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源流考

  内容摘要:本文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角度,对先秦法家的内涵、流派及流变进行了梳理。提出先秦法家在法理上分为“理法”、“礼法”和“利法”三大法系,在流派上分为“道法家”、“儒法家”和“霸法家”三大流派;从历史演变上将先秦法家的发展划分为“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和“时用期”四个时期,从空间流布上讲法家的学术走向分为“南线”、“中线”和“北线“。在此基础上,对三大法系的异同进行了详细辨析,并对三大流派的时间、空间及思想流变进行了梳理,对先秦法家和法学有代表性的人物与作品进行了点评,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前人的观点。

  关键词:先秦;法家;源流

  今人谈及儒、道、墨诸家,大致总能理出一条或数条比较清楚的传承脉络,但论及法家的起源和流变,却仍是一笔糊涂帐。最普遍的看法似乎是: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至韩非而集其大成。且不论这种“三分归一”的架构是否正确,单从学术传承而言,仍有太多的空白需要填充。这“填空”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理清法脉学统,更要紧的是为了正本清源,更深入更确切地理解法本法义,以便利今后。

  今人谈及儒、道、墨诸家,大致总能理出一条或数条比较清楚的传承脉络,但论及法家的起源和流变,却仍是一笔糊涂帐。最普遍的看法似乎是: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至韩非而集其大成。且不论这种“三分归一”的架构是否正确,单从学术传承而言,仍有太多的空白需要填充。这“填空”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理清法脉学统,更要紧的是为了正本清源,更深入更确切地理解法本法义,以便利今后。

一、法义辨析

  欲究其源,先明其义,此谓之“正名”。

  (一)关于“法”

  《说文解字》对“灋”的解释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

  《尹文子》辨法之功用曰: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异同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法的这“四呈”实际上可归为两类,其中的一、二、四皆属作为规范事、物之标准、准则的法(类似于“程序法”),而第三呈则是进行奖惩的法(类似于“实体法”)。

  据此及胡适等人的研究,法字之义,大略有三:

  其一,畴范之义。即《管子·七法》所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其二,刑罚之义。即《尚书·吕刑》所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其三,方法、手段、途径之义。即《易·系辞上》所谓:“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又《尚书·虞书·舜典》提到:“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上古时的刑罚主要针对两类人:一是犯上作乱的(共公、欢兜、三苗),二是没有履行好本身职责的(鲧)。这样的区分并非多余,后面我们将看到,它实际上已经兆示了法制的两大思路或流派。

  (二)关于“法家”

  史书中关于法家的特点及其起源的代表性论述,大体有以下几处:

  《尚书》: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虞书·舜典〉)

  “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服有刑,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虞书·舜典〉)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大禹谟〉)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周书·吕刑〉)

  《庄子·天下篇》:

  “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趋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悦之。”

  《淮南子·要略篇》:

  “齐桓公之时,……故《管子》之书生焉。申子者,韩昭釐之佐。……。故刑名之书生焉。秦国之俗,贪狼强力,……,故商鞅之法生焉。”

  《汉书·艺文志》: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

  《史记·太史公自序》: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上述种种说法,不但没有理清法家的源流,反而令后人更加模糊难辨。

  造成这种纷纭纠结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法”义多岐。“法治”不同于“法家”。作为一种治理方法、手段的“法治”思想和实践,至少在尧舜时代就存在了,但将其构造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并上升为治国大略,以一个“学派”面目出现的“法家”的形成,则最早在战国中期。这两个概念如果混淆了,下来的研究就会颠三倒四、前后掣肘。另外,“法”这一概念本身有多种涵义,如果不作深入仔细的辨析,也会造成研究的混乱。

  其二,法流多源。道、儒、墨三家虽然也有其更早的学术渊源,但在春秋末期或战国初期,就产生了该学派的鼻祖式人物和奠基性著作,此后的发展则是从这一“原点”的分化与引申,这种“一源分流”式的学术流变,脉络比较清晰而易于把握。法家则不然,与道、儒、墨相比,它是一种“多源归一”式的学术流变,早先散见于诸子百家之典,分行于列国诸朝之政,直到战国晚期才蔚为大观。这就大大增加了其脉络梳理的难度。

  其三,“诸子”与“百家”的错位。今人常将“诸子百家”联用,实则“诸子”与“百家”并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盖春秋战国之世乃中华学术大生发、大碰撞、大交融之时,不惟儒墨道法等诸家之间颉颃互参,便是某子之思想观点,也是诸家杂糅,甚或前后相抵,总以“务为治者”为鹄的。所以,欲将“某子”简单地划归“某家”的企图,便常常捉襟见肘。这也是导致前人对法家流变脉络难以捉摸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们不能将“法家”等同于一般的“法律思想家”和“法治工作者”而任意扩大其外延,否则就失去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

  “法家”的界定,本人认为应当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标准:

  其一,是否有以“法制”为核心的完善、成熟的理论体系;

  其二,是否有以法治为主导的政治实践;

  其三,最主要的,是对“法”的地位的确定。是将其视作治国的根本方略、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依法治国”呢?还是仅作为众多治国手段中的一种、仅求“以法治国”?甚或只是作为其他治国手段的必要补充?

  据此本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家是指:在战国中、后期成熟的、以富强争霸为主要目标、以法治为最高和最根本的治国方略的一批政治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在此之前或之后,虽也有众多的“法律思想家”和“法治工作者”,但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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