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帛”“杂帛”释义辨正

    

  内容摘要:“通帛”“杂帛”两词为《汉语大词典》等现代语文辞书所误释,在旗帜这一义项上,“通帛”为正幅和装饰物均用纯赤色丝帛制作的曲柄旗,“杂帛”乃指用绛帛制作旗帜的正幅,在正幅的周围镶上白帛作为装饰物的杂色旗。

  关键词:现代语文辞书;通帛;杂帛;释义;辨正

  作者简介:

  黄国华(1974—),男,江西新干人,南昌工程学院讲师。

  朱习文(1977—),男,四川遂宁人,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古文字学、训诂学。

  孙淑娟(1975—),女,江西泰和人,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2005级汉语言文字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文大辞典》《辞源》《汉语大词典》等现代语文辞书,给汉语研究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仍有部分条目不善不确,本文就几部语文辞书中“通帛”“杂帛”二词进行对比,对其释义试作辩正,希望得到专家指正。

  我国古代旗帜名目繁多,古人根据形制的不同而将其细分出不同的类,给予不同的名称,《周礼·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属以待国事。日月为常,交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旟,龟蛇为旐,全羽为旞,析羽为旌。”从《周礼·春官·司常》记载可知,“通帛”“杂帛”均应属古代“九旗”之一种。从构词上看,“通帛”和“杂帛”有一共同的构词成分“帛”,所不同的是“通”和“杂”这一构词成分的差异。因“通”和“杂”意义相对,所以也就暗示了它们作为旗帜,必定具有某些相反的特征。下面来看几部语文辞书对这两个词条的解释。

  《中文大辞典·辵部》“通帛”条:“旗也。《文选·张衡·东京赋》:通帛精旆。[注]善曰:通帛曰旗。”[1][册33][14358]

  《中文大辞典·隹部》“杂帛”条:“帛素饰其侧也。《周礼·春官·司常》:杂帛为物。[注]杂帛者,以帛素饰其侧也。”[1][册36][15649]

  《大词典·辵部》“通帛”条:“用纯色丝帛制作的旗帜。《周礼·春官·司常》:‘日月为常,交龙为旗,通帛为旃,杂帛为物。’郑玄注:‘通帛为大赤,从周正色,无饰。’孙诒让正义:‘通帛者谓縿斿通以一色之帛为之。’《文选·张衡〈东京赋〉》:‘鸾旗皮轩,通帛綪旆。’李善注:‘通帛曰旗。’”[4][卷10][929]

  《大词典·隹部》“杂帛”条:古代旗帜上杂色的装饰物。《周礼·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所属,以待国事。日月为常,交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熊虎为旗。’孙诒让正义:‘杂帛者,縿斿异色,犹《士冠礼》之杂裳,皆取不专属一色之异。’”[4][卷11][872]

  《辞源》“杂帛”条:“素帛。周礼春官司常:‘通帛为旃,杂帛为物。’注:‘杂帛者,以素帛饰其侧。’”[3][1803]

  按,以上辞书在“通帛”“杂帛”词目下的引例大致相同,但对其词义的训释却迥然不同:把“通帛”解释成旗帜,而把“杂帛”解释成素帛或旗帜上的装饰物。旗帜与素帛或旗帜上的装饰物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这些词目中必定有曲解原文意义而错误收录者。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和“通帛”一样,“杂帛”也是古代“九旗”之一种。这一点还可从“通帛为旃,杂帛为物”两句对文的文例证之。

  从郑玄注和孙诒让正义可知“通帛”是用纯色丝帛制作的旗帜。但“通帛”为九旗之一种,除了具有郑玄和孙诒让所概括的“大赤”和“正幅和饰物颜色相同”的特点外,是否还有其它特点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其异称词“旃”为突破口。《说文·部》:“旃,旗曲柄也。所以旌表示众。周礼曰:通帛为旃。”[5][140]《仪礼·聘礼》:“使者载旃,帅以受命于朝。”郑玄注:“旃,旌旗属也。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也。”《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前堂罗钟鼓,立曲旃。”裴骃集解:“如淳曰:‘旌旗之名,通帛曰旃。曲旃,僭也。’苏林曰:‘礼,大夫建旃。曲旃,柄上曲也。’”司马贞索隐:“曲旃,旌旃柄上曲,僭礼也,通帛曰旃。”综合古文献的记载可知:“柄曲”该是“旃”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通帛的异称词为旃,所以柄曲也是通帛的特点之一。因此,笔者认为,《中文大辞典》《大词典》对“通帛”所释不准确,此“旗也”或“用纯色丝帛制作的旗帜”当为“正幅和装饰物均用纯赤色丝帛制作的曲柄旗”。

  以“杂帛”为“帛素饰其侧也”来理解其所引用的例子,于义模糊;以“杂帛”为“素帛”或“古代旗帜上杂色的装饰物”来理解其所引用的例子,大谬。那么“九旗”之一的“杂帛”特点如何呢?《周礼·春官·司常》:“杂帛为物。”郑玄注:“杂帛者,以帛素饰其侧。白,殷之正色。……凡九旗之帛皆用绛。”贾公彦疏:“云‘杂帛者,以帛素饰其侧。白,殷之正色’者,殷以建丑为正,物牙色白,今用帛素饰其侧者,明以先王正道佐职,故兼用白杂之也。”[6][826]《仪礼·乡射礼》:“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贾公彦疏:“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6][1010]《仪礼·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郑玄注:“铭,明旌也。杂帛为物。”贾公彦疏:“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6][1130]从这些文献记载可知,“杂帛”该是用绛帛制作旌旗的正幅,然后在正幅的周围镶上白帛作为装饰物,以“明先王正道佐职”,所以据此可把其词义概括成:“用绛帛制作旗帜的正幅,在正幅的周围镶上白帛作为装饰物的杂色旗。”这还可以从其异称词“物”加以分析,“物”之本义为“杂色牛”,故可引申指杂色旗名,即“杂帛”也。

  通过对“通帛”“杂帛”二词释义的对比研究,我们发现同一意义类别的词在现代大型语文辞书中往往分属于不同的部首,又因语文辞书编者众多,不能前后兼顾,释义矛盾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我们在订补辞书时可以把那些在语义上属于某一聚合,彼此处于并列关系的一组词集中到一起,按语义对各词条分类订补。

参考文献:

[1]中文大辞典编纂委员会编纂.《中文大辞典》[K].中国文化研究所印行.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八月。

[2]《辞海·词语分册》[K].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

[3]《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K].商务印书馆.1991年。

[4]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K].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

[5]汉·许慎《说文解字》[M].中华书局.2004年。

[6]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M].中华书局.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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