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学基础理论研究历程

  由于对宗教的界定涉及到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对宗教的态度乃至宗教政策等大问题,因而界定宗教一直是宗教学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与核心;又由于只有为宗教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才能更深入地研究宗教,因而界定宗教也一直是宗教学理论研究中的前沿与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宗教学界乃至政界都一直以马克思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为宗教的定义,而且一直只是从消极否定的方面去理论“鸦片”这个比喻词。对宗教的这种定义,导致了把宗教仅仅视为与无产阶级政党的世界观完全对立的意识形态,因而得出了只能对宗教采取斗争的结论。从这种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断章取义地应用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语录,到得出我们自己对宗教的定义并将之不断完善和深化,可以说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宗教学界著名的所以南北“鸦片论争”。80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宗教学界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定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坚持“鸦片”说的北方派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而南方派则认为,在马克思之前,已有许多思想家将宗教喻为“鸦片”,并非只有否定性的意义,马克思的比喻也不仅仅具有否定性,而且不能代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完整精神。尽管双方对这句名言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都反对过去若干年在宗教问题上的极左的理解。这是关于如何定义宗教在中国宗教学界的第一次争论。这次论战尽管带有当时的环境烙印,但却为全面理解宗教,摆脱只是从意识形态方面去界定宗教作了某些思想准备。

  第二阶段是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论述。通过“鸦片”论争,许多学者认识到,把宗教视为鸦片只是马克思对宗教功能的一种比喻性说法,它并未揭示出宗教的本质,也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点,即定义应该包含内涵与外延。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宗教论述中寻求更适当的、能够反映宗教之本质的论述,是这一阶段宗教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心。恩格斯关于“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的论述,被认为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特征,即“幻想的反映”;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即只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指出了宗教采取的特殊表现形式,即“人间力量”的超人间化;最后,它还说明了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从而揭示了宗教的世俗基础和根源。此外,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也符合定义的基本逻辑形式,因此,将之视为马克思宗教观中对宗教的定义,得到了宗教学研究界许多学者的认可。

  第三阶段是提出我们自己关于宗教的定义。1985年,宗教学界承担了国家85重点课题《宗教学通论》的研究,在更多地了解了国外同行的研究状况的同时,我们自己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宗教学通论》中,第一次提出了中国宗教学界自己对宗教的定义:“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尽管这个定义是恩格斯论断的演化和延伸,但是,它不仅说明了作为一种意识,宗教的构成包含有内在要素,也指出了作为一种行为表现,宗教的构成还包含外在要素。此书进一步说明了宗教的内在要素是宗教观念与宗教体验,外在要素是宗教行为与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而且还说明了宗教之内在与外在要素联系:从逻辑秩序上看,宗教观念是宗教的核心,只有在有了宗教神道观念的前提之下,才可能产生对神的心理体验与感受,而宗教的行为和组织制度是宗教的外在表现。这正是此定义的最大特色,它说明了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或意识,同时也是体现一种具体的行为,更全面地表现了各种宗教的本质与特征。这个定义是我国宗教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成果,它突破了我国宗教学研究没有自己的宗教定义的空白,得到广大宗教研究者的认同并被广泛引用。在此之后出现的一些关于宗教的定义,也注意到了宗教内在与外在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同的只是将四要素说归结为三要素或分得更细如五要素六要素等。

  第四阶段是宗教定义的多元化与深化。宗教定义的多元化与宗教学研究进一步地完善化有关。随着宗教社会学、宗教哲学、宗教心理学、宗教人类学等分支学科研究的开始,从学科角度定义宗教的研究也出现了。例如在《宗教社会学通论》中,作者将宗教定义为“是社会尚处于自然压迫与社会压迫的条件下所产生和存在的一种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信仰体系与实践体系。”同样地从社会学方面对宗教的定义还有:“宗教是一种以对超自然或神灵之信仰与崇拜为核心的社会意识,是通过特定的组织制度和行为活动来体现这种意识的社会体系,是信仰者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两条定义都突出了宗教的社会性,它是宗教社会学对宗教研究的独特之处。此外,还有一种定义来自宗教哲学研究角度:宗教是由对终极者的信仰所激发和维持的综合体系,其中包含与此信仰相关联的情感体验、思想观念、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这条定义突出了宗教的内核即对终极者的信仰,同时又不忽略其外部表现形态,可以说具有某种综合性。

  宗教定义的深化首先表现在对将恩格斯论断作宗教定义的重新反思。在《西方宗教学说史》一书中,作者认为那段话只是一条关于“神观念的定义而不是关于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宗教的定义”,它“并未涉及宗教的其他要素”。30还有学者认为,要把恩格斯关于宗教的那段话当作宗教的定义,必须意识到它的不完整性。这些反思不仅体现了宗教学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还提醒人们意识到,既然宗教不仅只是一种意识和观念,因此也就不仅只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仅从意识形态或政治的角度去定义宗教。这种提醒无疑有利于我国的宗教理论研究和宗教实际工作。

  对宗教定义的研究并未因为某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定义而结束。相反,不少学者仍然在不断提高自己对宗教之认识的同时,认真地思考和修改自己的定义,使宗教的定义不断完善和全面。例如《宗教学通论》中的宗教定义,在作者的重新思考下,又有了新的版本:“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在此,把宗教归入文化类,提出宗教也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宗教学研究中的重大突破。

  八十年代初期,认为宗教是文化的说法已经悄然开始,但那尚是潜伏的民间思想。八十年代后期,有宗教研究学者专门著书谈及了宗教与文化的关系。33书中不仅介绍了西方思想家对宗教与文化关系的看法,还从世界文化时空的纵横全貌来分析宗教问题,并且探讨了宗教与其他文化形式的关系。九十年代初,这种看法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在这一时期,在宗教学界出现的几种引人注目的杂志,如《佛教文化》、《基督教文化评论》等,已经自觉地将宗教与文化联系在一起,把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来研究。1993年,由世界宗教研究所与爱德基金会共同举行了“基督教文化与现代化”的国际会议,在会议上关于基督教是否是文化的问题展开了争论。尽管有一些意见分歧,但是这无疑加速了宗教学界对此问题的的思考。此后,有更多的学者著书译书,专门研究宗教与其他文化形式,如哲学、道德、音乐、美术、建筑、文学等的关系。1998年,世界宗教研究所、江苏省委党校共同举行了海峡两岸“宗教文化与现代化”的学术研讨会,宗教是文化的提法,得到了海峡两岸学者的一致认可。

  这种现象的出现,首先是开放了门户,活跃了思想,同时也与九十年代以来宗教发展的速度相关。对宗教与文化的关系之研究,最终使宗教学研究界有了一些共同的认识,即认识到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的载体,文化的组成部分,传统文化的遗产。这种认识与只是把宗教说成是“鸦片”的片面认识相比,毫无疑问是前进了大大的一步。 从学科研究的层面说, 由于这种认识淡化了宗教只是意识形态的片面看法,因此它拓宽研究者的眼界,解放了学者的思想,使学者能够更自由地去进行研究,而不再因宗教是鸦片的狭窄定位捆住手脚,更有利于全面地研究宗教。正如一些学者所总结的:只从意识形态,从阶级斗争来探讨宗教,固然能够触到宗教的某些真谛,但它只是使人们或是叹息,或是愤怒,或是谴责,或是批判。然而,这并非真理的全部。而从人类精神文化的方面来看待宗教,才能对宗教作出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从实践工作的层面说,这种认识有利于正确地落实我国现有的宗教政策,防止把宗教看成敌对一方,一棍子打死;反之,由于肯定了宗教作为文化之载体或遗产或组成部分的积极因素,因此更有利于团结宗教团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

  随着把宗教作为文化来研究的更深入,有些学者也看到,笼统地把宗教说成文化,会引起一些概念上的混淆,会混淆宗教与文化二者的关系,因而提出了如下观点:宗教是文化之价值核心和内在精神,所有民族文化的各个门类都体现了该民族文化的宗教精神;另一方面,宗教的具体表现形式又与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列,而成为文化的一个部分。这种观点从一个角度解释了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既肯定了宗教是一种文化的观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可以说是近年来关于宗教文化之研究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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