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诗歌的旧与新

  古典诗歌发展到今天,从《诗经》算起,已有三千余年的历史;即便是唐以后历代文人奉为圭臬的诗体——格律诗(近体诗),也历经一千四百年的风雨了。然而,今人为古诗,仍寻此旧式,除换用几个新词语外,几无新意。殊不知“一代又一代之文学”,诗亦如此:唐诗与宋诗大异,降而为元明,为明清,以至民国,诗随代而异。

  自新文化运动之后,古诗的影响明显趋于没落,代之而起的是受人追捧的新诗。在众人皆作新诗的潮流之下,一批好古之人默默坚守古典诗歌的阵地,艰难地、自娱自乐于其中,用那份遥远的古意静静地陶冶心灵,实属难能可贵之事。但是,我辈是在缺乏创新、或者仅仅是改变的勇气。设若事事从旧,仅仅简单地循着“前朝旧例”,不用心从新,那么古诗的创作,必将趋于枯竭。现仅就格律诗一事说明之。

  从唐人的诗歌创作与诗歌理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格律诗定型于唐初。尽管从《诗经》开始,就表现出一定的诗歌格律化倾向,但格律诗形成的最关键时期却是南朝与初唐。标志着格律诗体定型的五言律诗体制在初唐正式形成,并由此而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六朝时即已流行开来的五言四句的短诗在唐初发展成为精短的五言绝句;而六朝时才刚刚起步的七言诗,于唐初成为七绝与七律。再加之十句以上的排律,被冠以“近体诗”之称的格律诗便完全独立成型了。格律化的完成,是我国古代诗体演变中的一件大事。近体诗的产生,是是个发展的自然规律和必然结果,她不仅丰富了诗歌样式,是诗人创作时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也让当时的诗人能够更充分、更晚满地表达思想感情和反映社会问题, 对原有诗歌形式产生不小的影响。由古体而近体到新体,不可不谓是诗歌的重要发展;若大胆将新文化运动中产生的新诗纳入此诗歌发展的洪流,则新诗亦为新体诗之一变。那么,诗何有古今?何有新旧?这就需要平视各种诗体,万不能厚此薄彼。诗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为熟稔的诗体表达自己的思想。

  当然,这不是说可以胡乱地使用各种诗体,打乱她们之间的各种限制、界限。在区别各类诗体的同时,完全可以大胆创新、灵活运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如作古格律诗,一味地强调诗歌格律音韵,不顾实际需要,必然会给诗歌创作带来单纯追求词采绮错婉媚、忽视内容的弊病。创新,或者说是不拘于格套,古人之有成就者早有为止,如江西派诸人大用坳句,祖咏应试之诗不按规格,尽意而已;今人所创中华新韵,亦是创新之一例。故愚以为,在不创新体的条件下作古格律诗,一须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即成之法,保持诗作古朴的格调,主要是不打破格律之底限;二须有新的气派,形式上有所创新,内容上重在表现新的事物、气象与生活,以别于古人尽是思乡、山水等作。

  如此,古典诗歌的创作庶几可以一兴!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