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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两次实行军衔制度。1955 年2月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公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 役条例》。《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军官实行军衔制度,授予尉 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1965年5月22日,经第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通过,国家主席刘少奇 签署命令,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从1955年至1965年 期间,人民解放军军官被授予元帅的10名,大将的10名,上将 的57名,中将的177名,少将的1360名。1988年7月1日, 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 席杨尚昆签署命令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人民 解放军军官重新实行军衔制度,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军衔。《条 例》规定,大军区级正职基准军衔为中将,一般均授予中将军衔。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 衔条例》。《条例》规定,正大军区职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从 此,各大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等正大军区职军官任职 较长的被授予上将军衔。

    本次展览中中国老军人书画作者名单中特别注明(将军)的,系 1965年5月底至1988年6月人民解放军未实行军衔制度期间担 任副军职以上职务的军队干部,他们所任职务等同于1988年实 行军衔制度后被授予军衔的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