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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会长城研究文集》

 

明长城九边军屯设置与管理

董耀会
  

  明朝在北部边境大修长城、建置长城九镇的同时,从九镇之首的辽东到九镇之尾的甘肃大兴军屯。驻守在边镇防元南下的上百万军队亦戍亦耕,且战且农,实行“屯田以给军饷”的自给政策,做到“强兵足食”,使蒙元残余势力不敢南犯。在明初寓兵于农的政策下,长城九镇的军屯得到普遍推广,取得很大发展,收到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军屯的消极因素也开始出现并不断扩大,尽管经过反复的整顿和长期斗争也没有挽救了军屯的逐渐衰败和最终解体。
  军屯的由来和发展
  明代的军屯,在朱元璋的争霸战争中兴起,后来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历程。明朝建立之后,军屯作为封建朝廷的一种重要制度在全国各地卫所普遍推行,重点是北部边镇各地。在数十年的调整改进过程中,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军屯制度,这套军屯制度较之历代的军屯制度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元朝末年,经过长期战争,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民众生活极其痛苦。战争的需要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经历,使他逐渐形成兵农兼资,耕战结合的思想和政策。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深知广大农民缺衣少食的艰难。他参加农民起义军不久,便深感军饷对维系义军战争的重要,并千方百计为部队筹措军饷而尽心竭力。所到之处,劝农桑,兴民业,使民有温饱之安,军无空腹之患。
  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称吴国公不久,便命令各地建立民兵万户府。其令文说:“古者寓兵于农,有事则战,无事则耕,暇则讲武。今兵争之际,当因时制宜。所定郡县民间,岂无勇武之材,宜精加简拔,编辑为伍,立民兵万户府领之。俾农时则耕,闲则练习,有事则用之。如此则兵无坐食之弊,国无不练之兵,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庶几寓兵于农之意也。”[1]组建民兵万户府是为了组织广大农民练兵习武,以之作为后备兵源,当然还不是进行军屯。
  也正是在元朝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开始设置营田司。命令驻守在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在练兵的同时,实行屯田以给军饷的自给自足政策,做到兵精粮足,有备无患。与此同时,又任命康茂才在金陵、龙江等地,开始了明代最早的军屯。时隔五年,康茂才管理的军屯大见成效,所收获的谷米除自给军饷之外,尚余近半(得谷15000余石,结余7000石)。于是朱元璋对康茂才大加奖赏,并不失时机地重申军屯之令:“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自兵兴以来,兵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至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2]
  强兵足食为兴国之本。士卒且耕且战,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稳定,兵食充足,国用不竭,这是军屯的基本用意,也是指导方针。
  以上诸方面就是《明史》中所说的“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佳,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3]
  朱元璋在没有统一中原,尚未占领元大都以前,军队的主要任务是行军打仗,军屯生产只是在战斗的间隙进行。明朝建国以后,朱元璋集思广益,三令五申,把屯田积粟而备战固边作为长治久安的国策。特别是在北部边疆,军屯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洪武三年(1370)有人上书朝廷,建议在接近蒙古的关辅、平凉、辽东等地“屯田积粟,以示长久之规”。洪武十八年(1385),国子监祭酒宋纳上陈《守边策》:
  “备边固在乎屯兵,实兵又在乎屯田。屯田之制,必当法汉……汉将赵充国,乃将四万骑,分屯缘边九郡,单于闻之引去。陛下宜选其有智谋勇略者数人,每将以东西五百里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五百里屯一将,布列缘边之地,远近相望,首尾相应,耕作以时,训练有法,遇敌则战,寇去则耕,此长久安边之策也”[4]。宋纳的屯边之策认为,对于蒙古的残余军事力量,只有有备才能无患,有备在于实兵,实兵在于屯田。朱元璋采纳宋纳的建议,一是为恢复农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二是为巩固边防,使九边卫所官兵屯田自给。既锻炼士兵,又充实粮饷,是长久安边之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更积极推行九边军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又申令五军都督府:
  “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如屯田。今海宇宁谧,边境无虞,但若使兵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兼务,国用以舒。……其藩镇诸将务在程督,使之尽力于耕作,以足军储”[5]。元末明初,战祸连年,天灾不断,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天下百姓苦不堪言,再也无力负担赋税军粮。因此,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大规模军屯,不仅仅是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强兵固边的有力措施。
  明初屯田种类甚多,其中的军屯是与明初军队的卫所编制、军户制度、军饷供给、军事训练等等密切相关。随着军队卫所编制的建立与完善,军屯得到相当大的发展,形成从内地到边疆军队卫所广泛屯田的高潮。
  为了防御蒙古贵族军事势力的侵扰,明廷把九边地区作为屯田备边的重点。整个洪武时期,几乎每年都派兵前往北疆九镇,进行屯田戍守。例如,明代甘肃军屯最早始于洪武三年(1370),平凉侯费奉命率领平凉卫中、左、右、前、后五所,5000人,以指挥秦虎帅之,屯田西(安)、凤(翔)、平凉三府境内。平凉等地的军屯是以平凉为中心,共开辟东至西安、南至凤翔、西至静宁州、北至庆阳府的广大地区,总计有160余处,屯地达3450余顷。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凉州等十一卫已有屯军33500人,屯地16300余顷。由于屯军们的苦心经营,连年丰收,凉州、永昌、肃州、庄浪等卫所不但能自给自足,而且用余粮去接济甘州、山丹等许多卫所的军饷。洪武二十四年(1391),又派遣陕西安右卫及华阴诸卫官兵8000人前往甘肃屯田。也是洪武三年(1370),太原,朔州等地已有屯田。洪武八年(1375),大同都卫屯田已达2649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冯胜,傅友德等人奉命到太原等府州检阅民户,四丁以上者著其一人为军,分隶各卫,前往大同等地开垦屯种。在胜东立五卫,大同城立五卫,大同以东立六卫,共十六卫,每卫5600人。以大同为中心的沿边防线共十六卫近90000人。这些人的主要任务是屯田,可见规模之大。宁夏的屯田也开始洪武初年。洪武十二年(1379),宁正兼领宁夏卫事,修筑汉唐时的旧渠,引河水浇灌屯田数万顷,军能自给。永乐六年(1408),屯军达14184人,军屯土地8337顷。洪武七年(1374),辽东的定辽诸卫已开耕屯田,但耕辟未广,辽东军饷尚赖江南海运接济,每年多达六、七十万。洪武十五年(1382),因海运多发事故,在辽东大兴屯田。洪武二十七年(1394),朝廷下令辽东定辽等21卫军士自明年(第二年)起全面下屯垦种,屯田自食。经过屯军的艰苦劳动,积极开垦,在洪武年间已垦种屯田25300余顷,产粮716000余石。永乐十七年(1419)就有屯地21171.5顷,额粮635145石。宣德时,椐毛泰在一奏折中所说,辽东屯军就有45400人,辽东都司屯田制规定每位屯军屯地50亩,那么应有屯地22700顷。正统初年,屯田上升到31620顷,额粮竟到364900石。其中海州、盖州、金州等卫屯田额最多。
  为充实北部边防兵力,就地解决军队粮饷问题,除了命令统兵将领到北疆各地进行军屯之外,朝廷还命令朱姓诸王到北方屯田备边。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朝廷命令周王朱(左木右肃)、晋王朱棡,分别调发河南、山西都司所属的卫所官军34000余人和26600余人,前往塞北屯田;这年十二月又命令代王朱桂、辽王朱植、宁王朱权、谷王朱橞四府的临边护卫,各府只留步卒5000人、骑士500人、守城者500人,其余全部参加军屯。
  综观洪武、永乐时期的九边军屯,朝廷采取多种方法,扩大军屯兵员,就连王府卫军也参加军屯,使北方九镇军屯迅速发展,取得相当成效。根据洪武二十五年(1392)底的统计,当时全国共有军队官兵1214923人,其中军士为1198434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军队在180万人以上。永乐二年(1404),陈瑛说:“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6]。若全国民户与军户为五与一之比,以每户出一军计算,全国军队当在200万人以上。其中以十分之三守城,十分之七屯种的比例推算,那么全国屯军当在140万以上。若有180万军队,那么屯田军士大约有126万人。军屯分地以40亩计算,军屯耕地有50万顷。永乐时期,军队确实增加到200万人,屯军应有140万人,屯军耕地达到56万顷以上。屯田分布全国各省,以九边为最。
  军屯的制度及其演变
  明初的军屯,就地区分布而言,有边屯有营屯。所谓边屯是屯于各边空闲之地,且耕且战;所谓营屯是屯于各卫附近之所,且耕且守。就屯军的身份而言,有屯田正军和屯田军余。屯田正军又叫屯田旗军,是被抽调去屯种的在营服役的军士,即边屯和营屯军士。协助屯田正军的余丁叫屯田军余,屯田军余是被抽调去屯种的列于军户中的余丁,军余是协助正军保证屯田任务的完成。特别是后来屯军失额,军余顶补,所以顶种屯军的军余,又叫“顶种军余”,泛称“屯丁”。
  按明代的军政制度,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每个军户出正军一名,每个正军携带户下余丁一名,在营生理,佐助正军。军余既是随营生理、供给正军的,所以按制度,军余不服正军军役——操备征进。若正军拨作屯军耕种屯田,正军的余丁也不能充作屯丁,承种屯地。军余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屯田正军,保证交纳定额的屯田子粒及其他征调。在九边地区,有的土地贫瘠,每一个屯军要派种百亩屯地,恐怕非有户下余丁(军余)或妻小老幼帮助不可。
  军余既是佐助正军的,在营从事生理,那么最普通的生理是开种土地。他们所开种的土地,是国家允许开垦的荒闲地。这种开荒耕种的土地和屯军开荒耕种作为军屯的土地不同。军屯土地50亩为一分,一军耕种。而军余耕种之地没有定数。屯军的屯地当屯军老疾事故时,必须把分地交还官府;而军余老疾事故时,不把土地还官,可以长期占有,并可以买卖,象农民所占有的土地那样。军余垦种的土地虽然也是官府授给的,但这与正军的屯地无关,交纳的也不是屯田子粒,后来军余也领种屯地,但须出于自愿。总之,按明代军制,军余不作防守正军,也不充做屯种屯军。
  明初各卫所驻军从事戍守和屯种军士的比例叫拨屯分数。各卫所军士除留一部分守城操练外,大部分下屯耕种。明史记载:“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又更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于屯。”[7]可见明代军屯的拨屯分数并无定制,不仅因地而异,而且因时而异。宣德四年(1429),户部尚书郭敬奏称:“洪武、永乐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8]以后所有关于拨屯分数的记载都和这种情况差不多。如《大明会典》是这样概括的:“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9]所谓“地方冲缓”,主要指边境和腹里的差别。由于地方冲缓、土地肥瘠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总的说来有三条原则:一是边地屯守三七开,内地屯守二八开;二是冲要之地屯守至少中半开,或守多于屯;三是粮运艰难和缓冲之地守屯二八开,或屯多于守。以上这些只是大概情况,制度形成有较长过程,实际情形更为复杂。
  洪武初年,朝廷曾下令各地留一定数量的军士守城,余者全部屯田。这只是大致原则,尚无定则,而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例如,北平都司、大宁都司都是七分屯种,三分守城。陕西诸卫三分之一守城,余皆屯田。同是辽东一地,有的守屯二八分,有的如广宁等五卫,却是全伍屯田。看来旗军屯守分数没有严格规定,而要因地、因时有所差别。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在颁布“屯田敕令”后,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10]这是通行全国的第一个屯田法令,屯田法统一规定全国各卫军士的屯守比例,并把冲要都卫和缓僻都卫区别开来,前者下屯的军士要少,后者下屯的军士应多。可是屯田法规定冲要地区下屯的军士只有十分之五,比例过小,不能达到屯田自给的要求。洪武二十五年(1392)因户部尚书赵勉反映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兰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的屯田情况,因此朝廷又下令:“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11]这个新规定多半是指边地而言。
  永乐二年(1404),又一次公布屯田法:“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12]永乐屯田新法的基本精神,是根据地区的夷险要僻和运输难易而规定屯守的比例。或屯多于守,或守多于屯,究竟守多少,屯多少要因地制宜,不能硬性规定。这只是从屯田法令的变化分析明初军士屯田与守城的比例关系,实际执行起来复杂得多,情况千差万别。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屯田法规定全国上下屯田分数只有十分之五和五分之四两种,可是实际情况就是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其屯守比例没有一处是相同的,而且都不符合上述的法令规定。例如,甘肃、宁夏同为边地,洪武三十年(1397),甘肃凉州等11卫,每卫以5600人计,共有军士61600人,其中屯军35500余人,下屯的军士约占55%;永乐元年(1403),宁夏驻军共有20413人,其中屯军有14184人,下屯的军士约占70%,两地相差15%,象这种情况随处可见,数不胜数。实际情况尽管有很多不同,但是总的方面大体一致;边地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是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明代屯田正军的屯田分地和分地亩数,同守屯军士的比例一样,既有大致的规定,也可以灵活掌握。为保证屯军进行正常的生产,每名屯军则必须授给一定亩数的屯地,这分屯地就是军屯分地。《明史》上记载:“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13]可见以每名屯田正军受田50亩为标准,并以各处土地的多少、肥瘠、地区的缓冲、耕种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正如《明会典》所指出的那样:“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14]这里“不等”的原因是由上述各处土地“肥瘠”不同,“远近”不同而分地就有多有少。比较肥沃的分地亩数要少,薄瘠的分地亩数要多,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这说明屯军实在耕种的分地亩数,未必完全和法令一致。特别是在北方九边地区,如甘肃、宁夏、延安、绥德等地,土地沙硷,气候早寒,分地亩数就不得不多。陕西地方的军屯分地,基本上是一分100亩,而甘肃、宁夏二镇则有50亩、百亩不等。这些地方土地相当空旷,靠内地给养困难,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分地在百亩或百亩以上为数不少。50亩一分的屯地必定有水渠可供灌溉的地区。若平均以50亩计算,在洪武、永乐期间,140万屯军屯田面积大约在70万顷左右。
  另外,有些特殊的个别事例,不足凭之以论通制。例如,甘肃镇给屯田旗军每名25亩,只有1例。固原镇靖虏卫,每分屯地是200亩,洪川、顺圣川等地每分屯地是250亩,这都属于特例。
  军屯屯地的来源有下列多种:官田、没官田、废寺田、废田、抛荒田、荒田、空地、绝户田等等。还有被征的夷田,还官的赐田,夺入的勋贵和边将的庄田、牧马场等等。九边各镇屯地的主要来源是官田、没官田、废寺田、荒田和闲田,特别是荒田和闲田。
  官田也称公田,是属于官府而又直接为官府经营的土地。明朝初年,官田的数量相当庞大。其中有宋元时代留下的官田,更多的官田是元末在红巾军起义后出现的。红巾军消灭了拥有广大庄园的蒙古贵族集团、对抗农民军的大地主、作为贪官污吏的官僚地主等等,他们的土地都由封建国家所接收,其中的一部分土地乃是由国家直接经营。军屯便是官田由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之一。例如元代的军屯在大都附近和边远地区规模非常广大,这部分土地后来自然成了明代初年的军屯土地。
  就性质而言,没官田也是官田。这部分官田是犯了罪的被籍没入官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及被没收的群雄政权中大小首领们的土地。在明代初年,这部分官田的数量也相当不少。据《明史•食货志二》记载,明廷把帮助张士诚的“诸豪族及富民田”收为官田,拨给卫所驻军屯种。那就是说,当初帮助张士诚的大地主们的土地被籍没了,张士诚的子弟功臣的田庄被籍没了,其他被籍没了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也有很多,这些被籍没了的人户的土地都叫“没官田”。没官田的一部分,和上述官田一样,也成了军屯土地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把没收的土地作为屯田的,例如正统元年(1436)兵部左侍郎柴车等,夺甘肃凉州等处总兵镇守官所占官地516顷,拨与屯军耕种;正统六年(1441)兵部尚书于谦,夺大同镇将私垦田为“官屯”;景泰三年(1452)根据大学士商辂及户部的请求,尽夺口外势要之家所占耕地,拨给屯军耕种;弘治二年(1489)从户部请,清查各边内外守臣现种庄田,拨与屯军耕种并交纳子粒,又以宁化王钟鈵赐庄田28顷为太原左卫屯田等等,形式虽然不同,基本上还是以官田拨作屯田。
  就性质而言,所谓荒田、闲田、抛荒田、荒闲田、废田等都不易区分。在荒田中有一部分是抛荒田,即早年耕种而后荒芜的;有一部分是名副其实的荒田,从未开垦。荒田或是闲田等作为军屯土地的记载很多,下边略举几例,以见一斑。《明史》载,凉州多闲田,永乐十二年(1414),从甘肃总兵官费王(左王右献huan)请,给军屯垦。宣德二年(1427),调到辽东广宁诸卫从事屯种的官军所开垦的屯地就是荒田[15]。宣德四年(1429),明廷命令山海蓟州戍军屯种各营附近荒田[16]。宣德六年(1431)查山西大同等处官民占种空闲地1890余顷,给军士作为屯田[17]。景泰六年(1455),《英宗实录》载,选取软弱旗军,屯种永平山海一带空闲土地七八千顷。嘉靖二十七年(1548),《世宗实录》载,据巡抚大同都御史詹荣的请示,召军佃种近边弘赐等堡三十一所膏腴之地数十万顷。这大批沿边土地自然是荒闲田。嘉靖三十四年(1555),朝廷听从陕西督抚官贾应春等人的请求,以花马池闲田二万余顷拨给新招军士耕种[18]。诸如此类的例证,都说明了九边地区的大批的荒田、闲田拨给屯军作为屯田的事实。
  上面略就军屯土地的主要来源,简述军屯主要生产资料屯地构成的概况。与此问题有关的还有明代军屯土地分拨的两个原则:第一,尽可能拨给屯军肥沃的土地;第二,尽可能拨给屯军附近或附郭的土地。《西园闻见录》引天启六年(1626)辽东巡抚陈屯辽地疏说:“职考祖宗制度,往时九边各省无不屯之军,……例先择腴者以给官军,而世不失业。”万全都司十五卫八守御千户所,地方相当广阔。“其附郭膏腴地派与屯田军余耕种”山冈硗薄地听官舍军民开耕。“全陕内地,屯田百万,多擅膏腴。”[19]
  以上内容都是从屯田法制上出发,明初设屯,永乐开屯,基本都能遵循,到了后世,这些原则或法制就逐渐失效了。
  明廷为组织军屯发展生产,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屯军解决耕牛,农具和种子等问题。屯军从事垦种,但远离家乡,生产上所必须的牲畜、工具、种子等都难以自备。因此,明代初年的军屯法令规定官给屯军耕牛、农具、种子。工部设有“屯部”主管屯田诸事。执掌供给军屯工具和耕牛。洪武二十六年(1393),奉敕纂修的《诸司职掌》把工部、屯部的职务规定的更详细具体。其中与屯种有关的农具和耕牛有[20]:“农具凡屯种去处合用犁铧耙齿等器,着令有司拨官铁炭铸造发用。若木植,令卫军于出产山场自行采办造用。系于动拨官物,具奏施行。”“牛只凡屯种合用牛只设或不敷,即便移文取索。若官厩数多,差人发遣。如路途遥远,此间地方出产,可以收买。务在公私两便,就给官价,民间买用。其孳生数目,每岁年终通报。”
  明代让官府供给农具、耕牛、种子等工作,是为军屯垦种事业能更顺利地进展。明代官府为军屯备置牛具的记载很多。例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陕西西安右卫及华阳诸卫官军8000余人往甘肃屯田,官给农器、谷种[21]。永乐元年(1403),宁夏四卫缺牛4100有奇,命有司给屯牛[22]。陕西行都司缺耕牛,缺耕具,命官买耕牛并铸造农具供应[23]。永乐二年(1404),在辽东拓广屯田,又遣人到近地征调一万头牛,等等。
  官给耕牛的数量,根据地区和土地的状况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在内地屯田卫所,每名屯田正军屯种一分50亩,给耕牛一头;而北部九边贫瘠地带官给耕牛,大致是内地的两倍。由于朝廷能及时给各地调拨耕牛、农具和种子,从而使各卫所的屯田军士,可顺利的进行屯种,不误农时。明代这种措施对发展军屯,恢复并促进农业生产,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明朝初建,为了促进军屯的发展,政府不但调拨耕牛、农具和种子,帮助各地卫所的屯军进行屯种,而且对军屯的土地不征收税粮。屯田的收获用做卫所军士的月粮,并逐步做到月粮自给自足。到洪武六年(1373)各地军屯月粮完全自给且有盈余,朝廷便开始按军屯田亩的数量征收税粮。这种税粮当时通称“屯田子粒”也简称“子粒”。税粮有时单称“粮”或单称“税”。夏季所交又叫“夏税”,秋后所交又叫“秋税”。屯田子粒和一般“民田”向政府交纳的税粮完全不同,它很象官田佃种人所交纳的地租。
  每屯地一分,征收一分屯田子粒。屯军的分地顷亩有定数,屯田子粒有定额。可是由于当时各地军屯的分地数额与屯地的肥瘠情况差别很大,所以税粮标准也不可能一致。有的地方十税其二,有的地方则亩征一斗或一斗四五升。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朝廷命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同年,又诏令屯军种田500亩者,岁纳粮50石。500亩屯地交纳税粮50石,平均每亩该收税粮一斗。也是这一年,又下令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甘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除谷种外,余粮以十分之二上仓[24]。辽东地区的军屯所交税粮最多。辽东每一屯田军士分地是50亩,要交纳屯田子粒15石。合计每亩应交税粮三斗。可见,征收税粮总的趋势,是从不收到征收,从少收到多收。
  军屯的组织和管理
  明代军屯的生产组织是以“屯”为基本单位。一屯有若干人或若干户。一般情况,屯的基层组织是“屯所”,即“屯田百户所”。在九边地区是把几个“屯”或“屯所”建成一个“屯堡”,以预防边外敌人的侵扰。屯田百户所之上,有千户所,有指挥所。屯所的设立,表明守御旗军,即战斗部队和屯种旗军,即生产部队在管理上的分离。这是卫所屯种管理的专门化。
  屯所最早的设立是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廷批准陕西行都司的奏请,命令甘州五卫屯种的军士,以一百户为一屯所,以督理屯军的屯种。但是在整个洪武一朝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严密的军屯组织,直到永乐“三年,朝廷才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25]。
  实际在九边地区屯堡的建筑,是早在永乐二年(1404)。这一年八月朝廷勒令宁夏总兵何福筹建屯堡,以防敌人劫掠。建筑屯堡的具体方法是在四个或五个屯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有水草的屯,在屯的周围挖成濠沟,其宽一丈五尺,深是宽的一半。在围内筑土城高约二丈,土城各方共开8个门以便出入。把其他四五个屯的物资粮草都放在堡内。没有敌人,各在本屯耕牧;敌人侵扰,则驱牛羊从8门入城,坚守以待援兵。七年之后,宁夏总兵官柳升建议,每千户所都建一个总堡(一个卫可建五个总堡),把人畜粮草都集中在总堡之内,以防不测。
  屯堡有总堡(大堡)和小堡的区别,大小屯堡规模不同,人数各异。“百人以上为大屯,立屯长屯副。五十人以上为小屯,立屯长。”[26]大屯堡所隶屯数,永乐二年(1404)是四、五屯,但根据永乐十二年(1414)的敕令规定是“五、七所或四、五所”[27]。所,即是屯。说是“四、五屯”、“四、五所”、“五、七所”,表示因地制宜,不必硬性规定。万历年间冯瑗编《开原图说》里共记20堡,多数堡下列有屯数和屯名。三万卫所在地开原城有三堡:威远堡有7个屯(屯名略),靖安堡有14个屯,松山堡有9个屯。屯隶于堡,屯、堡各有专名。这和陕西的情况完全相同。以上所述是辽东都司三万卫的屯堡情况,后来军屯取消,在地方上仍留着以屯或堡为名的村庄。今天东北各地以屯、堡为名者随处可见。
  军屯生产的管理,一是管理的机构和系统,一是管理的方法。在管理方法上,一是具体管理生产的系统,一是监督比较。
  军屯土地和屯田子粒属于户部管理,屯军隶于军籍属于兵部管理。工部虽然设有屯田清吏司、屯田主事等机构职务,但是只供牛具种子,不管屯政。
  生产上的具体管理,基本上是归属于各地的卫分。永乐元年(1403),朝廷下令各处卫所每卫委指挥一员,每所委千户一员,管理屯种。永乐二年(1404),朝廷又命令各地都司卫所委任官员,凡屯军100名以上和不及100名者,委任百户一员;300名以上委任千户一员;500名以上委任指挥一员。永乐三年(1405),更定屯田则例,具体规定每百户所(即屯所)管屯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或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屯军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或三四百户。指挥所管屯军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由提调屯田都指挥总辖之[28]。这个规定和永乐二年(1404)的规定基本相同。
  屯种卫所屯种旗军的人数,和正常的卫所(操守旗军)的人数相同,也是5600人。这是法制上的最高限额,一般达不到这个数目。卫中屯田的管理组织,也和卫的组织一样。都指挥使司中设有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日常是以一个人统管司事,一人管练兵,一人管屯田。执掌练兵和屯田的又叫佥书。卫指挥使司设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不论指挥使、同知或佥事,各考选其才能分管卫司诸事。其中主要的项目也是屯田。管屯田的也叫佥事。卫佥书以下,管屯田的官员就是千户、百户等。这是一般的正常制度。此外如辽东镇还有“管田把总”,大同镇有“屯田都司”,宁夏镇有“屯田水利都司”等等,这是个别地方的特殊设置,不是全国的通制。
  以上就是明代管屯官总的情况。不过明代在屯田百户所百户之下,还有总旗(二人)和小旗(十人)。一个总旗带领屯军五十六人,一个小旗带领五、六人。无论总旗或小旗,他们除了掌管一定数目的屯军之外,他们本人也派种屯地。总旗的分地亩数比小旗多,而小旗的分地亩数又比普通的屯军多。例如,有的地方总旗的屯田分地是三十亩,小旗的屯田分地是二十四亩,屯军的屯田分地是二十亩。虽然分地亩数不同,但是都同样交纳子粒十二石。要是按亩折算,总旗每亩交纳子粒二斗,小旗二斗五升,屯军三斗(按六石交公)。总旗、小旗、屯军都从事屯种,待遇显然不同。
  据以上所述,在九边各地具体负责管理军屯耕作的管屯官是: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佥书(也叫屯指挥)、都指挥佥书(也叫管屯都指挥)。因为他们都负有督率屯军从事屯田耕作的责任,所以屯田耕种的好坏,子粒征收的多少,和他们的工作直接有关:有功受奖,有过受罚。但因职位不同,责任有别,赏罚也有差别。试看永乐二年(1404)所定屯田赏罚例如下:
  “凡管屯都指挥、指挥千及、百户,所管军旗,各以其岁所入之数通计,以为赏罚。一岁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外,人均余十二石者,百户赏钞百锭,千户百一十锭,指挥百二十锭,都指挥百三十锭。均余十一石以下至七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递减赏十锭。均余六石者,都指挥、指挥、千百户俱无赏罚。均余五石者,百户罚俸一月,千户二十日,指挥十五日,都指挥十日。均余四石者,百户罚俸二月,千户一月,指挥二十日,都指挥十五日。均余三石者,百户罚俸三月,千户二月,指挥一月,都指挥二十日。均余二石者,百户罚俸四月,千户三月,指挥二月,都指挥一月。均余一石者,百户罚俸五月,千户四月,指挥三月,都指挥二月。均余无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三月。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内人均缺一石者,百户罚俸七月,千户六月,指挥五月,都指挥四月。均缺二石以上至六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递增罚一月。其总旗则与所管军旗通计均有余粮十二石、十一石者,其月粮并全支米。均余十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二斗,小旗一石,军九斗。均余九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小旗九斗,军八斗。均余八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九斗,小旗八斗,军七斗。均余七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八斗,小旗七斗,军六斗。余并准支以钞。自总旗以下余粮不及前数及食粮十二石之内有缺者,其月粮则并米钞均支如故。其军除余粮至十二石入仓而复有余者,听其自用。所定赏罚,直隶从巡按,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官核实,然后行之。”[29]
  上述赏罚则例,详细说明了从军屯总管都指挥到屯种旗军层层负责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三点内容:①百户以上管屯官员所管屯军除自食十二石外,人均余七石以上者,各级管屯官依等次受赏;人均余六石者无赏罚;人均余五石以下者,均无余或军士自食米均缺者,依等次受罚。②总旗、小旗所管屯军除自食十二石外,人均余十二石、十一石者,总旗、小旗月粮全支米;人均余十石以下至七石者,按等次酌扣月粮,少给部分支钞;人均余六石以下及自食米十二石内有缺者,月粮一半支米,一半支钞。屯军亦准此例。③屯军所产超过正粮、余粮各十二石外,尚有余者,归本所有[30]。
  从以上所述赏罚例中,很突出地显示了一个令人不平的事实:即在受赏时,官位越高,赏的越多;官高责重,可以理解。但处罚时,却相反:官位越高,处罚越轻;官位越低,处罚越重。到了总旗、小旗以至主要生产者屯田军士,惩罚重到剥夺了他们的月粮[31]。
  在军屯管理上,有关屯田赏罚的法令还有两项,永乐二年(1404)又追定:屯军年六十之上及残疾年幼者,宜令耕种自食,不拘比较赏罚之例[32]。永乐三年(1405),又重新颁布减轻屯田罚例:“初,上命户部定屯田赏罚条例刊著红牌,俾之遵守。后以士卒劳困未苏,又新垦荒田岁收不能如数,复命户部同五军议于罚例减轻,俟三年后依红牌考较。至是,尚书郁新等上所议减轻,例大率十减四五,命颁行之。”[33]从这个重新规定的屯田罚例来看,新定的罚例,较之旧例减轻了很多,“大率十减四、五”。
  军屯土地肥瘠不同,收获各异,一律赏罚,显然不合理。于是在永乐二年(1404)底又颁行了与屯田赏罚例相辅相承的样田比较法:“上以各处屯田肥瘠不同,所获亦异。考较之法宜有差等。尝命各都司摘差官军给与牛具种子,耕种闲田,视其岁收之数为例考较,谓之样田。既而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率军士来奏:所种样田,除足各军岁外之用,每军俱有余粮二十三石。于是,上命户部详定赏例:余粮三十石之上者赏钞六锭,二十五石者五锭,二十石者四锭,十五石者三锭,十四石以下不赏。”[34]由令文可知,样田比较法是根据各地军屯土地的肥瘠不同,收获不同,屯军的勤惰不同而制定的奖励条例,使赏罚考较更合乎实际,因此也更加合理。只要人均岁余十五石以上者都可按等差受赏。
  屯田赏罚例和样田比较法都曾经刊著红牌,红牌事例的主要内容《大明会典》有详细记载:“(永乐)三年,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刊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子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罚。令按察司、都司并本卫隔别委官,点闸是实,然后准行。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卫隔别委官点闸。岁收子粒,如有稻谷、粟、蜀秫、大麦、荞麦等项粗粮,俱依数折算细粮。如各军名下,除存种子并正粮及余粮外,又有余剩数,不分多寡,听各该旗军自收,不许管屯官员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35]。由此可知,红牌事例的主要内容有:屯种组织,各级屯种组织人数、管屯官员等;子粒比较办法和赏罚例;以米为准的屯粮折算办法等。
  综观上述,可以看出,永乐初年颁行的屯田赏罚例,样田比较法和红牌事例等三项军屯条例,都是明代对军屯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对军屯的发展必然能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明史》概括为:“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军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宁夏总兵何福积谷尤多,赐敕褒美……屯设红牌,列则例于上。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屯军以公事妨农务者,免征子粒,且禁卫所差拨。”[36]
  以上叙述了军屯的组织和军屯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等几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军屯的监督机构和官员,例如“朝廷中的户部尚书,职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以屯种实边储,因而必须参预盘量屯粮的事务。地方上有承宣布政使司。该司于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其中有屯田。布政司以下有府,府有同知通判,他们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其中也有屯田。他们就是不管理,也必行监督。”[37]关于军屯监督方面的问题仅引此文以作例证,下不赘述。
  明代洪永年间形成的军屯制度,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等,当时得到认真地贯彻和积极地推广,从而扩大了耕地,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供给了军需,特别是减轻了长途向九边地区运粮的负担,巩固了北部边防,确实收到了“且耕且战”、“且守且屯”的效果。实现了明初封建统治者“足兵足食”的战略目标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但是明初的军屯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产生和发展的,具有明显的封建剥削和等级关系。前面在分析屯田赏罚例时,已经指出军屯官兵之间在赏罚上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差别。还可以从明廷规定的武官年俸和军士月饷的数额差别之大,看出封建剥削关系的严重。
  明代服役的旗军士兵,从拨屯分数上,也就是从屯守比例上可以肯定,担任戍守的是少数人,而一半以上的军士是从事屯种。他们经过一年的艰苦劳动,只能从军屯分地的收获中,得到一年几石的饷粮,其余部分都要作为屯田子粒上交卫所的屯仓,作为官员的俸粮。如遇天灾人祸,生活便难以维持。明代统治者所谓“各卫仓廪充实军士无分粮之虞”,“边有储积之饶,国无饷运之费”只是自夸之词,掩盖了对广大屯田军士残酷的剥削的一面。
  明代的武官年俸和军士月饷的数额之差,同屯田赏罚例一样,反映了当时军队内部官兵之间,上下级之间严重的等级差别。“如以军士月饷一石、年饷十二石计算,一个正六品百户、正五品千户、正三品卫指挥、正一品左右都督的年俸粮,分别相当于军士年饷的10倍、16倍、35倍、87倍;如果再加上武官每年的俸钞,则分别为军士的18.5倍、28.5倍、60倍、112倍(按明初每钞一贯折米一石计算。)”[38]官兵在分配上的悬殊差别是封建专制主义社会剥削制度在军队内的必然表现,也是封建军队本质的暴露。
  军屯的性质和作用
  明代军屯的实质是封建国家用政权的力量,把广大屯军束缚在国有的土地(官田)上,强制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并强令他们交纳一定数量的屯田子粒,有时还要应付名目繁多的各种差役,使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的一种粗暴的农奴制。屯田军士不过是拿着武器的国家佃客,承受着沉重的封建剥削与压迫,是一种落后的和残酷的封建生产关系。
  军屯的土地是属于官田,是由封建国家授给屯田军士的。屯军对于所耕种的分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屯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封建国家的。明代的统治者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军屯土地的国有性质:“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交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卖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39]封建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律禁止占种、典卖军屯土地,正是为了保护国家对屯地的所有权。侵占、典卖军屯土地的人,都要受到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的惩罚。
  屯田军士对于国家拨给的分地只是在服屯期间有租佃权,即使用权,如果有其他调动或差使,都要把所耕种的分地归还卫所,另行召人承佃。即使原来屯军家属继续承佃,也不同于私有土地的继承权。军屯卫所的各级管屯官员,只是代表封建国家组织生产,管理生产,征收税粮,行使国家对军屯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同样不是屯地的所有者。国家规定,他们不得强占屯田,私役屯军,前述红牌事例中就有对屯军“一钱不许擅科,一夫不许擅役”的规定。除了军屯土地外,屯军使用的耕牛、农具、种子也都是公家供给的,属于国家财产,法令规定:“牛具种子皆为官物,凡屯军以年老或选伍代去者,例以牛具种子若干随田还官。”[40]由引可知,同军屯土地一样,屯军对国家供给的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若因种种原因不能再继续使用时,要和屯地一起退还国家。综合上述可以得出结论:军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属于封建国家所有,即国家所有制,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种所有制。
  明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通过军户制度控制广大屯军,强制他们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艰苦的农业劳动。统治者将天下户口划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41]。为了保持永远有庞大的军队,对于军户严格控制,实行世袭军户法,即父死子继,军户世世代代不许脱离军籍。说明屯军自由人格的丧失,边卫服役,应役之家,倾家荡产;应役之人,骨肉离散。“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则“俱问罪”[42]。一人为军,不仅本人的人身隶属于国家,而且全家受奴役,永世不能脱离军籍。辽东“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甘肃镇军户有一户四丁而应三军者,有一户二丁而应二军者,在军、民、匠中,军的人身地位、社会地位最低,人耻为军,一般民户不愿与军户通婚。封建国家用野蛮的军事强制,使屯军失去常人的自由,成为终生劳作在国有土地上的农奴。
  明代朝廷对屯军的剥削采取实物地租的形式,叫做“屯田子粒”或称“子粒”。军屯的税率或剥削量有一个较长时期的演化过程。洪武三年(1370),中书省大臣请征太原、朔州等卫所屯田租税,朱元璋下令:“边军劳苦,能自给足矣,犹欲取其税乎?勿征”[43]。洪武四年(1371),中书省又奏请征北平、陕西、山西等府屯田租税,朝廷复命“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44]。这就是“初亩税一斗”的由来,始自洪武七年(1374),税粮一般为亩征一斗。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廷规定宁夏卫、西宁卫和甘肃的一些卫所的军屯,要每年“余粮以十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45]建文四年(1402),成祖朱棣夺取了皇位,重新修定军屯税则:“每军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上交,供本卫官军俸粮”[46]。北方九边地区屯军每分屯地一般为50亩,交纳正粮十二石自用,又无偿地提供余粮十二石,平均每亩交税粮二斗四升,剥削率比洪武时期加重一倍。而且北方地区,土地多贫瘠,产量可想而知。这种不顾边疆内地、分地(亩数)多少、土地肥瘠而计“军”征税的屯田税则,使身为九边的屯军,不堪其负,更其惨苦。“不分等则,一概取盈。”计军纳粮的剥削原则,以及远远超过屯军可能提供的过重的剥削量,不知使多少屯军卖儿鬻女,被迫逃亡[47]。永乐二十年(1422),成祖朱棣规定除屯军自用的十二石正粮外“余粮免其一半,止征六石”。仁宗即位把每军征余粮六石的税粮制度确定下来。正统初年,又取消了屯军自用的十二石正粮也要上仓盘量的规定,“止征余粮六石”。从此之后,有明一代税粮原则,剥削制度再无大的变化。
  终明之世,九边各镇的屯田军士不但必须交纳屯田子粒作为税粮,而且还要经常应付封建王朝的各种差役。本来身为军士就是一种差役。屯军下屯耕种,交纳税粮,便完成了应尽的封建义务。因此,“红牌事例”有“一钱不许擅科,一夫不许擅役”[48]的明文规定。英宗朱祁镇也下过诏重申:“一军不许私役,一毫不许擅科。”[49]但法令不是事实,各种公私差役花样翻新,越来越多,难以应付。
  仁宗即位,谕令户部尚书夏元吉,禁止擅差屯军,妨其农务。宣宗初,范济上书:“比者调度日繁,兴造日广……兼养马、采草、伐薪、烧炭、杂役旁午”[50]。明初以后,每况愈下。九边屯军往往被征去守御,修筑边墙、城堡、墩台;王府护卫屯军也被调去营建宫殿、居室、陵墓,乃至运柴烧炭;有漕运的地方,多半抽调屯军运送漕粮或打造船只。如固原镇临洮、兰河等卫所,不但有各种名色的苛捐杂税,又有科目繁多的杂役,差役中有银差,有力差。屯军既要当军差,又要当民差,差役之多,负担之重,在一般民户之上。[51]
  官役之外,各级官屯官员,下自百户、千户,上至指挥、镇守太监、总兵等官,无不役使屯军。为他们耕种庄田,修私第,乃至烧造砖瓦,作商贩,贩私盐,不一而足。其中主要是役军种地。早在洪武年间,甘肃河西地区的卫所官员,就“各占田耕种,多役军士”[52]。永乐、宣德以后,屯政开始败坏,屯官显贵,强占屯田数百顷,上千顷,私役屯军数百人,上千人比比皆是。如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大同参将曹俭“选壮士六百余人,私役于家,占应州等处庄地一百五十余顷,又私役大同诸卫军百余人耕种”[53]。宁夏总兵官史昭、左参将丁信“私役官军,动以千百计,广置庄田,各二十余所”[54]。这些霸占大量屯田的武职官员都是暴发的大地主,为他们役使的屯军,实际上成为他们私人田庄的农奴,但又要支应各种官差[55]。
  明朝初建,朱元璋在长期的军事斗争中,逐渐形成了“寓兵于农”,“强兵足食”,“兵农兼务”的战略思想,这是大兴军屯的基本指导方针。元未持续多年的农民战争,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农业经济遭受极大的破坏。初掌政权的封建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加强统治力量,巩固边防,在“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移民垦荒”的同时,大兴军屯,用法律手段免除军屯的租税和屯军的一切差役,使他们在自己的分地上专心全力地耕种,并很快取得显著效果。可惜为时不久,成祖朱棣确定以“军”征税的新税则,大大加重了对屯军的剥削。而且不论分地多少,土质好坏,自然条件如何,全国一律,这样对身在九边的屯军来说,就更加不合理。何况官差不断,银差、力差应有尽有,“科差无度”,频于应付。再加上各级官屯官员利用特权,强占土地,私役屯军,使屯军失去屯地,无以为业,即使还有屯地,也因“杂役旁午”,常失农时,分地抛荒,生活难继,只有流亡。总之,屯粮重于民赋,军差多于民徭,“既服官差,又应私役,这是明代屯军所受封建剥削的重要特点。”[56]
  明代军屯的规模之大,历时之久是历朝历代从未有过的。军屯曾起过比较大的作用,并有着显著的影响。就九边而言,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供给庞大军队的军饷,二是开发了万里北疆。
  朱元璋通过军屯,争取达到“强兵足食”只是手段,而逐鹿中原,推翻元朝,统一全国,加强统治力量,巩固边防,才是军屯的最终目的。
  朱元璋早在争霸中原的过程中,曾命令据守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二人,遵照朝廷的屯田制度,大兴屯田,均徭省赋,结果“在境十年,封疆宴然。”[57]水军都督营田使康茂才所直接管辖的屯田,收到谷物15000多石,除了供给本部军队的所有军饷外,竟然剩下7000多石,盈余近半。这些情况加强了明朝统治者“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的思想,增强了他们那种“定伯兴王莫不由此”[58]的信念。据说朱元璋曾志得意满地夸过海口:“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59]。称道明代军屯的。辽东都司广兴军屯以来,很快达到军屯实边的目的,屯粮已能自给。永乐年间,不但自给自足,而且尚有积储。就是后来到了宣德年间,辽东屯田已经走向衰败,辽东都司各卫所依然是“且耕且守,其供不出于民”。这方面明史有明确的记载:辽东都司各卫所“屯粮者,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60]。屯田不仅供给军丁需要的大量粮食,而且还供给辽东都司各级官员俸禄所需要的粮饷。明代初期辽东地区屯守军队的官员和军丁的俸禄、食用米都由辽东都司屯田自给,既锻炼了士兵,又充实了军饷。所以王圻曾说:“屯田乃是足兵足食之要道”,“所以边圉富强,不烦转运”[61]。屯军们“有事则操戈以战,无事则荷耒以耕”。练兵积谷,对于壮大明朝的武装力量,巩固东北边防大有成效。
  西北各边镇与辽东情况大致相同。甘肃是西北边地重镇之一,抵御蒙古入寇的前哨,固边御敌,极为重要。沿边近蒙各地,广为屯田。甘肃镇甘州左等十五卫屯地,据说也“足供军需”[62]。山西大同镇,则有“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63]之说。在长城之外的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大宁卫,上报存粮三十一万石,松亭关五十八万石,会州卫二十五万石。这些身为主管明廷军屯的各级官员,肯定或是颂扬军屯作用的这些话,难免有不实之词和夸大之处,但是明代军屯,特别是在明初所起的作用,毕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洪武末年,全国军队180万,永乐年间增至200万以上。明廷规定,骑兵月粮二石,步军一石。若全军仅以一石计,仅月粮一项,一年共需粮2400万石,相当于明朝政府夏税秋税总额的三分之二。倾全国两税以充军饷,当然是不可能的事。明初统治者,为了加强武装力量,巩固边防,建立这样庞大的常备军队;为了节省国库的军费开支,尽一切可能做到军屯自给,不得不大力发展军屯[64]。
  抛开明代最高统治者和管屯官员们对于军屯作用的那些赞誉之词,实事求是地从明代历朝屯粮收入及明政府军饷开支的状况看,军屯在供给军饷,维持庞大的常备军,的确起过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明代初期,少数军屯搞得比较好的卫所,甚至做到军粮基本自给。例如,永乐年间,皇陵卫军士十二守城,十八屯种,“岁收子粒,足给军士月粮”[65]。永乐初年,宁夏四卫积存粮料302100余石,而官军月支8600石,足供近三年之用。[66]永乐九年[1411]陕西布政司、陕西都司所属积存仓粮千万石以上, “以官军俸粮计之,足支十年”[67]。宣德以后,屯粮的作用越来越小,军饷支出主要靠户部库银支给。嘉靖年间,梁材指出:“军饷不敷,一切仰给有司;有司不敷,近又仰给内帑;内帑不敷,将来何所仰给乎!”[68]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屯粮还是有某些作用。嘉靖九年(1530),甘肃、延绥、宁夏三镇的屯粮收入分别占该镇军饷总支出的31%,15%,44%。成化时,巡抚延绥都御史余子俊修筑边墙1770里,墙内土地辟为屯田,“履亩起科,令军民耕种,计田税六万石有余”[69]。宣府巡抚叶盛恢复官牛官田法,“垦田四千余顷,以其余积市战马千八百匹,修堡七百余所,边塞益宁”[70]。嘉靖时,山西总督翟鹏“修边墙三百九十余里……得地万四千九百余顷,募军千五百人,人给五十亩,省仓储无算”[71]。
  总之,明代军屯供给军饷方面的作用,各朝不同,腹里边地有别,军屯供饷在九边各镇更显重要,具有特殊的意义,可省远途转输之劳,可起近地固边之效。
  明代军屯加速了边疆的开发,尤以九边为重。为了防备蒙元残余势力和北方其他少数民族的侵扰,在东起鸭绿江,西至嘉峪关,绵亘万里的边防线上,先后设置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山西、固原、延绥、宁夏、甘肃九个重镇,也叫九边。广大的屯田军士,在辽阔的九边地区开荒种田,且耕且守,不仅巩固了北国边防,而且对边疆地区的开发作出了永垂青史的贡献。军屯的广泛开展,使长城内外的大量荒地得到垦辟,垦复抛荒土地和开种成熟的荒田,这是屯军的劳动在发展明代生产上的伟大贡献。洪武、永乐年间,军屯土地的数量不下于六七十万顷,其中当然有一部分是熟田,但是很大一部分是重新耕垦的抛荒田和各边地从未耕种的荒闲田或处女地。广大屯军及其家属以辛勤的劳动开垦耕种难计其数的荒地,收获无数的粮草,创造极大的财富,推动了明代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甘肃地处西北边陲,是九边的重镇之一,又是抵御蒙古的前沿阵地。因此开发甘肃,巩固西北边防有着特殊的意义。军屯的开展,使甘肃地区大量的荒地得到垦辟。下屯军士挈妇携子,带领全家老小来到边地,为了生存,不得不向荒地要粮食,开垦荒地成为唯一的谋生之路。经过广大屯军及其家属的艰苦劳动,往日荒凉的景象得以改观。据历史记载:甘肃直隶秦州的屯田数额为6333顷又42亩;肃州五卫所的屯田数额为11149顷又49亩;巩昌等卫所的屯田数额为18174顷又75亩。总计甘肃地区的屯田数额是35657顷又66亩[72]。甘肃大量荒地得到开辟,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使原来荒无人烟的地区人口迅速增长,并且新建扩建了许多城镇:洪武三年(1370)置河州城;洪武九年(1376)置凉州城;洪武十二年(1379)置洮州城;洪武年间置镇番城;万历二十一年(1593)置大靖城;万历四十七年(1619)置三角城[73]。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镇的出现,使往昔荒凉的甘肃大地呈现出兴旺的景象。
  洪武三年(1370),山西的太原、朔州等地已有屯田。洪武八年(1375),大同都卫屯田已有2649顷。洪武二十五年(1392),为了加强山西沿边防务,朝廷命令冯胜、傅友德到山西太原等府县籍民为军,分赴大同等地开垦屯种。东胜立五卫,大同城立五卫,大同以东立六卫,共十六卫,每卫5600人,约有屯军84000人。洪武二十八年(1395),晋王朱棡奉命发山西都司所属步马军26600人往塞北筑城屯田[74]。以大同为中心的沿边防线共十六卫,加上晋王朱棡调拨去的筑城屯田军队,总数在十一万以上。
  宁夏军屯也开始于洪武年间。永乐初年,宁夏四卫马步旗军共有20413人,下屯军士有14184人,屯地共8337顷有奇,积存粮料共有302100余石[75]。当时天下屯田积谷以宁夏为最,宁夏总兵官何福曾受到朝廷的嘉奖[76]。
  辽东地处东北边陲,土旷人稀。马云、叶旺率军辽东,先后建立二十一卫(后增至二十五卫),有十多万旗军进行屯田,垦辟大片荒地,使得昔日辽东“榛莽”之地,“数千里内,阡陌相连,屯堡相望”[77]。从此可以看出东北大地军屯的发达景象。由于开垦荒地,农业发展,粮食增加,同时促进手工业、商业、畜牧业相应发展起来,甚至也促进开采业的发展,所谓“辽东东南多金银穴”[78]。嘉靖十六年(1537)修著的《辽东志》总结辽东军屯情况时写道:那时辽东地区“田人富谷,泽人富鲜,山人富材,海人富货,其得易,其价廉,民便利之”[79]。由此可知,由于辽东地区推行军屯,大力开垦荒地,通过广大军丁及其家属的辛勤劳动,使辽东经济得到全面发展。
  有人收集到嘉靖时潘潢所说的有关九边屯地、屯军以及屯田子粒的“原额”[80]。兹列表如下:

九边 屯军[人] 屯地[顷] 各色子粒[石]
  宣府 8,607 4,304 254,344
  大同 16,700 15,830 513,905
  山西 9,490 6,112 257,747
  辽东 45,405 25,378 716,170
  固原延绥 26,738 29,118 365,241
  宁夏 11,001 2,528 322,722
  甘肃 23,383 11,692 603,188
  蓟州 5,875 2,829 68,568
  合计 147,199 97,791 3,101,885

潘潢所说的“原额”,既不是洪武末、永乐初军屯极盛时期的“原额”,也不大可能是正统以后,屯地被大批侵占、抛荒,屯粮大量失额后的“原额”,很可能是永乐中后期或宣德时的“原额”[81]。
  从东北的辽东到西北的甘肃在广阔万里北国边疆,几十万的屯田大军,垦辟出近千万亩的土地,这对边区的开发,对边区社会经济发展无疑是很大的贡献。终明之世,广大的屯军及其家属,用血汗浇灌了北国大地,最后埋骨荒野,结束一生。他们使万里冰封的荒野得到了开发,创造了财富,同时也创造了历史。
  明代军屯的作用,当然不仅限于上述内容。明代军屯的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效果之好,影响之广,在历史上都是空前的。明代军屯,不但吸收了历代军屯的经验,是历代军屯的集大成者,而且又在长期实践中有许多新的创造。在军屯的制度、组织、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军屯的方针政策方面都丰富和发展了古代军屯的理论。还有在减轻劳动人民负担,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民族融合等诸多方面都起过积极的作用,在此一概免述。
  有明一代,随着屯政的败坏,屯军失额,屯地失额,屯田子粒失额,军屯的积极作用就越来越小。明初原额屯田土地大约有六七十万顷,可多到八九十万顷。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只剩285000多顷。弘治年间稍有增加,达到三十多万顷。可是到正德年间,又猛降至几乎一半,只剩下十六万多顷。弘治时兵部尚书马文升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藉无存。”结果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82]。他在弘治六年(1493)又说:“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83]。屯田日消,到了嘉靖年间更加厉害。 魏焕甚至说:“今之屯田,十无一存”[84]。话虽夸张,但有夸张的道理。九边地区如大同,原额屯粮是五十万石,嘉靖三十三年(1554),“视原额才五分之一”[85]。五年后,只剩119000石。如果可以用屯粮论(推算)土地,屯地的丧失当在十分之八左右。万历末年叶向高说:“及嘉隆以来,累清屯田,虽时盈时耗,而较其现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他举例说:“在洪永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山西计其初当亦不下十万,今得二万八千有奇。”[86]所以有人说:陕西三边,“屯田满望,十有九荒”[87];“甘肃屯田,名存实亡”[88];辽东河西,“屯堡萧然,十室九空”[89]。明代军屯的衰败到了这种地步,至此他的积极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
  军屯的衰败和解体
  明代军屯建立不久,即使在军屯兴盛的洪武年间,军屯制度便遭破坏。出现了屯军逃亡,消极怠工,将校督屯不力,至使一人耕种,不足自给。有的管屯官员和豪强势要侵占军屯田地上千亩,私役屯军为已耕种,侵占屯田子粒。永乐以后,怠耕日重,因循弛废,每况愈下。宣德年间,军屯受到严重冲击,不断走向衰败,成为明代军屯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其时有范济者上言八事,其中有一款就谈到军屯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比者调度日繁,兴造日广,虚有屯种之名,田多荒芜,兼养马、采草、伐薪、烧炭,杂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农业焉得不废”[90]。面对军屯遭到破坏的严重形势,宣宗朱瞻基不但无力制止,反而修改军屯则例,大坏祖宗成法,助长屯军内部的分化和官豪势要对屯军的侵夺。当这种侵夺逐渐合法化,军屯制度全面破坏就成定局,正统以后更其变本加厉。
  明代屯军的来源是军户。当军是一种强制性的差役,是由特定的人户充当。充当军役的人户就是军户。明代屯种旗军正是从缺乏人身自由的封建隶属关系很重的军户征调而来的,一经起解到卫,毕生著伍。虽是从事屯种,也要以军法从事。军余本是不充当正役,帮助正军,但一经勒补正军,顶种屯田,其身分和地位,也完全和屯田旗军一样[91]。明代在军屯上实行的农奴制,引起广大屯军的反抗斗争。他们始而怠耕,继而逃亡,最后被迫进行武装反抗。
  怠耕斗争发生很早,地区很广。林希元在他的《应诏陈言屯田疏》中说“拨田之初”[92],永乐十三年(1415),山西大同陕西甘肃辽东军士“屯种者率怠惰不勤”,致使屯种定法“久而玩,玩而废,数年以来,徒为虚文”。于是成祖朱棣分遣指挥刘斌,给事中张磐等十二人前往督察[93]。这件事说明屯军所进行的怠耕斗争已相当严重。怠耕斗争的具体情况,有甘肃宁夏的屯种军余在认领屯田之后,“听其生草”[94],陕西延绥一带的“佃田之户”干脆“弃地不种”[95]。
  屯种旗军为什么要怠耕?为什么“听其草生”,“弃地不种”?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抑勒屯种中的困难很多,使屯军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其二是严重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粗暴的农奴制,使他们无法也无力忍受宰割,不得不进行反抗。
  屯军反抗斗争的第二种方法是逃亡。屯军不得不逃亡,前文略述。下面看宁夏情况: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在《清理宁夏屯田疏》中说:“查得该镇屯田五十亩为一分,纳粮六石,草九束,地亩银五分。修渠采草,每年工料合用银三两有奇。各边屯粮莫有重于此者。其间地力有厚薄,水利有远近,难以一概取齐;而因丁派田,常有不均之叹。……移丘换段,水冲沙压,间岁有之。逃亡事故,那移增减,随地有之。每地一亩,该粮一斗二升。虽丰年尤不免包赔之患,况遇霜雹及蝗蝻乎?汉唐二渠,百世赖之。然地势悬殊,亦有非灌溉之所能尽达者。若黄河泛溢,尽为湖荡,而催科之严,包赔之苦,力不能胜,其势必驰之流移而后已。”又说:“(屯田)军士物故者常不下数百名。其他疲于奔命、骨立而归、仅存残喘者,犹十之三四。及至挑选补伍,悉于屯丁内坐名抽拨。遂令屯籍消耗,日甚一日。既有赔粮之苦,复被抽军之害。凡可以挈家长往为旦夕苟安计,孰不挺身而他向乎?”[96]有关宁夏屯种军土的沉重负担和艰难生活,这里再引《田父叹》为证。嘉靖三十三年(1554),右佥都御史王崇古巡抚宁夏。他触情生情,作了一首《田父叹》:“驱马历夏郊,秋阳正皓皓。……时和霜落迟,九月熟晚稻。 方忻岁事丰,悠悠感穹昊。日暮济河梁,夹河泣父老。指顾沿河屯,一望涨行潦。河西田埂没,青苗变水藻。河东垦沙田,夏旱黍半槁。二麦幸登场,秋淫闻伤涝。隔陇异丰歉,比邻共忧悄。公家急刍饷,输粮戒不早。有子三四人,诸孙咸少小。长男戍蓟门,二子守边堡。胡虏时凭陵,生死安自保。幼男方长成,屯田供兄嫂。老夫輓粮车,诸妇刈秋草。不愿衣食饶,惟愿免苦栲。俗忌多生男,男多生烦恼。堂下千里隔,民瘼难具道。予志在安攘,听之伤怀抱。丰岁已百艰,凶年转饿殍。……”[97]从诗中所写的情况看,宁夏屯军只有逃亡,才是唯一的活路。英宗正统五年(1440),宁夏总兵官都督史昭奏:“庆阳卫定边营署都指挥佥事张通,因追田谷草,肆为贪虐,致军士五百余逃窜”[98]。正统十年(1445),敕陕西按察司副使:“近年以来,官豪势要及各管头目贪图厚利,将膏腴屯田侵夺私耕,又挟势专占水利,以致军士虚包子粒,负累逃徙者多。”[99]景泰元年(1450),“时宣府等处屯堡,田稼、牛畜等物为虏蹂践劫掠殆尽,而富室征索私负,甚至逼其市鬻子女,致军士窜避”[100]。成化十年(1474),兵部会议:“山西沈阳中护卫潞州宁山等卫所军,屯在北直隶境。隔远,山西官不能相统,军多为盗。”[101]弘治二年(1489),西安府等二十卫所连岁荒旱,军逃亡者19000余名。现军复业者虽有13000名,但荒田不耕者尚多[102]。弘治十六年(1503),甘肃各卫军丁,惧倒马匹或逋负粮刍为官司考校,逃躲不归。该镇原领旗军共73940余人,今止41060余人,其中一部分是逃亡屯军[103]。
  以上屯军逃亡事例,都是九边地区。其实腹里各地,屯军逃亡也同样严重。全国各地屯军普遍逃亡,不可收拾。至于逃亡的原因,主要是包赔屯粮,科派杂差,额外勒索,卫所官吏敲榨,重役和私役繁多,无力抵补税粮等等数不尽的剥削压迫,把众多的屯军逼得无路可走,唯有逃亡以求摆脱,所谓一走了之。
  上举屯军逃亡事例都在宣德以后。其实屯军逃亡之事,早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就有“屯田之兵,亦多通逃”[104]了。正是由于屯军不断逃亡,惧令屯田、武备两废,朱元璋才派遣宋国公冯胜等前往陕西、山西等地简阅兵马。足见屯军逃亡之事,已非偶然,也不限于个别地区。只是宣德以后,屯军逃亡人数渐多,地域渐广,情势更严重罢了,大有“逃亡且尽”[105]之势。
  屯军逃亡,逃往何方?很多人都投往官豪势要或大地主家,给他们作奴仆,当佃户。而“豪权之家”也乘机强夺田亩,隐匿军囚,种田看庄;军民人等投充王府作“家人”;投托镇守参将守备都指挥等官,“留作家人义男”[106];公侯家以“家奴”藏匿军丁;都指挥佥事隐匿逃军为奴。所谓“家人”、“义男”、“家奴”或“奴”等,除供主人各种驱使之外,主要是为主人种田或管庄。逃军不仅投托世俗权要,有的还投寺院。此外有的逃军“兴贩私盐”[107]、“聚众盗矿”[108],甚至哨聚山林进行武装反抗。在武装反抗中,还没有逃亡的屯军也踊跃参加[109]。
  说到武装反抗,不能不提到明代的兵变。所谓“兵变”是指在营军士的武装起义。明代的兵变自正德四年(1509)开始。据《武宗实录》记载,这一年刘瑾派官吏四出丈量屯田,在八月激起辽宁的义州、锦州高真、郭城等人领导的兵变。丈量屯田是为了清查屯田的隐占。一般屯军和军余不是屯田的隐占者,而是屯田隐占的牺牲者。真正反对丈量屯田的人,是隐占屯地的官豪势要、豪强地主。义州、锦州屯种军余的反抗丈量屯田,实质上是受了屯田隐占者的蒙蔽和怂恿。接着,正德五年(1510),宁夏军士也因丈量屯田,造成大乱。嘉靖十三年(1534),十四年(1535)辽东的广宁(北镇)辽阳屯军又发生兵变。明代的兵变次数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后来兵变、民变汇而为一,开始了明末人民大起义,推翻了朱明王朝276年的封建统治。
  屯军的逃亡是明代军屯破坏的前奏,而军屯土地的占夺,即屯田的失额是军屯破坏的真正开始。军屯破坏起于屯田的失额,其原因众多。不妨把这些表现的最主要几个方面简介如下:
  1、官豪势要侵占屯地。早在永乐以来,军屯土地被侵占的记载已经相当严重:宣德年间大同镇屯田,被豪右占据达2000顷[110]。正统年间,陕西“诸边将校占垦腴田有至三四十顷者”[111]。景泰年间,侵占更为严重,商辂指出:“口外田地广饶,多被势豪富要之家占耕,收利肥己,其军士非但无力耕种,虽有余力,亦无近便田地可耕”[112]。成化年间,“大同、宣府等处,膏腴田地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113]。甘肃境内为豪强所占军屯土地更是惊人,仅宣德六年(1431),就有数起:甘肃地区“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旗所占,俱不报告官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余下瘠地则分与屯军,致屯粮亏欠”[114]。兰州都指挥苗旺掌兰州卫,占种官屯田二顷,致军饿死者十六人[115]。甘肃官豪之家占田,在计10490余亩[116]。宣德十年(1435),甘州等卫指挥仇胜等阻挠屯田,占据水利,逋欠余粮[117]。正统元年(1436),凉州等处总兵镇守官占种屯地,侵占水利,不纳税粮[118]。正统十年(1445)甘肃官豪势要及各管头目,贪图厚利将膏腴屯田侵夺私耕,又挟势专占水利[119]。弘治八年(1495)甘州屯田肥饶者,多为太监总兵等官占据[120]。正德四年(1509),甘肃等处,镇守太监宋彬占田112顷,总兵官卫勇占田87顷,左付总兵官白琮占田14顷,分守凉州御马太监张昭占田33顷,左付总兵官指挥佥事姜汉占田25顷,左参将苏泰占田45顷[121]。据甘肃境内官豪势要所侵占的军屯土地就可以看出,军屯被破坏的惨状。致使甘肃“卫所每年征纳屯粮,止可支用三阅月,其余月分俱籍腹里西安民粮接济”[122]。正德初,周熊查核辽东屯粮,辽左二十五卫现额屯田12073顷,只为原额屯田21171顷的百分之五十七。虽然各朝都对军屯进行不同程度的整顿,然而总是收效甚微,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至万历年间,屯田只剩下644000余顷,比洪武时期减少了249000多顷,军屯已经面临崩溃的边缘。
  2、屯田的抛荒和欺隐。据总理九边屯田佥都御史庞尚鹏的分析,屯地失额总不外抛荒和欺隐两大端。如以蓟州镇为例。该镇在隆庆三年(1569)时,荒芜屯田共1100顷有奇。抛荒的原因是屯军“或惮包赔之苦,或虑抽军之害,或本管官旗科尅,或沿边将领诛求”[123]。造成欺隐的原因和事实 是“或本军在迯,地归卫官”;“或两图便益私相典卖”;“或势豪利其(指屯军分地)膏腴,逼勒抵换”;“或官舍(卫官子弟)因其邻近,径自侵渔”;“或承佃年深,攘为己业”;“或指称隙地,投献权门。”[124]
  明代《泗州志》的撰修者认为,“屯田顷亩渐少于原额之情弊”,不过三种:“卫所之占种,旗军之侵隐、盗卖。”[125],此其一。“侵隐之弊,已非一朝。正军既逃,则屯田皆为长物。总旗营长之役,以为包粮在己,则岁侵月蚀,弊可致诘。本管百户亦无由知。稍久,则以逃军所遗畸零之田名为荒田,亦作正数,而原额遂失。”此其二。至于“盗卖”,常是“旗军见逃绝军田不成分数相去稍远者,或虽系原额一分而势难兼并者,率货视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许以备稽查,或归罪田邻以遂乾没。这种弊端,“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126]此其三。
  3、屯田转佃是指屯军将其分地转佃与人耕种,坐收私租,办纳屯田子粒。民佃是指封建官府将逃亡屯军的屯地,抛荒的屯地,承佃给平民,办纳屯田子粒。两者相同之处是佃种之人所承佃的土地都是军屯土地。不同之处是屯军私自转佃的,征收的是私租;官府直接出佃的,征收的还是定额的屯田子粒。转佃和民佃都加速了屯田的私田化。例如,隆庆年间,出现“召人佃种”。辽东定辽后卫,“原额屯田六百七十四顷,共谷豆一万四千五百五十石,九斗五升。……已承种田四百六顷七十七亩五分,共谷豆八千八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四百四顷七十七亩五分”[127]。“召人佃种”说明屯军逃亡是十分严重的,结果无人耕种军田,只好招民佃种。也是隆庆年间,辽东军屯中又出现“科田”。例如,辽东都司某卫“原额科田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六亩四分一毫,共米谷豆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一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128]“科田”就是平民百姓佃种军屯土地或是把荒芜的屯田开垦耕种。科田的出现,说明了军屯土地已向民田转化。隆庆四年(1570),官府令将宣府抛荒屯地“募民佃作”[129]。万历十六年(1588),又令大同抛荒屯地3287顷,督令土运二商及所在居民开垦[130]。这些例子也都是官方招佃,抛荒招种是普通的形式。它造成“永为已业”或“永不起科”的民田化。屯军转佃分地,有的因屯地遥远,不能亲自耕种。有的屯地相隔数十里甚至上百里,屯军只好转佃给当地土人。另有屯军家贫、征调、改拨等情,屯军自己或由管屯官把其分地转佃于人而收其子粒。这样长久租佃,会出现屯田的再佃或典卖,以至造成“不知田之有所在”,形成久佃成主人,完成地权转移,使屯田变成民田。
  4、屯田的典卖。屯地是官田,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统治者企图借禁止买卖而保住军屯土地的国有性质。正是这个缘故,在《明律》的“盗卖田宅”的律文中规定“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要完全依照“用强占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发。“问发”的惩罚是先叫卖者、买者如数交纳应该交纳的屯田子粒,然后再根据犯法人的身分、情节进行处理。如果买卖双方或双方之一方是卫官,那么就“调边卫带俸差操”;如果是旗军军丁,那么就“发边卫充军”;如果是民,就“发口外为民”。但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而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总是不能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因为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总不能消除由阶级矛盾中产生出来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反抗[131]。明代贫苦屯军的生活早已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在无路可走之时,他们不得不典卖屯地。这也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屯军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斗争方式。
  在明代,屯军典卖屯地的事情,可能早就发生了。到了弘治初年,屯地典卖已相当严重。弘治六年(1493),兵部尚书马文升上《清屯田以复舊(旧)制疏》中写道:“洪惟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次定屯田。……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132]马文升在上疏言屯事时又说,洪武以后,“军士数少,征戍日增。屯军俱各摘出应役,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133]。明代中后期,军屯土地只是被侵占、盗卖两项,就使屯地损失十之六七,可见军屯情势的严重。
  在九边地区,屯地买卖相当普遍。庞尚鹏说:“九边军丁日渐消耗,其间私相典卖者,无地无之”,“每田一分,盖不啻十易姓矣”[134]。如蓟州、东胜、兴州等卫,“屯田多占种盗卖者,田租拖欠终年”[135]。总督蓟辽兵部左侍郎谭纶也说:“今之屯田,军得买卖。势豪兼并,名在实亡。”[136]魏焕认为,“九边”屯田所以“十不存一”,其重要原因也在于立法与人情相背驰,立法屯田不许买卖,而情势又不能不买卖。因此魏焕主张,与其明禁暗放,使屯地、子粒俱失,还不如开放典禁,“许自首正,而不纠其私买之罪”,另辟新径[137]。到嘉靖时,这种主张顺应现实,开放典禁的议论,已不被看作是大逆不道,而毋宁说是许多人心底的呼声。御史鲍相贤提出:“查复屯田,只令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138]。兵部尚书胡世宁认为,若将民种屯地“一一清夺还军,非惟失利,而且失民“[139]。河南《怀庆府志》的作者的主张是:“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本业主”在军以完税备军装,在民以备粮马供杂差[140]。总之,这些议论都是要求朝廷认清形势,公开承认军屯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5、屯田的“民田”化。是指承种者或占有者在对土地的关系上,以及由此种关系所产生的封建义务上,军屯土地转化为“民田”的意思。军屯土地(军田)是国家拨给屯田旗军或顶种军余的官田。不可以转移,不可以买卖;如果屯军因改调、老疾、事故而不能耕种,那么必须还官。“民田”是“民户”的土地,民户的土地可以父子相传,世代占有,也可以买卖。民田的租赋虽然比军田的屯田子粒要低,但是要负担官府的各种徭役。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的还官不还官,准传袭不准传袭,准许买卖不准许买卖,以及交纳的是屯田子粒还是民赋。“军田”变成“民田”必须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或全部特征:①、承种者不一定再是屯田旗军或顶种军余;召人承种(承佃),不拘军民。②、佃种者获得了“永远管业”、“永远己业”之权。③、照“民田”则例起科,“屯粮”变成了“民粮”。④、不再是“官田”,变成了“民田”。⑤、既非“官田”,就不再还官。父子相传,可以买卖。[141]
  军田(军屯土地)的民田化不是一个单纯的过程。前边所述屯田的占夺,屯田的召佃,屯田的典卖等等,里边已经有一部分“民田”化的成分。屯田变为民田的最直接的道路,也是最合法的道路,还是官府召人承种屯田,并允许承种人“永远管业”,“永为己业”,或“许为世业”,最后并把屯田子粒改为民粮,按照“民田”则例起科。九边情况,可以举蓟镇为例。蓟镇屯田抛荒共有1100顷有奇[142];而各边屯田也往往抛荒。总理九边屯田佥都御史庞尚鹏提出整理办法,革除积弊,并命令各个卫所或附近有司衙门,凡承种之人“给与执照,永为己业”[143]。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发现“其屯田芜秽者强半”[144]。为清查豪强侵夺,他建议“或听他人首告,给为己业”[145]。管屯千户、百户若能追出屯田的,以追出之数的十分之四“给本官永为己业”[146]。为了使屯田避免抛荒,凡军余自愿出边耕种的,“其屯田不拘亩数若干,尽行给为已业”[147]。显而易见,在这里“给为己业”已是庞尚鹏清理屯田政策中的主要措施。甘肃镇的屯田,“多弃置抛荒”,由于“屯丁相继逃亡”,“禁之不能止”[148]。庞尚鹏的对策是“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与执照,世为己业。”[149]因为甘肃地在“极边”,不仅答应承佃者“世为己业”,又加了一条:“永不起科”[150]。庞尚鹏的这些主张和作法,取得明朝最高统治者的认可。从此军屯土地逐渐成了承佃者的“己业”,那么久而久之,“屯田”自然而然就“民田”化了。这个屯田“民田”化的发展过程形式多样,原因有多种,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屯种军丁对朝廷的封建剥削压迫的反抗斗争。正是由于广大屯军对军屯制度及这种制度的决策者封建统治阶级所进行的斗争,才使屯田抛荒或失额,才使屯田子粒拖欠或无征,才迫使统治者不得不承认屯田的“民田”化,变屯田为“民田”。军屯土地的“民田”化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大进步。因此,明代军屯的衰败和解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第69页。
  [2]、[58]《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第148页。
  [3]《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7,第1883页。
  [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71,第2595页。
  [5]《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3,第2902页。
  [6]《太宗实录》,永乐二年七月庚寅。
  [7]、[13]、[36]《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7,第1884页。
  [8]《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1,第1224页。
  [9]、[14]《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8,第1页。
  [10]《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4,第2910――2911页。
  [11]、[45]《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16,第3184页。
  [12]《太宗实录》,永乐二年夏四月甲午。
  [15]《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5,第662页。
  [16] 《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4,第1293页。
  [17] 《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3,第1922页。
  [18]《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30,第7435页。
  [19]《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11页。
  [20]《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13页。
  [21]《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7,第3087。
  [22]、[66]、[75]《太宗实录》,永乐元年二月乙亥。
  [23]《太宗实录》,永乐元年十二月戊寅。
  [24]、[46]《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8,第12页。
  [25]《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8,第17-18页。
  [26]《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6,第3010页。
  [27]《太宗实录》,永乐十二年八月丁酉。
  [28]《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8,第18页。
  [29]《太宗实录》,永乐二年春正月丁巳。
  [30]唐景绅:《明初军屯的发展及其制度的演变》,《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31]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98页。
  [32]《太宗实录》,永乐二年七月已丑。
  [33] 《太宗实录》,永乐三年三月壬寅。
  [34] 《太宗实录》,永乐二年十一月壬寅。
  [35]《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8,第18-19页。
  [37]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99页。
  [38]《中国军事通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卷,第172-173页。
  [39]《明律条例》,江苏广陵古藉刻印社,1989年版影印本,卷5,第14页。
  [40]《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19,第1138页。
  [41]《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7,第1878页。
  [42]《明律条例》,江苏广陵古藉刻印社,1989年版影印本,卷4,第118页。
  [43]《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6,第1089页。
  [4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9,第1290页。
  [47]、[51]、[64]、[76]、[80]、[81]唐景绅:《论明代军屯的性质和作用》,《兰州大学学报1983年中国古代史论文辑刊》。
  [48]《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9页。
  [49]《明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第45页。
  [50]、[90]《明史•范济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64,第4445页。
  [52]《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36,第3443页。
  [53]《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8,第2437页。
  [54]《明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3,第2086页。
  [55] 《明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2,第991页。
  [56] 《明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2,第992页。
  [57]《明史•吴良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30,第3814页。
  [59]陆深:《俨山外集》,民国十一年三月文明书局印行,卷34,第4页。
  [60]《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2,第2005页。
  [61]《续文献通考》,清光绪十三年刻本,卷5,第77页。
  [62]《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50页。
  [63]《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40页。
  [65]《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10,第2485页。
  [67]《明太宗实录》,永乐九年七月丁亥。
  [68]《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04,第939页。
  [69]《明宪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0,第2467页。
  [70]《明史•叶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77,第4723页。
  [71]《明史•翟鹏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204,第5382页。
  [72]据《直隶秦州新志》、《甘镇志》、《靖远县志》、《洮州厅志》、《重修灵台县志》、《重修镇原县志》、《镇番县志》的统计。
  [73]左书谔:《明代甘肃屯田述略》,《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
  [7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36,第3445页。
  [77]《辽东志》,影印辽海丛书第1集,1984年版,卷8,第464页。
  [78]《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3,第3159页。
  [79]《辽东志》,影印辽海丛书第1集,1984年版,卷3,第400页。
  [82]、[84]、[132]《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63,第519页。
  [83]、[133]《孝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5,第1410页。
  [85]《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16,第7223页。
  [86]《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461,第5060页。
  [87]《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0,第2830页。
  [88] 《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65,第3637页。
  [89]《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61页。
  [91]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1页。
  [92]《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63,第1652页。
  [93]《太宗实录》,永乐十三年二月癸酉。
  [94]《神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9,第3911页。
  [95]《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19,第3402页。
  [96]《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360卷,第3883页。
  [97]《朔方新志》,明万历间刻本,卷5,《词翰•诗》。
  [98]《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5,第1258页。
  [99]、[119]《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2,第2633页。
  [100] 《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94,第4100页。
  [101]《宪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8,第2436页。
  [102]《孝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6,第581页。
  [103]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3-284页。
  [10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17,第3187页。
  [105]《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63,第1644页。
  [106]《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78,第5936页。
  [107] 、[108]《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26,第2515页。
  [109]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8页。
  [110]《明史•柴车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57,第4293—4294页。
  [111]《明史•年富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77,第4703页
  [112]《岭南遗书》,《昭代经济言》,卷3,第2页。
  [113]《典故纪闻》,清光绪五年刻本,卷15,第9页。
  [114]《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6,第1754页。
  [115] 《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0,第1867页。
  [116] 《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3,第1912页。
  [117]《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第101页。
  [118] 《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5,第300页。
  [120]《孝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1,第1847页。
  [121]《武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58,第1290-1291页。
  [122]《明宪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3,第871页。
  [123]、[124]、[143]《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56页。
  [12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间刻版重修,册14,卷34,第5页。
  [12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间刻版重修,册14,卷34,第6页。
  [127]、[128]《明信牌档》,乙类,第13号卷,辽宁省档案馆藏。
  [129]《穆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47,第1173页。
  [130]《神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06,第3859页。
  [131]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2页。
  [134]、[142]《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8,第3855页。
  [135]《武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1,第1345页。
  [136]《穆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第903页。;
  [137]《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50,第2633页。
  [138]《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60,第3575页。
  [139]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间刻版重修,第26册,第6页。
  [140]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间刻版重修,第21册,卷52,第4页。
  [141]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9页。
  [144] 《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2页。
  [145]、[146]《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3页。
  [147 ]《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59,第3874页。
  [148] 《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60,第3885页。
  [149]、[150] 《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360,第3889页。
  (原载2001年8月中国长城学会《明长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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