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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一般认为著作权法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后期, 它“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85年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册第538页)。
其实在比这早两百多年的十三世纪前期,我国南宋就已有了比较成熟 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法规,那就是两浙转运司于嘉熙二年(1238)为
祝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以及淳八年(1248)行在国 子监发给段昌武开雕《丛桂毛诗集解》的《执照》。两书分别将这两
个文件刊印在书上,得以保存至今。研究这两件行政公文,对认识我 国著作权和版权保护的优良传统,建立和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包括著 作权、版权)保护法,打击各种盗版活动,很有现实意义。
宋代书商的盗版与版权观念的萌生著作权及版权观念的萌生,是 由“盗版”这个社会毒瘤引发的,因此我们在讨论南宋的出版保护法 规之前,还需从盗版说起。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伟大发明,不幸,大
概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发生盗版的国度,因为当时其他国家还没有这 种“资格”。有了印书的“版”,可以大量印制,就意味着丰厚的利 润,于是便有人“盗”。盗版从一开始就与“牟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就笔者所见文献资料,北宋前期作家李觏(1009———1059), 大概是第一位遭遇盗版的人,他曾在《皇续稿序》中说:“庆历癸
未(1043)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 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那位盗印
者“阿谁”(无名氏),可谓是中国盗版者之祖了。
宋代盗版者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约有如下几种。
一是原稿盗印,即不征得作者同意,私自将其文稿雕印出售。大 作家苏轼就有这样的遭遇,他在《答陈传道》的信中说:“某方病市 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况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
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苏文忠公全集》卷53)南宋 理学大师朱熹的著作,当时就有许多种被盗印,如他著的《论孟解》 他在《答苏晋叟》的信中说:“《论孟解》乃为建阳众人不相关白而
辄刊行,方此追毁,然闻鬻书者已持其本四出矣。”(《朱文公大全 文集》卷55)
二是改题盗刻。此类也属于盗印,但在盗印的同时,或改题书名, 或另署作者名,连原作者的署名权都失去了,其性质比盗印更恶劣。 如庆历二年(1042)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县、太子中
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 使鞫罪,毁其板(《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这位“县太爷”连法 律书都敢篡改盗印,可谓胆大包天。又如绍兴十五年(1145)七月二
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上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 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 妄借名字,售其私说。”(同上)《记闻》的原作者不详是谁,而被
署上司马光的名字刊行。
三是改头换面盗刻。这类盗版是将原书略加改编,或斩头去尾, 或稍加增删,但原书规模基本不变。本文开头提到的两浙转运司为祝 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其中便谈到“或改换名目,或以
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可见这在当时也是常用的 盗版手法之一。
四是翻刻。指一书已经雕刻印行,在未得到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许 的情况下,基本原样不动地重新翻雕出售。这类翻刻,多是“畅销书” 或著名作家的作品集(也属“畅销书”)。比如南宋时苏轼著作盛行,
当时有人编了一部《王状元集百家分类东坡先生诗》二十五卷(“王 状元”为王十朋,前人疑是托名,大约属上述“改题盗刻”之类), 同时同地翻刻的就有五六种之多,现在翻刻本大多还传世。
盗版活动的猖獗,很自然地激起原作者及原雕印者(出版者)的 不满。人们的著作权和版权观念,正是由盗版本身催生的。但是,这 种观念由萌生到成熟,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上面我们谈到了
第一个遭遇盗版的李觏,他在《皇类稿序》中叙及他所作的百馀篇 文章被人盗刻,接着说:“心常恶之,而未能正。”这似乎是今天所 能见到的宋人对盗版行为的最早“表态”。上引苏轼给陈传道的信,
在对盗印表示气愤之馀,发出了“欲毁其板”的呼声。但若是盗印了 官府不准印行的文稿,官府可以下令禁毁劈板(这类情况在宋代很多 );而个人的书稿被盗印,怎样才能“毁其板”呢?朱熹在许多信中
都说到他试图“追毁”盗版书,但书商已四处出售,十分无奈。朱熹 上距李觏已约一个半世纪了,情况依旧如故。看来,要真正做到“毁 板”,不仅有全社会的认识问题,还有法律问题。
《榜文》《执照》的著作权及版权保护理论由对盗版不满到采取 防范措施,再到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著作权和版权,似乎仅几步之遥, 但却标志着观念的飞跃。南宋时,部分编著者、刊书者的著作权和版
权意识渐趋成熟,他们试图拿起法律的武器,终于产生了我们前面所 说的《榜文》和《执照》。这两个文件的论述部分,代表了当时对“ 著作权”和“版权”的认识水平。《榜文》写道:据祝太傅宅干人吴
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 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窃恐书肆嗜利 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
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执照》 说: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郎 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仰
山罗史君(瀛)尝遣其子侄来学,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 成编,本之《东莱诗纪》,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 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名日《丛桂毛诗集解》。独罗氏得其缮
本,校雠最为精密。今其侄朝贡(樾)锓梓以广其传。维清窃惟先叔 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 首尾,增损音义,非惟以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
这两件文书,都是官府根据刻书者的申请而正式发出的公文,具 有法律效力,代表了当时官、民的共识。他们对著作权、版权的重要 性及盗版的危害作了详尽、深刻的分析,要而言之,有以下三点。
1、盗版严重侵害了原编著者、雕印者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 益包括两部分:一是编书的前期投人,即所谓“私自编辑,数载辛勤” ;二是印版的巨额制作费,即所谓“今来雕板,所费浩瀚”。因此,
若被其他书肆翻刻盗印,必然影响原编著者、出版者的销售,造成“ 徒劳心力,枉费钱本”的惨重后果。
2、盗版严重损害了著作者的学术声誉。有的著作,需要作者投 人“平生精力”,而作者在学术上所达到的高度,则是一笔无法估量 的精神财富和无形资产。一旦被书肆嗜利之徒翻刻,往往“窜易首尾,
增损音义”,而改头换面、移花结木的结果,必然使著作者的学术声 誉遭到损害。
3、盗版书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书肆盗版的目的 是“射利”,必然尽量降低成本,缩短印制周期,因而不可能做到像 正版书那样“校雠精密”。盗版书不顾质量是普遍现象,前面我们引
过苏拭给陈传道的信,已谈到了“脱误”、“误收他人之作”的问题。
以上三点,给著作者、刊书者(出版者)和读者造成的重大损失, 不言而喻。正是基于这些认识,当时政府部门与刊书者相配合,打击 盗版,对著作权和版权进行了理所当然的保护。
上述两公文要求保护的几种书,编著者俱在世,就现代著作权保 护法的法定时间界域而论,也是完全恰当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榜文》距今已八百多年。尽管我国印刷术的广泛应用伴生“盗版”这
个社会问题,然而随即便诞生了著作权和版权保护理论,科学技术的 进步与社会文明进程基本同步,这在世界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史上具有 重要的开创意义。
《榜文》《执照》的著作权及版权保护措施在宋代著作权保护尚 未立法之前,著作者也采取了一些消极的、被动的自我保护措施,比 如密藏稿本,使盗版者没有“盗”的机会;抢在盗版前抓紧刻印自己
或家人的著作,迅速以“正版书”抵制盗版书。当然,也有向政府部 门举报、请求禁止的,朝廷有时也采取一些措施打击盗版,但这主要 是为了杜绝政治、军事泄密,并不是为了保护作者或出版者的合法权
益。《榜文》、《执照》的诞生,标志着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出现了重 大进展。
上面征引了两件公文的论述部分,说明他们采取措施以保护著作 权和版权的理由。下面是他们的具体作法。对祝穆宅开雕的《方舆胜 览》等书,《榜文》道:
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乞给榜下 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 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 右今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
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
嘉熙贰年拾贰月日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转运副使曾台押。
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 式,更不再录白。对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行在国子监公据接着 写道:
今状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 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 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
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 者。
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八年七月给。应当 说明:所谓“行在国子监”,是当时主管图书刊行的中央机构,具有 代表朝廷管理图书出版的权力。两件文书运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关
地方(都是南宋间刊书业最发达的地区)的书坊,不得翻印某某书; 同时,又发给原刊者所谓“据”,也就是执照,以证明该人刊书的合 法性,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陈告”(或凭“据”
告发),从而毁板治罪。
从两件公文可以看出,不仅我国的著作权和版权理论产生很早, 而且形成了相应的保护法规,比十五世纪后期英王所授与的著作权仅 仅是“印刷权”要全面、完整得多。不足的是,上面两个文告只是针
对少数书籍而制订的部门性或地方性法规,有“个案”性质,尚不具 备普遍适用性,也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就现存宋本或覆宋本书籍看, 载有如上公文的很少,可知当时要求以法规形式保护著作权和版权的
人,大约还不很多。但早在八百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曾经尝试立法 以保护著作权和版权,这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是中华民族对 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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