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之际封建说

何兹全

  多少年来,没有读书了,对中国社会分期问题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大体是仍保持以前的看法,即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是汉魏之际,东汉魏晋是过渡时期。

  下面分几点来说明我的意见。

  一、西周春秋是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前期,也可以说是原始公社解体到发达的奴隶制社会的过渡时期。这时候的社会骨架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但已解体,分化为阶级对立,有了贵族和平民的对立。公社成员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已有了奴隶,也有了农奴或者叫做依附关系,但两者在生产关系中不占主要的支配地位,人数也远不如公社成员之多。因为奴隶制是新生事物,而且还要发展,所以也可以称作奴隶制社会的前期。

  灭商以前,周人还在氏族制的末期父家长制时期。商族被灭前,社会比周族进步,但也只是在奴隶制社会的前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仍是社会结构的骨架。

  周灭商后,周族和商族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部落联盟。在不平等部落联盟的基础上组成了初级国家组织。

  从《尚书》的《多士》和《多方》篇来看,商人还是“宅尔宅,畋尔田”,自有居处,自有土地的。商人的大小族长们的职位仍保存着,“有胥伯大小多正”。商族的事由商人自己管理,“自作不和,尔惟和哉。尔室不睦,尔惟和哉。尔邑克明,尔惟克勤乃事”。商人的贵族们还以从前殷商灭夏以后,“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为理由,要求周人也要学商人,把商族的贵族选到周王室去作“百僚”,而周人也就答应了商人的要求,把商人“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

  商族的氏族组织没有被打破,《左传》定公四年的一段记载说得更清楚。在周王把商人分给姬姓诸侯时,是以族为单位的,是一族族的分出去的。周王以“殷民六族”分给鲁公,以“殷民七族”分给康叔,“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分给唐叔。这些被分出去的商人都是聚族而居,各有自己的族长,仍然以原来的老办法,来管各自自己的事。“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或者“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从先秦的典籍中,我们知道周代在一国之内,有所谓国、野、乡、遂等区分。典籍中这方面的记载是比较混乱的,这些我们现在且不去管它。从这里也说明当时征服族周人和被征服族商人等虽居在同一地区,各族仍是聚族而居的。征服族周族居住国中,被征服族商族居住在郊野。

  部落联盟的不平等结合,在古代民族的历史上是常见的。马克思曾经说过:“部落制度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1]罗马人在从罗马地区向外征服意大利半岛时,特别是在拉丁族居住的地区,就常常是在征服之后结成不同畜产的不平等的部落联盟,用联盟的形式结合在一起。

  西周后期宣王封立郑国的时候,也和周初封立鲁国伯禽、康叔、唐叔一样,也分给郑桓公一些商人,两族联盟的形式就比较更清楚了。《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子产对晋国的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商人是和周人一块“庸次比耦,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的作农业劳动。此时去周灭商已经二百来年,《多士》、《多方》篇里那种杀气腾腾的气氛已经没有了,盟的关系更加显出了。郑桓公领导的周人和商人的盟,就是部落国家从前代所承继下来的部落联盟形式。

  周初分给唐叔的“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到春秋初期已参加拥立晋侯的活动[2]。这说明到公元前八世纪,怀姓九宗还维持着他们的氏族组织,九宗的氏族长还参与了晋侯的拥立。分给鲁国的殷民六族,春秋末年已是鲁国的国人。《左传》定公六年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亳社是商人的社,盟国人于亳社,可知这时的商人已是鲁国的国人了。

  从先秦的材料看,说商周两族是不平等的部落联盟,大约是合乎实际的。殷人地位虽然比周人低,但仍是自由的氏族成员,后来也成了国人。他们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虽然在被征服初期他们的地位可能比奴隶还不如。

  西周、春秋时期,存在着三种生产关系,有三种阶级对立。一是解体中的公社。这里包含着氏族贵族和平民即公社成员的对立。二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对立。三是依附民或农奴和贵族主的对立。在这三种生产关系和阶级对立中,公社虽在解体,但它仍是整个社会的骨架,在数量上,公社成员是人口中的最多数,公社成员的生产劳动是社会的基础。

  农奴制或依附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出现几乎和奴隶制是同样古老的,在原始社会末期家长制家庭时期,就不仅有奴隶制,同时也有了农奴制或依附关系。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曾引用马克思的话,指出在家长制家庭时期,一切后世的社会对立形式都以缩影的形式出现了。

  农奴制和奴隶制同样古老,是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许多民族的古代社会历史而提出来的。在马克思去世的前几个月,马克思和恩格斯曾一致同意,农奴制并不是中世纪封建时期所特有的一种制度。而是“在任何地方或者说几乎在任何地方,只要在那里征服者仍然把土地交由原来的居民为他们去耕种。我们就可以看见这种形式,例如在很古时期的帖撒里”[3]。就以罗马为例,它在进入发达奴隶制社会之前,在氏族制解体过程中就大量出现过被保护人这一阶级,被保护人和主人的关系是隶属性的,是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就西周春秋来说,虽然有农奴制或依附关系出现,也只说明这时是由公社解体向奴隶制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

  二、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社会发展时期。这时期社会上的主要生产劳动者,一是奴隶,二是自由小农,当时所谓的编户齐民,三是后出现的佃农。自由的小农,人数最多,是社会生产的基础,但自由的小农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奴隶人数比自由的小农编户齐民少,但奴隶制生产在整个社会中居于支配的地位。租佃制是后起的,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还不居于支配地位。

  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社会发展的主线有以下的特点:

  ①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或者说起主导作用。

  ②以占有和使用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商人、地主显贵,通过交换、高利贷剥蚀小农,使小农和小农破产。

  ③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的斗争,土地兼并、小农破产变为奴隶,是战国秦汉时期社会斗争和变化的主线,一切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活动和政策制定都围绕着这根主线转。

  春秋战国之际,生产力有飞跃的发展。无论牛耕和铁农具的使用是否是在这时期开始的,这时期是牛耕和铁农具使用的显著推广时期是没有问题的。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推广使用和水利灌溉的发展等,春秋战国之际生产力显著的发展起来。大量未被垦殖的土地被开垦,人口空前的增加,城市发展起来,商业、手工业、盐铁业发展了,金属货币出现了,在经济生活中城市经济和交换非常活跃。

  随着生产力、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奴隶制发展起来。马克思曾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4]战国秦汉时期,奴隶不是减少了,而是大大的增加了。商业、盐铁业、手工业、农业,各个生产部门和交换部门都有奴隶劳动。战国以来,在社会经济中居支配地位的大商人、盐铁业主多半就是大奴隶主,他们使用奴隶来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战国初年的大商人白圭就是“与用事僮仆(奴隶)同苦乐”,秦始皇是的阳翟大贾吕不韦有家僮万人,汉初齐地的大商人刁间使用奴隶劳动,“逐鱼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富致千万”[5]。和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冶铁业、其他矿业,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秦末汉初的大冶铁商人卓王孙有奴隶千人,程郑亦冶铸,有奴隶数百人。文帝窦皇后的弟弟幼年家贫被略卖作奴隶,在宜阳山中为主人作炭。汉昭帝时的大官僚张安世有七百多奴隶,多从事纺织业。从《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我们看到秦汉时期的大商人、大地主、大官僚多是有着成百成千的奴隶的。司马迁把有“僮手千指”(即成百的奴隶)看成是大工商家的财富之一。农业也使用奴隶。汉初的大官僚季布早年曾反对刘邦,刘邦作了皇帝,他隐名卖姓,自髡作奴隶卖在大奴隶主朱家家。朱家也知道他是季布,就把他放在田庄里,告诉儿子说:“田事听此奴。”从朱家季布的故事里,知道大奴隶主也就是大地主,他们的田庄是使用奴隶劳动的。这方面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两汉之际的南阳樊家。樊宏是刘秀的母舅,是当地的大族,“世善农稼,好货殖。其管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此上下戮力,财利岁倍,乃至广开田土三百余顷”。世善农稼,又好货殖,这是一个大商人、大地主、大奴隶主。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只要他有财力买得起奴隶,也把奴隶用在耕作上。《太平御览》引《风俗通义》就记下汉代有个叫庞俭的,凿井得了些钱,就去买了一个老奴隶,叫他“主牛马耕种”。

  秦汉的皇帝和皇家政府就是一个大奴隶主。秦始皇帝把几十万农民变成奴隶为他去修骊山坟墓。王莽时,把几十万私铸铜钱的人民罚作官奴隶。秦汉时期大的土木工程,多是使用奴隶。秦始皇用奴隶修筑长城和骊山坟,汉惠帝用奴隶修建长安城。官家畜牧业也是使用奴隶劳动的。西汉政府在西北边地有三十六所牧场,用三万多官奴隶养马三十万匹。汉武帝在和大商人斗争中,没收他们的“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武帝仍用这些奴隶的一部分去耕种没收的土地。

  正象蜀汉丞相主簿杨颙对丞相獐葛亮所说的,在汉代,“使奴执耕稼,婢共炊爨”,就和使“鸡主司晨,犬主吠盗,牛负重载,马涉远路”一样,是社会正常现象[6]。

  使用奴隶劳动的这些大商业、盐铁业、大农业,在社会生产中居于支配地位,在社会经济生产中是活跃的,起主导作用。

  国家和奴隶主是有斗争的,汉武帝和王莽是代表人物。但国家、皇帝和奴隶主的斗争是奴隶主间的斗争,而不是封建国家和奴隶主的斗争。国家、皇帝反对的是私家奴隶主,但不是奴隶制度。他们把私家奴隶变成官奴隶,而不是取消奴隶制。《汉书·刑法志》和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中保存的秦朝法律,都说明秦汉的法是奴隶社会的法。

  战国乃至秦西汉时期,自由民小农经济是比较繁荣的。从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一家五口或八口有田百亩,是战国、秦、西汉比较普遍的情况。维持这种自由的小农经济,是当时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理想。孟子和荀子都曾提出这种理想。西汉文帝减轻田租三十税一乃至免出田租,也是以自由的小农经济虽然已受到商人高利贷者的兼并仍是社会上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为基础的。

  繁荣的小农经济在奴隶社会中普遍存在而且还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不仅是中国战国秦汉时期如此,就是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古典的罗马奴隶制社会也是如此。马克思就曾说过:“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当作支配的通常的形态,在古典的古代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由的小农数量的众多,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因素。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小农经济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都是存在的,而在古代社会的最盛时期和西欧封建社会解体后的时期更是比较人数众多的。但在各个时期小农经济都是受支配的。在封建社会,它是受封建经济支配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受资本主义经济支配的,在奴隶社会中它是受奴隶制经济支配的。

  自耕小农从来没有过过好日子。春秋战国之际他解脱了公社的束缚后不久,就受到商品货币关系的侵蚀,出现流亡破产的情况。

  两汉时期,商人兼并农民,农民破产,情况越来越严重,成为政治上社会上的大问题。汉代的大思想家、大政治家如贾谊、晁错、董仲舒都把这作为大问题提出来讨论,谋求解决。景帝时晁错看到当时的小农五口之家,受着政府租赋徭役的重剥,生活非常苦。一旦遇到水旱之灾和政府的急政暴敛,就要举债度日,“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富商大贾,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来剥削农民。指出:“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7]董仲舒说:官僚们“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脧,寝以大穷。”[8]他们都看到货币和掌握货币的商人以及的可怕,商人和大奴隶主在经济方面的活跃,促使农民破产。

  西汉政府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是把商品货币关系、土地兼并、小农破产变为奴隶作为一个问题来解决的。政府总是从限田、限奴、打击商人上想办法。王莽实行六筦、五均贳贷,改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是典型的。政府的政策总是以失败告终。以奴婢劳动为主要基础的商业、交换、盐铁业、大农业等等与小农的斗争,小农的破产、流亡,沦为奴隶,这是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发展规律,只要社会性质不变,这矛盾就是无法解决的。马克思对古代罗马历史就曾提出过如下的看法。他在一八五五年给恩格斯的一封信里说:“不久以前,我又读了奥古斯都时代以前的罗马史,其国内的历史可以简单的归结为小农与大地产的斗争历史。——自然,它是特别的被奴隶制这一条件所浸润了。从罗马历史一开始就演着重要作用的债务关系,仅仅象征着小土地所有制不可避免的结局。”[9]

  两汉时期也出现了租佃制。董仲舒曾提到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他用个“或”字,大约当时还不很常见。到西汉末年,租佃制大约就比较多了。王莽指出:“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但汉代的租佃制,只能看作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奴隶制的侵蚀下,小农破产后的一条出路,还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支配的生产方式。

  从社会发展所走的道路看,战国秦汉的社会是奴隶社会。决定它的社会性质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奴隶制经济。

  三、汉魏之际,是中国社会由古代奴隶制进入封建社会的时期。关于这个问题我从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社会变化的几条主线来说明。

  ①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

  ②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

  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

  ④由民流到地著。

  这些前后的变化,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的。例如,不是说战国秦汉是自由民、奴隶,魏晋南北朝就没有自由民、奴隶。这里说的变化,是就总形势说的。从总形势看,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有这些变化。

  以下我略作些说明。

  ①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城市,这些城市不仅是一地区的政治中心,而且是一地区的经济中心。秦亡汉兴,商品货币关系继续发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里写下当时各地区的大小许多城市,其中司马迁用“一都会也”指名的大城市就有:邯郸、燕、临淄、陶、睢阳、吴、寿春、番禺、宛等地。

  司马迁写一个城市,都从商品交换的角度,说出这一地区生产什么,它的交易势力所到的地区。如他写关中各城市。栎邑,曾是秦孝公的都邑,北有戎翟,东通三晋,多大商贾。长安,南有巴蜀,有卮、姜、丹沙、铜铁、竹木之器、僰僮(以少数民族的人作奴隶);西近邛笮,有笮马旄牛;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这些地区的物产,都要通过关中长安,各地才能互通有无。又如他写到燕(蓟城),说这是渤海碣石间的一都会。南通齐、赵,东北边胡,有鱼盐枣栗之饶,北邻乌桓、夫余,东绾秽貉、朝鲜、真番之利。

  金属货币,黄金和铜钱,是当时通行全国的交换手段。从汉武帝统一钱币,专用五铢钱,到西汉末平帝时,一百来年间,共铸造了二百八十亿万五铢钱。这个流通量是够大的。

  全国各地互相交流的商品,主要是各地区的土特产。各地土特产通过商业变成商品,这是古代商品的特点。马克思就曾指出:“产品在这里是由商业变成商品的。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10]但商品生产也还是有的。盐铁是商品生产,精致的纺织品等都是商品生产。《史记·货殖列传》里指出:“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些生产,显然不是为了自家的消费,它是为了出卖而生产的,是商品生产。

  战国时期开始,交换经济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他是用钱来计算“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农家庭的生活的[11]。农家许行一自给自足相标榜,实际上却不能不以粮食到市场上去换取衣冠、斧甑、铁农具,“纷纷然与百工交易”[12]。《荀子》说:“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指中原地区)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紫紶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斲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13]这段话的前一段,说北海、南海、西海如何如何,说的是各地区间的物品交换;后一段说泽人、山人、农夫、工贾如何如何,说的是各不同生产部门间的交换。各地区、各生产部门的人都不是过的自给自足的生活,而是通过交换才能满足日常生活要求。

  司马迁生长在西汉经济繁荣的汉武帝时代。司马迁的著作鲜明地反映了商品货币关系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对他的思想的影响。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他写了大体和上面引用的《荀子·王制篇》相同的一段话。他先列举了山西、山东、江南和龙门碣石以北各地区的不同物产以后,然后指出:“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奉生、送死之具也。”他还接着说:“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自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司马迁把农、虞、工、商四者平等看待,说“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矿业一样,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是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产生了司马迁这种思想观点呢?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经济社会是不会产生这种思想观点的。司马迁的思想观点帮助我们来体会商品货币关系、城市经济、交换经济在汉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直到东汉后期,城市大体是保持它的繁荣的。东汉中期的王符描写他亲眼看到的当时城市经济的情况说:“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按制度办事如此。”[14]东汉末年的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又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15]自然,王符的话里已包含着社会生产的危机。人口流入都城,结果是农业生产衰落。

  战国以来,繁荣的城市交换经济,在汉魏之际遭受毁灭性的破坏。继之以五胡十六国时期的混乱,城市经济一直未能恢复。北朝时期,大河南北中原地区,自然经济是主要的经济面貌。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面貌和战国秦汉比较起来,简直是两个世界。

  三国时期,人口大量减少。当时人说到当时户口时,不是说“是时天下户口减耗,什才一在”,就是说“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或者说“至于民数,不过汉时一大郡。”[16]由于人口减少,土地大量荒芜下来。赤壁之战前夕,孙权的谋臣朱治说到当时曹操统治下的北方情况是“中国萧条,或百里无烟”[17]。仲长统说:“今者地广民稀,中地未垦。”[18]在人口减少,土地荒芜的经济情况下,城市经济和交换经济自然是维持不住的。朱治在说“中国萧条,或百里无烟”后,接着就说“城邑空虚,道殣相望”。仲长统也说:“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19]两汉的都邑长安、洛阳所遭受的破坏,最为严重。董卓乱后,“长安城中尽空,二三年间,关中无复行人”[20]。洛阳“二百里内无复孑遗”[21]。

  西晋时期,社会经济包括城市经济都稍有恢复,但恢复的不大。西晋时,农业上单位面积产量是远不能和曹魏时相比的。据西晋人傅玄所说,曹魏时“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而西晋时期,“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22]。西晋统一时间不长,只有三十多年,而统一后二十多年流民暴动就先后在全国各地爆发了。同时又发生五胡族人对西晋残暴统治的反抗斗争。“中夏荡荡,一时横流,百郡千城曾无完郛者。”[23]魏晋时期,稍稍恢复一点的洛阳,再次破坏,“旧都宫室,咸成茂草”[24]。长安则“城中户不盈百”,“蒿棘成林”[25]。

  永嘉乱后,北方出现了坞堡经济局面,中原大河流域,到处是坞堡组织。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非常微弱的。每个坞堡就是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

  生产破坏,城市商业交换经济破坏,金属货币的使用自然也跟着萎缩了。公元190年,董卓废去两汉通行已久的五铢钱,改铸小钱,人民不乐使用,“自是钱货不行”[26]。从190年开始一直到495年,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铸太和五铢钱止,三百年间,布帛谷物代替了金属货币成为物价尺度和交换手段。出门走路都要带着布帛作为路费。

  北朝时期,城市自然还是存在的。北朝后期的洛阳,依据《洛阳伽蓝记》的描写,商业交换频繁,经济生活相当繁荣。但这样的城市是不多的。从性质方面来看,北朝时的城邑,一般只是些比较大的坞堡,谈不上经济意义。如魏世宗时元燮任华州刺史,他上疏说华州州治所在的地方,原叫作李潤堡,处在山冈之上,吃水要到山下去取,往返数里。这是一段很好的材料。这时已是北朝后期,社会经济逐渐恢复,而华州的州治只是一个中世纪的堡垒,而不是一个经济城市[27]。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城市已不象战国秦汉时期的城市。战国秦汉时期的城市,有着繁荣的城市经济生活,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地区的经济中心,它的经济势力可以操纵一个广大地区的农村经济生活和农民的命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城市只不过是一个地方政府的所在地或一个军事要地。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全国通行的金属货币不见了,像晁错所描写的“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和大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的社会经济现象也不见了。所见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更加自然经济化。

  这里所说的由“城市到乡村”的变化,是就北朝的情况说,南朝的社会当另作别论。

  ②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从身分上看,战国秦汉时代的劳动人民主要的有两种人,一是编户齐民,即自由民,一是奴隶。战国秦汉劳动人民身分的转化,主要的形式也就是从自由编户齐民转化为奴隶,或由奴隶转化为自由编户齐民。

  魏晋南北朝就不同了。魏晋南北朝也有自由民、奴隶,但劳动人民的身分,突出的是依附民,既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民,是半自由的。依附民有各种名称,主要的是部曲、客。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人民身分的转化,不是象战国秦汉自由民转化为奴隶,奴隶转化为自由民,而是向中间趋,自由民和奴隶都向部曲、客依附民上转化。

  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这种转变的出现,是在两汉之际开始的。王莽改天下良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王田是失败了,改奴婢曰私属却留下深刻的影响。东汉部曲、客这个依附民阶级逐步发展起来,和奴隶改为私属是有联系的。

  东汉以前已有客,那时客多称宾客,和主人是敌体,是自由人。东汉以前也有部曲,是军队里的一种编制。部曲、客向依附关系发展是东汉以后的事。东汉初年,马援带领他的部曲、客在北地,在上林苑屯田,已带有依附性质。东汉后期富商大贾,豪族名家往往是“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徒附、千室,多半是依附民[28]。

  三国战乱时期,五胡十六国时期,小农无法生活,向豪族大姓依附情况极盛。正象公孙渊的臣下对魏明帝的上书中所说,“仕于家者,二世则主之,三世则君之”[29],投靠豪族大姓的农民,不久便成了豪族大姓的部曲、客。逃难到江南的,也多作了豪族的田客。《南齐书·州郡志》载:“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魏晋南北朝时期,奴婢的解放,有的是直接解放为平民,但多数是解放为部曲、客,仍属于原主人。北周武帝有个诏书,解放被抄略为奴隶的,规定放免以后,“所在附籍,一同民伍”。同时并说:“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30]直到唐代,在法典上仍然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31]。

  两汉的编户齐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身分上也有降低。曹魏时屯田客是在兵法部勒下进行生产的。他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受的强制性就被汉代的编户齐民强。晋行占田、课田制,解除了屯田客所受的兵法部勒约束。北朝行均田制,吸收了占田、课田制的一家一户为单位,也吸收了屯田制中的加强管制。北朝均田制下的农民身分也比汉代编户齐民为低。

  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土地兼并是战国秦汉社会问题的集中表现。官僚、地主、大商人都贪婪的吸食农民的土地,小农在国家租税徭役的压迫和商人地主的的剥削下,不断地破产而失掉土地,土地集中在大商人、官僚、地主手里。土地问题是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集中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力的争夺超过了土地兼并。由于人口减少,土地荒芜等原因,劳动力的取得和保有成为最主要的东西。有了户口,就有了一切,有了财富,有了武力,有了政治地位和权力。正象马克思论述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的权力时所说的:“封建领主的权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摺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32]

  人口的争夺,充满魏晋南北朝史籍。

  董卓之乱以前,世家豪族有依附人口,但他的依附人口还没有免除国家徭役租赋的特权。董卓乱后,东汉统一政权垮台,世家豪族势力强大,他下面的依附人口,就不再向国家出租赋,服徭役。如《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载“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俠,宾客千余家。……前后未尝给徭。”又如《三国志·魏志·贾逵传》载“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但是他们这些特权,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承认,曹操就曾对此狠加打击。曹魏末年,在司马氏的专权下,“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之,贵势之家,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世家豪族庇护下的依附人口才正式免除对国家的租赋徭役负担。西晋正式规定公卿官僚可以依品级荫人以为衣食客和佃客。依附人口免除租赋徭役取得法律上的明文规定。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中,国家和豪族大地主之间展开了人口的争夺。劳动人民为了逃避徭役负担,大量向豪族下面逃,去作豪族的依附人口。如《魏书·食货志》载:“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北齐时,“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户口租调,十亡六、七。”[33]国家也作种种规定,把劳动力从豪族大姓之家拉回来。国家所采取的最重要的办法,是整理户籍。南北朝时期,南北的政府遇到有为的皇帝或能臣时,都抓户籍整理。如北周武帝为了和豪族大地主争夺户口劳动力,制定法律,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34]北朝是实行均田制的。实行均田的目的,主要的也是和豪族争夺人口,不是争夺土地。当时人评论均田制的好处时,总是从户口增加,租赋得到减轻方面来提的。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法的同时,又实行三长制。三长制就是为了配合均田制限制人口逃亡来和豪族争夺人口。

  ④由民流到地著。流民问题是汉代的严重问题。从西汉文帝时起到东汉后期,流民一直不断。汉武帝时,有一时期流民多到二百万。流民的出现,是当时生产关系的必然结果,只要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商人奴隶主就必然要兼并农民,农民失掉土地就必然流亡。

  如何使流民回到土地上来呢?只有地著,而要地著,就要靠经济外的强制。在文帝时,贾谊、晁错都提出地著。贾谊建议“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晁错也提出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晁错提出地著,正说明当时农民不地著。

  地著问题魏晋南北朝才解决。曹操的屯田是地著的最鲜明的开端。曹操屯田,以兵法部勒的办法,把屯田客强制地安排在农田进行生产。均田制也有强制的规定。魏晋南北朝的部曲、客等既是依附性的,半自由的,不能离开主人,他们被安排在农业生产上,也就不能离开土地。

  以上这四方面的变化——由城市到农村,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和由民流到地著,是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化。如果认为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是有这些变化,就不能不考虑汉魏之际的这种变化是中国社会由古代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化。

  我对中国古代分期问题的看法,由于水平低,一定有许多错误。发言稿写的仓卒,很不充实,很不周严。希望指正。

注释:

[1]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

[2]见《左传》隐公六年。

[3]1882年12月22日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信,见纽约国际出版社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通讯选集》。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章《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

[5]《史记·货殖列传》。

[6]《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襄阳记》。

[7]《汉书·食货志》。

[8]《汉书·董仲舒传》。

[9]见纽约国际出版社英文本《马克思恩格斯通讯选集》。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章《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

[11]参看《汉书·食货志》。

[12]《孟子·滕文公上》。

[13]《荀子·王制篇》。

[14]《潜夫论·浮侈篇》,见《后汉书》49《王符传》。

[15]均见《昌言·损益篇》,见《后汉书》49《仲长统传》。

[16]参看《三国志·魏志》的《张绣传》、《杜恕传》、《蒋济传》、《陈群传》等。

[17]《三国志·吴志·朱治传》注因《江表传》。

[18][19]《昌言·损益篇》,见《后汉书·仲长统传》。

[20]《晋书·食货志》。

[21]《三国志·魏志·董卓传》。

[22]《晋书·傅玄传》。

[23]《晋书·孙楚传》附《孙绰传》。

[24]《晋书·刘曜载记》。

[25]《晋书·愍帝纪》。

[26]《三国志·魏志·董卓传》。

[27]《魏书·安定王休传》附子燮传。

[28]引句是仲长统《昌言》里的话,见《后汉书·仲长统传》。

[29]《三国志·魏志·公孙度传》。

[30]《周书·武帝纪下》。

[31]《唐律·盗贼律》疏议。

[3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

[33](《隋书·食货志》)

[34](《隋书·刑法志》)

(1978年10月在长春中国古代社会分期会上的发言稿)
原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