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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

(4)锻炼成狱和多闻阙疑

  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向朝廷献出五十八篇孔安国传《古文尚书》,比伏生本多出二十五篇。很快被立为学官,并逐渐盛行于世。唐太宗命孔颖达撰《五经正义》,他选择《孔传》作为正注,撰《正义》作疏。完成后作为官定本颁行,将孔传《古文尚书》经文刻于《唐石经》。此后(历宋元明清),孔传《古文尚书》一直作为科举取士乃至国家意识形态中最为重要的“官定本”经典文献(宋代合《孔传》、《正义》为《尚书注疏》,明清纳入《十三经注疏》)。

  宋代吴棫、朱熹开始对《孔传》及“二十五篇”产生怀疑。吴棫《书裨传》不传,朱熹论述可参阅《疏证》附录《朱子古文书疑》(阎若璩嘱其子阎咏辑录)。细读《书疑》,朱子论述依据主要局限于“文辞格制”不同:今文篇章“艰涩难晓”,古文则多文从字顺,所以“可疑”。其论述场合多是与弟子对话,并无相对严谨的求证过程。他对“二十五篇”信疑参半,并提出一些“二十五篇”不伪而“文辞格制”却与今文篇章有所不同的解释(如“曾经史官润色”等)。他说:“此事先儒所未言,而予独疑之,未敢必其然也。姑识其说,以俟知者。”

  实际上朱熹的怀疑对象不止《古文尚书》,宋人“疑古”在他之前尚有欧阳修、郑樵等,但他对孔传《古文尚书》的“猜想”无可争议是这一段学术过程的枢纽。由于理学对此后儒学乃至国家意识形态的深远影响和朱熹在理学中的特殊地位,他的“猜想”开启一道闸门。谁不想为大儒朱熹排疑解惑。于是有梅鷟《尚书考异》、阎氏《疏证》,乃至姚际恒、惠栋、崔述等等。以此为枢纽,怀疑对象逐步扩大,怀疑精神日渐生猛。大狱一起,株连蔓引。最终酿成五四前后声势滔滔的疑古风潮。此其大端。

  这个“猜想”至少包含两种可能。第一,在朱熹半信半疑中疑者为真,启发后学,用科学方法探求真理,经深入研究给予证实。由此成就三百年学术史一场变革。第二,虽然可疑,实则不伪,闸门开启,承讹踵谬者竞炫其名,“旁搜曲引,吹毛索瘢,锻炼成狱(这是“才奇行卑”的毛奇龄的提示)”,引发中国文化一大劫难。两种可能孰是孰非?科学方法和锻炼成狱能否区分?

   汉宣帝时,路温舒上书建议“尚德缓刑”。(《前汉纪·宣帝纪》)文中分析刀笔吏治狱“败法乱正”弊端有二:其一,刑讯逼供,诱导供词(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其二,在办案文书中下笔墨功夫;此举动机是“上奏畏却”,也就是怕文书被“上级”驳回。于是“锻练而周内之”,这样写出的文书(奏当之成)“虽咎繇(皋陶)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这是狱吏机构转化为酷吏机构的过程:“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于是“治狱之吏皆欲人死”,究其原因:“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这导致“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如此办案的结果是:“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路温舒因此认为:“此世之大贼”。

  西汉盛世尚且如此。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蒙冤而陷于刑戮者有几千万?几万万?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酷吏文化”,或曰“冤狱文化”。若死者有灵,则亿万冤魂充塞天地!“酷吏文化”实为祸害极大的“侫人文化”。文革“整人”的主要手段是口诛笔伐,是“整材料”,此乃“酷吏文化”的笔墨功夫。谄佞之辈,利禄之徒,古今同概。今人廖名春在《疑古与史料审查》一文中专门讨论“疑古与史料审查的异同问题”。该文提到,“胡适作为近代疑古学派的导师……将疑古精神概括为:‘宁可疑而错,不可信而错’”。〔24〕这是“治狱之吏皆欲人死”的酷吏传统,是典型的侫人逻辑。

  钱穆先生《国史大纲》开篇要求读者对“本国已往历史”应怀有“温情与敬意”。王世舜先生在《略论尚书的整理与研究》〔25〕一文中强调“多闻阙疑”(语出孔子)。实际上,在古文献研究中,锻炼成狱和科学方法很容易区分。前者是“有罪推定”,后者是“无罪推定”。这是两个法学词汇。“有罪推定”指刑事司法程序中以有罪为前提去寻找“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极易导致冤狱产生(或者说已经导致冤狱无算);“无罪推定”是以无罪为前提去寻找是否犯罪的证据,并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起码尊重,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制度。“疑古派”研究中大量使用“丐辞”、“默证”,罗织罪状,深文巧劾的情况十分明显。读者可以参阅廖名春、张京华二先生近几年发表的一组评论疑古思潮的文章。

  近年来人们回顾“疑古时代”,时常使用“冤假错案”、“酷吏”一类词语。古文献尤其是《尚书》这样的经典文献,是中国上古文化和历史的载体,即使在没有半分“温情与敬意”的“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上,一个历史学家也要以珍惜史料为其本分。因此,“大胆假设”的“有罪推定”以及“宁可疑而错,不可信而错”的深文巧劾实为伪科学的方法。这种“学术研究”的合法性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多闻阙疑”就是强调研究者的慎重和客观态度。

  具体到《古文尚书》真伪,问题十分复杂;两汉《尚书》文本传授自有一个客观发生的过程,现存史料与实际过程之间毕竟挂一漏万;各种相关记载详略不同,准确程度不同,还存在内容的抵牾之处。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十分慎重,可能不等于事实,可疑不构成证据,没有确凿证据绝不能强行定案。遇有词语存在歧义,不可强执一端;遇有彼此矛盾的相反证据,以存疑为妥。这是“史料审查”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时,也是审查阎氏《疏证》的证明步骤以及主要结论是否合理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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