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玺书浅说
摘 要:玺书从秦代起专指在封口处盖有皇帝印章的诏书。它从先秦的印章发展而来,汉代时得到发展和完善。在汉代众多的诏令类文体中,玺书具有其它同类文体所不具有的特点和影响力,某些时候它甚至还可以兼有兵符的职能,而所有的这些都与汉代的皇权和玺制是密切联系的。
关键词:汉;玺书;玺;皇权
诏令类文体是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主要是帝王向臣民发布命令的公文,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中,它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文心雕龙·诏策》就说:“皇帝御宇,其言也神。渊嘿黼扆,而响盈四表,唯诏策乎!”作为政治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诏令类文体与国家机器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有着密切的关联。
“汉魏以上之文多创体,汉魏以下之文多因体。”(薛凤昌《文体论序》)先秦时各项国家职能还不完善,只有诰誓等少数几种诏令类文体。秦汉时随着各项封建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诏令类文体在这一阶段逐渐完备,曾国藩在《经史百家杂钞》中将诏令类文体分为诰、诏、谕、令、教、敕、玺书、檄和策命,而所有的这些文体在汉代都已经被广泛使用,并且有了相应的制度对其运用进行规范。两汉时期,相较于诏、策、制和敕,玺书被使用的频率并不高,但由于玺书自身特殊的性质,尤其是它与封建皇权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它拥有了其它诏令类文体所不可能有的风貌,而且这些对两汉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
玺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传递信息的文书。在秦始皇以前,玺书这种文体就已经存在,而且非为帝王所专用。玺书之所以为玺书,并且区别于其它文书的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封口处的印章,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玺书的存在也正因为玺的存在而有意义。
玺即印章之谓。许慎《说文解字》说:“玺者,王者之印也。”段玉裁注曰:“玺者,印也。印者,执政所执信也,王者所执则曰玺。”许慎、段玉裁二家将玺释为印当为是,然而,二家对玺的意义的阐释则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原貌。其实在先秦时,无论尊卑皆可佩印,而且当时皆可称为玺,玺并非王者之印的专称。正如蔡邕在《独断》所说:“玺者,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玺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上古之时因为书写工具和书写媒介的局限,时人的文词大都力求简质,崇用文言,就像商朝的甲骨上所刻的文字篇幅大多不长,言简意赅。玺一般多是金石,易保存和携带,就成为了这一时期重要的书写媒介之一,同时又因为金石上的书写空间有限,书写亦不易,所以时人在其上所书之文往往仅有数字,而短短的数字所传递的信息容量是有限的,但却可以将它们固定下来专用于与某事或某人联系起来,起到证明之效。古人在制作陶器时常常以玺印其口,标明相关信息,这就是陶文,而此举本质上可以说就是以玺文为证明。
《汉旧仪》中载:“秦以前民皆配绶,金、玉、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其所好。”先秦时无论天子还是百姓都爱佩玺,慢慢地他们所佩之玺也就与他们身份结合起来,成为了证明他们身份的信物,而当官员将其玺运用与政事时,这时的玺就不仅是身份的象征,还是权利运行的凭证。据《周礼》记载,西周设置有司市和司盟二官,他们的职能中间分别有““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和“掌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司市以玺为商人通行之证,司盟以玺为贡品数量和质量之证,虽然我们不能确定他们所用之玺已是后代的官玺,但当时政府有专门为本职工作而设的玺则是可以确定的。到了春秋战国,官玺已经被普遍采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就载:“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左右因相与比周而恶之。居期年,上记,君收其玺。”玺从此时起真正成为了段玉裁所说的“执政所执信也”,并且还与国家权利紧密结合了。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玺书是玺与文书的结合。在佩印为信之风盛行的先秦,玺书的产生和运用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现存最早的玺书是当是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季武子让家臣公冶交鲁襄公之玺书,其文曰:“闻守卞者将叛,臣帅徒以讨之。既得之矣,敢告。”这封玺书拥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玺者手书;二是篇幅短小,文词朴实;三是以密信方式传递。后世帝王玺书的主要特征在季武子此书中已经大体具备,所以季武子的《玺书告取卞》堪称为玺书之祖。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对以往各项国家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改革,初步确立了封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作为国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玺的使用也得到规范统一,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立皇帝之印的至尊地位,卫宏说:“秦以来天子独称玺,又以玉,群下莫得用。其玉出蓝田山,题是秦李斯书,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受永昌’,号曰传国玺。”[1]从此以后,玺的使用开始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玺专用于帝王,正式成为了皇权的象征。秦始皇所制定的此制度为后世历代帝王所沿袭,真正意义上的帝王玺书也是从秦始皇临终时手书的《玺书赐公子扶苏》始。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两汉之前,玺书作为一种独立的诏令类文体的地位已经确立,同时玺书的主要特征也已经在此时得到发展,两汉玺书也正是在基础上继续完善。
二
“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2]汉朝是在秦后乱世建立的,国家百废待兴,所以在政治制度上大多沿袭秦制,即所谓的“汉承秦制”。到了文景后,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国家内外日益稳定,经济繁荣,原来草创的汉初各项政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史记·礼书》)。如何保证皇帝之命快速有效地传达执行是封建国家运作的重要一环,所以也就成为了汉初政治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刘勰《文心雕龙·诏策》载:“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敕戒州部,诏诰百官,制施赦命,策封王侯。策者,简也。制者,裁也。诏者,告也。敕者,正也。”[3]通过文景之时的政治改革,策、诏、制和戒敕作为专用的诏令文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同时使用规范和适用范围亦由此明确,这为以后的两汉统治者所因袭采用,它们也因此成为了汉代使用最普遍的诏令文体。然而,尽管两汉的礼仪改革细致深入,但对于玺书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其使用规范和适用范围。我们通过分析现存的两汉玺书可以发现很多玺书才独有的特色。
两汉诏令历来被视为诏令类文体之典范,很多汉诏令如汉文帝的《赐南粤王赵佗书》、汉武帝的《求贤诏》等都是流传千古的美文。宋朝楼昉在《东汉诏令·后序》中言:“幼嗜《西汉书》,每得一诏,辄讽味不忍释。噫!何其沈浸醴郁,雍雍含咀,入之深也。”《四库全书总目》亦言:“诏令之美,无过汉、唐。”汉诏令文章之美,文人对其文之爱,由此可见一斑。关于玺书之文词,吴纳在《文章辨体序说》中说:“夫制、诰、玺书皆曰王言:然书之文,尤觉陈义委曲,命辞恳到者,盖书中能尽褒劝警饬之意也。”从现存的两汉玺书看,我们觉得吴纳此言并不完全准确:
制诏山阳太守:其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毋下所赐书。(《赐张敞玺书》)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是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斥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求贤诏》)
交州绝域,南带江海,上恩不宜,下义壅隔,知逆贼刘表又遣赖恭窥看南土,今以燮为绥南中郎将,董督七郡,领交太守如故。(《赐士燮玺书》)[4]
从上述诏令文的对比我们看到两汉玺书一个重要特征即篇幅短小紧凑,文学性不强,语言朴实。与同时期篇幅相若的诏书相比,玺书近乎口语,言辞简洁明了,意义直接晓畅。两汉玺书的这一特点可以说是对先秦时期玺书性质的继承,是对季武子《玺书告取卞》的进一步发展。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在先秦时玺书就已经是加盖印章的书信,到了两汉时,皇帝所发之玺书同样亦是其手书的书信,唯一的不同就在于此时的玺书已为帝王所专用,而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作为皇帝自己手书信件,只要将所要表达之意阐述清楚即可,文采并不是其所主要关注的对象,相较而言,策、诏、制和戒敕等诏令文则比较强调美感,它们一般由专门的部门即尚书台负责,经过尚书侍郎反复加工锤炼,其文之美也就不足为奇。刘勰在《文心雕龙·诏策》中就批评和帝、安帝时“安和政弛,礼阁鲜才,每为诏敕,假手外请。”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两汉对策、诏、制和戒敕等诏令文的质量的追求是较高的。当然,两汉的玺书也并非全都是平直无文采,譬如汉昭帝的《赐燕王旦玺书》,篇幅就相对较长,尽管是斥责刘旦,但感情真挚,语言委婉,文采斐然,真正做到了吴纳所说“陈义委曲,能尽褒劝警饬之意。”
玺书作为帝王手书的书信这一性质一方面使得两汉玺书篇幅短小紧凑,文学性不强;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玺书不同于同时期诏令的又一特点:所赐对象与帝王关系密切,非亲即尊。
姓名 | 受书时身份 | 赐书缘由 | 姓名 | 受书时身份 | 赐书缘由 | |
晁错 | 太子太傅 | 褒奖 | 王常 | 将军 | 策命其为大将军 | |
燕王旦 | 诸侯王 | 责斥 | 冯骏 | 长沙中尉 | 拜骏为威虏将军 | |
陈遂 | 太原太守 | 寒暄叙旧 | 吴汉 | 大司马舞阳侯 | 破贼封汉为广平侯 | |
张敞 | 山阳太守 | 布置秘密任务 | 梁慬? | 西域副校尉 | 劳勉,委以西方事 | |
吾丘寿王 | 东郡都尉 | 责斥 | 窦融 | 河西五郡大将 | 勉励、褒奖 | |
东平思王母 | 王太后 | 劝说 | 马援 | 陇西太守 | 慰劳[5] |
(西汉) (东汉)
“敕戒州部,诏诰百官,制施赦命,策封王侯。”两汉时策、诏、制和戒敕的使用对象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有时会窜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还是按照规定运作的。但从上表所摘列的玺书中,我们可以发现两汉玺书所赐的对象尽管没有固定,但大多数的受书者要么是帝王宗亲,如燕王旦、东平思王母;要么是皇帝爱臣好友,如晁错、陈遂;要么是国家重臣,如吴汉、窦融、要么是地方大员,如张敞、梁慬。总而言之,玺书所赐之对象与皇帝间是有着紧密的关系的,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不仅在所赐对象上,玺书还在职能上与策、诏、制和戒敕这些常用的诏令类文体有很大的区别。两汉时,敕书是用来告诫地方长官,诏书用来告示百官,制书是用来实行赦免,策书是用来封王侯,它们都有自己专有的用途,一般不兼用。但玺书的职能却很广泛,非专为一用,可以兼有策、诏、制和戒的职能。如上表中光武帝以玺书封吴汉为广平侯,汉安帝以玺书勉励梁慬,汉武帝以玺书责斥吾丘寿王。玺书除了兼有赦免、策封、斥责等常用职能外,还有策、诏、制和戒等不能拥有的职能,如上表中汉宣帝担心已被罢黜的刘贺,遂以玺书密令山阳太守张敞秘密监视昌邑王刘贺,这种秘密任务是很难登大雅之堂的,也只有在帝王私人信件的玺书中方可得见。又如宣帝以玺书向自己旧日好友陈遂求赌债,以叙旧问候,如此内容也只有作为书信的玺书才可担当,而这对于策、诏、制和戒而言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玺书的此一特点又是与汉代的玺制有着紧密的联系。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李斯所刻之玉印定位帝王之玺,而且以法律规定只有帝王之玺方可用玉和称玺。汉代继承了此一制度,但随着政治制度的发展,汉朝统治者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变革,以适应实际需要。《汉书·霍光传》下颜师古注曰:“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由此可见到了汉初时,皇帝之玺已经有了三方。到了后来,皇帝所用的玺变为了六方,蔡邕《独断》曰:“皇帝六玺,皆以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皆以武都紫泥封之。”汉代帝王有六方玺,但对于每一方玺的使用还是有具体的规定的,而每一方玺不同的使用对象,使得加盖在玺书上的皇帝玺印也是不同的,这一点是我们在认识两汉玺书时所必须明确的,《汉旧仪》中就记载:“玺皆白玉螭虎纽,凡六玺。皇帝行玺,凡封之玺赐诸侯王书;信玺,发兵召大臣;天子行玺,策拜外国,事天地鬼神。”所以尽管同样是加盖皇帝印章的玺书,但根据所赐对象的不同,其上所用的玺印也是不同的,因此,玺书的内部也是有着门类区别的,而这一点常常为我们所忽略。这里还有必要说明的是,汉代天子总共有七方玺,除了上述六方外,还有一方即李斯为秦始皇所刻的传国玉玺。汉高祖入关灭秦后,秦王子婴献此玺,此后一直为汉天子所拥有,《袁纪》中记载:“袁绍等诛宦官,引兵入宫,张让、段珪等急迫,劫少帝及陈留王至小平津,六玺不自随。辛未,帝还宫。是日,得六玺,失传国玺。”卫宏亦说:“王莽篡位,就元后求玺(即传国玉玺)。”由此可见,传国玉玺当为皇权之象征,而不用于封印玺书,它所起的作用更多是象征性的,而非实用性的。
三
在大多数人看来,玺书自秦始皇以后就专指皇帝之诏书,只能为帝王所用。但在两汉时,我们却可以发现一封特殊的玺书:
制诏昌邑王,使行大鸿胪事少府乐成、宗正德、光禄大夫吉,中郎将利汉征王,乘七乘传诣长安邸。(《玺书征昌邑王》)
颜师古下注曰:“太后玺书。”孝昭皇帝逝世后,经过公卿决定,汉武帝之孙昌邑王刘贺被推举为新皇。原来的孝昭帝之妻上官皇后即下玺书征召刘贺入京登基。从这一段记载,我们可以知道,玺书在有些时候亦非帝王专用。根据蔡邕的《独断》载:“皇后赤绶玉玺。”所以,上官皇后所下之书也是玺书。当然这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特例。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玺书是封口处盖有皇帝不同印章的书信,而且是皇帝手书,虽然它有很多同期诏令类文体所不具有的特点,但它与策、诏、制和戒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相同的,即起到传递皇帝之命的作用。但玺书因为自身与皇权紧密的关系,使得它的权威作用有时能凌驾于现有制度之上,玺书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脱离现有的政治运作模式,这才是玺书区别于其它诏令类文体的最重要的性质。通过现存的玺书,我们发现汉天子也常常摆脱冗繁的现有制度的束缚,宁用玺书,也不用策、诏、制和戒。
军事力量是维系一个封建王朝最重要保证之一,也是皇权得以实现和巩固的最重要屏障,正因为此,历来的封建君主都极其重视对军事力量的掌握,用各种制度控制兵权。符节制度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但符节制度的实行要经由政府系统,所以在紧急情况时,帝王就会打破这项制度,直接以玺书命令将领,指挥军队。《后汉书·杜诗》就载:“初,禁网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汉末动乱后国家各项制度还在恢复中,光武帝时就以玺书临时取代兵符直接掌握军队作战,通过玺书,光武帝就将兵权牢牢掌握,而且可以自由使用国家军事力量,这对东汉王朝初期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其实无论是我们上述提到的玺书的特点,还是玺书作为兵符的职能,表面上看都是由于玺书上加盖的皇帝印信而所成的。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即可发现,玺书之所以能够拥有如此崇高的地位,有时甚至能够凌在国家政治制度上运作,其最重要的核心还在于玺印所代表的皇权。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是皇帝拥有国家一切大事决策权,皇权在这一政治体系下也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两汉的封建政治决策一般的程序是:帝王将国家问题交由臣下讨论,经廷议后提出方案,再由皇帝批准,最后由尚书府拟定诏令和丞相副署,下发相关部门执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皇帝之命经由正常的途径从下发到执行是要花费较长的时间的,而且皇权在其中也是受掣肘的。但是在封建皇权制度下,“朕即是国家”,国家只是帝王的私人之物。也正因为此,历代的帝王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执行一些秘密任务时,常常是直接下发命令,不经由现有政治体系,玺书可以说是最符合这一要求的文体。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玺即信,在先秦时它就已经被广泛地作为个人身份的信物,玉玺同样是皇帝身份的信物,在这一点上,玉玺和普通人的印章是一样的,而玉玺最重要性质就是它在成为皇帝身份信物的同时,也和皇权融合,成为了至高无上的皇权的代言物。玺书和玺书上的印章本身并没有约束力,盖有它们的文书之所以能够得到切实执行,靠的也就是封建皇权的生杀赏罚所树立起来的威严。
正因为玺书对于皇权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历代封建帝王们总是用各种方式维护其地位、确保其顺利实行。对于敢于冒犯玺书神圣地位的人必然招致严厉处罚,《后汉书·段颎传》就说:“坐诈玺书伏重刑,以有功论司寇。”而且玺书的传递也是有严密的制度保证的,以确保帝王之命畅通无阻。正如《汉官仪》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汉代帝王对玺书的重视程度从上亦可窥见一二。
封建帝王专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千余年,诏令类文体就是这一制度的产物,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影响着古代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玺书虽然在所有的诏令类文体中并不是应用得最广泛的,但在“朕即天下”的家国体制中,它又是与帝王切身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在皇权的庇护下,它又常常可以拥有同类文体所无法拥有的影响力,玺书因皇权而尊,亦随着皇权的衰落而逝。玺书在两汉时发展完善,对两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中都起了重大的作用,同时它也为后世之王朝所因袭,继续发挥着自己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卷,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2]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3]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4] 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5] 徐天麟:《西汉会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
[6] 徐天麟:《东汉会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7] 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8]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卷,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注释:
[1]徐天麟:《东汉会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32页。
[2]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1页。
[3]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8页。
[4]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卷,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
[5]表格资料来源为《汉书》和《后汉书》。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