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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无形·非物质遗产漫议
来源:口头传统研究中心惠赠 作者:朝戈金 发布时间:2004-02-10  


《文史精华》第4期(晚明社会与文化变迁专集)(2004年3月11日)
  本期主编:黄卓越

    晚明时代,中国社会和文化曾发生深刻的变化,对此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民间力量的壮大和活跃,就是晚明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当时民间力量增强的迹象在许多地区都可以发现,但以江南地区表现得最为显著和强劲。

    所谓“民间”,也有人称之为“民间社会”,是指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秩序。但必须注意:其一,“民间”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明晰的组织边界,二者也不是截然分立的封闭领域,民间并不排斥,有时还主动诉求国家权力的介入;其二,构成“民间”之主体的“民”并非仅指普通民众,也包括活动于“民间场域”的各种具有政治身份的人物。

    晚明民间力量的壮大和活跃表现在许多方面,地方精英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就是重要方面之一。明代前期,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框架是里甲制度。为了既能发挥富民层作为民间权威的领导作用,又能实施对富民层的有效控制和制约,政府要求由拥有财富(主要是土地)相对较多的人担任里甲首领,从而将富民层纳入由官府主导的组织框架。在“职役性”的里甲首领之外,政府不希望有其他类型的地方权威存在,也严禁生员利用其身份地位干预地方事务。但从明代中叶开始,里甲首领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日趋衰落,以绅士为主体的“非职役性”地方精英成为民间的主要支配阶层,此外非身份性的富民(包括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的商人)的活动能量也逐渐增强。这些新型地方精英在各类地方公共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学校、社仓、桥梁、津渡之类的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持,大多都由他们倡导、组织和管理;在发生天灾人祸时,一般也是由他们出面组织赈济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像里甲体制下那样对地方权力网络进行有效控制,而地方精英对政府的影响能力却日益增强,有些地方官甚至将“集儒绅耆彦议”视为决定地方兴革大事的必要程序。

    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广泛兴起,也是晚明民间力量壮大和活跃的一个重要方面。明代前期,地方社会的治安维持以及社区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负责的职能被赋予了里甲组织。明代中叶以后,里甲组织的社区管理功能日趋萎缩,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为了争取较多的利益与资源,地方社会出现了不少新的组织和会社。其中比较常见、影响较大的民间组织是宗族。许多绅士、地主和富商积极捐建祠堂、购置族田,在宗族中发挥领导作用。宗族可以调解族众之间的纠纷,向贫穷族人提供一些帮助和赈济,当然这也同时强化了宗族领导层对广大族众的控制。保甲、乡约等组织虽然大多是在政府的提倡下组建的,但其实际控制权也往往掌握在地方精英手中,甚至与宗族组织融为一体。晚明时代,民间还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社与会。如在绅士以及无功名的读书人中,讲学会、文社、诗社很盛行,有些讲会和文社不但讲学论文,还裁量人物、品评时政,对朝廷政治产生一定影响。下层民众也多有结成互助性会社者,宗教性的善会也多有出现。就连城市中的光棍流氓,也成立了“打行”、“访行”等专门组织。民间组织和团体广泛兴起,表明民间的自我组织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晚明民间力量壮大和活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民间舆论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明显增强。明朝初期,国家对民众的限制十分严格,要求民众各守本业,无故不得出外远游;同时严厉控制社会舆论,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令禁止学校生员议论时政。明代中叶以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交往频率以及信息传播的渠道日益增加,民间舆论也变得日益活跃起来。从有关记载可以看出,晚明时代,由中央发行的邸报流传很广,在流传过程中还逐渐民间化,衍生出“小报”之类的读物。关心时政的人们,藉此可以比较便捷地知晓朝廷发生的事情。这一方面可以加深他们对时政了解和关注程度,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他们针对时弊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导致社会舆论的活跃化。在晚明的江南等地区,人们还很喜欢用揭帖、传札甚至流言来表达和传播某种信息,这种方式往往可以在较短时间里营造出一种立场鲜明的大众舆论。信息传播的畅通和社会舆论的活跃,为凝聚和动员民众提供了很大便利。晚明江南等地曾多次发生“民变”(如万历年间发生的湖州民众反对劣绅董份的运动、松江民众反对劣绅董其昌的运动,都是其显例),这些激烈的民众运动基本上都是由充分的舆论动员激发的。

    晚明民间力量的壮大和活跃这一事实,还引发了知识阶层的相应思考,从而产生了要求削弱君主集权、重视民间舆论的政治呼声。这种倾向,在东林党人那里就表现得很明显,他们强烈反对皇帝或内阁独断专行,一再要求朝廷倾听反映“天下之公”的“众论”。被誉为“启蒙思想家”的黄宗羲,继承并发展了东林派的政治思想,对君主专制政体提出严厉批判,并主张充分发挥学校的议政功能。有些学者认为黄宗羲及其前辈东林党的思想“是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先进思想”,恐怕未必合乎事实;或许正如沟口雄三所说,东林党的政治主张,实质上是“以中坚地主阶层的身份在其主导之下谋求安定和强化地主制式的结构”。晚明时代,“保富”思想在江南一些士大夫中间也颇为流行。他们认为富民是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亦国家元气所关”,强烈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安富”、“保富”、“爱富民”。上述要求重视民间舆论和保护富民的政治思想,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体现了富民层的壮大及其在地方事务中作用增强的社会现实。

    关于晚明民间力量壮大和活跃的历史含意和性质,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最近一些年,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概念被引入中国社会研究。积极倡导使用这一概念的罗威廉(William T.Rome)指出,“或多或少不受政府控制的公共机构(如社仓、普济堂、育婴堂、敬节堂)和多功能的地方自育组织(如善堂等)的构建浪潮,首先兴起于晚明”,并将这一现象视为“公共领域”的产生和成长;而对将这一概念用于中国社会抱有怀疑的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Jr.),也指出“绅士管理者出现于明末”,但他认为“这是‘有助于向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和资源的地方层次上非国家活动的领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很难说是哈贝马斯之所言的公共领域”,并且强调国家在这些演化进程中所具有的持续的重要作用。我个人认为,晚明民间力量的壮大和活跃,确实不能等同于西方式的“公共领域”的扩张,或者如黄宗智所说只是一种“没有公民权利发展的公共领域扩张”,很难期望从中发展出真正独立自治的社会。但无论如何,晚明民间力量的壮大和活跃,增强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和动员能力,提高了大众舆论的活跃程度和社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制统治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因而具有较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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