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若以明”释——读《齐物论》杂记一则

  这条杂记,虽然只是一个词、一句话的训诂和解释,但是我觉得对理解《庄子·齐物论》的中心思想有较大关系。因此,不揣浅陋,将一得之见写出来求正。

  《齐物论》中“以明”一词共出现三次: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

  “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故曰莫若以明”。

  “是故滑疑之耀,圣人之所图(据闻一多说当读作“鄙”)也。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

  过去学者对这一词的解释莫衷一是,简单归纳一下,可分为四类。

   一、把“以明”解释为一种“反覆相明”或“反覆相喻”的思想方法。西晋郭象《庄子注》首主此说,以后唐成玄英在《庄子疏》中继续发挥了这一意思。如郭象说:

  “夫有是有非者,儒墨之所是也;无是无非者,儒墨之所非也。今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者,乃欲明无是无非也。欲明无是无非,则莫若还以儒墨反覆相明。反覆相明,则所是者非是,而所非者非非矣。非非则无非,非是则无是”。

  又说:

  “将明无是无非,莫若反覆相喻。反覆相喻,则彼之于我既同于自是又均于相非。均于相非,则天下无是;同于自是,则天下无非。”

  二、把“明”解释为《老子》所谓“知常曰明”(五十五章)或“照之以天”、“照之以本然之明”。这是说,“莫若以明”的意思是要人们抛弃一般世俗人运用智力去分别是非、彼此的那种认识活动,而要从物本来就没有确定不移的是非、彼此之分的所谓“常”去加以认识。这种认识活动(“明”)与一般世俗的认识活动(“智”)不同,是一种非“智力”的认识活动,所以叫做“照之以天”的“本然之明”。持这一见解的学者较多。如宋吕惠卿说:

  “明者,复命知常之谓。今儒墨之是非不离乎智识而未尝以明,故不足为是非之正。若释智回光,以明观之,则物所谓彼是者果无定体。无定体,则无非彼、无非是矣”。又说:“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更相为用而已。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则以明之谓也”。“所以为是不用而寄诸万物之自功,此之谓以明。”(《庄子义》)

  明焦竑说:

   “盖行乎是非无穷之涂,而其无是无非者自若,非照之以天者不能,所谓莫若以明。”(《焦氏笔乘》)

  清宣颖说:

  “两家欲以己之是非正彼之是非而愈生是非,无益也!莫若以道原无隐,言原无隐者,同相忘于本明之地,则一总不用是非,大家俱可省事矣”!(《南华经解》)

  清王先谦说:

  “莫若以明者,言莫若即以本然之明照之”。“惟本明之照,可以应无穷。此言有彼此而是非生,非以明不能见道”。(《庄子集解》)

  三、把“明”解释为儒墨各自的一偏之见,自以为“明”的“明”。如清王夫之说:

  “夫其所以的然争辩于是非者,自谓明也。斤斤然持而以之,而岂真明也哉!明与知相似,故昧者以知为明。”

  因此,王夫之将“以明”解释为儒墨各以自己的一偏之见当作“已得之明”。他说:

  “儒墨皆曰以明也!持其一曲之明,以是其所已知,而非其所未知,道恶乎而不隐邪”?又说:“若彼无穷之化声,生彼此之是非,则唯持其一曲之明而已矣。一曲之明亦非不明也,故小知大知争炫其知。”(《庄子解》)

  四、把“莫若以明”解释为“搞不清楚”。任继愈同志认为,庄子内篇思想以“取消认识作为认识”,“取消回答作为回答”。所以,他训“莫若以明”之“若”为“乃”,通“能”。他说:“莫若以明”,亦即“莫能以明”,亦即“搞不清楚”(《释<庄子·齐物论>篇的‘以明’》,《文汇报》1962年9月6日)。

  上述四种解释虽然都可讲通《齐物论》中那几段文字,但是以《齐物论》整篇的中心思想来检查一下,则都显得不够确切、妥贴。

  《齐物论》认为:“可不可,然不然”,“物无非彼,物无非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万物之间无所谓彼此、是非之分,而“道通为一。”因此,如果斤斤计较于彼此、是非的分别,必将陷于“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无穷无尽的是非之“环”,白白浪费精神、智虑,而一无结果。《齐物论》认为,是非是越分别越混乱,它是永远辨别不清楚的。他说:“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因此,他认为,圣人对这种情况是采取“怀之”的态度,即“存而不论”。照他看来,是非弄清了反而会使“道”遭到损害。所以说:“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如何解决呢?《齐物论》主张应当不分是非,无是无非,以至根本取消认识活动。他说:

  “是以圣人不由(指不由是非之涂),而照之于天”。

  “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

  “万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即不用智慧),而寓诸庸(王先谦释“庸”为“寻常之理”)。庸也者,用也(宣颖注“无用之用”);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

  这就是说,物本来没有成毁、是非的分别,而是混通为一的,所以不应当用其“明”(智慧)去追求成毁、是非,而应当听任其“常然之理”(即“照之于天”、“休乎天钧”“寓诸庸”等等)。《齐物论》且屡次说:“无适焉,因是已”,“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也都表示不应当用“明”(智慧)去寻求物的所以“然”或“不然”。

  《齐物论》称那些斤斤计较于是非、彼此分别的争论为“荣华之言”、“滑疑之耀”,是为圣人所鄙弃的。他要求人们“忘年忘义,振于无竟,故寓诸无竟”,超脱无穷无尽的是非之“环”,使“彼是莫得其偶”。因此,对一切问题,都回答一个“吾恶乎知之”!取消一切认识,取消一切回答,这就是《齐物论》中所赞许的“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的“至知”境界。

  《齐物论》认为,无穷无尽的是非、彼此的争论,都是由于对本来不必知,也不可知的混一不分而常存的“道”,故意使用智慧去寻求它的分别而引起的。因此,要想停止人们之间的争论,儒墨之间的是非辩论,摆脱无穷无尽的是非之“环”,最根本的方法是不用思想、智慧,藏其知于“天府”,收敛起智慧的光芒(“葆光”)。他说:“故知止其所不知,至矣!孰知不言之辩,不道之道?若有能知,此之谓天府”。

  据上所述,愚意“莫若以明”之“以”字当训为“已”。“以”、“已”二字在古代互相通用。如《礼记·檀弓下》:“则岂不得以”,郑玄注:“以,已字。……以与已字本同”。所以孔颖达疏为:“岂不得休已者哉!”又如,《礼记.杂记下》郑玄注:“日月未竟,而衰已杀”,陆德明《经典释文》说:“已或作以”。再如《周易》损卦初九爻辞:“已事遄往”,《经典释文》也说:“本或作以”等等,均为例证。“已”字有“止”、“去”、“弃”等意义。而“莫若以明”或“以明”中之“明”字,当如下文所谓“劳神明为一”中“明”的意思,即指智慧、认识活动而言。因此,“以明”即“已明”,亦即“止明”、“去明”、“弃明”、“不用明”的意思。“莫若以明”就如同说“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今试以这一说法来解释前面所揭出的三段文字,其大意可简述如下:

   一、儒墨各有它的是非,他们各自肯定他所认为的是,而否定他所认为的非。现在想要判定他们究竟谁是谁非,那是永远也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谓:“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

  二、是与非都是一个无穷无尽的“环”,想要摆脱那无穷无尽的是非之“环”的困境,那“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

  三、用华丽的言辞来显耀自己,这是被圣人所鄙弃的,所以不用这些言辞,不作是非之分,而回返到混一不分的“常”(“庸”。按,在《齐物论》看来,世界混一不分原是最平常的道理,所以他称此为“庸”,即“常”的意思),这就是所谓“不用智慧(认识活动)”。

  前面所介绍的对“莫若以明”的四种解释都存在缺点。如果把“莫若以明”解释作“反覆相明”,这是把它作为《齐物论》破儒墨是非的一种思想方法,是借儒墨各自是非的不同、互相矛盾,而用以说明是非的不解定。这种解释虽然也可以间接推论出是非不可分别,得出无是无非,取消是非的结论,但对于《齐物论》的思想实质:取消认识,则没有揭示出来,过于浅薄。如果对“莫若以明”作“复命曰常”、“知常曰明”、“照之以本然之明”解释,虽然较接近《齐物论》的主要思想,但是在字义的训诂上不无欠缺。像王夫之那样把“以明”解释为儒墨的一偏之见,也不能完全表达《齐物论》取消是非、取消认识的思想。任继愈同志虽然看到《齐物论》是以“取消认识作为认识”,但是把“莫若以明”训释为“莫能以明”,即“搞不清楚”,也还只能说明《齐物论》中所谓“是非之涂,樊然殽(同‘淆’)乱,吾恶能知其辩”,亦即是非是分不清楚的那一方面。而对《齐物论》要根本取消是非、取消认识也还没有能予以充分的揭示。

   如果用“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来训释“莫若以明”,那就抓住了《齐物论》的中心思想了。既可说明是非殽(同“淆”)乱不可辩、不必辩,而且对于《齐物论》中一再强调的“照之于天”、“藏之天府”、“葆光”、“怀之”等等取消认识活动的根本思想也就可以豁然贯通了。

原载于《中国哲学》第七辑,三联书局1982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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