因为在NGOs这一概念之中所蕴含的历史与文化内涵。按照现在基本可以接受的解释,维持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有三大体系:第一是政治领域中的政府,第二是经济领域中的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介于政府(治理的第一部门)和市场(营利的第二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体系(第三部门),称为非政府组织(NGOs)。在英文中govern的基本意义是统治和管理,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这里的“非”字所表现的意义,并不仅仅是相对于政府而言,所以NGOs本义于no governing organization(非统治与非经营的组织),即NGOs是一种区别于制度形式的(社会)组织。

  今天对NGOs现象的学术理论研究还在起步阶段,一般认为,NGOs的特征可以归纳为:非政府的合法组织;民间性;独立自治;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

  这种外延性的判据对NGOs在内涵并没有定义,最重要的真正支撑NGOs的个人精神没有得到理解,比如,如果以国家为单位,也可按上述标准,说联合国、世界银行、甚至奥林匹克运动会也就是一种最大的NGO,因为联合国不是联合政府,世界银行也不是跨国公司等等,这些国际组织的存在具有明确的道义与价值前提,联合国的宪章首先就就表达了联合国成员国的共同价值、理想和信念而成为全世界都接受的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因此,如果没有直接基于个人精神的共同价值观和理念,任何一个NGO都不能够出现,也不能维持,所以,没有对NGOs的内涵阐释,也就没有NGOs的真正定义。

  综合上面的比效分析可以看出,NGOs的要义是最普遍的个人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当前国际社会中““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所具有的个人社会成员的身份就是NGOs的基础,即社会的公民而区别于国家的公民,NGOs基于个人不以自身为目标的利他性为目的,在这个基石上而组织起来的NGOs也就没有作为一个组织自身存在的特殊性要求和目的性,它为别人的利益而组织活动,因此NGOs即区别于契约和非契约的政府体制,也区别于自身直接功利目的经营组织,这才是NGOs的要义。

  通常所说NGOs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只是一种现象性的描述,实际上NGOs根基于社会的自发自觉的进步性这个前提上,在这种理解上,任何一种制度性结构形成以前的人类社会性的自发集体活动都可以视为NGO,因此,NGOs本义于“社会”的自身意义,是个人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成员的自觉与他觉的一致,这种基于人性的进步性代表了普遍社会意义上的人的文化进步,因此无论在人类历史意义上和现实意义上,NGOs都是与社会同步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表现的形式和强度不同。

  在社会学意义中,组织结构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所任何一种组织结构都不可能包括全社会,从家庭到政府、市场的任何组织、制度,都只能复盖社会层次的某个部份,即使是在社会学的理论中,也无法发现或创造一个能真正表达社会全部的概念,而且人类社会永远在不停地、无形地生长,人类的社会意识也总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进步,这自然导至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意识的形成,今天越来越重要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全球化意识已现成为“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内涵,这种新的全球社会(地球村)远不是联合国、地区组织以及条约框架之类的正式制度组织所能全部包含的,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世界公民社会成员的身份而组织起来的NGOs广泛参与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活动的众多领域的活动,在许多场合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针对性、反应性、灵活性和身身的生命力是即有的制度化组织所不能达到的,NGOs正是以这种特殊性取得现代社会中与政府与企业相并存的地位,

  一方面,NGOs是non governing organization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一个现代NGO是经政府合法注册、有确定的宗诣和自身的组织和活动形式的社会组织,甚至政府直接控制和参与管理的官办NGO也大行其道,合法组织而非政府、非企业这样的困感正是现代NGOs的本质,迄今为止NGOs概念不能从内涵上解释自身,但中国儒家却为此提供了一个最丰富的外延历史。

  2.现代NGOs的内涵

  现代NGOs是以广泛社会性,目的上的利他服务性和自组织上自治民主性的特色表达和表现自己的:

  (1)民间自愿性。这是NGOs的社会性之源,NGOs是普通个人出于对社会中某些问题特别的关注、关爱,而自行组织起来的社会活动组织,它的宗旨均建立在自愿利他的前提上,即出于自愿的利他动机。通常个人的利他行为只有在最终效果上才认为是全体自利的,但这种最终性并不是NGOs的直接宗诣,NGOs不是乌托邦,个人的自愿的利他动机区别于某个即存社会集团、阶层意志或阶级意识形态,个人的自愿性利他是出于个人社会成员的自觉,在这种理解上,现代的“公民社会”不过是传统的“民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新概念形式,民间性就是NGOs的本质自愿性、利他性的社会性之源。

  (2)个人志愿性。NGOs的自愿利他性是由参与成员的志愿性方式落实的,志愿性保证了NGOs活动的非功利性动机,这是一种基于人性自觉的门槛。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的利己动机是市场经济的有序性之源(看不见的手),从这种理解追溯,功利性也是人性,NGOs排斥功利性,并不是排斥人性中的功利性,而是排斥NGOs自身的功利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依赖成员参与活动的志愿性,它只允许它的成员在参与NGOs活动中以超越个人功利的身份进入,在这个意义上,NGOs是一种人性的个人修炼活动,参与NGOs活动本身也成为一种精神享受,但这与传统宗教信仰活动不同,NGOs的志愿活动不是终生的义务,没有终级目的,没有神性因素,而是世俗的人性,因而也是真正的人性。

  (3)自治民主性。这是NGOs自身组织性的特征,NGOs是个人自愿责任的,NGOs成员的自愿利他目标实现在自由结合的组织之中,出入自由,民主自治,成员之间平等、相互信任,组织方式开放,公开、透明,没有这样组织原则,任何一个NGO都会自行瓦解。大的NGOs具有分级层,但只是一种平面网络型结构,不是立体的管理体制,较大NGOs组织的活动基本上也是以非强制性的方式自主地去开展的,每一个最小单位NGO基本上都是独立自治的。

  (4)非自身目的营利性。NGOs的非营利性宗旨是由NGOs成员个人的价值观支持的,大多数NGOs都是直接致力于解决各种具体的社会性问题的公益性组织,但大型的组织复杂的NGOs也有经营性行为,NGOs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NGOs不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而是营利所获利润必须用于NGOs事业,即不能在NGOs成员之间分红,也不能把营利分配给营利活动的经营者。

  NGOs的经费可以来自已的服务收费、蓦损、慈善捐款、政府补贴、家庭和个人捐赠、国际援助,也有会员缴纳会费等等各方面。现在通行的NGOs的成员在经济收入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拿工薪的固定成员,这是维持一个NGO组织所必须的;二是没有工薪的志愿人员,只有些工作和生活津贴,这是维持NGOs成员的活动必须的。

  (5)参与NGOs活动的成员通常都具有具有丰富的人性情感,忠诚守信,积极热情,热爱工作,奉献敬业,他们才是NGOs永不枯竭的泉源,是NGOs无穷的原动力,只有真纯的人性和人格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信用,汲取丰富的社会资源,产生有效的社会影响,NGOs活动也可以看作现代人的文明标志。NGOs的非政府、非营利性便它不会成为个人追逐名利的靶子,这是NGOs能无愧地并立于政府与企业所所具有的第三精神品质。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事实上可以看到,大多数NGOs的活动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环境、人口、教育、生存与发展等等人类危机问题有关,服务于社会边缘性弱势群体是NGOs的一个重要特征,NGOs广泛地参与人权、反贫困,妇女、儿童、土著、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支持活动,以宣传、服务、咨询、培训、信贷、救助、资助、捐赠、和广泛参与多方合作的方式进行活动,NGOs对自然界不正常过程的的敏感,对人类行为产生灾害事件事件的反应迅速也是NGOs的长处。

  NGOs基于它的社会广泛性,复益范围广,NGOs成员的自觉性往往产生于对同一种社会现的特别关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所以一个具体的NGO也可以是相当专业化的,如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生态、农村、宗教、文化等等领域的NGOs,或者针对某一具体社会问题,或针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NGOs,这样就使一个具体的NGO具有能量上的集中性,并能在专门的领域中积累经验、策略、措施和装置,使NGOs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得到提高,并能依靠专业知识具有不断的创新性。

  具体的NGOs可以基本划分为三类,内部互助性,社会公益性、人文学术结社性。

  内部互助性的NGOs,其成员个人之间的相互利他性形成团体内的共同宗诣,特别是建康益生、恶习戒除、生命支持方面的NGOs活动具有强烈的情感人道性,这种互利互助性实际上具有一种自助自治性质,可以有不针对第三方的共同利益关心,这也包括各类性质、领域不同中的协会性质的NGOs;

  对于社会公益性NGOs来说,它的活动往往都是政府和市场经济活动无法复盖的或被忽略的领域,这样的社会空间往往是最有最具人性的眼光才能最先顾及,具有较强的理性人道性,其中慈善组织具有悠久的历史,现代NGOs中,具有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内容的NGOs如在农业、法律等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支持NGOs的各种基金当然也是公益性,NGOs在推进性质不同的组织之间社会合作上具有很大的超越性。

  人文、学术结社的NGOs对内对外都无关直接功利性,具有抽象的人性人道性,基于热爱自然、生命价值的个人偏好而形成交流性、活动性组织就是这样,如艺术、体育、旅游、探险、宠物方面等等,这类NGOs基于自然生命价值,具有抽象社会意义,因此人文思想学术的组织也包括在内,中国传统文人的结社就具有悠久历史,中国古代艺术中的魄宝之一——王羲之的“兰亭序”就是在一次NGO活中产生的。

  3.NGOs内涵逆源

  从NGOs的内涵出发,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找到它最渊远的历史先河:人类自古以来对自然、生命的珍爱,对普世和平的理想,对基本公平、正义的希求,对社会生存底线的保障需要,与现代NGOs的内涵是一致的,从佛教的普度众生,基督教的普世博爱,穆斯林对日常生活的严谨,中国先哲的大同理想等等表现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追求,但社会发展主线是社会结构功能主体的迅速增长和集体意识的强化,真正本义个人消失在制度与工具理性之中,在西方世界,真正的建立在个人主体之上的社会意识发生于文艺复兴早期的“市民”观念,只是近代人才有了对这种个人成员社会角色的越来越清晰的认识,这主要是通过以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的而不自觉地产生的广泛的社会组织而被观察到的,法国的阿·德·托克维尔在美国以观察者的眼光发现了一个充满了参与者、形形色色的俱乐部、协会、透过志愿精神来组织和管理的社团、社团领袖、以及集体协作的社会:“美国人不论年龄多大,不论处于什么社会地位,不论志趣是什么,无不时时在组织社团。”(论美国的民主,第二部分第五章)尽管如此,社会结构性主体的迅速发展和极其复杂的增长掩盖了个人的社会成员角色的意识,人不是日益意识到自已真正的社会存在,而是在汹涌的社会结构化和意识形态化中迷失了自己,只有少数清醒的哲学家在特定的视域中才意识到这种人类的危机,但他们在书斋中的呼喊如此软弱无能,几乎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只有社会结构的发展达到一种自身的临界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危机意识才突然显现,这种危机意识深切地与每一个个人相关,从而凸现了个人最普遍的社会成员意识,这就是NGOs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迅速发展并引起广泛的重视的原因。NGOs组织在十九世纪的西方或在此更前就已有不同形式的存在,但是只全球环境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的严重化才使所有的人开始深切意识到个人的人类社会地位,这种个人意识基石上的人性自觉才成为现代的公民社会自觉性大潮流。

  但是中国人,在遥远的公元前就有了强烈的个人社会成员意识,中国古人的社会成员意识直接源于人与自然同一性,人是自然中的人与人是社会的人是同一的,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理念是社会的人的对自然的人的同一性呼唤,在中国人的意识中,中国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分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自古就是一种中国民间意识,在中文语境中“天下”不仅仅是政治版图,也不仅仅是兴衰朝代,而是包含自然和历史在内的人文社会环境,由于只有人是自然与社会的共生体,人在社会与自然的同一性中承担的角色是任何制度形式无法胜任的,正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制度化过程造成了人与自然的不断分裂,使人离自然越越远,对自然的损害越越严重,同时人自己也就越被扭曲,现代人无法抗拒制度与工具理性的塑造,但中国人意识本底中的传统是无法改变的基因,中国历史得益于天人合一的理念而富含人文个性的本质,在当前全球化的文化自觉的大潮中重获历史光辉。

  从NGOs的内涵出发,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可以看作是人类历史上曾有过的最富NGOs活动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随着大一统的周朝国家体制瓦解,民间意识觉醒并有了广阔的社会活动舞台,诸子百家成为了独立于庙堂的非政府、非经营的最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大师辈出,游学天下,结纭讲学,传教授徒,并成为一种文化传统,而且,这不仅只是一种遗产,而是现实中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社会根基,朝代在替更,制度在切换、人民在更新,政党在蜕变,文明在进步,只有传统永远无声屹立在历史中。

  与中国传统不同,西方希腊传统中的人性基于个体性的个性,古希腊的史诗中所表现的英雄的特质就是从自己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中造就个人,这种个性主要以个人行为来表现个性,英雄就以杰出的行为表现,从他人中区别自己,突出自己,辩论和竞技当然是最理性的形式之一,人类的理想和价值得到最形象的表达,这就成就了希腊时代的辉煌,竞技运动给普通社会成员提供了一条走追向成为英雄的道路,今天能够直接继承下来的希腊传统就是奥林匹克运动,由于现代的奥林匹克运动更加强调的运动员的自我意识,因此自励精神、心理状态、自我控制能力成了运动员最重要的个人素质,正是由于单纯的竞技活动中人性修养成为主导,才使现代奥运会突出了普遍的理想、价值性,成为一种大规模的社会文化现象,当然奥运会也不得不同时为自身制度化中的道德理想而奋斗;另一方面,西方传统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对自然的挑战、占有、征服、改造,因此这种个性的人性不是自性地同一于自然,而是对立于自然、外在于自然,一般宗教中的神和神性本质是超验的人性,这与中国民间文化传统中那种山川神性的自然性完全不同。

  从上述分析为可以看出,NGOs的真正的内涵与中国文化具有一致性,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NGOs精神随着中国封建帝制官僚体系的强大制度化而在历史中沉寂,纯粹的儒家只有学院式的民间性组织形式能断续地幸存,在最原始的草根形式中偶能一现NGOs的倏忽生机,如以文会友的文人的诗社、义善性的江湖门派等,甚至在中国武侠小说中,都能看到一点NGOs精神的魅力。

  4.儒家——伟大的NGOs

  从上面对non governing organization的定义分析中可以看出,NGOs的核心并不在于确定组织形式和程序,这正是它的“非政府”一词所表达的含义,NGOs之所以能具有自己的组织性在于成员的信念的一致,NGOs实际上是“组织”于人的共同信念中,因此具体的形式并不重要,这正是NGOs能够区分和独立于以制度为自存形式的政府与企业的原因。前述现代NGOs所表现的六大共特征就是共同的信念,基于这些共同的信念,才会有NGOs的出现,但这种共同的信念是由个人的直接利他动机承担的,所没有普遍的阶级性,也远离终极超验性,因此它们即不成为意识形态,也不具有宗教的本质,这样NGOs能超越宗教、政党、政府、企业等严格的的制度形式而组织于共同的信念之中,所以可以说NGOs总是一种在组织中的组织,这正与儒家的社会存在状态一样,只有NGOs的信念和精神才是NGOs的根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说儒家是伟大的NGOs。

  儒家自春秋战国以后,就没有了真正组织形式上的传统,能够自命为儒家的即不是一种正式身份,也不能以此身份形成为一种社会组织,儒生作为社会身份的只有师徒关系的先生与学生,师承关系类似于家庭关系,不同之处只在于血缘由友谊替代(所谓师生之谊),财产由学问替代,由于文职官僚大都有这种互为师承关系,所这种身份并不成为一种社会地位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礼遇,作为官僚身份的儒家在封建制度体系中实际上并没有了真正儒家身份的意义,有些皇帝对民间的名儒以礼遇,一但做官,就成为等级中的家奴,沦为名利场上的角斗士,这样才会有陶渊明这样千古仰幕的儒士风操,只有信念不灭、个性刚直不阿的谏臣和为民请命的死臣,才能在官场中能保持真正的儒士风骨,但鲜得善终,少数有幸能称为历史名臣的人只是由于有幸碰上一个理性未泯的帝王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君臣之谊不过是师生之谊的特殊形式而已。

  在中国封建政治生活中,存在一种半官场的边缘文化,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清流文化就具有一种对立性的半儒半官性质,在历史上留下了丰富的文史遗产;也有许多有才能而无法进入人仕途的儒士,成为政治、军事幕僚,在中国封建政治生活中参预了几乎所有的事件,他们实际上是现代智库的前身;所有这一切,都是儒家与官家不即不离的最特色表现,总之,儒家作为知识份子这样一种社会成员地位永远脱不了草根社会的最终本质性,“耕读传家”唯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草根理性的自洁自傲,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性社会性本底。

  由此可见,儒家是以信念而自命为儒家的,这种献身性是终生的自愿性,在个人生命的意义上,是终级的志愿性,儒家即不能弃道逐利,也难以业谋生,这样我们也可以理解儒家传统中安贫乐道的情操,在这样一种大文化的背景上,现代NGOs的自愿和志愿意性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从这样的源头滥觞的,人类共有的人性没有东西方的区别,西方宗教中的个人献身精神同样基于人性的极至,中西文化的差别只不是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NGOs的大潮出现在名利竞争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或许有人认为,儒家爱讲心性,不重实行,与NGOs的社会活动性格格不入,这可以从NGOs的专业化和知识化的现代性得到支持,儒家的活动领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文化领域,在文化的广义理解上,中国的儒家传统的教育是文化中的文化,大量的儒生从事民间教育,以课业为生,不依靠宗教式的供养,儒家并不排斥民生功利,而且,积极的入世精神正是儒家的一大特征,这与NGOs自身不营利,也不排斥他人谋利的性质一样,儒家只是实践活动的领域不同而已,儒家是从个人的心性自觉走向社会实践领域的,这正是NGOs的信念的源头。现代NGOs的独立性生存方式为为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提供了深层社会学分析的视域。

  在现代全球社会的背景下,儒家在融入国际社会的大潮中,儒家NGOs内涵的特征可由以下几方面强调和发挥:

  (1)世界和平主义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平主义不仅仅是被动的反对战争,而是积极地制止战争,战争是政治的暴力形式,墨家的“非攻”则是把战争反转为政治的一个的最好例子;儒家倡导的和平主义则是从心灵上培育和平,仁就是人性的普世和平,人性的和平是社会和平最稳固的根基,儒家重视在个人社会交际行为中实践,儒家倡导交际的开放、平等、相互尊重,“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这就是NGOs的和平主义:世界和平从个人开始。

  (2)非种族、非阶级、非政党的理性主义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夷夏之分,但这只是一种文明进步性的差别,不是种性种族性的隔绝,中国文化是历史上多民族文化融和的产物,与此相反,世界上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进行了几百年,但种族歧视并没有消失,现代NGOs超越种族的宗旨对于中国文化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君子坦荡荡”是儒家的个人风格,儒家提倡光明正大,不齿于秘谋革命,反对暴力、反对恐怖,“君子不党”甚至成为许多世家的家训,虽然儒家在理想(大同),纲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上并不亚于任何一个现代政党,但是由于儒家没有自己特殊组织形式存在,也就永远不成为一个政党,同样也没有成为一种宗教,从孔子自嘲的“丧家犬”到现代知积份子的“附皮之毛”,这种近于悲剧的历史色彩一直是儒家的尴尬与幸酸,但也是人性理性超脱的崇高,儒家是因个性的文化基因才使自己在历史中永不绝灭。现代NGOs完全可以把自己活动的政治无关性阐释为社会成员角色的普世自觉性,从而摆脱工具理性,提升为人性理性的普世性。

  儒家以天下为家,不代表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特殊利益,一个真正全民利益的党也就不成为一个政党,现代的NGOs来自社会不同的阶层,但正因为能够超越个人、所属集团和所在阶级的利益关系,才能成为一个NGO成员,NGOs非营利,非政治的原则就建立在普世的社会性上,儒家的反功利是反政府功利,反对将个人、阶级、集团的特殊功利强加在全社会之上,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儒家是彻底的NGOs。

  (3)文化人性

  今天已经没有个人愿意以儒家自居,由于现代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爆炸性的增长,以修身传业为专志的儒家已不复存在,今天各个阶层中的无数专业知识份子与儒家君子式的形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儒家已成为了一种理想中的人格和情操,“儒家”也将成为一种纯粹的理念。现代NGOs成员同样不是一种个人的社会地位身份,但在参与NGOs活动中,NGOs成员具有社会荣誉与尊严,这与儒家终生性的历史使命感并无二至,儒家与历史同一的文化本质在世界社会成员的身分认同中,永远在所有真实的人性个性中存在,NGOs运动强化了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儒家传承人性教化的文化性,这就是文化的人性。今天完全具有纯粹中国文化特色的NGOs只有民间书院的形式了,但中国现代NGOs活动必将把中国的特质NGOs精神带入世界NGOs的理念之中,在极为丰富的NGOs活动形式中提供更富人性与理性的素质,随着现代NGOs的实践和和理论建设,NGOs成员的社会性必将以文化性的精深而不断展现全新的风貌。

  (4)秩序中的个人主义

  由于传统儒家强调自然与人的秩序,所以儒家的个人主义只在个人心性形式中存在,或者更正确地说,儒家的个人主义就是儒家的心性,儒学社会学的第一原理就是只有心灵才是真正属于个人的,这种个人“虚拟”空间在现代得到了一种真正的物理形式,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新的时空,这种平面网络空间为个性的人格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表现方式和交流性。NGOs基于个人但不以自我为目的而诞生,这就是组织秩序中的个人主义,即社会理性的个人主义,这是中国文化的文化个性人性的精粹,“混沌是有序之源”,社会性复杂中的自生秩序正是现代NGOs产生原理,现代NGOs提供了一种纯粹组织过程,把传统儒家的心性开放为社会的理性自组织性,使心性的个人主义与社会秩序完美统一,从这个原点出发,今日的NGOs理论可以轻易地把“个人的自利动机产生市场秩序”的传统经济学原理提纯为“个人的自在自觉就是社会秩序”的社会学原理。

  (5)元学的学术性

  从传统学术方法对NGOs的研究已广泛展开,但即便是最详细定义性的研究也不能完全展开NGOs的内涵,比如援引以往自由主义的观点、理论等除了增加更多的争议外,很难能期望有突破性的进展,NGOs具有人类社会的原发机制性质,只有从元学性质的视角出发才能阐释NGOs的本质,因此,具有元学本质的儒学和儒学社会学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NGOs将对此发生重要影响。

  NGOs永远处在自己的动态组织过程之中,每一个NGO都时时在为自已的宗旨、成员、地位、形式、经费、活动能力和社会效果而努力,现代NGOs在发展中也时时面临自身的许多困难和特殊问题,与政府的关系,社会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自身的纯洁性,道德伦理基础、持久性等等,集二千多年学术宝藏的儒学今天绝不会错失全球文化大潮涌现的千年时机,一定能在人类可持续发展、国际公民社会、现代NGOs的基础理论建上做出于愧于东方文化的伟大贡献;儒家NGOs内涵的阐释,能够使中国历史上唯实论的儒学和唯名论的儒学把儒家的理念和情操济入现代NGOs精神之中,在世界NGOs的旗帜上写上它的内涵——“后儒家”,为NGOs的全球大潮注入全新的动力与生机。

二○○七年十一月于岳阳市南湖大道杨树塘9-2-6-1号蜗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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