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唐代中央财政制度
“江南地方化”问题

宁 可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财政”一章中,用全部篇幅论证了唐代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与“河西地方化”。因为“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正好是写书的主旨所在。然而,这二者还有可以讨论的地方。关于唐代中央财政制度的“河西地方化”,已有同志提出,这里只谈谈所谓唐代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问题。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这个命题无法成立。

  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就是“南朝化”,指的是武则天玄宗时,“承继北朝系统之中央政府取用此旧日南朝旧制之保存于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可是,陈寅恪先生对他认为是十分重大的这次变革,却仅仅举了一个例证,即南朝曾行纳布折租之制,而武则天时江淮亦行此制,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时更将“其江南诸州并回造纳布”的规定载入国家令典。只凭这样一个并未涉及赋税制度根本变化的事实,就来断言中央财政制度的地方化,不能算是充分的。何况,就连这件事也很难谈得上是中央财政制度的变革,既然唐政府所做的事不过是让原来实行于江南的南朝旧制继续下去,充其量也不过是在法令中加以肯定,施行范围仍是东南一地,并未推广到全国(这从《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所载天宝中全国财政收支数字中可以得到证明),因而这还是一种地方性的财政措施,又怎么谈得上是中央财政制度的“江南地方化”呢?如果一定要给这种措施加个“地方化”一类的名称,只好说是“江南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或是“江南财政制度南朝化”,前者之无意义自不待言,至于后者,陈寅恪先生又指出:“南朝虽并于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于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既然纳布代租之制从南朝一直到唐相沿未废,也即是说一直都是“南朝化”了,那么,武则天玄宗时期怎么又来了一个“南朝化”呢?

  既然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说法无法成立,陈寅恪先生就这个题目所作的考据和所发的议论也就都不免有落空之嫌了。

  不仅如此,这些考据和议论本身也存在着矛盾。

  首先,纳布代租之制虽然被陈寅恪先生视为唐代中央财政制度“南朝化”的惟一重要证据,但它并不符合陈寅恪先生的“南朝化”的概念。

  照陈寅恪先生的说法,与北朝及其继承者隋唐不同的南朝财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证据是《魏书》卷68《甄琛传》载琛上表云:“今伪弊相承(指南朝——引者),仍崇关廛之税,大魏恢博,惟受谷帛之输。”及《隋书》卷24《食货志》有关东晋南朝的散估、关市之税等的记载。换言之,陈寅恪先生认为北朝南朝财政制度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北朝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南朝则注重商税,前者在农村中征取,后者在城市、市集或关津征取。

  可是,纳布折租之制并不是什么关市之税,而是农业税。在魏晋南北朝隋唐这段时期里,农村中与农业密切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产品(主要是绢布)与农产品同时成为封建国家赋税剥削的对象,即所谓户调(或调)。这种家庭手工业不是商品生产,即令有少量产品投入商品流通领域,国家所征取的也还是处于自然经济形态上的那一部分产品而非投入商品流通领域的那一部分,因此,这种调或户调无疑是以农民为剥削对象的农业税。至于南朝的折租布和唐的回造纳布,明白规定是代替田租输纳,是田租的变相,更无论如何也不会是关市之税了。

  把关市之税作为“南朝化”主要内容的陈寅恪先生,又用绝非关市之税的回造纳布制度去证明唐代中央财政制度的“南朝化”,实在不免令人困惑。

  那么,除去回造纳布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材料可以证明武则天玄宗时期的中央财政制度是“南朝化”或者注重关市之税呢?可惜得很,一点痕迹也找不到。安史之乱以前,商税在唐代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这是公认的事实。《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所载天宝中天下计账数云:“每岁所入端屯匹贯石都五千七百余万,计税钱(户税——引者)、地税、庸、调、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余万端匹屯,其资课及勾剥等当合得四百七十余万。”农业税的租庸调与地税等,仍然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大比重。至于回造纳布,只不过是将江南一地租庸调收入之中的租米换成了布而已,北朝、隋及唐前期国家赋税制度的性质和根本特点并没有改变。换言之,一直到玄宗末期的天宝年间,唐代中央财政制度仍是属于陈寅恪先生所谓的“惟受谷帛之输”的北朝系统,并没有“南朝化”。

  纳布代租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或孤立的赋税制度,它不过是许多折纳(折征或折变)办法中的一种。折纳是封建国家为了更方便地剥削人民而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其施行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某些地区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与封建国家规定征纳的不尽相同,也可能是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封建国家对各类产品的需要有了改变,同时封建国家又往往借折变为名以加重对人民的剥削。至于其实施的条件,又往往决定于生产发展的水平与特点,土地占有情况,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等等。因此要谈纳布折租是否南朝旧制,就至少必须与其他的折纳措施一起来考察。南朝各地区生产的地方性很强,产品种类比较多,很难一一符合法定的品种规格,而交换关系也比较发达,因此折纳之制较为盛行,除纳布代租外,以米折布、收杂物当租,以钱折租的事也很多,这是事实。至于北朝,也有折纳之例,《魏书》卷11前废帝纪载其僭位后,诏“天下调绢,四百一匹”。《隋书》卷24载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这是以钱折绢之例。《魏书》卷60《韩麒麟传》载麒麟在齐州上表拟“减绢布,增益谷租”,这是折绢为谷之例。因此,折纳之制并非南朝所独有。

  唐代折纳之事也很多。折绢代役,即所谓输庸,就是最重要的一例,而这种做法却是承袭自北朝系统的隋的百姓年五十输庸停防的规定,与“南朝化”不相干。此外,如《旧唐书》卷48《食货志》所载开元十六年诏有“庸调折租”之语。《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载:“诸课役……若需折受余物,亦先支料同时处分。”“其杂折皆随土毛准当乡时价。”“诸郡贡献皆取当土所出,准绢为价,不得过五十匹。……其有加于此,亦折租赋,不别征科。”《唐六典》卷3云:“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唐六典》卷6多“与租同受”一句)“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新唐书》卷51《食货志》云:“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绸绫绢供春彩,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就是开元二十五年折租之制,也并非只行于江南一地。《唐大诏令集》卷111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关内庸调折变粟米敕云:“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运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自今以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河南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即关内以米粟折绢,河南河北以绢折米,在广大地区内对租调征纳的品种来了一次大调整(这次调整实施结果如何,史无明文,从天宝中天下计账数看来,似乎并未全面或长久执行,但《颜鲁公文集》卷14附载殷亮所撰行状,言肃宗时清河郡尚贮有“河北租调绢七十余万”,则河北地区折租造绢之制似乎又确曾实施过)。总之,唐代折纳之事十分普遍,地区绝不限于江南,品种亦不止布与米,实行期间也不限于武则天玄宗以后。因此,无视上述事实,把回造纳布之制看成当时“国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变革”,视之为唐朝中央财政制度由所谓北朝系统转变为“南朝化”的重要证据,其实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倒不如就把它看成是当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特点与封建国家财政需要的各种折纳措施影响较大的一种,可能更为平实妥善,也更近于历史的真象些。

  这样,陈寅恪先生关于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之说,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有架空之嫌了。

  此外,陈寅恪先生对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原因,也提出了前后矛盾的解释。

  陈寅恪先生先解释说,南朝经济财政较北朝进步,唐代财政制度本为北朝系统,等到唐代社会经济发展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达到南朝当日之历程时,其国家财政制度也就随之演进而“江南地方化”或“南朝化”了。

  可是,陈寅恪先生并未对此作进一步说明,也没有举出任何具体材料。随后却又提出来另外一个解释,即唐朝腹心的关中地区本来军需民食不足,开元二十四年牛仙客等行和籴之法,就关中地区收买农产品,关中经济可以自给,则过去转运江淮变造农产品的政策成为不必要,但江淮之农产品虽不需,而其代替农产品可作财货以供和籴收购之麻布,则仍须输入京师,借之充实关中财富力量,所以遂改输米为回造纳布之制。

  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施行和籴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陈寅恪先生并未提到,于是我们也就无法弄清楚,到底什么是陈寅恪先生所认为的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的原因了。

  然而,陈寅恪先生说明上述问题,反而提出了令人困惑的新的问题。陈寅恪先生谈到中亚尝发现武则天光宅元年租布,武则天时清河郡贮江淮租布以备北军。由此可证回造纳布之制武则天时“已渐推广施行”。既然武则天时已渐推广施行此制,租布之贮于清河者数量已如此巨大,转输地区又已远届中亚,那么,又何待和籴施行之后才成为“一代之制度”呢?

  所以,对唐代回造纳布施行的原因,陈寅恪先生也没有作出肯定的、圆满的解释。

  陈寅恪先生的论证之所以造成这么些的疑窦,恐怕是他没有注意到财政归根到底是要由经济来决定的。没有注意到决定财政制度的各种经济条件,甚至也不从各种财政措施的相互关系方面去研究赋税制度的变革。他把回造纳布之制从当时的许多折纳措施中孤立出来,想方设法地替它找出制度渊源方面依据——同样是从许多折纳措施中孤立出来的南朝折租布之制,用类比的方法证明二者之间的继承性,然后又用这个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之说,去充实他的文化——制度渊源决定论。这就难免出现好些与历史事实牴牾、不易说得圆满的地方了。

原刊《光明日报》1959年1月22日《史学》

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