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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疏证》伪证考略(中)

  (4)虞夏书之分

  《疏证》“证伪”专题之一是两汉至魏晋今古文《尚书》诸传本的篇卷划分。其中,“《虞书》《夏书》之分”是一重要证据。《疏证》(第四):“《虞书》《夏书》之分,实自安国传始。马融、郑康成、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孔颖达所谓‘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是也。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郑康成《序》又以《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曰‘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及余观扬子《法言》,亦曰‘《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则可证西汉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杜元凯《左传注》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明试以功’三句,注曰‘《尚书?虞夏书》也’。则可证西晋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逮东晋梅氏《书》出,然后《书》题卷数篇名尽乱其旧矣。”阎氏此条基本思路是:如果“东晋梅氏《书》出”之前没有“《虞书》《夏书》之分”,“梅氏《书》”的这一划分就是作伪证据。

  上文共提出五条证据。前三条来自《尚书正义?尧典》孔《疏》:“案马融、郑玄、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此直言《虞书》,本无《夏书》之题也。案郑序以为《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云‘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其孔于《禹贡》注云‘禹之王以是功,故为《夏书》之首’,则虞、夏别题也。……别文所引皆云‘《虞书》曰’、‘《夏书》曰’,无并言《虞夏书》者。又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此其所以宜别也,此孔依《虞》、《夏》各别而存之。庄八年《左传》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僖二十四年《左传》引《夏书》曰:‘地平天成’,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襄二十六年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皆在《大禹谟》、《皋陶谟》。当云《虞书》而云《夏书》者,以事关禹,故引为《夏书》。”

  孔颖达上文分析《虞书》、《夏书》分合问题提到两种情况:其一,东汉马郑注本皆曰“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其二,孔传本“虞、夏别题”。所谓“虞、夏同科”,是伏生今文《尚书》“学官”讲学时将《虞书》、《夏书》划入同一“教学单元”,故合称《虞夏书》;此即郑玄所谓“三科之条,五家之教”。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先秦、两汉乃至西晋没有《虞书》、《夏书》的划分。比如,先秦文献引《书》“无并言《虞夏书》者”;又如,《左传》引《书》多有区分《虞书》(文18)、《夏书》(庄8、僖22、僖27、襄26等)的例证,只是在分法上与孔传本有所不同。伏生《尚书大传》介于二者之间,在合的角度有《虞夏传》,在分的角度又有《虞传》和《夏传》。两汉间立于学官的《尚书》今文诸家(欧阳、大小夏侯等)同出伏生之学,因此这种既有分、也有合的现象是一个过渡点:此前只有分,没有合;此后既有分,也有合。扬雄《虞夏之书》、杜预《虞夏书》是合称,许慎《说文》“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则是“别题”。

  由于上述情况,孔颖达并未在分合之间强作非此即彼的判断;他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事实也的确如此。用阎若璩自己的话说,“学者试平心以思”,在孔颖达的征引和分析中并不存在可以拿来“证伪”的线索。阎氏的前提是“有罪推定”,强执一端,他在“书缝”中找到这条“证据”十分勉强,为此他在文字上颇下了一番功夫。比如,孔颖达说“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阎氏改作“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伏生《尚书大传》既有“分”、也有“合”的情况实际上是阎氏判断的否定证据,如此颠倒语序可以淡化“分”而强调“合”,产生一种逻辑误导效果。但毕竟不能抹杀“分”的存在。因此,这一条证据实际上也是捏造出来的。

  如果说伏生《尚书大传》的分、合情况已经使阎氏捉襟见肘,那么许慎《说文》的“反证”则足以推翻其立论。他分明知道这条“反证”的存在,并在后文中提到──《疏证》(第七十八):“按伏生今文以下,王肃、郑康成古文以上,统名《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兹《说文》于引今《尧典》《舜典》《皋陶谟》《益稷》之文皆曰《虞书》;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唯于今《舜典》‘五品不逊’作《唐书》,与《大传》说《尧典》谓之《唐传》同。四引《洪范》皆曰《商书》,与《左氏传》同,却与贾氏所奏异。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

  他对这条“反证”可以击中其要害的情况十分清楚。为此他又作了一些手脚:一是将“反证”与正面讨论内容分开,将正面讨论放在显要位置,将反证“隐藏”在一个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支蔓”的用处);二是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三也是以攻为守,对“反证”提出质疑:“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如果是一个在学术上还有一点品位的人,既已知反证的存在,也就不会强行立论;若是事后知道,可以用删除加以修正。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作了一系列捏造证据的手脚──颠倒语序是耍了一个小聪明,将反证分开并“藏”起来则颇有心计,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已是无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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