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两次实行军衔制度。1955年2月8日,经全国人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国家主席毛泽东公布实施。《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军官实行军衔制度,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1965年5月22日,经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国家主席刘少奇公布,从6月1日起生效。从1955年至1965年期间,人民解放军军官被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59名。1988年7月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国家主席杨尚昆公布,人民解放军军官重新实行军衔制度,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军衔。《条例》规定,大军区级正职基准军衔为中将,一般均授予中将军衔。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公布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条例》规定,正大军区职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从此,各大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等正大军区职军官任职较长的被授予上将军衔。
本次书画展览活动中中国老军人书画作者名单中特别注明(将军)的,系1965年5月底至1988年6月人民解放军未实行军衔制度期间担任副军职以上职务的军队干部,他们所任职务等同于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后被授予军衔的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