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传〉校注》校点商榷

  内容摘要:中华书局于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王孺童先生的《〈比丘尼传〉校注》有某些处校勘、标点尚可有商榷之处。现选择23例成文,以就教于方家。

  关键词:《比丘尼传》;校勘;标点

  梁释宝唱的《比丘尼传》,是记载中国古代最早的一批出家女性——比丘尼事迹的传记,是佛教《大藏经》中唯一一部记载比丘尼的著作。同时也是留存至今的仅存的两部比丘尼传记之一(另一部是民国释震华的《续比丘尼传》)。因此,其学术和史料价值就显得尤为珍贵。中华书局于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了王孺童先生的《〈比丘尼传〉校注》,为广大读者研读该书提供极大的便利。王孺童先生整理的《比丘尼传》,除了对原文进行了句读,并以十余种版本的《大藏经》进行了校勘,在校勘的基础上,作者引用历代典籍一百余种,对其中涉及的史实、人物、寺院等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并将见于其他书的相关资料尽收于一书之中,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甚可宝贵的信息。笔者通过此书获益良多。不过,在通读的过程中亦发现某些处的校勘、标点尚可有商榷之处。因此,不惴浅陋,敷衍成文,以就教于方家。

  1.在《目录》中,卷第二中的《永安寺僧端尼传十一》的页面数标为七七,但该书本传的正文却在“七九”,“七七”应为“七九”之误。

  2.在《目录》中,卷第二中的《广陵中寺光静尼传十二》的页面数八二,“八二”应为“八一”之误。

  3.在本书的《前言》中,有“十三、佛道之争”,依据前言中章节的安排顺序,“十三”应为“十二”之误。

  4.卷一,《晋竹林寺净捡尼传一》“尼有十戒,得从大僧受,但无和尚,尼无所依止耳。”(页1)此句如此断句,殊难理解。因为在晋代的中土,已经有和尚了,而文中说“但无和尚”。此句应该标点为“但无和尚尼,无所依止耳。”“和尚尼”即是指“比丘尼”。当时在晋土还没有比丘尼,所以与文意相合。在《大智度论》中,就有将比丘尼称为和尚的。在谈到比丘尼的具足戒应该怎样受的时候,《大智度论》说,“若欲受具足戒,应二部僧中,用五衣、缽盂;比丘尼为和尚及教师,比丘为戒师。”就是称比丘尼为和尚。因此,依文意,应为“和尚尼”,“尼”字应上属。

  5.卷一,《建福寺康明感尼传五》“诣司空公何充”(页15),“公”字应该去掉。同书同卷《建福寺慧湛尼传七》有“司空何充大加崇敬”,就没有“公”字。据《晋书》卷四七有《何充传》,司空是他死后的赐谥。

  6.卷一,《北永安寺昙备尼传六》“年及筓嫁,征币弗许”(页18),标点为“年及筓,嫁,征币弗许”,表意更清楚,更好理解。“及筓”特指女子可以盘发插筓的年龄,即成年。“及筓”和“出嫁”记叙的是两件事,故应逗开。本传中另有“到永和十年,后为立寺于定阴里,名永安”。“后”指章皇后何氏。因此,“后”应该加上表示专有名词的标记。书中此处掉了标记。

  7.卷一,《新林寺道容尼传十》“及简文帝,先事清水道师,道师京都所谓王濮阳也。”(页28)此句应该标点为“道师,京都所谓王濮阳也。”更妥当。本传中另有“第内为立道舍,容亟开导,未之从也。”“容”指道容尼,所以应该加上表示专有人名的标记。书中此处掉了标记。

  8.卷一,《司州令宗尼传十一》“家遇丧乱,为虏所驱,归诚肯至,称佛法僧。”(页32)“佛、法、僧”是佛教的三宝。文中此处应该用顿号分隔开更好,表意更明确。

  9.卷一,《简静寺支妙音尼传十二》“贵贱宗事,门有车马,日百余辆。”(页36)“日百余辆”是补充说明车马的数量,因此“门有车马,日百余辆”中间的逗号去掉更妥当。

  10.卷二,《江陵牛牧寺慧玉尼传三》“初玉在长安,于薛尚书寺见红白色光,烛曜左右。十日小歇。”(页53)“歇”乃“停歇”之意。此句意思是说慧玉看见薛尚书寺有红白色光,光亮持续了十天后熄灭了。因此“烛曜左右。十日小歇”中的句号应该该为逗号。因为十日小歇是补充说明光亮持续的时间,意思上联系很紧密,不应用句号。另“初玉在长安”应该标点为“初,玉在长安”更好。

  11.卷二,《南安寺释慧琼尼传七》“年垂八十,志业弥勤。”(页66)《释氏六帖》卷八《高行诸尼部》第十一《慧琼不食》,《兜率龟镜集》中《慧琼尼》都记载为“志业弥勒”。因此,本书中此处的“勤”似为“勒”所形误。

  12.卷二,《梁郡筑戈村寺慧木尼传第九》校注三“慧超”条(页73),王孺童先生注云“《续高僧传》卷六有传。案《续高僧传》卷一《僧伽婆罗传》:‘敕沙门宝唱、慧超、僧智、法云及袁昙允等,相对疏出。’可见慧超、宝唱为同时人。”实际上,在道宣的《续高僧传》卷六有两个“慧超”,一个是僧正,即“梁大僧正南涧寺沙门释慧超”;一个是寿光学士,在僧伽婆罗译场参与笔受,即“梁扬都灵根寺释慧超”。王孺童先生注明的慧超在“《续高僧传》卷六有传”,根据他在其后指出慧超参加了僧伽婆罗译场参与笔受的事实,应该是指“梁扬都灵根寺释慧超”。慧木尼“师事慧超”,这里的“慧超”,不可能是《续高僧传》卷六中两个慧超中的任何一个。这里的“慧超”,应该是慧木尼其时的一比丘或者是比丘尼,并且他或她不可能与作者宝唱为同时人。原因是据《法苑珠林》卷一五《敬佛篇》第六《感恩缘》之《宋比丘尼慧木》及《净土圣贤录》卷六《往生比丘尼》记载,慧木于“宋元嘉十四年,时已六十九”,可知慧木出生于公元369年。慧木“十一出家,师事慧超”时,为379年。但是《续高僧传》卷六中的两个慧超都卒于普通七年,即公元526年,379年至526年之间相隔近150年。《续高僧传》卷六都没有二人如此长寿的记载。《续高僧传·梁扬都灵根寺释慧超》记载“于普通七年卒,时年五十有二”。故慧木尼“师事慧超”的慧超不是《续高僧传》卷六中的任何一个。王孺童先生此处的注可能有误。

  13.卷二,《吴县南寺法胜尼传十》“宋元嘉中,河内司马隆为毗陵丞,遇抄战亡。”(页75)此句的意思是司马隆的军队遇到敌方的抄袭,自己在战斗中阵亡。因此,“遇抄战亡”应该标点为“遇抄,战亡”,这样更好理解。

  14.卷二,《山阳东乡竹林寺静称传十五》“闻南国富道关开,託避得至此土,因遂出家。”(页92)此句如此标点,使文意不甚畅通。“南国富道”,指南方朝廷佛教昌隆。在《比丘尼传》中,与“富道”有相同意思的有“道盛”,如“道盛东南矣”(《剡齐兴寺德乐尼传十五》);“道王”,如“及馨道王,其术寝亡”(《洛阳城东寺道馨尼传九》)等。因此,此句标点为“闻南国富道,关开託避,得至此土,因遂出家。”意思为“仇文姜听说南朝佛教昌盛,趁着南北朝之间关口开通的时候,找个借口,来到了南方。于是出家为尼。”在《续比丘尼传》卷六《民国东台莲花庵尼印根传》(见《高僧传合集》,上海古籍出版社,页1013)中有“此庵虽苦,而道甚富。他庵虽富,其道不如。吾今为道而来,其境良宜”,这里的“道甚富”和《比丘尼传》中的“富道”,意思相同。也可作一证据。

  15.卷二,《吴太玄台寺法相尼传十六》“笃志好学,不以屡空废业;清安贫屡,不以荣达移心。”(页95)这一句是对偶句。从文意来看,“清”应为“情”才正确。除日本《大正藏》作“清”外,其余藏本皆作“情”。应该以“情”为准确。本传中“常割衣食好者,施慧宿尼”。“割”和“施”构成了连动动作,联系紧密。因此,中间的逗号应该去掉更好。义楚《释氏六帖》中就作“常割衣食好者施人”。本传中“田之胜负,唯圣乃知。我既凡人,宁立取舍。遇有如施,何关作意耶?”根据句意,“人的福田的好坏,只有圣人能够判知。我乃一介凡夫,难道能够确定取舍吗?我只要有可以施舍的东西,就不管施舍给何人。”因此,“我既凡人,宁立取舍”是一反问句。其后句号应该改为问号,才更符合文意。

  16.卷二,《东青园寺业首尼传十七》“元徽六年卒”(页98),“元徽”是宋后废帝,即苍梧王刘昱的年号。宋后废帝是明帝泰豫元年(公元472)四月被立的,顺帝刘准升明元年(公元477)七月被废,时才十五岁。所以“元徽”才四年而已,并没有“元徽六年”;六年,那应该是宋顺帝升明二年(公元478)了。因此,“元徽六年卒”应该为“升明二年卒”。也有可能是元徽元年,“六”为“元”的误写。因材料有限,无法确定的考证,姑且提出,以待他日。

  17.卷二,《普贤寺宝贤尼传二十一》“初受具戒,指从大僧”。(页109)“指”应该是“只”之误。本传中下文有“求那跋摩云:‘国土无二众,但从大僧受得具戒。’”“但”就是“只”的意思。另外《释氏六帖》中有“初晋升平中,净检尼首也,只从僧得戒,二众未全,为如爱道”,用的就是“只”。

  18.卷三,《盐官齐明寺僧猛尼传四》“曾祖率,晋正员郎余杭令,世事黄老,加信敬邪神。”(页128)“正员郎”和“余杭令”之间要用上顿号。因为“正员郎”和“余杭令”是两种不同的官阶。正员郎即正员散骑侍郎,是和员外、通直散骑侍郎对比而言的。

  19.卷三《建福寺智胜尼传六》“智胜。本姓徐。长安人也。寓居会稽于其三世。六岁而随王母出都游瓦官寺。见招提整峻宝饰严华。澘然泣涕。仍祈剪落。王母问之具述此意。”(页132)“王母”在这里理解不通,是否为“主母”之形误呢?在《说郛》、《古今说海》、《义山杂纂》中“主母不信佛”为“必富”。

  20.卷四,《禅林寺净秀尼传一》“后时与诸尼同坐,一尼暂起,还见一人,抵掌止之曰:‘莫挠秀尼。’”(页165)此句应该标点为“后时与诸尼同坐,一尼暂起,还,见一人抵掌止之曰:‘莫挠秀尼。’”“还”是“还房”的省略,“还房”与“见一人”是两件事,应该用逗号隔开。《广弘明集》卷二三《僧行篇》第五有沈约的《南齐禅林寺净秀行状》云“后时与诸尼同坐,一尼暂起,还房,见一人抵掌止之曰:‘莫挠。’”可以佐证。

  21.卷四,《山阴招明寺释法宣尼传十四》“于是移住山阴招明寺,经律递讲,声高于越。”(页214)“越”是地域名称,应该加上表示专有名词的标记。

  22.附一《释宝唱事迹资料》“乃因绍前录”(页230)中“绍”指“安乐寺僧绍”。“绍”应该加上表示专有名词的标记。书中此处掉了标记。

  23.附一《释宝唱事迹资料》中,其序略云:“夫深求寂灭者,在于视听之表;考乎心行者,谅须丹青之工。是万象森罗,立言之不可以已者也。大梁之有天下也,威加赤县,功济苍生。皇上化范九畴,神游八正,顶戴法桥,伏膺甘露。窃以外典鸿文布在方册,九品六艺尺寸罔遗,而沙门净行独亡纪述,玄宗敏德名绝终古,拥叹长怀,靡兹永岁。律师释僧祐,道心贞固,高行超邈,著述《集记》,振发宏要。宝唱不敏,预班二落,礼诵余日,捃拾遗漏,文广不载。初以脚气连发,入东治疗。去后敕追,因此抵罪,讁配越州,寻令依律,以法处断。僧正慧超,任情乖旨,摈徙广州。先忏京师大僧寺遍,方徙岭表,永弃荒裔。遂令鸠集,为役多阙。昼则伏忏,夜便缵录。加又官私催遍,惟日弗暇。中甄条流,文词坠落,将发之日,遂以奏闻。有敕停摈,令住翻译,而此《僧史》方将刊定,改前宿繁,更加芟定。”(页222)。其中引宝唱的《名僧传序》引文的下引号的位置错误。“更加芟定”后的下引号应该放在“捃拾遗漏”之后,才是正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释宝唱著王孺童校注《〈比丘尼传〉校注》中华书局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2]《高僧传合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95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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