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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疏证》伪证考略(中)

  (1)十六篇与二十四、五篇

  阎氏《疏证》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对孔壁本多出篇数的区分。他因此将这一论证置于《疏证》开篇(第一):“《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因以起其家,逸《书》得十余篇,盖《尚书》兹多于是矣。’《艺文志》:‘古文《尚书》者,出孔子壁中。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安国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楚元王传》:‘鲁恭王坏孔子宅,欲以为宫,而得古文于坏壁之中。逸《礼》有三十九,《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夫一则曰得多十六篇,再则曰逸《书》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西汉者如此也。《后汉书?杜林传》,林前于西州得漆书《古文尚书》一卷,常宝爱之。虽遭艰困,握持不离身。后出示卫宏等,遂行于世。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郑康成之传注解,皆是物也。夫曰《古文尚书》一卷,虽不言篇数,然马融《书序》则云逸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东汉者,又如此也。此《书》不知何时遂亡。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忽上古文《尚书》,增多二十五篇。无论其文辞格制,迥然不类,而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按《疏证》中相关论述大约两千余字。

   表面看,这一“证据”极有分量:16≠25。实际情况并非这样简单。阎氏此证采自《尚书正义·尧典》孔颖达《疏》。孔颖达在此提到两种有关“十六篇”的划分。一是郑玄注《书序》的划分,二是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的分篇。这两种划分均有两个层次,即卷和篇。在卷的层次上二者都是十六卷,在篇的层次上前者二十四篇、后者二十五篇。《汉书·艺文志》于“《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自注“为五十七篇”。盖《汉书》所谓“逸《书》十六篇”实为十六卷。《孔疏》分析郑注《书序》的划分:“以此二十四(篇)为十六卷,以《九共》九篇共卷,除八篇,故为十六(卷)。”阎氏以郑注《书序》所分二十四篇为“真古文”,以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所分二十五篇为伪。他在逻辑上耍了一个小把戏:也就是在进行上述篇卷数量比较时,调换了卷和篇两个层次的位置。于是十六不等于二十五,其结论是:“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依据同一个比较方法,十六也不等于二十四!

  前面提到,阎氏此证来自《孔疏》,孔颖达在篇卷划分上层次分明。阎氏当然不是看不明白。他在《疏证》(第四)明确提到“《九共》九篇”是为一“卷”。由《疏证》(第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领略这位山西人的狡诈:“《尚书》百篇,《序》原自为一篇,不分置各篇之首。其分置各篇之首者,自孔安国传始也。郑康成注《书》,《序》尚自为一篇。唐世尚存。孔颖达《尚书疏》,备载之。所云《尚书》亡逸篇数,迥与孔传不合。孔则增多于伏生者二十五篇;郑则增多于伏生者十六篇。二十五篇者,即今世所行之《大禹谟》一、……《冏命》二十五是也。十六篇者,即永嘉时所亡失之《舜典》一、……《冏命》十六是也。十六篇亦名二十四篇,盖《九共》乃九篇,析其篇而数之,故曰二十四篇也。郑所注古文篇数,上与马融合,又上与贾逵合,又上与刘歆合。歆尝校秘书,得古文十六篇。传问民间,则有安国之再传弟子胶东庸生者,学与此同。逵父徽,实为安国之六传弟子。逵受父业,数为帝言,古文《尚书》与经传《尔雅》诂训相应,故古文遂行。此皆载在史册,确然可信者也。”绝口不提《孔疏》篇卷划分。这是深文巧劾的笔墨功夫:说什么,不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强调什么,淡化什么,怎么挖坑,怎么引人掉进坑里,处心积虑,机关算尽!

   上述郑玄《书赞》内容中明确提到:第一,他知道孔传《古文尚书》原有“五十八篇”,但其注本不传。第二,他还知道孔传《古文尚书》原有“传说”,其注本亦“绝无传者”。在郑注《书序》与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的划分之间,有九篇相同(《大禹谟》《五子之歌》《胤征》《汤诰》《伊训》《咸有一德》《武成》《旅獒》《冏命》)。其不同者,郑注有《舜典》《汩作》《九共》(九篇)《弃稷》《典宝》《肆命》《原命》,孔传本有《仲虺之诰》《太甲》(三篇)《说命》(三篇)《泰誓》(三篇)《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

  《尚书正义·尧典》孔《疏》认为:郑注《书序》二十四篇是张霸“伪书”。张霸“百两篇”于西汉成帝时献上,“篇或数简,文意浅陋”〔60〕,以“中秘本”对照,立见其伪。郑玄不太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这里提出另外一种可能是更加稳妥的推测:“杜林本”虽与孔传本有渊源关系,但所传者只有“三十三篇”,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适应性改变。其传学者(贾、马、郑等)对孔传本原有情况一方面已经所知甚少,另一方面并非全然不知。相同的九篇是其所知,不同的篇目是其猜测。所云“亡”篇“逸”篇或是依据这一猜测。本文后面还要对贾马郑王注本的情况作一些深入讨论。至于“十六不等于二十五”,根本不是证据。换言之,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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