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若璩《疏证》伪证考
——清代考据学存在多大问题的一次检验

  四、《疏证》伪证考略(下)

  (一)瀍水、孟津、驹骊问题

  《疏证》(第八十八,四库本第九十六):“《前汉志》河南郡谷成县,《注》曰:《禹贡》,瀍水出濳亭北。《后汉志》河南尹谷城县,瀍水出。《注》引《博物记》,‘出潛亭山’。至晋省谷城入河南县。故瀍水为河南所有。作孔《传》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此岂身为武帝博士者乎?抑出魏晋间,魏已并二县为一乎?实胡朏明教余云尔。或难余:河南安知其不指郡言?余则证以上文,伊出陆浑山,洛出上洛山,涧出渑池山,皆县也,何独朏出而郡乎?殆与黄子鸿金城指县言相似,皆左袒伪《书》者。胡朏明又曰:菏泽在定陶,而《传》云在湖陵。伊水出卢氏,而云出陆浑。涧水出新安,而云出渑池。横尾山北去淮二百余里,而云淮水经陪尾。江水南去衡山五六百里,而云衡山江所径。决非武帝博士,具见图籍者之言也。至孟津,移其名于河之南,东汉安帝时始然。而《传》云在洛北。是则吾友百诗教余云尔。某不敢讳也。”

  按“瀍水问题”的关键是:由于晋代“省谷城(县)入河南县”,故瀍水在晋“为河南(县)所有”;由于“作孔《传》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所以他不是武帝博士,而是魏晋间人。这一条“证据”由梅鷟(《尚书考异》)提出,阎若璩却说是“实胡(渭)朏明教余云尔”。故这一条也是剽窃。胡渭《禹贡锥指·卷八》提到“汉置谷城县。魏省入河南县。”胡渭所云查无实据,故阎氏作出“修正”,将谷城县省入河南县的时间由魏(三国时期)推后到晋(至晋省谷城入河南县)。他的依据大约是:《晋书·地理志》河南郡下无谷城县。

  这里存在一条不容忽视的相反证据。郭璞注《山海经》(中次六经)提到谷城县(今谷水出谷阳谷东北,至谷城县入洛河)。这表明谷城县在郭璞的时代仍然存在。郭璞(276~324)生当西晋(265~316)、东晋(317~420)之交,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十六)据此认为:“则晋犹有此县(谷城县),《晋志》脱”。并进一步认为谷城县“并入河南”的时间“盖在太康(280~289)后也”。郭璞注《山海经》早于《晋书》的成书二百余年(唐初房玄龄等人编写),故前者是更加可靠的史料。

  郭璞注《尔雅》引及《古文尚书》和《孔传》。皇甫谧(215~282)撰《帝王世纪》多处引《古文尚书》和《孔传》内容。太康之后皇甫谧已经故去。也就是说,在“西晋省(谷城县)并入河南”之前,《古文尚书》已经存在。因此,“作伪者”没有“作案时间”。如果《孔传》“瀍出河南北山”一条不是“作伪”结果,还有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1)《孔传》的注释错误;(2)《孔传》“河南”指河南郡。这两种情况均与文献真伪无关。由于在逻辑上无法排除这两种情况的可能存在,又由于存在不容忽视的相反证据,因此这一条“证据”的或然性很高,不能构成确凿的证伪依据。安国作《孔传》当在临淮太守任上,此时已经没有“具见图籍”的条件。因此出现的注释错误与文献真伪无关。

  阎若璩撰《四书释地》,胡渭撰《禹贡锥指》,二人都是编修《大清一统志》的主要参与者,博观天下郡国书,是后人公认“精于地理之学”的大师,于“山川形势,州郡沿革,了若指掌”。他们不可能看不到郭璞注《山海经》提到“谷城县”的相反证据。结论只有一个,就是他们有意识隐瞒了相反证据的存在,将一个或然性很高的“间接证据”包装成为确凿证据。如此“证伪”已经堕落为居心叵测的伪证炮制。

  关于《武成》和《孔传》“孟津问题”,《疏证》用两千余字专门论述,不遗余力强辩孟津原在黄河北岸,以此证明《武成》和《孔传》都是魏晋间的伪作。杨宽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见解更加合理:“清代学者如阎若璩等人,都说孟(盟)津原在河北,到东汉以后才迁到河南。其实津是个渡口,应包括河北河南两方面的渡口。”[64]阎氏如此强辩,也是炮制伪证、死缠烂打的招术。

  朱彝尊“驹丽”问题比较简单。《书序》“成王既伐东夷,肃慎来贺,……作《贿肃慎之命》”,《孔传》注:“海东诸夷驹丽、扶馀、馯貊之属,武王克商,皆通道焉。成王即政而叛,王伐而服之,故肃慎氏来贺”。朱彝尊认为:“考《周书·王会》篇,北有稷愼东则濊良而已,此时未必即有驹骊、扶余之名,且驹骊主朱蒙以汉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国号,载《东国史略》,安国承诏作书传时,恐驹骊扶余尚未通于上国,况武王克商之日乎。”[65]按《汉书·武帝纪》(元封三年):“朝鲜斩其王右渠降,以其地为乐浪、临屯、玄菟、真番郡。”《汉书·地理志》记“武帝元封四年”设(开)玄菟郡,下属三县有高句骊县。县名由高句骊族而来,也就是说族名更要早于县名。元封四年(前107)距巫蛊事起(前92)还有16年,孔安国在世。因此,他注《书序》提到“驹丽”不存在作伪问题。

  朱彝尊(1629~1709)也是清代考据学大师,所著《经义考》300卷有多少这样水平的考据?到此,纪昀《四库提要·尚书正义》提到三条地理方面“灼然可据”的作伪证据,实际上都是“灼然不可据”。纪昀到底怎么回事?参与《古文尚书》“证伪”的清代考据学家还有不少,个个都是响当当的角色,他们所有考据都是这种水平?还是只在遇到《古文尚书》才犯迷糊?理会不得。

  (二)孔注《论语》《尚书》比较

  纪昀《四库提要·尚书正义》一共提到四条作伪证据。除上面已经讨论过的三条地理方面的证据外,第四条由阎氏提出:“若璩则攻其注《泰誓》‘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与所注《论语》相反。又安国传有《汤誓》,而注《论语》‘予小子履’一节,乃以为《墨子》所引《汤誓》之文。……皆证佐分明,更无疑义。”钱穆先生曾批评毛奇龄《古文尚书冤词》对《疏证》的驳难“非要点”:“此谓乘瑕蹈隙,避坚攻脆,乃兵家之诡谲,非辩难之正宗。”[66]为避免此类批评,我在本文主要选择《疏证》中最关键的问题,避脆攻坚,折其锋锷。阎氏这一条证据与上面已经讨论过的三条地理方面的证据一样,不仅被纪昀《四库提要》特别提出,而且至今为止一直是经常被人们提到的重要“铁证”之一。因此有必要作正面讨论。

  《疏证》(第十九):“汉传《论语》有三家:一鲁论,一齐论,一古论。古论出自孔子壁中,博士孔安国为之训解,马融、郑康成注皆本之。《艺文志》所云二十一篇,有两子张是也。魏何晏集解《论语》中有‘孔子曰’者,即安国之辞。余尝取孔注《论语》与孔传《尚书》相对校之。如‘予小子履敢用玄牡’三句,孔曰:‘履,殷汤名。此伐桀告天之文。殷家尚白,未变夏礼,故用玄牡。皇大后,君也。大,大君;帝,谓天帝也。《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朕躬有罪,无以万方’四句,孔曰:‘无以万方,万方不与也。万方有罪,我身之过。’‘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二句,孔曰:‘亲而不贤不忠,则诛之,管蔡是也。仁人谓箕子、微子,来则用之。’‘所重民食丧祭’一句,孔曰:‘重民,国之本也;重食,民之命也。重丧,所以尽哀;重祭,所以致敬。’与今安国传《汤诰》《泰誓》《武成》语绝不类。安国亲得古文二十五篇,中有《汤浩》《泰誓》《武成》,岂有注《论语》时遇引及此三篇者,而不曰出逸《书》某篇者乎?且‘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孔则曰:‘此《易·恒卦》之辞。’‘南容三复白圭’,孔则曰:‘《诗》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云云。凡《论语》所引《易》《诗》之文,无不明其来历,何独至古文遂匿之而不言乎?将安国竟未见古文乎?据古文则‘予小子履’等语,正《汤诰》之文也。作《论语》者,亦引《汤诰》,而孔不曰‘此出《汤诰》’,或曰‘与《汤诰》小异’。而乃曰:‘《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何其自为乖剌至于如是其极乎?余是以知‘予小子履’一段必非真古文《汤诰》之文,盖断断也。又从来训故家于两书之辞相同者,皆各为诠释。虽小有同异,不至悬绝。今安国于《论语》‘周亲仁人’之文则引管、蔡、微、箕以释之。而周之才不如商,于《尚书》‘周亲仁人’之文则释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而商之才,又不如周,其相悬绝如是。是岂一人之手笔乎?且安国纵善忘,注《论语》时,至此独不忆及《泰誓》中篇有此文,而其上下语势皆盛称周之才而无贬辞乎?安国于裨谌、子产、臧武仲、齐桓公凡事涉《左传》者,无不篽缕陈之于《注》,何独至古文《泰誓》而若为不识其书者乎?余是以知晚出古文《泰誓》必非当时安国壁中之所得,又断断也。”

  《疏证》这一专题凡三千余字,上文是对主要问题的正面论述。其要点如下:(1)安国曾注《论语》。(2)阎氏“取孔注《论语》与孔传《尚书》相对校”,发现孔注《论语》“与今安国传《汤诰》《泰誓》《武成》语绝不类”。(3)因此“晚出古文”《汤诰》《泰誓》《武成》“必非当时安国壁中之所得”,换言之是后人伪造。这一条从证据到论证都十分精彩,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是《疏证》中最炫人心智的论证之一。阎氏此条“灵感”来自《论语注疏》(魏·何晏《集解》,宋·邢昺《疏》)中邢昺的两段说明。

  邢昺第一个说明是解释孔注《论语》为什么要说“《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的原因:“以其《尚书·汤誓》无此文,而《汤诰》有之,又与此小异,唯《墨子》引《汤誓》,其辞与此正同,故言之,所以证此为伐桀告天之文也。”邢昺是在作出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下面是他的三个比较对象:(1)《论语·尧曰》内容:“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2)《墨子·兼爱下》相关内容:“且不唯《禹誓》为然,虽《汤说》即亦犹是也。汤曰:‘惟予小子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3)《尚书·汤诰》相关内容:“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

  邢昺认为,相对来说三者间《论语》和《墨子》内容更加接近。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他认为孔安国在作了相同比较之后,于孔注《论语》中得出“《墨子》引《汤誓》(《墨子》原文是《汤说》),其辞若此”的结论。邢昺的比较和分析并非没有道理。这里本来风平浪静,没有什么问题。天有不测风云,忽一日,过来一位叫做阎若璩的人,他的专长就是“旁搜曲引,吹毛索瘢”。他立刻“发现问题”。但是,他在正面陈述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问题”出处,包括邢昺的比较过程,三个比较对象的异同关系,他绝口不提!而是反其道而行之:“据古文则‘予小子履’等语,正《汤诰》之文也。作《论语》者,亦引《汤诰》,而孔不曰‘此出《汤诰》’,或曰‘与《汤诰》小异’。而乃曰:‘《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何其自为乖剌至于如是其极乎?余是以知‘予小子履’一段必非真古文《汤诰》之文,盖断断也。”注意,《论语》和《墨子》都是“予小子履”,《汤诰》则是“肆台小子”,不是“予小子履”!这正是孔颖达所谓“鼓怒浪於平流,震惊飙於静树”,是明显的作弊。

  邢昺第二个说明是解释孔注《论语》与《泰誓》不同的原因:“案《周书·泰誓》云:‘虽有周亲,不如仁人。’是武王往伐纣次于河朔誓众之辞也。孔传云:‘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此文与彼正同。而孔注与此异者,盖孔意以彼为伐纣誓众之辞,此泛言周家政治之法,欲两通其义,故不同也。”阎氏在此的作弊手段,仍然是绝口不提邢昺的说明,并反其道而行之:“又从来训故家于两书之辞相同者,皆各为诠释。虽小有同异,不至悬绝。今安国于《论语》‘周亲仁人’之文则引管蔡、微箕以释之。而周之才不如商,于《尚书》‘周亲仁人’之文则释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而商之才,又不如周,其相悬绝如是。是岂一人之手笔乎?且安国纵善忘,注《论语》时,至此独不忆及《泰誓》中篇有此文,而其上下语势皆盛称周之才而无贬辞乎?”

  孔安国先注《论语》,后注《尚书》,后注比前注更加准确。孔注《论语》(亲而不贤不忠则诛之,管、蔡是也。仁人,谓箕子、微子。来则用之)一语中并不含有阎氏所谓“周之才不如商”的意思。因此,两个注语间不存在含义的“悬绝”关系。这种随文就注小有抵牾的现象不足为奇,前面提到《疏证》本身也存在遗忘疏漏问题。从逻辑上说,两个注语之间略有不同的现象与是否作伪没有关系。再者,何晏《论语集解·序》讲得很清楚:“今集诸家(孔安国、包咸、周氏、马融、郑玄、陈群、王肃、周生烈等)之善,记其姓名,有不安者颇为改易,名曰《论语集解》”。也就是说,何晏集解《论语》并非对诸家注的原文照录,而是有所取舍。这个取舍和“颇为改易”过程的存在,进一步削弱了阎氏证据的证明力。

  下面是《论语注疏》中何晏《论语集解》的内容:“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历数,谓列次也。)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包曰:允,信也。困,极也。永,长也。言为政信执其中则能穷极四海,天禄所以长终。)舜亦以命禹。(孔曰:舜亦以尧命己之辞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孔曰:履,殷汤名。此伐桀告天之文。殷豕尚白,未变夏礼,故用玄牡。皇,大。后,君也。大,大君。帝,谓天帝也。《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有罪不敢赦。(包曰:顺天奉法,有罪者不敢擅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言桀居帝臣之位,罪过不可隐蔽。以其简在天心故。)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孔曰:无以万方,万方不与也。万方有罪,我身之过。)周有大赉,善人是富。(周,周家。赉,赐也。言周家受天大赐,富於善人,‘有乱臣十人’是也。)‘虽有周亲,不如仁人。(孔曰:亲而不贤不忠则诛之,管、蔡是也。仁人,谓箕子、微子。来则用之。)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包曰:权,秤也。量,斗斛。)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所重:民,食,丧,祭。(孔曰:重民,国之本也。重食,民之命也。重丧,所以尽哀。重祭,所以致敬)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孔曰:言政教公平则民说矣。凡此,二帝三王所以治也,故传以示後世)。”

  上面的正文是《论语》内容,括号中是何晏《集解》内容。阎氏故意忽略的部分是“周有大赉,善人是富”及其后面的注文。《尚书·武成》(古文):“散鹿台之财,发鉅桥之粟。大赉于四海,而万姓悦服。”孔传注此句曰:“施舍已债,救乏周无,所谓‘周有大赉’,天下皆悦仁服德。”这正是孔安国先注《论语》,后传《尚书》的结果。《武成》后文“崇德报功”与“善人是富”相呼应,表明《论语》“周有大赉,善人是富”是在概述《武成》内容。《尚书正义·武成》孔颖达《疏》对此的解释是:“孔安国解《尧曰》之篇,有二帝三王之事,‘周有大赉’正指此事,故言‘所谓’也。”

  再来比较下面的内容:孔注《论语》(所重民食丧祭)曰:“重民,国之本也。重食,民之命也。重丧,所以尽哀。重祭,所以致敬。”孔注《武成》(重民五教,惟食丧祭)曰:“所重在民及五常之教。民以食为命,丧礼笃亲爱,祭祀崇孝养,皆圣王所重。”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呼应关系。怎么能说是“绝不类”呢?有必要强调指出,阎氏在三千余字的专题论述中,完整引录上面孔注《论语》内容,对于孔注《武成》内容则只字不提。也就是说,他在行文中“假装”作了完整比较,实际上他把对自己结论不利的内容“忽略”掉了,然后给出一个好像很合理实际上不能成立的结论。换言之,他在论证过程中剥夺了阅读者自行比较的条件。除非有人想去翻阅原文。这在当时不太方便。

  在“周有大赉,善人是富”和“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之间,注曰:“周,周家。赉,赐也。言周家受天大赐,富於善人,‘有乱臣十人’是也”。这一条注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既注解了前文,又关照了后文。“有乱臣十人”是《泰誓》(古文)中的语句,“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也是。二者在《泰誓》原文中前后关联:“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由此可以基本确认,这一段文字的注释者读到过《古文尚书·泰誓》。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可以基本确认”这一段文字的注释者读到过《古文尚书·泰誓》的理由。《论语·泰伯》提到:“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但这句话的意思及其前后文与“周有大赉,善人是富”没有直接关系。在没有看到《古文尚书·泰誓》原文的情况下,注释者碰巧将其引到这里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但微乎其微。《左传》“乱臣十人”两见(襄28、昭24),但没有“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一语。因此,碰巧引过来的可能性更加微乎其微。

  第二,这一段文字的注释者是谁。何晏《论语集解·序》:“今集诸家之善者,记其姓名,有不安者,颇为改易,名曰《论语集解》。”后文提到具体的注释者共有五人(孙邕、郑冲、曹羲、荀顗、何晏)。刑昺《论语疏》:“此五人共上此《论语集解》也”。《晋书·郑冲传》:“冲与孙邕、曹羲、荀顗、何晏等共集《论语》诸家训注之善者,记其姓名,因从其义,有不安者,辄改易之,名曰:《论语集解》,正始中成,奏之魏朝,于今传焉。”《论语集解》汇集以往诸家注解,经过选择和改易编撰而成。由何晏主持编撰,郑冲等四人参加,共同完成于正始年间(241~249)。刑昺《论语疏》:“颇为改易者,言诸家之善则存而不改,其不善者颇多为改易之。注首不言包曰、马曰,及诸家说下言一曰者,皆是何氏自下已言、改易先儒者也。”

  由此推测,上述一段注释的来历有两种可能。一是被改易的旧注。上面所引一整段《论语集解》中共有十二条注文,孔安国(孔曰)六条、包咸(包曰)三条、无名注三条。如果是被改易的旧注,是孔注的可能性很大。二是何晏等五人“自下已言”。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说明《古文尚书·泰誓》在此前早已流传于世。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何晏等五人应读到过《古文尚书·泰誓》,其中包括郑冲。这就呼应了《尚书正义·尧典》孔颖达《疏》引《晋书》关于《古文尚书》传授情况的记载:“晋太保公郑冲以古文授扶风苏愉,愉字休预。预授天水梁柳,字洪季,即谧之外弟也。季授城阳臧曹,字彦始。始授郡守子汝南梅赜,字仲真,又为豫章内史,遂於前晋奏上其书而施行焉。”

  《论语集解》的开始编撰有可能略早于魏正始年间(241~249),《古文尚书》的开始流传也应略早于此。也就是说,这一条证据还可以为王肃(195~256)注《尚书》时见到孔传《古文尚书》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因此,这是一条有关《古文尚书》早期流传情况十分重要的间接证据。这条证据如果被“发现”,不仅《疏证》第十九条三千余字的全部论证会因此失去意义、他的“品质问题”会有所暴露,还会对《疏证》全书的合理性构成威胁。所以他绝口不提,讳莫如深。综上所述,阎若璩这一著名证据不但不像纪昀所说“皆证佐分明,更无疑义”,反而是一条经过一系列作弊步骤强行提出的伪证。其提出条件非常勉强,但炮制的水平相当高超。这个作弊过程恰可体现“旁搜曲引,吹毛索瘢,锻炼成狱”的准确含义,同时也体现了此人内心十分阴暗的一面。

  (三)血流漂杵与孟子不信《书》

  《疏证》(第一百十九)用两千余字专论《武成》“血流漂杵”问题。主要论题有二:一是阐释和肯定孟子对《武成》“血流漂杵”的否定:“孟子欲并《书》废之,洵为有见。……而孟之疑《书》废《书》者,确也。”二是证明《武成》“血流漂杵”是后人“作伪”:“‘而何其血之流杵也’,此《孟子》语,似当日《书》辞仅‘血流杵’三字,未必增有‘漂’字。只缘赵歧注云尔。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

  《孟子·尽心下》:“孟子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孟子所谓“仁人无敌于天下”,是他的主观尺度。他用自己主观尺度去评价和取舍《武成》内容,于是有“以至仁伐至不仁,何其血之流杵”的批评。以这种原则取舍《武成》内容,合其意者仅有“二三策而已”。也就是说,孟子对《武成》所记史实的态度,是合于自己主观尺度者,则信之,取之;否则,便不取,不信。“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一语表明,他对整部《尚书》全都采用相同的取舍尺度。

  这是一种非常要不得的治学态度。孟子这段话很重要,准确体现了《孟子》一书的论说主旨和学术风格。可以从两个方面评价孟子:作为道义论说者,他词锋犀利,神采飞扬;作为史家,他非常蹩脚。他的这个特征,不妨叫做“孟子风格”。在近世有关疑古的言论中,孟子“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时常被提到,人们引用这段话的意思是:战国时伟大的孟子已经对《尚书》作为史料的真实性有所怀疑,以此将亚圣孟子作为疑古派“科学的”怀疑精神的先驱者。这是对这段话含义的严重误解。孟子的意思是:凡不符合我所崇尚的道理,爱谁谁,我一概不信。在阎若璩,是故意误解。在近世引用“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者,至少大多数是真的误解。同为误解,前者缘于佞,后者缘于愚。非愚即佞。

  《孟子》“而何其血之流杵也”不是以引文方式提出,而是以设问方式非难《武成》篇中的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其言语与原文有所不同是很正常的现象。“血流杵”与“血流漂杵”,当然后者更加完整,更可能是原文。阎氏自己十分清楚,他关于“似当日《书》辞仅‘血流杵’三字,未必增有‘漂’字”的推测,其道理很不充分。所以他用“似”和“未必”加以修饰。“似”是好像和可能的意思,“未必”是不一定的意思。但是,“只缘赵歧注云尔”却是一个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确定性很强的推断。赵歧(约103~201)于东汉末期注《孟子》提到“血流漂杵”。阎氏认为:“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他的意思是说,由于《古文尚书·武成》“血流漂杵”与赵歧注《孟子》的语句相同,因此证明《古文尚书·武成》是在赵歧之后抄袭赵歧。

  从逻辑上说,“似”和“未必”绝对不可以推导出“只缘”性质的结论。也就是说,“只缘赵歧注云尔”是一个根本无法成立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恰恰是后面“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的判断前提。前提不能成立,后面的判断也就没有了着落。不仅如此,比较“血流杵”与“血流漂杵”的语句完整情况,孟子时《武成》原文实际上更可能是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更可能是赵歧在注《孟子》时提到了《武成》原文:“孟子言……何乃至于血流漂杵乎”。第一,对于《古文尚书》真伪问题,这是一个或然性很高的间接证据。第二,如果从不抱任何偏见的客观角度进行判断,这个证据不但不支持阎若璩的证伪,反而对他很不利。

  他改变这种局面,将证据的性质颠倒过来,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或然性间接证据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确定性直接证据,靠的是玩弄语言把戏:用话把人绕进去。以此种方式“攻二十五篇”,当然会“节节皆迎刃而解”。这正是前面提到深文周纳的笔墨功夫。《疏证》(第一百二十)提到,有人向他请教:“子于考证之学,洵可为工矣,其指要亦可得闻乎?”他的回答是:“不越乎以虚证实,以实证虚而已”。他的话十分重要,因为《疏证》全书缺少的恰恰是“以实证实”,也就是硬碰硬的证据和证明。

  《疏证》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质量问题,二是论证的逻辑问题。也就是说,搞清《疏证》“伪证”问题的一半工作,需要用逻辑学来解决。阎若璩对于梅鷟的《尚书》证伪评价不高:“读之殊武断(《疏证》第一百十九)”。比较梅氏《尚书谱》、《尚书考异》和阎氏《疏证》内容,前者的“武断”之处在于不加修饰直接提出许多没有什么道理的“证据”,后者则凭借语言把戏大大提高了前者取信于人的程度。前者是“诬告”,后者是“巧诋”。后者对前者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剽窃,还作了一番“点石成金”的深加工。

  用李泽厚先生的话说,这是两千年“佞人文化”酷吏传统的“积淀”。其结果是在清代考据学的盐碱地里茁壮生长一片奇花异草。在从逻辑学(形式逻辑)角度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可以充分领略这位诡辩大师的风采:他怎么用三言两语就挖出一个逻辑陷阱,怎么让人掉进坑里还要“拍案叫绝”,还要说他的研究如何“精密”,如何“科学”,如何“不可推翻”。至于掉进坑里为什么会感到舒舒服服,怎么才能尽情享受打倒神圣呵佛骂祖的革命豪情和思想解放,那是坑里人自己的事情。

  (四)太甲稽首,伊尹称字

  《疏证》(第六十一):“君前臣名,礼也。虽周公以亲则叔父,尊则师保,亦自名于王前,曰‘予旦’,召公亦名之,为‘旦曰’;断未有敢自称其字者。或君于臣,字而不名,所以示敬。如‘王若曰父义和’之类,亦未多见。何晚出《书》所载太甲既稽首于伊尹矣,伊尹又屡自称其字于太甲,岂不君臣交相失乎?君之失,缘误仿《洛诰》;臣之失,则缘误仿《缁衣》。何者?《缁衣》两引《咸有一德》,一曰‘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一曰‘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此篇郑康成《序》书在《汤诰》后,咎单作《明居》前。马迁亦亲受逸《书》者,即系于成汤《纪》内,是必于太甲无涉矣。康成注《书序》于《咸有一德》下云:‘伊陟臣扈曰’,此颇不可晓。要王肃《注》云:‘言君臣皆有一德’,是必当时臣工赞美汤君臣之辞,故君则号,臣则字,不必作于汤前。伪作者止见《书序》为‘伊尹作《咸有一德》’,遂将《缁衣》所引尽窜入于其口,又撰其辞于前曰‘惟尹躬克左右厥辟宅师’,喋喋称字不已,不大可嗤乎?或曰:然则伊尹宜曷称?曰称‘朕’,《孟子》‘朕载自亳’是也;称‘予’,‘予不狎于不顺’是也;称‘臣’,若召公‘予小臣’是也;称挚,若周公‘予旦’是也。至于称字,乌乎敢?”

  这一条先提到两种制度:“君前臣名”和“君于臣,字而不名”。然后指出《古文尚书》内容(证据一:“太甲稽首于伊尹”在《太甲中》,证据二:“伊尹自称其字于太甲”在《咸有一德》和《太甲上》)与这两种制度不符,不符的原因是伪造时“误仿”《洛诰》和《缁衣》。“父前子名,君前臣名(《礼记·曲礼上》)”的制度与“幼名冠字(《礼记·檀弓上》)”之礼相表里。《礼记·檀弓上》明确提到“幼名冠字”是周代礼制(周道也)。也就是说,在商代初期,这种礼制很可能还没有出现。“君于臣,字而不名”出自《说苑·臣术》伊尹与商汤一段对话。这样的小故事战国中晚期编了不少,禹涝汤旱、伊庖吕屠一类,《说苑》搜集最多。讲故事可以,当真事殊为不妥。如此“学问”清代也不多见。

  阎氏指控“伊尹称字”的“灵感”来自《尚书正义·太甲上》孔《疏》下述内容:“《孙武兵书》及《吕氏春秋》皆云伊尹名挚,则‘尹’非名也。今自称‘尹’者,盖汤得之,使尹正天下,故号曰‘伊尹’;人既呼之为‘尹’,故亦以‘尹’自称。礼法君前臣名,不称名者,古人质直,不可以後代之礼约之。”这里本来没有什么大问题,孔颖达拘于君臣尊卑之礼提出问题并作了解释。这位盛世鸿儒怎么也不会想到,如此寥寥数语,会在一千年后给一位叫做阎若璩的考据大师提供了“整材料”的“重磅炸弹”。这是孔颖达十分反感的事情,他所谓“非险而更为险,无义而更生义”,所谓“鼓怒浪於平流,震惊飙於静树”。说白了就是无事生非。

  称伊尹为“伊挚”,见于《墨子·尚贤中》《孙子兵法·用间》《楚辞·天问》等书。这些文献出现较晚,不足为据。除《史记·殷本纪》“伊尹名阿衡”外,先秦文献并没有明确提到伊尹何名何字。因此,不存在“尹”是伊尹之字的可靠证据。郑玄注《书序》于《咸有一德》云:“伊陟臣扈曰”,出自《尚书·君奭》(今文)周公对君奭的训词:“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伊陟是伊尹的儿子。伊尹何名何字与此无关。

  《疏证》(第三十一):“二十五篇之《书》其最背理者,在太甲稽首于伊尹”,后文提到:“今既证太甲稽首之不然”,说明《疏证》此前已论证过这个问题。考《疏证》全书并无相关论证。而在此条(第三十一)之前,有三条阙文(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所谓“今既证”云云,是刚作过论证的意思。《疏证》目录第二十八条的题目是:“言太甲不得稽首于伊尹为误仿《洛诰》”。故阎氏“证太甲稽首之不然”当在第二十八条。按《洛诰》(今文)中有周成王对周公“拜手稽首”之事。即使深文周纳,也是为了取信于人。阎氏主动删掉这部分内容是因为“误仿”之说过于牵强。这是佞人笔墨的锻炼过程。

  成王之于周公,太甲之于伊尹,二者情况十分接近;周公和伊尹都是长辈,都是主持国政的重臣;伊尹相成汤灭夏立商,辅佐四代五王,其地位之尊,身份之重,要超过周公。殷墟卜辞记伊尹与成汤并祀(《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可见其地位之重要。也就是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君而稽首于臣”(太甲稽首于伊尹和成王稽首于周公)合情合理,不足为怪。由于“太甲稽首于伊尹”和“伊尹称字于太甲”两条指控都不能成立,不能构成有效的“作伪”证据,也就不存在“误仿”问题。换句话说,指控不能成立,“误仿”作为“作伪”事实也就失去依据。阎氏反过来用“误仿”作为指控的依据,已属典型的“循环论证”。

  上面说过,阎氏此条“灵感”来自《尚书正义》。我曾奇怪,《尚书正义》本有“言君臣皆有纯一之德”注语,他为什么不用?细看恍然而悟。原来这是《孔传》内容。这是他立此一说捉襟见肘之处,注语眼前就有,但不能用。不用又不能实现“震惊飙於静树”的效果。我于是查找阎氏所引“王肃《注》”的出处,《尚书正义》没有,《三国志》本传没有,最后在《史记·殷本纪》“书缝中”找到,是裴骃《集解》所引。前面引文“然则伊尹宜曷称”以下,没有任何证明意义。亦见翻检之功。《疏证》类似内容很多,这是拿“学问”当手电筒晃人眼睛。钱穆先生所谓“自炫博辨”。

  阎氏“博极群书”,他当然知道“君前臣名”与“幼名冠字”的表里关系,《礼记·檀弓上》“周道也”亦在其视野之中,这些都不能影响他的工作热情。用《说苑》证殷商制度,纯属无赖行径。前面已经删掉“拜手稽首”的无根之论,仍留下一句在这一条中虚张声势。为什么?因为他心雄万夫,屡试不中,只此一途,志在必得。于是苦心孤诣,敷衍造说。在故纸堆中翻云覆雨,字里行间纵横短长。于“无字处精思独得”,“证据出入无方”。其学诚博,其智诚狡。如此这般,一代大师横空出世。《疏证》提到朋友当面夸奖(第六十八):“顷与子游,觉考核之学,今亦有密于古人处。”自谓“予笑而不敢答”。其炫耀自喜之态有些可笑,但让人实在笑不出来。这是因为中国文明为此人名满天下而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

  (五)虞廷十六字

  “虞廷十六字”(《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被宋儒奉为历圣相传的心法、道统,成为宋明理学中最重要的理论根据。因此,阎氏对此“辨伪”的影响颇大。至今时常有人提到。《疏证》(第三十一):“二十五篇之《书》其最背理者,在太甲稽首于伊尹;其精密绝伦者,在虞廷十六字。今既证太甲稽首之不然,而不能灭虞廷十六字为乌有,犹未足服信古文者之心也。余曰:此盖纯袭用《荀子》,而世举未之察也。《荀子·解蔽篇》:‘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云云,‘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唯明君子而后能知之。’此篇前又有‘精于道’、‘一于道’之语,遂隐括为四字,复续以《论语》‘允执厥中’以成十六字。伪古文盖如此。或曰:‘安知非《荀子》引用《大禹谟》之文邪?’余曰:合《荀子》前后篇读之,引‘无有作好’四句则冠以‘《书》曰’,引‘维齐非齐’一句则冠以‘《书》曰’,以及他所引书者十,皆然。甚至引‘弘覆乎,天若德裕,乃身则明’,冠以《康诰》。引‘独夫纣’则明冠以《泰誓》,以及《仲虺之诰》亦然。岂独引《大禹谟》而辄改,目为《道经》邪?予是以知‘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必真出古《道经》,而伪古文盖袭用,初非其能造语精密至此极也。”

  前面说过,“太甲稽首于伊尹”一节已被阎氏自行删掉。留在此处亦属虚张声势。很明显,这一条也是经过驳难后的调整。其主要内容是:(1)指出“十六字”是抄袭《荀子》。(2)有人对此提出驳难:“安知非《荀子》引用《大禹谟》之文”。(3)阎氏的反驳。反驳理由是:《荀子》引《书》均冠以“《书》曰”或篇名,“独引《大禹谟》”改为《道经》,所以是“伪古文”抄袭《荀子》所引《道经》。从逻辑上说,阎氏这一反驳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第二个类似情况(例外)——凡《荀子》引《书》均交待了(正确的)出处,唯独引《大禹谟》“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却说出自《道经》——只要有第二个例外(反证),其结论就不能成立。由驳难者提出的两个相反证据极有分量,却被他排除在正面论述之外。他在此使用的伎俩仍然是将相反证据(例外)“藏”在后面的按语中。

  《疏证》后文提到驳难者提出的相反证据:“按《荀子》引今文、古文《书》者十六,惟‘一人有庆,兆民赖之’作‘《传》曰’。‘《传》’疑‘《书》’字之讹。然《孟子》‘于《传》有之’亦指《书》言也。”(第三十一)这分明就是第二个例外(反证1)。首先,“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出自《尚书》今文篇章《吕刑》。其次,《荀子》此处虽然交待了出处,但却是一个错误的出处。阎氏对此的第一个辩解是指出《荀子》误《书》为《传》是讹误的结果。依据同一个判断规则,《荀子》误《大禹谟》为《道经》同样可能是讹误的结果!第二个辩解是指出“《孟子》‘于《传》有之’亦指《书》言也”,《传》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孟子》此处实为《荀子》之外的另一个例外。故阎氏两个辩解都属于毫无道理的狡辩。

  《荀子·王制》:“故周公南征而北国怨,曰:‘何独不来也!’东征而西国怨,曰:‘何独后我也!’”上文是《荀子》中又一个例外(反证2)。《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曰:臣闻七十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书》曰:‘汤一征,自葛始。’天下信之。‘东面而征,西夷怨;南面而征,北狄怨。曰:奚为后我?’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书》曰:‘徯我后,后来其苏。’”比较《孟子》内容可知,《荀子》上文是引《尚书》内容(实为古文篇章《仲虺之诰》),但没有交待出处,且叙事有误(张冠李戴:误商汤为周公)引文也与原文颇有出入(《尚书·仲虺之诰》:“乃葛伯仇饷,初征自葛,东征西夷怨,南征北狄怨;曰:‘奚独后予。’攸徂之民,室家相庆,曰:‘徯予后,后来其苏。’”)。由于两个相反证据的存在,不能排除《荀子》搞错了引文出处(包括引文内容的不准确)。因此,阎氏这一条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论证过程存在明显作弊行为,结论完全不能成立。

  《疏证》后文(第三十二)又提出另外一组“证据”:“‘人心’、‘道心’本出《荀子》,以窜入《大禹谟》,遂尊为经,久而忘其所自来矣。窃以古今若此类者颇多,如‘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之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列子》引《黄帝书》也。今见《老子》上篇‘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战国策》引《周书》也,亦见《老子》上篇,今孰不以为此老子语与?‘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出《淮南子·主术训》,而诸葛武侯引以戒其子,今遂为武侯语。‘胆欲大而心欲小,智欲圆而行欲方’亦出《淮南子·主术训》,而孙思邈引之,而程子称之,今遂为孙思邈语。不独此也,《文子》引老子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性之害也’云云,河间献王作《乐记》采之,今且为经。是即以子为经之证也。《荀子》有《礼论篇》,今自“三年之丧,何也”?至‘古今之所,一也’一段,载入《礼记》,名曰《三年问》。是又即以《荀子》为经之证也。而必以‘人心’、‘道心’为无本焉,亦过矣。”

  说“古今若此类者颇多”的前提条件,需要先完成“‘人心’、‘道心’本出《荀子》”的确证过程。且不论阎氏上述几个引文、原文关系是否全都可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人(甲)是贼的情况下,别人(乙、丙、丁……)的盗窃行为是否可以证明此人(甲)也是贼呢?如果已经证明“‘人心’、‘道心’本出《荀子》”,则这一条纯属废话。实际上根本没有可靠的证明过程,则“古今若此类者颇多”不过是诬陷的借口。阎氏这两条(第三十一、三十二)论证相当拙劣,按道理应当删掉。但前面他已经删掉三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再这样删下去最后恐怕只剩下“支蔓”。删还是不删对他来说是一个问题。

  有人建议他删——“或问余:人之论议先后容有互异,子书尚未成,何不举前说之误者而悉削之,而必以示后人乎?”(《疏证》第三十二)他错了也不删居然还有道理——“余曰:此以著学问之无穷而人之不可以自是也(同上)”。因他人正确的批评而修改己说在他看来是一种不正确的行为——“近见世之君子矜其长而覆其短,一闻有商略者,辄同仇敌(同上)”。只要你批评我,你就是我的“仇敌”。这个逻辑十分可怕。由于错了也不删(实际上他私下里删了不少)他屡遭物议:“余用是数困于世(同上)”。

  这种情况令他非常恼怒。于是他说出下面一段十分朦胧的话:“昔王荆公(王安石)注《周礼》‘赞牛耳’云:取其顺听。有人引一牛来,与荆公辩牛之听不以耳盖以鼻,荆公遂易前《注》。以荆公之执拗文过,古人中无两,犹不能不屈服于引牛者之言,吾不知世之君子,自视于荆公何如也(同上)。”此事出自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王氏讲述这个荒唐故事的动机已经搞不太清楚,阎若璩复述这个故事的目的则是为了骂人。他的骂人风格富于变化,“刳心著地,与数斤肉相似”(第七十五)走阳刚一路,前面提到“孔明言碎”则阴柔婉转。“牛以鼻听”更加婉约刻毒,飘忽费解。

  (六)九夷八蛮与引文问题

  《疏证》(第九十七):“《旅獒》‘惟克商,遂通道于九夷八蛮’,本出《国语》。《国语》是‘九夷百蛮’,此易‘百’为‘八’者,袭用《礼·明堂位》及《尔雅》之文也。‘九夷’复同《论语》,‘八蛮’复同《周官》。一事且兼数书,其亦自炫其学之博也与?”

  上文“及《尔雅》之文也。‘九夷’复同《论语》,‘八蛮’复同《周官》”一段话,都是指“九夷”、“八蛮”在其他文献中重复出现的内容。即使存在一个作伪者,他只需要《国语》、《礼记》二书就可以完成“作伪”过程。完全没有必要查阅其他文献中重复出现的内容。因此,阎若璩所说“一事且兼数书,其亦自炫其学之博也与”,在逻辑上说不通。“炫学”乃其自道。况且“九夷”、“八蛮”的出现场合实际上还要更多一些,比如“九夷”另见于《管子》、《墨子》、《战国策》、《楚辞》、《韩非子》、《鹖冠子》、《淮南子》、《盐铁论》、《史记》、《论衡》等等,要查阅到第几个出处才能下笔作伪?才算是博学?

  依据上面的讨论,这一条真正有效的内容只有前面一小段话(《旅獒》“惟克商,遂通道于九夷八蛮”,本出《国语》。《国语》是“九夷百蛮”,此易“百”为“八”者,袭用《礼·明堂位》)。历来《古文尚书》证伪者最主要的证伪途径之一,是在文献中寻找古文篇章引文例证,将其作为“作伪”的证据。这里的问题是,古文篇章引文的许多情况今文篇章同样存在。比如阎氏上面的指控,完全可以套用到今文篇章:“《君奭》(今文)‘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本出《史记·燕世家》。《史记》是‘汤时有伊尹,假于皇天’,此易‘假’为‘格’者,袭用《论衡·感类篇》之文也。”假如这样的“证据”能够成立,中国历史在文化精英笔墨功夫之下尚有未了之劫难。

  前面提到,《疏证》“正文”约有一半内容“主攻”引文问题。粗看都有道理,细读都有问题。这是阎氏“巧诋”最见功夫的场合之一。当然,其中也有巧拙之分。最炫人心智者,在《古文尚书》与《论语》之间“譬如为山”等四句是引用还是抄袭关系的议论(第七十六)。最拙劣者,如《五子之歌》与《孟子》“郁陶”引用还是抄袭问题的论证(第八、十八、五十六、一百四、一百十七),强辩“郁陶”悲喜之义,近三千字,废话连篇,越辩越没有道理;再如,《大禹谟》“天禄永终”的含义问题和“抄袭”对象问题(第一百三),也是近三千字,旁征博引,误解文义,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又如,《旅獒》“獒”、“豪”之辩(第七十五),拉来马融、郑玄“两大儒”与《尔雅》作对,一千多字,胡搅蛮缠。由于本文篇幅关系,兹不俱论。今人杨善群先生撰《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67],用二十六个引文实例,分六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他的结论是:作伪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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