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游民到帝王——朱元璋新论

三、朱元璋的治国之术

  应该说朱元璋不仅成功地夺取了天下,其治天下基本上也是成功的。他之所以能够在短时期把局势稳定下来、并进一步建立稳固的政权,在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使他得以恢复和重建的小农自然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宗法制度和与之相应的、严密及严酷的专制主义统治。具体地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空前数量的移民和重建小农经济

  朱元璋及其智囊团的高参们对于建国后的未来社会不可能提出新的理想方案与新的设计,他们向往的还是恢复被元朝统治者和战乱所破坏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没有激烈的兼并、没有巨大的社会动荡的破坏,和统治者不对它们作过多的干扰的情况下,它基本上是稳定的。如果上层建筑与其发展相匹配,它也不会自发地与政权对抗;小农的分散性、及其生产规模的狭小和个人拥有财富过少也形成不了与政权对抗的力量。作为小农本身还是把封建国家和皇帝看作他们的代表。

  生于和长于社会下层的朱元璋是深知这些的,他认为先秦思想家们提倡的“四民”分工是社会安定的保障。朱元璋在《大诰续编序》中说:

  上古好闲无功,造祸害民者少。为何?盖九州之田皆系于官,法井以给民。民既验丁以授田,农无旷夫矣,所以造食者多,闲食者少。其井闾之间,士夫工技,受田之日,验能准业,各有成效,法不许诳。由是士农工技,各知稼穑之艰难,所以农尽力于田畎亩,士为政以仁,技艺专业,无敢妄谬。维时商出于农,贾于农隙之时。四业题名,专务以三:士、农、工,独商不专,易于农隙。此先王之教精,则野无旷夫矣。(《全明文》卷30)

  可见朱元璋又发展“四民说”,他把商业活动看得十分轻松,因而,对“四民”之中的商人的存在的必要性是有疑义的,并认为必要性不大,只要农民在农闲时兼作商业就可以了。朱元璋还在《谕户部敕》中指出:

  古先哲王之时,其民有四,曰士、农、工、商,皆专其业,所以国无游民,人安物阜,而致治雍雍也。朕有天下,务俾农尽力畎亩,士笃于仁义,商贾以通有无工技专于艺业。所以然者,盖欲各安其生也。……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见《全明文》卷25)

  他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稳定就在于“四民”分别,各有所营,没有游手好闲之徒。从朱元璋这种认知可以看出,明王朝建立后积极恢复小农经济的目的就在于重建“四民”分立的社会结构,因为小农经济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基础。社会的稳定是政权稳固的保障。明朝一建立,朱元璋就着手小农经济的恢复和建立有利于专制统治的“四民”分立的社会结构。为了做到这些,第一要义的是使人们有一小块可以耕种的土地。我们在本书的第四章已经对元末明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和明初的土地政策做了一些介绍,例如实行荒地国有,只要有劳动力就可以报官开垦,谁耕谁有,这样便滋生了大批量的小农。为了使无主土地和荒芜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开垦和耕种,也为了使那些丧失了土地的人们有块田土,明政府运用强制手段进行移民,而且,数量极大。如葛剑雄、曹树基、吴松弟在《移民与中国》一书中所说:

  经过长期战乱,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大幅度下降,而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江淮之间、江汉流域和华北平原。相比之下,长江以南受破坏较轻,人口比较稠密;北方的山西受战乱影响也较少。另一方面,朱元璋实行卫所制度,将军人职业化、世袭,连同家属分驻在全国各地,形成特殊的军籍移民。明初的大移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移民大多由官方组织、招募或强制实施,数量、地区都有规定;军籍移民更有严格的安排,这种方式是史无前例的。明初大移民的总数超过一千万,涉及总人口约五分之一;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比例,都是空前绝后的。

  空前绝后的大规模的移民,为小农经济的重建创造了条件。朱元璋还给初建的小农经济提供了许多方便和帮助。例如给屯田者或移民种子耕牛和生活资料,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免税。逃亡在外归来的地主如对原有田地的提出要求,明政府也采取了限制政策,使之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于新贵功臣扩大土地和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朱元璋以“铁榜”的形式,悬为严禁。这些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制造更多的小农、并巩固小农经济,使之不至于分化。

  在大力扶植下,小农的数目确实是大大增加了,这一点我们从明初地主数目及其占有土地数量的下降便可以看出这一点。洪武三十年(1397),户部统计:全国(两广、云南、四川除外)田地占有数目超过七顷的大户,仅有14241户,而当时全国(两广、云南、四川除外)总户数为9490713户,由此可见,占田过七顷的大户仅占全体户数的0.15%(用商传之统计,见其论文《试论明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那么当时占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都是有家有业的小农。为了使小农得以长期存在,就得抑制兼并,防止过多的“田连阡陌”的特大地主的产生和发展。为此,朱元璋采取了“右富抑贫”“锄强扶弱”的政策,并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朱元璋自认为,这样做是因为他有过小农生活的经历,并常常向他的文臣武将讲起这一点,而且极富感情。邹潘的《天潢玉牒》中说明太祖“诚心爱民,尤矜贫弱,语及稼穑艰苦,每为涕泣;于大姓兼并,贪吏渔取,深恶疾之,犯者必置诸法”(《记录汇编》卷12)。他也常以农民辛勤劳作之苦教育各级官吏,目的是使他们有所戒惧,收敛贪心,不要破坏这种小农为主的局面。因此,在《大明律》《大诰》三编中的许多条款对于豪强地主(例如大小新贵)是加以抑制的,对于贪官污吏则严厉打击。而且在一些商业、借贷、税收活动中注意到保护小农利益,如严禁高利贷(利息不许超过三分,最高利息不许超过一本一利)、在交换活动中,不许用度量衡进行欺诈等。这些活动是所有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不可避免的,而小农在这些活动中往往“弱势”一方,朱元璋想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维护“弱者”的利益,实际上是很难彻底实现的。但是,也应看到他的这种努力毕竟是对小农稳定的支持,并在短期内会起到一些作用,从而,新建立的明王朝便迅速地稳固了下来。

  2、重建宗法制度、严禁游民

  重建小农经济也包括在此基础重新编织宗法网络,这样驱使“脱序”的流民和游民归农就十分必要。有元一代的流民与游民的问题自始至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元末战乱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可以说是流民遍地,哀鸿遍野的。著名的诗人张养浩写了《哀流民操》,描写元代流民惨状。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流民和游民大多是从小农来的,自然也应回到小农中去。流民、游民数目的增多不仅改变社会的人口结构,使得一部分人与劳动对象脱离,从而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且,这些“脱序”的人群,特别是游民有着鲜明的反社会的倾向,统治者不能不对此提高警惕。另外,重新建立的小农经济与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宗法制度也可能由于游民的涣散作用而逐渐瓦解。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朱元璋认为必须把小农死死地限制在他所经营的那块土地上,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严格户籍制度。因此,在大量移民,重建小农经济制度的同时,朱元璋发表了统计人口的圣旨:

  户部洪武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元1370年12月12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官: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了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户部官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里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这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藏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通孥来做军。钦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会付本户收执者。(康熙二十四年《杏花村志》转引自《中国人口发展史》)

  从中可见朱元璋对户籍的重视,他把已经不打仗的军队变成清查户口和登记户籍的“工作队”,对于隐瞒户口的官吏采取严厉的手段加以惩治,对于那些躲避户口调查和拒绝户口登记的人们也要科以重罪。他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要弄清全国有多少人口,关键还是要掌握和控制这些人口,知道他们的数量、构成、居处和经济状况,给明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这种户帖(交给户主)和黄册(官方所掌握的户帖合订本)制度是明政府控制人口流动的重要手段。

  明朝建立以后,不仅使已经成为流民和游民复归田亩,而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流民、游民的产生。这些措施也包括制订法律,在有关律条中对游民及放纵游民者给予严厉的打击。《大诰续编·再明游食第六》中说:

  再明游食,互知生理。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设若不拿,此等之徒,非帮闲在官,,则闲中为盗。帮闲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是诰一出,四邻里甲不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闲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示不虚。(《全明文》)

  这里“游食”与本书所论的游民稍有不同,更接近今天说的“二流子”,明初小农大多有地可种、因丧失土地、失去劳动对象、被迫“脱序”者不多,那些不肯从事农业劳动的,不是客观的社会环境造成的,而是因为懒惰。但是这条法律是管整个明代的,明代中期和中期以后的“不务生理者”,大多应是被迫“脱序”的人们。朱元璋轻蔑地称“游食”为“此等之徒”,实际上,最初他也就是个“此等之徒”,完全知道“此等之徒”的厉害。为了控制游民的大量出现,明统治者还实行连坐法,动员起“邻人里甲”的“积极性”,在其原产地消灭这些可能流动起来的游民。朱元璋还告诫人们要遵守“先王之教”,“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在朱元璋看来除了士农工商、医星相卜、僧道巫尼之外是没有好人的。这些“良民”之外者只能是犯人的“后辈军”,早晚要进监狱的。朱元璋还提倡人们互相监督,彼此了解,知道邻里的每个人是干什么的,这叫做“互知丁业”。“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全明文·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并且还要知道“士”在何处学习,有没有功名;“工”在何处做工,所业务为何;“商”在何处经商,本钱多少,什么时候归来。这些都是邻里应该了解的。如果邻里之人不尽自己监督的职责,在此“诰”公布之后,仍然有“四民”之外的“逸夫”(游民的另一种叫法)。

  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从这些处理规定中可见其对付游民和老百姓的手段之严酷。在朱元璋心目中,堵住了流民、游民这个缺口就可以不流失小农,从而,保障以小农为主体社会的稳定,使明王朝长治久安。

  朱元璋在预防游民产生的同时,对于一般军民的正常流动也加以限制,甚至硬性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他还在各州府县关津要害处设立巡检司,对于来往路人严加盘查,看他们是否持有政府所发之“路引”。军民的旅行要向地方官请领“路引”。《大明会典》中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即验文引,如无文引,必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这种制度把老百姓的平常活动限制在百里之内。朱元璋想出许多办法限制平民百姓的居住和控制平民百姓的流动,目的就是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保持小农结构和宗法网络,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对于已经生活在城市的游民,朱元璋也采取限制措施。他把这种生活在市井之中、没有任何资产凭借的人们称为“无藉之徒”。说他们“村无恒产,市无铺面,绝无本作行商”;对他们的思想品质评价是“其心不善,日生奸诈,岂止一端”。还说他们“惟务构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对于这种人,朱元璋主张限制使用,不许他们“为吏卒”。可是这种人勾结官府者很多,“此等之徒,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对于守正业的农民是个威胁。朱元璋还对这种勾结官府的游民进行了统计,指出松江一府坊厢中有这类人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一府坊厢有这类人一千五百二十一名(上引皆见《大诰续编》)。朱元璋出身于游民阶层,对于社会底层的黑暗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对于游民各种危害社会的活动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对他们采取严厉的措施。重建、保护小农经济与防止游民的产生也有利于重建和巩固宗法制度,明初朱元璋在政体上是加强中央集权,在社会组织上则是强化以宗子和族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宗法制度的建制与活动中,朱元璋亲自为宗族建立行为和活动规范,重视和多次强调乡居的文人士大夫在宗法家族里的领导地位和中坚作用,反复训诫普通百姓要尊重在乡的士大夫。明初的统治者还反复申说“三纲五常”的作用,把它夸大为自然规律。没有读过多少圣贤书的朱元璋也在《祭孔希学文》郑重地说:的“三纲五常之道始上古,列圣相承,率修明以育生民。”其目的在于他要把宗法制度的建立与思想控制结合起来,从而增加社会的稳定性。

  3、严刑峻法与极端专制主义

  朱元璋恢复小农经济和加强宗法制度的本来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是他给这种做法涂上一层温情脉脉的纱幕,仿佛明王朝特别关照“茕独无告”之人是与朱元璋本人“苦出身”密切相关的。然而,在法律的设置和运用严密与严酷上,朱元璋则赤裸裸表明他这样做是为了王朝的长治久安,是为了给他的继承人清除道路上的荆棘。朱曾对太子朱标直接了当地说,只有去掉荆杖上的芒刺,他才能顺利地继承皇位。正是为了朱氏家族的利益,为了使他经过千辛万苦争夺的江山永远传下去,朱元璋把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严刑峻法推到空前残酷的地步。也就是说,他采取了强控制的手段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另外,还应该看到,农民、特别是小农,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往往需要他们所依附的共同体的“大家长”来自己说话,古代中国的农民自然而然地接受宗法共同体的控制和保护,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出现和得以长时期延续的基础。我认为小农经济、宗法制度与专制主义是互相匹配的。因此,重建了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朱元璋在加强专制统治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A、严厉的律条与残酷的刑法

  应该说封建社会大多是实行严刑峻法的,而朱元璋所推行的严刑峻法是颇不同于一般的。例如《大明律》已经比《唐律》严峻,特别在处理有可能危及到皇权稳定的行为时是十分严厉的。然而朱元璋觉得这还不够,他还在法外立刑,又亲自主持了《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一编(两者简称《大诰》四编)的制订。洪武三十年(1398),又撮取其中重要者附在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的《大明律》律文之后作为议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补《大明律》所不足。应该看到《大诰》四编主要条款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是其中也有不少是对着老百姓的,有一些是整治那些“无籍之徒”“凶顽之民”的。如“松江逸民为害”“互知丁业”“辨验丁引”“验商引物”“再明游食”“耆宿”等条款都是,大约有二、三十条。《大明律》本来已经很残酷了,无论是在量刑,还是在酷刑的使用上都大大超过了《唐律》。可是朱元璋觉得不够,他在《大诰》四编中把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唐律》已经废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宫、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在这方面,《大明律》是文明史上大倒退,它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滥用死刑。《大诰》四编在此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如《大明律》只有“谋反大逆”才治以“族诛之罪”(《唐律》只斩祖、父和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其他人不处死),而《大诰》四编所列的族诛的许多只是寻常过犯。如在起解官物时,“卖富差贫”,“滥设吏卒,役民如虎”,的“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诛”。《大诰》四编中还开创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断手、挑筋、剁指等。

  还有许多酷刑虽然没有写上法典,却在刑讯过程中执行着、尤其是特务组织——锦衣卫酷刑花样最多。如剥皮楦草(鲁迅曾说明朝以剥皮始,以剥批终——明末农民领袖张献忠也好剥人皮)、刷洗(以铁刷刷犯人皮肤)、抽肠、锡蛇游等等,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的,很难形诸笔墨。

  朱元璋执行的律令比律令本身更可怕,因为写在纸上的律令是固定的,已经不会变更的了。可是朱元璋在执行这些律令时却没有一定之规。用解缙的话说就是:“盖令数改,则民疑,疑则不信;刑太繁,则民玩,玩则不齐。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大庖西室封事》见《解文公全集》)。说朝令夕改,并非是“律令”条款的改动,而是说朱元璋在执行过程中,一天一个样,宽严失当。例如茹太素作刑部主事时上“万言书”言事,朱元璋叫人读了六千三百七十个字以后仍然没有看到有什么具体意见,便大发脾气,把太素打了一顿。第二天晚上叫人把太素文章读完了,觉得在他的奏章最后提的五条建议中有四条可行,又表扬他为忠臣(《建言格式序》见《全明文》)。虽然这次朱元璋做了检讨,可是茹太素终因太过刚直,最后还是被杀掉。朱元璋以不枉法著称,为了严肃法纪,他杀过拥兵在外大将胡大海的儿子,杀过自己的侄子、义子、女婿,可是他自己也曾枉法。朱元璋在《大诰·论官生身之恩》中说:“且如福建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再任于敏为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论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谕后,仍前御史。”后来,这个于敏再次犯法,被杀掉。按照道理说,于敏早就犯了死罪,可是朱元璋认为他的妻子是“良妻”,故屈法赦免。象这种忽轻忽重的做法不止这一次,有时简直拿法律开玩笑,使法律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完全以皇帝一人的意志为依归,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效果。

  B、对于功臣和文人士大夫的镇压

  建国时期的功臣(或权臣)和文人士大夫是最有可能向专制君王的绝对权力挑战的人物。功臣、大臣权力在握,专制的皇帝自然会感到如“芒刺在背”;文人士大夫自认为是道统的担荷者,并觉得有责任向君王表达不同的意见,使“道统”对“治统”有一定的制约能力,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这更会使注重眼前政治效益的君王不满,认为这些文人士大夫妨碍自己意志的自由伸张,因而,从内心厌恶他们。这两种人有这样的背景自然容易与要求绝对权力的皇帝发生冲突。

  甲、朱元璋对功臣的屠戮

  出身下层社会的皇帝心怀自卑、怕被他人轻慢。刘邦对故旧功臣的哄闹感到厌烦,从而由儒臣制订礼仪,把自己与往日常的哥儿们隔离起来。朱元璋屡次说自己“朕本农夫”“朕本布衣”“朕起寒微”等等,这些常常挂在他口头的话不是谦逊有礼的表现,而是自卑心理变态的反映。因为自卑,则更追求无上的权力。屠杀大臣、功臣和文人士大夫正是验证自己绝对权力的一种行动。许多出身寒微的皇帝的这样做过,如汉代的刘邦,后梁的朱温都有这样的“业绩”,然而,也如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说:

  汉高诛戮功臣,固属残忍,然其所必去者,亦止韩、彭。至栾布,则因其反而诛之。卢绾、韩王信,亦以谋反有端而后征讨。其余萧、曹、绛、灌等,方且倚为心膂,欲以托孤寄命,未尝概加猜忌也。独至明祖,藉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盖雄猜好杀本其天性。(《胡蓝之狱》)

  这个意见是符合实际的。历史上,人们谈到“兔死狗烹”的悲剧时,常常以汉代开国皇帝刘邦作为例子加以批评,这有些不符合实际,因为如果与朱元璋作一对比,则可见刘与朱在屠戮大臣方面是小巫见大巫的。朱元璋搞的胡惟庸、蓝玉大案每案皆屠杀数万人。功臣大将网罗殆尽。胡惟庸一案起于洪武十三年,当时与胡同死者不过涂节、陈宁数人而已。至洪武二十三年,认为胡惟庸余党未清除干净,再兴胡狱,株连被杀者有三万余人。这次已经不是弄清胡惟庸的问题了,其目的就是屠杀。并乘着处理胡案取消了综掌大政的中书省和永远废除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只对皇帝负责的丞相。这个冤狱,连跟朱元璋最早、最久、而且是他亲家、位至丞相的李善长都牵连在内被杀掉。为此朱元璋还颁布了《昭示奸党录》。洪武二十六年再兴蓝玉之狱,族诛至一万五千余人,为此又颁布《逆臣录》。这两个大狱把追随朱元璋打天下的功臣宿将屠杀殆尽。以致“靖难之役”,朱棣的南下之师,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力量。

  为什么社会下层出身的皇帝对于功臣特别疑忌、必除之而后快呢?难道忘记曾与之同甘苦、共患难的伙伴了吗?过去一些江湖艺人仅用忘恩负义解释这些现象(如《三国志平话》的开篇就如此理解刘邦对功臣的屠戮),当然这是极肤浅的。因为不是个别“发迹”出身皇帝这样做,这几乎成为他们的共同作法,只是在手段上有些区别罢了(如赵匡胤的手段就比较缓和,只是“杯酒释兵权”)。因为功臣的权力时时刻刻威胁这些皇帝的位置的稳定。功臣多与皇帝(当时只是首领罢了)起于同一个水平,这时的首领还没有被神化。他与所统率的官兵一起冒干戈矢石、摸爬滚打、甚至要身先士卒。他的长处与缺点,臣下们看得很清楚,待他作了皇帝以后,对他知之较深的功臣们的观念不会马上转过来,当他们的利益与皇帝发生冲突时就不免会产生“彼可取而代之”的思想。明初的胡惟庸是个擅权的人物,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名杀他,是没有太大冤枉的,但是十年以后再整“胡党”,那是“扩大化”的。蓝玉以“谋反”被杀,实际上此罪名不能成立,但是蓝玉恃功骄傲、多为不法,君臣疑惧之势已成,蓝玉必死。李善长的死,绝对是冤枉的,说他支持胡惟庸作皇帝更是无稽之谈。

  功臣与皇帝共同创业之时地位尚不太悬绝,后来成事的皇帝为了得到追随者的忠诚和勇力,往往还要拿出“礼贤下士”等作法,使追随者感到自己的重要和尊严感,这时的君臣关系带有一些平等色彩(江湖艺人往往会从游民的眼光把他们写成结义兄弟)。可是,一旦昔日的领袖称王称帝以后,对于以前的关系便不能忍受了。被史学家推举为的历史上的第一位农民起义的领袖陈涉在其为人佣工时曾对工友说:“苟富贵,勿相忘。”可是当他称王之后,这些工友去看望他,“言陈王故情”,谈起他不得志时的往事,陈涉便受不了,把这些老朋友全杀掉了。朱元璋在这方面更是敏感,并不象他在给一位贫贱之交田兴的信中所说的“皇帝自是皇帝,元璋自是元璋。元璋不过偶然作皇帝,并非作皇帝便改头换面,不是朱元璋也”(《遣詹同渡江敦劝田兴书》)。实际上他对功臣们的居功自傲十分反感,特别是他们对皇帝没有表示出应有的恭敬时候。他在《逆臣录序》中分析功臣之所以建立丰功伟绩时说,将军立功是因为上有“君命”,即皇帝的领导,下有“战将与士卒之力”,又由于出师符合“天命”才取得成功。而乱臣贼子不懂这些、归功于己,这是“违君命,逆天心”的。他说蓝玉也是因为不懂这些道理,“自以为己能”,藐视皇帝、对皇帝表现出极大的不尊重:

  此等愚夫,不学无术,勇而无礼,或闲中侍坐,或饮宴之间,将以朕为无知,巧言肆侮,凡所动作,悉无臣礼。(《全明文》卷33)

  可见,新建立的王朝和以前的封建王朝一样,对功臣有严格的要求,而功臣却自恃功劳,觉得自己特殊,于是,君臣之间的矛盾的爆发就不可避免了。这才是新的王朝屠戮功臣的根本原因。

  乙、对文人士大夫的态度

  刘邦有杀功臣的记录。但是没有屠戮文人士大夫(当时文、武二途分得还不细)的劣迹,追随他的偏向于“文”的大臣如萧何、张良、陈平、陆贾、郦食其、娄敬、叔孙通等。这些人中除了郦食其在战争中牺牲、张良功成身退,“与赤松子游”之外,其他都受到刘邦的重用,成为他生前身后的重臣。朱元璋则与刘相反,他在夺取天下的斗争中强调“礼贤下士”,并且网罗了大批的人才,可是当他登上龙庭以后,便显出另一幅嘴脸。

  明朝之初的文人士大夫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元朝遗民,二是元末战乱中曾为其它集团服务的人士,三是追随朱元璋的士人,四是隐居不出的士人。对于这四类人,我们分别作一些介绍。

  历来新王朝建立后对于前朝遗民大多采取优惠态度,这是用以显示本朝的宽大和实行孔子的“忠恕之道”的。朱元璋可没有这种雅量,《明朝小史》记载:

  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淄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转引自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三分册)

  这种残忍的杀人法古今少见。比较特殊的是对诗人杨维桢的态度,明建立后,杨被征召入京修礼制乐,仅百日,得病,作《老妇辞》以见志,朱元璋笑而遣之。(见《罪惟录》列传卷之七)大约是杨以老寡妇自比,言年迈不能再嫁而打动了朱元璋,才能够全其首领而归家。

  对于第二类人比对元朝遗民还要严酷。在元末群雄逐鹿之中,以张士诚网罗的文人士大夫最多。他所据的苏州和太湖流域本来就是文人渊薮,盐贩子出身的张士诚对于文人士大夫是能够坦诚相见的。因此,追随他士人特别多,许多是知名的才士,如吴中四士——高启、杨基、张羽、徐贲都曾是张士诚的座上客,杨、徐还作过张士诚的官。后来,这四人都曾出仕明朝,但是没有一个有好下场。高启诏修《元史》后,授翰林编修,乞归。后因为苏州知府魏观建知府衙门时写“上梁文”而被腰斩。杨基入明曾官山西按察使,被谗削职,罚作劳役,死于工所。张羽入明曾官太常丞,因事被流放岭南,自投龙江而死。徐贲入明曾为给事中、后任河南左布政使,后因犒军不时,下狱死。这四人之死如吴晗所推测,恐怕与他们的历史问题有关(见《朱元璋传》)。

  如果说前两种人有过曾与新王朝对立的历史问题,那么一直追随朱元璋的第三种文人士大夫在新的王朝中,应该是如鱼得水、一帆风顺的吧?其实不然。第一批追随朱元璋的、较为有名的士人是李善长、陶凯、陶安等。李善长诛连于胡惟庸案内被杀,陶安早卒,陶凯官至礼部尚书、国子祭酒,以老致仕,自称“耐久道人”。这使朱很生气,又梦“龙绕凯门”,疑之,被处死。为此,其学生楚王朱桢(朱元璋之子)曾投水自杀。第二批追随朱元璋功劳最大的文士是刘基、宋濂,二人是元明之际最有成就的学人和文人。在明朝建立以前朱对他们都是优礼有加,他们也为明王朝的建立竭尽心力,尤其是刘基在“攻皖城、拔九江、抚饶郡、降洪都、取武昌、平处城内变”(《太祖实录》卷32)等重大的军事和政治战役中皆有定策之功。可是当朱元璋作了皇帝以后,刘基为御史中丞,受到淮西官僚集团的排挤,他也感到皇帝怀疑的目光,于是,在洪武元年(1368)徐达攻占了元朝首都大都(今北京市)以后立即辞官回家。后被召还,洪武四年,再次告老还乡,为胡惟庸所谗毁,入朝引罪,八年被胡毒死。虽然死于胡手,但是也由于不被朱元璋信任所致。明朝建国时的典章制度多出于宋濂之手,他又曾为太子师傅,其孙宋慎被株连胡惟庸案中,宋濂连坐也应处死刑,经马皇后再三求情,才被减刑流放到茂州,死于流放中。

  其他,如被朱元璋表彰为“忠臣”的茹太素,因为为人刚直不阿,不为皇帝所喜。一日,便殿赐宴,赐太素酒,吟诗曰:“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太素续韵:“丹忱图报国,不避圣心焦。”当时朱元璋也为之“恻然”,不久,太素被谪为御史,为人排挤,又陷于罪,与同官十二人带着脚镣治事,后竟被处死。明初的朝臣在这种恐怖的氛围下,人人自危。如叶子奇的《草木子》中所说:“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转引自赵翼《廿二史札记》)不仅“死”随时威胁着大小朝臣,而且,肉刑还在摧毁着士人们的自尊。洪武时开创了可以当廷杖责朝臣的制度,茹太素直言陈事触怒朱元璋,曾被廷杖,就是一例。司马迁谈到“刑不上大夫”者,“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意为士大夫既然是朝廷的官员,就应该让他们保有自尊,有尊严才能有士节,有士节才能有所不为。这是使士大夫能够与朝廷保持一心和坚持操守的保障。而朱元璋在有意无意地摧毁着这些,把士人变成软体动物。

  自《周易》讲了“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以后,过隐居生活的隐士是被主流社会尊重的。几乎没有君王不允许隐士的存在,因为这也是多余士人的一种出路、是盛世的点缀。可是到了明初对于文人士大夫不为君所用皆视为罪行,这在过去是没有的。《大诰三编》中专有一条讲这个问题,这是“秀才剁指”条。该条说: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都把左手大指剁去,目的是不出仕作官。这大约是因为当时作官没有丝毫的安全感。官府把他们捉拿到京,由朱元璋亲自审问。朱说每个人的生命虽是父母给的,但是“其保命在君。虽父母之命,非君亦不能自生”。生逢乱世,有能救你一命者,都是“再生父母”,何况为你们创造了太平盛世大明王朝!朱元璋对夏伯启叔侄训斥说:

  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持者,君也。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全明文》卷31)

  这就是士大夫不为君所用所要受到的惩罚——斩首和抄家。后来的苏州才人姚润、王谟被征诏不至,便用此法将二人斩首、抄家。

  针对文人士大夫的镇压自然就少不了“文字狱”。自从秦代焚书坑儒之后每代的文人士大夫都有因为思想文字而遭受迫害的,但以明代的洪武、清代的雍正、乾隆三朝最为严酷。如果就此三朝而言,清代的“文字狱”中的有些个案从清政府的立场来说不完全是冤案,而洪武时的案子个个是冤案,因为这些“文字狱”绝大部分是地方官吏在年节或某个喜庆的日子向皇帝敬上祝贺的表章里的文字触犯忌讳所导致的。这些地方官吏的初衷都是要歌颂皇帝的,其所用的文字也都是要歌颂的,但是他们不懂得皇帝的忌讳(朱元璋的忌讳也太多,使臣民没法弄明白),才自蹈死地。朱元璋仿佛是鲁迅笔下的阿Q,因为出身、经历多有为当时社会舆论轻视之处,于是这便成为他的忌讳。赵翼曾说:“明祖通文义,固属天纵。然其初,学问未深,往往以文字疑误杀人,亦已不少。”(《廿二史札记》)《廿二史札记》的“明初文字之祸”条所举的例子中,大多看来很可笑、实际上是很可悲的。例如“则”音近于“贼”,于是,各种给皇帝的贺表中的“垂子孙而作则”“建中作则”“仪则天下”中的“则”都是讥笑皇帝作过贼(朱元璋参加过“红巾军”,在当时舆论看来是“贼”),这些作表的都被杀掉。又如朱元璋作过和尚,他忌讳“僧”,于是“生”(音近于僧)也忌了,连“法坤”(音同“发髡”,意为光头)也忌了,那些在“贺表”中涉及到这些字眼时就保不住脑袋了。这种荒谬而残酷的“文字狱”,其原因固然与朱元璋文化程度低、个性多疑有关,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他要藉此树威,使其臣下感到“天威莫测”,使他们有所畏惧。他确实也做到了这一点,有个可笑而又令人心酸的故事说:

  新淦有诗人邓伯言,宋潜溪(濂)……以诗人荐之。廷试“锺山晓寒诗”,太祖爱其中二句曰“鳌足立四极,锺山蟠一龙”,不觉御手拍案诵之。伯言俯伏墀下,误疑触天怒遂惊死。扶出东华门,始苏。次日,遂授翰林。(《明朝小史》)

  在这种氛围下,邓伯言(雅)一类的文人士大夫是被吓倒了。这些整天以保命为第一要务的文人士大夫们如何能对朝政不满、并向皇帝的绝对权力提出挑战呢?这是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的心理基础。

  C、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加强:

  封建专制的加强最终还要依赖制度变更。《皇明祖训》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秦置丞相,不旋踵而亡。隋、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多有小人,专权乱政。”(转引自《国史旧闻》第三分卷)这就是朱元璋废除丞相的理由。秦汉时的丞相的职责“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丞相帮助皇帝治理天下,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的权力是选用官吏、案劾百官、与执行诛罚、主管地方官吏的考核与升降,对皇帝则有封驳(不同意和拒绝执行皇帝的旨意)与诤谏的权力。这时中央集权制的核心是君权与相权,丞相掌握了很大的权力,特别是皇帝比较幼小的时候。可见封建社会早期的“相权”对于“君权”有一定的制约与监督作用。自隋唐以来相权不断下降,国家权力越来越向皇帝一人手中集中,表现出封建专制的加强,但是隋唐时期的三省(门下、中书、尚书)制度,把“拟旨”“取旨”和执行分开,仍然对皇帝的为所欲为有些限制作用。到了明代则废除了丞相一职,朱元璋的目的在于裁撤掌管天下行政中枢的中书省,实现了大权独揽。从此,皇帝即是国家象征,又是政府首脑,成为最高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权力,把封建独裁制度推上了最高峰。朱元璋之所以能够推行一些极端主义的政策,皇帝权力的绝对化是个保障。

  明代的律令够严酷了,然而,朱元璋还觉得“其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大诰三编序》)。当然,“控御之道竭矣”,不等于不“控御”,朱元璋的加强“控御”之道就是建立为皇帝提供情报、只对皇帝负责的特务制度。虽然远自周厉王时,就曾用“卫巫”监视国人,以达到“弭谤”的目的,不过这只是临时措施;而明朝统治建立的是常设性质的特务机构,而且,越来越扩大。明太祖一朝特务人员主要由检校和锦衣卫组成,“检校”,义为查考。负责中央保卫的文武官员中都有任“检校”的,他们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这些人什么全打听,连文武大臣的隐私和细事末节都在侦讯的范围之内。朱元璋知道了这些之后,有时当面问一问当事人,以测验他们的忠诚,其意在威赫。这也是一种“控御”之道。“检校”发现的问题往往由锦衣卫抓捕、关押和审讯,锦衣卫和检校构成明代特务网络。这种法外的手段对于严刑峻法是个补充。朱元璋在治理国家的独特性方面还有许多值得介绍的,如军队组织的“卫所”制度和与之相伴的“军屯”制度,完备细密的监察制度和分封与府州县并行的制度,以考察八股文为主考试制度和秀才、举人、进士三级科考制度都是与小农经济、专制体制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制度,因此尽管有明一代合乎封建社会正统标准的皇帝很少,大多皇帝不是残暴、就是昏愦,有的还兼有之,但是这个朝代也延续了二百七十余年,这是与明太祖创立的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应该看到朱元璋为明代建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对于明朝政权的建立与稳固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这些相对元朝末年的多元化倾向是个退步。然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且与本专题关系不大。这里不作更多的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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