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辨析

赵 瑛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大学法学院)

  《明夷待访录·原君》中,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振聋发聩。黄宗羲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的卢梭”,其思想在近代中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之辨

  “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中,对于“天下”与“君”之所指,学者向来无太大争议,大都认为“天下”即指“天下之民”,是封建帝国辖域之内的民众;“君”即封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君主。学者们的主要分歧集中在对“主”、“客”这一对关键词的理解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一说“主”意即“主人”,“客”意即“客人”。俞荣根先生就持此观点,认为“黄宗羲的这种‘主客'论讲的是主人和客人的关系”,“是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观念所生发出来的主客关系,意为天下是万民的天下,不是君主一人的天下,君主不过是万民请来的客人,不能反客为主,窃天下为已有,而应以万民之生死为职志”。另一说认为“主”相当于“地主”,“客”意指“佃客”。“‘客'应诠释为‘佃客',‘主'应诠释为‘封建土地制的地主'。君主的职责就是为天下人民服务,是人民的佃客”,而非指客人的意思。此两说尤其是前说颇具代表性。但从另一角度出发,我提出略有不同之看法。

  《辞海》中对“主”一词之释共有十二义之多,其中第二义就是俞荣根先生所采之相对于宾客的“主人”一义,但此义中“主”一词也与“奴、仆”相对,所以单采与宾客相对之义似稍有不妥(见《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若采其中第五义“根本”似更符合黄宗羲此说的原义。在《说文解字注》中,对“客”一词的词源作了这样的阐释:“客,寄也。字从各”,“故自此託彼曰客。引伸之曰宾客”。可见,俞先生所采之“宾客”一义乃其引申义,其本义则应是“寄”,即“自此託彼”。所以,“主”应解为“根本”,“天下为主”意即“天下之人是根本”,天下之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和来源,在国家、的治理中居于主要的地位。“君为客”意即“君主只是由于天下之人的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在国家的治理中只是以人民之意为根本的具体行政措施的施行者而已,只能居于次要的地位。君的权力来源是“天下之人”,则“天下之人”理所应当地占有主动、支配的权力,是君的服务对象和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君”在此情况之下是从动的,是服务者,也即现代意义上所说的“公仆”。这就意味者“主”、“客”两者的地位是有极大差别的,前者的根本地位不容置疑,如果颠倒了两者之主次关系,也就会导致“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的后果。

二、“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之析

  任何思想的发展都有其脉络可循,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也决非无本之木,而是有着自己的历史渊源。虽然在许多观点上黄宗羲对传统儒家的思想作了许多批判,但从根本上来说他的思想还是发轫于儒家这个根基的。传统儒家对于“君”与“民”的关系早就有经典的阐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可以视作黄宗羲这一思想的直接渊源。而稍后荀子所提出的“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是对君民关系的形象化的描述。到黄宗羲这里,对这些传统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发展,明确了“君”、“民”两者之间的根本与衍生、主要与次要的关系,而不再是使用“贵”、“轻”这类性质模糊的形容词,也不再使用表面形象,但事实上并无实质定性的比喻,而是用具有一定逻辑性的、定性明确的词汇确定了两者之间不容颠倒的关系。这一贡献是传统儒家“君”、“民”思想所未能够达到的高度,突破了传统儒家思想阐述问题流于经验主义、缺乏逻辑思辨的缺陷。从这点来说,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源于传统儒家思想,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儒家思想进行了大胆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君主观。具体分析一下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可以看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涵。首先,在“君”、“民”的相互关系中通过对“主”、“客”的相对界定承认了两者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同时也有利益的对立。他用“主”、“客”来界定两者之间事实上的矛盾;其次,“天下为主”强调了“天下”是根本,天下之人的利益是优先的,但因其数量巨大无法同时行使其权力而不发生冲突,因而需要找出能代表其利益的执行者,具体表现为君的存在。相互关系中“天下之民”居于无可置疑的主动地位,其利益是不可侵犯的;再次,“君为客”强调“君”居于次要地位,君是在保障民的利益这个前提下产生的。相互关系中“君”既然居于从动地位,那么假如君权被不当使用以致侵夺了天下之民的利益,也即君、民之间的地位本末倒置的话,根据君“客”、民“主”的原则,也就意味着“天下之民”有权依据自己的利益去更换“君”,以更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最后,既然君为“客”,那么就意味着君的存在目的要围绕着天下之民这个“主”而展开,也就是说君是为天下之民服务的,其存在的依据与最终目的都是天下之民的利益。因而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黄宗羲指出“凡君之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一语道破了君的真实地位和应然目的。

三、建立在“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基础上的政治法律观

  以“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为前提而建立的政治法律观也大大冲破了传统儒家思想的枷锁,成为具有启蒙意义的近代政治法律理论。

  依据“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原则,黄宗羲对社会现实中君权的滥用做了极为严厉的批判。黄宗羲的理论是这样建构起来的:首先,肯定了人性本各自私,建立一个人性论的基础;其次,人们为满足各自利益,就需要一个能以大家利益为先的君的出现;因为利益的主次就产生了“天下为主,君为客”;那些不能符合这一逻辑和理论要求的君主就成为万民之敌,成为天下之害。《原君》一篇中他指出现实情况是:“后之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这样的君事实上成为“天下之无地而安宁”的罪魁祸首。正是因为颠倒了“主”、“客”关系,无视天下之民利益的优先、主要地位,现实中的君主才会“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从而“为天下之大害”。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习惯于传统儒家君臣纲常理论的中国人而言无疑是振聋发聩的。

  另外,根据“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前提,推出“立君为天下”的结论。君主存在的前提是“天下之民”的利益,应该“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君对其权力的行使也要受到“天下为主”的制约,“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若君主无视这一准则,以己为主,天下为客,那就直接违背了黄宗羲所设定的“为君之道”,则“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只能落得众叛亲离的下场。当然“立君为天下”是推衍出来的结果,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现实中,并末信奉过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这一具有颠覆意义的前提原则,所以“立君为天下”也就成为一个乌托邦式的幻想。与西方启蒙思想相比,黄宗羲的思想前提虽然具有相似的人性本恶的假设,但完全缺乏“天赋人权”不可剥夺的支持,因而其实现也就成为空谈。

  最后,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为前提,黄宗羲描绘了“天下之法”的宏伟蓝图,强烈反对当时社会现实中被他视为“一家之法”的法律。因为“天下之法”是“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之法,而后世的君王“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以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抛却了天下万民这个根本,本末倒置,喧宾夺主地把自己一家一姓之利益视为首要,这样的法律是不为天下之民所承认的“非法之法”。这样的“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只能为害天下。以此黄宗羲得出结论,治与乱取决于“法”究竟是为“天下之民”这个本服务,还是为“君”这个末服务。“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提倡以法来保障天下之民的根本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提倡以“天下之法”来约束和限制君主,防止其将公权力转化为私权力,其思想的深度和可延伸度都是传统的法律思想所不能达到的。

原刊《华夏文化》2006年02期

发布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