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而化——老子“无为而治”刍析

马寄
(漳州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 福建漳州 363000)

  【摘 要】“无为而治”是老子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本文在老子天道“自然”观的基础上,阐释“无为而治”的本真内涵是“自性而然”。在此论域下,“无为而治”区分为两个维度:上者的“无为”、下者的“自化”。“无为”与“自化”一体两面,共同构成了“无为而治”的本真意蕴。

  【关键词】无为而治;无为;自化

  政治哲学无疑在老子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老子政治哲学可一言以蔽之:“无为而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可谓老生常谈、充于坊间;但若深心玩味,可发觉那些对“无为而治”的阐释与老子思想本旨皆存在着一定的偏离,而偏离的原因囿于现代政治的权力观,从而造成了对古典政治的隔膜。“政者,正也”(《论语·颜渊》),虽为孔子政治思想自状,却反映了古典政治的共性。也就是说,古典政治的宗旨在于正心成性,在这一政治境况下,上者为政的责任就在于构建正心之渠道,营造成性之境域。因此,古典政治,在一定意义上,是德性的传播,是上者对下者的教化,以使人人得道,天下归仁。从此论域出发,本文在“天道”自然观的基础上,辨析“无为而治”是老子之正心成性的方式。具体如何正心成性?老子思想的独特意蕴在于其超越了上者的维度,从而彰显下者的维度,也就是说,“无为而治”包涵两个维度:上者,下者。上者的维度是“无为”,下者的维度是“自化”。上者的“无为”是“无为而治”的出发点,而“无为而治”最终归宿于下者的“自化”。

一、老子之“天道”:自然

  在一定意义上,幽玄之“道”肇始了中国哲学,而正是老子提撕了具体之“道”,使“道”成为抽象、本源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老子是中国哲学的创始者。《老子》一书虽短短五千文,却一再谈“道”论“德”。老子以“道”创立其思想体系,可以说老子的思想体系就是围绕着“道”而展开。因此,要了解老子的政治理念,就须先理解“道”的内涵。

  在老子的宇宙观中,“道”处于“本体”地位,其实所谓“本体”是相对于世间万物而言,“万物”离不开“道”,“道”乃“万物”之根基、本源;而“道”周延遍在,体现于万物之中。具体而言,“道”与“万物”的关系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时间上来看,“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未有天地万物,先有“道”,换言之,先有“道”,然后始有万物,《老子》二十五章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曰‘道’”。其次,从生成来看,“道”为万物的根源,即万物皆从“道”而生。《老子》五十一章云:“道生之,德畜之,物成之,势成之”,而“道”生万物的模式,《老子》表述为两种:其一,如《老子》第四十二章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抱阳,冲气以为和”。另一种模式,《老子》第一章云:“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老子》第四十章又云:“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有”与“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存有”与“虚无”,而是“道”的另一种表述,以说明宇宙创生万物的过程,是由无形质步步落实向有形质的活动的过程。[1]既然万物从“道”而生,那么就主从关系而言,道”是万物的宗主,《老子》第四章云:“道,万物之宗、象帝之先”,作为万物的宗主的“道”又是万物的庇荫者,所以《老子》第六十二章云:“道者万物之奥。”“道”乃天地之始,万物之宗,即天地万物均由“道”而生,那么“道”以何状态生万物?老子认为,“道”虽生育万物,但其生育万物有两个特征:其一是无目的、无意志,即不是有意而施,有心而为。所以,《老子》第五章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不仁”不是说天地无仁慈之心,更非是讲天地残暴不仁,而是认为天地不偏私,不特别偏爱一物,不特别憎恨另一物,将万物视同为一,一视同仁。其二是“道”虽创生万物,却不主宰万物;养育万物,却不支配万物。《老子》第五十一章如是形容“道”化育万物:“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三十四章也这样形容“道”与万物的关系:“大道氾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为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万物依“道”而生长,却并不推辞万物;衣养万物,却不主宰万物。在老子看来,这才是最深的善,最高的德,是谓“玄德”。

  综上所述,老子自然哲学可一言以蔽之为“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于此,老子告示了人当效法于地,地当效法于天,天当效法于“道”这一天地法则。“道法自然”并不是说“道”之上、“道”之外还有一自然,道效法之。如该段前文所言:“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这就指明世间只有道、天、地、人等四大,并无一所谓的“自然”。也就是说,此处所言“自然”不是一名词,即现代汉语中“客观、外在之自然”,而是如陈鼓应先生所言,是一状词,即为“自己如此”之义。[2](p49)“自然”之义诚如陈鼓应先生所释,但对“道法自然”的阐释陈鼓应先生却差强人意。陈鼓应先生将“道法自然”阐释为“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3]笔者认为还是有些许瑕疵,不如释为“道随顺万物,任万物随其性而发展”。前者是将“道法自然”诠释为“道坚持己性,以自我为中心”,无形中“道”被实存化,固执化,固定在自身的小圈子里。而后者则超越了“道”这个自身范围,放在“道”与万物的关系这一更广大范围内。虽然“道”创生、衣养万物,万物由“道”而得其性,但“道”却不主宰、干涉万物,而是任万物保有其自性,按其自性发展。万物保有其自性,按其自性发展,故处于淳朴、自得的境界。万物处于这一境界中,正体现了“道”的本真内涵——自然。“道法自然”的内涵,王弼的注解也许更为清晰:“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则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这就是说,道虽万物之主宰,但并不以自我为中心,强迫别物服从于己意,而是任万物之自性,万物在自性中自生自育。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说,“道”之作用体现为“自然”,“自然”乃“道”的发用流行。在这个意义上说,“道”与“自然”是同位格的词。

二、“无为而治”:自性而然

  “推天道以明人事”。既然在宇宙观上,老子反对对物性的干涉,力倡随顺万物自性发展,那么下贯、落实于社会政治领域,老子自然也反对上者强作妄为,肆意任为,主张清静无为,澹然而为。

  “道”化育万物,但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第十章),即“道”虽生育万物,但“道”却并不据“物”为己有,占物为己私。老子认为,上者应当效法“道”,即上者虽处上位,但不能留意于功名,执著于利禄,更不能有点功绩就沾沾自喜,而应知悉自己的责任只是“辅万物之自然”而已。上者若从一己之私意出发,逞私智而用,那就是背“道”而行,违背了天地运行的根本原则。故只有清心寡欲,清静恬淡,上者才能恪守天道,行“无为”之政。因此,只有以“自然”为用,行“无为”之政,方能使百姓安居乐业,其乐融融,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老子提倡“无为而治”,乃针对现实“有为而治”的政治境况。如何理解老子视域中的“有为”?这是理解老子“无为”思想的机枢。学界一般从上者之干涉、妄为的维度来解读“有为”。如胡适云:“老子反对有为政治,主张无为无事的政治,是当时的反动。凡是主张无为的政治哲学,都是干涉政策的反动。”[4]陈鼓应云:“所谓‘有为’是指统治者强作妄为,肆意伸展自己的意欲。”[5]这两位大家对“有为”之解说不能说不对,但遗憾的是两者之阐释过于笼统、含混,因此,并不能揭示老子“无为”的本真内涵。本文在两位大家的基础上,将干涉、妄为分为外在的干涉、妄为,内在的干涉、妄为。外在的干涉、妄为是指上者实行残暴的统治,推行苛繁的政令,使下者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老子》第七十五章就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第五十七章云:“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对外在的干涉的针贬无疑是老子“无为”思想的一个重要层面,但若仅仅从这一层面理解老子的“无为”思想,恐有失老子“无为”思想的本旨。对于上者的外在干涉、妄为,老子持反对态度,其他诸子也持反对反对态度,可以说对上者的外在干涉、妄为的质疑是诸子的共相,那么反对上者的外在干涉、妄为如何能体现老子思想的独特意蕴?

  实际上,在老子的视域中,除了外在的干涉、妄为,还有内在的干涉、妄为。《老子》第七十五章于“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之后,接着指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前句所言为“外在的干涉、妄为”,后句所言为“内在的干涉、妄为”,老子反对“外在干涉、妄为”,更反对“内在干涉、妄为”。正如前句、后句非并列关系,外在的干涉、妄为与内在的干涉、妄为也非处于同等地位。内在干涉、妄为所指者何?《老子》第六十五章作出了如是解释:“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此处的“有为”系指“以智治国”。而其“智”非正“智”,乃是世俗之“智”,若其“智”任用泛行,则流于巧诈、骄矜,“以智治国”就意味着将己意奉为圭皋,强行推之于世,以之为判断善恶,对错的标准,使天下之意归于一,一归于己。表面上看,上者似乎努力于治国安民,但南辕北辙,上者这些行为在老子看来,恰恰是乱国扰民的行为。因为这乖背了人性本然状态,一物有一物之性,一人有一人之性,一物、一人只有在本然的性中,才能自在、适意,成为其本身,在“在”中存在。换言之,一物、一人之价值根源不在外者,而在其自身。《老子》第二十九章如是云:“物之行或随,或噤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这说明物性不同、人性各别乃是世间的常态。若上者树立一标准,强行去改变一物之性,一人之性,只会戗害物性,撄革人性,其不再“在”,而只是一“在者”。老子于“物之行或随,或噤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之后,接着云:“是以上者去甚、去奢、去泰”,这说明聪明的上者应自禁其意,随顺下者。只有在这无所干预中,每个人就能各遂其性,任性而行。因此,与其将“无为而治”真切关涉界定为干涉、妄为,不如在干涉、妄为区分为外在干涉、妄为与内在干涉、妄为的基础上,将“无为而治”真切关涉界定为内在干涉、妄为。

  因此,“无为而治”之治所关涉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事处理,而是心性的发明、导引,下者的心性才是老子关注的焦点。换言之,老子思虑的核心是如何使下者不受外在的干扰,持有、发展自身心性。在老子的视域中,下者成性之方式,不是上者任意而为,逞智而用,去教化、改造下者;而是上者冲虚澄清、恬静无为,从而任下者自性而然、由性而展,成为其自身。假如说诸子之学皆成性之教,那么“无为而治”这一成教方式显然区别于其他诸子,彰显了老子政治思想的独特意蕴。

三、无为:因性而导

  下者成性之机枢在于下者不受外在干扰,持有自身心性。那么如何才能使下者不受外在干扰,而持有自身心性呢?老子认为其必然前提是上者的“无为”。上者作为社会的中坚和主导者,具有社会之责任,而社会之最大责任是导民而化。导民而化虽可说是“为”,但其必诉诸“无为”。因为,导民而化不能如别的政事一样,以强行方式去“推销”,而只能循循善诱,因性而导,顺性而为。“无为”虽佳,但如何通达“无为”?老子认为上者首先不应以其功而自居,以其尊而自傲,以其位而自矜,即上者不应自以为是,故步自封,而应自甘下流,虚怀若谷。老子善于比喻,故以水喻上者之兼容并蓄,《老子》第六十六章就如此云:“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以其善为下,故能为百谷王。”江海之为江海,乃在于其善于处下,容纳众流,而成其大;上者之为上者,乃在于其自居下流,藏垢纳污,包容一切,从而达到“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上者虚怀若谷,故虚而无滞,无滞而能待物,与民心心相应,所以《老子》四十九章云:“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

  “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上者固然不应固执己见,而应随顺民意,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者放任下者自流,“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实蕴涵着“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之义。作为教化者的上者,其责职是导民而化,使“道”行于世。导民而化则意味着上者之主导作用,“主导”并不意味着“主宰”,“主宰”乃以己意为民意,代民作主;而“主导”就意味着上者之责任只是创造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民自化,自育。民自有性,故其能自我作主,自成其性,上者切忌为民作主,代民作主。《老子》第十七章如是评判上者的等次:“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这表明,在老子的心目中,理想的上者是“下知有之”,“下知有之”即意味着上者统而不治,治而不理。

  作为上者,其“为”犹“无为”,因为其“为”只是为下者创造一个空间。在这一空间中,民任性而行,自化自育。而若上者在上,指手划脚、说三道四,民则无所措手足。故《老子》第二十三章云:“希言自然。”“言”诚如陈鼓应所释是“声教法令”之意,“自然”是“自然而然”之意,[6]但对整句的阐释,陈鼓应显然未得老子本旨,陈鼓应如是阐释“声教法令”:“少发教令,是合于自然的”。[7]其实“声教”与“自然”的关系与其是说是“合于”,不如说是“达于”更为恰当,也就是说“少发教令,就可达于自然而然境地”。在自然而然境地中,民得其德,成其性。因此,与其启发民智,激发民情,不如“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老子》第四十九章)。故老子如是感叹:“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老子》第六十五章)。《文子》对“无为”的解释也许深得老子之本意:“所谓无为者,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文子·自然》)

  或许可以这么说,“无为”与“有为”的区别并不在于为与非为,而在于因性与违性,因性是从本性出发,顺乎本然之性发展、成长,违性则是违背本然之性,蓄意、存心而为。换言之,因性则无意而为,违性则有意妄作,有“意”、无“意”是区分“有为”、“无为”的分水岭。

四、自化:自性而化

  不可否认,上者之“无为”在“无为而治”的思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无为而治”思想内涵是否仅仅局限于上者之“无为”?作为一种成性方式的“无为而治”,不仅仅涉及上者,还涉及下者。因此,我们既不可忽略“上者”这一维度,也不可无视“下者”这一维度,忽略、无视任一个维度,皆是对“无为而治”本真内涵的扭曲、偏离,无法把握“无为而治”这一本真内涵。而当下学界大多只会从上者的“无为”维度来解读“无为而治”,无形中忽视了下者“自化”这一维度,故无法臻于“无为而治”的思想精髓。故本文除了从上者的“无为”来解读“无为而治”外,还从下者的“自化”这一维度来解读“无为而治”,以期准确地把握“无为而治”的本真内涵,接近“无为而治”思想的本旨。

  无疑“无为”在“无为而治”思想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为而治”的内涵只有上者的“无为”。下者之性的成、化无疑有待上者的化育,但上者之化育最终还归于下者的自成、自化,因为,上者的化育,只是“辅”、“导”,属于外在的“他化”,下者之性在其自身,其性之成还待自成。因此,上者的化育只是前提,出发点,最终还要归于下者的自成、自化。下者的自成、自化是“无为而治”的归宿。因此,“无为而治”的思想意蕴与其说是上者的“无为”,毋宁说下者的自成、自化。

  《老子》五十一章云:“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之尊贵,德之珍贵,在于“道”、“德”不妄干涉他物,而任物自性发展。那么,作为“道”、“德”体现者的上者,其不应居位自傲,居功自炫,而应克制自己的欲望,抑制自己的私智,从而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温馨的氛围。在这一环境、氛围中,下者能自化、自育。《老子》第三十七章如是云:“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这就说明,只要上者不起妄念,趣于清静无为,下者就会自正、自化。《老子》第十七章云:“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就是说,上者占有天下并平治天下后,下者就会喟叹:“我自然。”可见,上者虽“为”,但为的方式不是强意而“为”,乃是顺下者自性而“为”。《老子》第五十七章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民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更点明了上者如能“无为”、“好静”、“无事”、“无欲”,那么,下者就能自化、自正、自富、自朴。

  “无为而治”虽分为上者“无为”、下者“自化”两个维度,但上者“无为”、下者“自化”不是相互分离、相互殊途,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无疑,“无为而治”的内涵包括上者的“无为”、下者的“自化”,但“无为而治”的本真内涵体现在上者的“无为”、下者的“自化”的相依相待中,只有在上者的“无为”、下者的“自化”的相依相待中才能接近“无为而治”的本真内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老子》第三十七章恰当地阐释了“无为而治”本真内涵,该章云:“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镇之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不欲”,这就是说上者若能体“道”而行,以“无为”方式治理天下,那么下者便会自育自化。但自育自化是就下者能力而言,并没有否认现实中下者的贪欲萌发。现实中下者贪欲萌发时,上者应以“朴”去安定、导引他们,使他们归于淳朴。

  总之,“无为而治”的本真意蕴既体现在上者的“无为”,又体现在下者的“自化”,更体现在上者的“无为”与下者的“自化”相依相待中,即一方面上者规训、引导下者,另一方面,上者的规训、引导下者并不是强制、灌输,而是因势利导、顺性而为,也就是说不是要改变下者之性,而是促进下者自性的发展,保持下者之性的本然。在这一层面上,上者与其孜孜于政事的处理,汲汲于百姓的教化,不如行“无为”之政,即上者为政简朴,清虚自守,从而任民自生自育,自正自化,遂成其性。

  参考文献: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3

  [2][3][5][6][7]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9,173,51,164,167

  [4]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6.35

刊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8,第四期,发表时有删节

发布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