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孔子“和而不同”的再思考

  笔者发表了小文《“和而不同”辨析》(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5日第7版)之后,引发了一些读者的兴趣及讨论,这里就相关问题略作进一步说明与阐发,不当之处尚请批评指正。

  一、“和而不同”的“和”与“和实生物”的“和”不是一回事。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的“和”字,应当说与《论语·学而》篇中“礼之用,和为贵”的“和”涵义相同,在周代有基于礼的原则的“和顺”、“协和”、“和睦”的意思。翻检相关经学文献,“和而不同”的“和”作“和睦”讲没有多少异议,朱熹《论语集注》谓“和者,无乖戾之心”,把“和”与“乖戾”对举,也能说明这一点。至于《国语·郑语》中史伯讲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和”,则是指自然事物诸元素之间的“调和”,与“和而不同”、“和为贵”的“和”不是一回事儿。孔子说的“君子和而不同”与史伯说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两个不同的命题,适用的领域也不一样——前者适用于社会领域,主要是讲人际关系的;后者适用于自然领域,主要是讲不同物质的配合或共同作用的。因此,作为概念而不是语词,这两个“和”是不能等同的,也是不能互换的。另外,《中庸》里有“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的说法,然而子思之学已开始向心性之学转化,因此对“和”字的理解还当“以孔解孔”。

  二、“和”与“同”及“不同”之关系。

  先秦文献中讲的“同”,很多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共同点”或“相同的目标”。就人际关系而言,“同”与“和”不是对立关系,并且常常是有着正向联系的,孔子本人就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的话(《论语·卫灵公》),他所反对的“同而不和”的“同”,只是指那种无原则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这一点是应当明确的。“和而不同”的“不同”,仔细分析起来,应该包括“非原则性的不同”与“原则性的不同”。对于非原则性的不同,容易通过“求同存异”而达到“和”;而对于原则性的不同,则不易做到“求同存异”,要达到“和”就比较困难。孔子曾指出:“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意思是说,只有“仁者”才能够公正地喜爱应当喜爱的人,厌恶应当厌恶的人。由此可知,孔子心目中的仁者不会以求“和”为由回避矛盾。从孔子一生的言行看来,如果出现了原则性的“不同”的情况,他不会以虚假的、表面的平衡来掩盖矛盾,更不会“委曲求和”。

  三、阐释“和而不同”不宜用“赋诗言志”的方法。

  有人提出,孔子的“和而不同”包含着微言大义,也应当能够像《诗经》那样被用于“赋诗言志”,虽可能存在纰漏曲解,却也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此说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说,涉及到比较关键的问题的时候,还是应当把具体涵义说清楚为好,不是表述什么内容都适合用这种赋诗言志的方式的。大概正是因为人们解读经典时滥用了这种赋诗言志、类比推理的方式,一些人对“和而不同”涵义的阐发脱离了孔子的整体思想,似乎没有善恶美丑,没有“对”与“不对”,只有“同”与“不同”,这种缺乏联系与整体认识的观点,显然没有把握孔子学说的精义。

  正确的理解孔子讲的“和而不同”,提倡在不违背正义原则的前提下的协和与团结,应当说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作者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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