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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第1辑目录
来源: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第1辑 作者: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 发布时间:2004-02-06  

 

一、问题的提出和工作方案1

    “大公无私”或“立公灭私”是中国传统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这一重要内容,学界从不同侧面作了探讨。有文字学方面的,认为侧面为私,正面为公2;有义利观方面的,有人认为中国传统公私义利观的优秀思想是贵公、重义、正义谋利、以理导欲3,有人则认为义利观念与公私观念无关4;有道德理想方面的,有人通过对《道德经》“私”“欲”的分析,肯定了老子“少私”“寡欲”的合理性5,有人分析了嵇康的《释私论》,认为他所倡导的“越名任心”对魏晋玄学有着独特的理论建树,是理想的人格模式6,有人认为古代先哲倡导的“公”的含义是超越“自我”,没有自私自利之心7;有内涵方面的,认为中国古代的公私观念自有特色,它主要不是从财产所有制角度进行论证,而是从政治文化角度的探讨,公私之辨与政治文化有不解之缘8,忠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内涵,可以区分为公忠和私忠,中国传统社会私忠观念强烈而公忠观念淡薄9;更多的学者从明清之际的思想启蒙考察了私观念的兴起及意义,认为自明清之际开始,思想家们经过对公私观念的辨析,迎来了中国独具特色的近代10,明末清初的思想家明确提出了人性自私说 ,肯定个人物质利益、欲望的合理性,强调个体的价值、地位与尊严 ,并以之为起点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统治进行否定与批判,显示出鲜明的启蒙色彩,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11,还有人对龚自珍的“人心有私”的思想作了专门的考察12。

    总的看,前述研究义理阐述多,对“私”概念的内部结构及为什么提出“立公灭私”缺乏实证分析。有鉴于此,本文选定反映中国历史上特定时代的文献——《晋书》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其所反映的“私”概念的基本内涵,并尝试着揭示出“立公灭私”的内在逻辑原因。这对揭示中国中世纪特定历史时期——晋代“私”概念的状况,或有参考价值。

    本项研究的工作方案是:采用全文检索法,归纳《晋书》中涉及“私”字的全部文句(未涉“私”字的句子不在总括之列,每包含一个“私”字的句子作为一个独立的条目,《晋书》中引用经典文献中“私”字者,视同于《晋书》的“私”字);分析每一句中“私”的内涵(本项研究不区分文本中的身份差别和地域差异);然后根据内容从整体上先分类,每类之下再依内容分若干目;对每个类目的内容进行汇总,并作出定量的总结;最后对不同类目之间的内容进行比较,并在总体结构内部关系中寻求量化关系,最后形成结论。

二、检索、分类和讨论

    根据北京卓群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的电子版《中华历史文库·二十六史》,对《晋书》中的“私”字实施全文检索,“私”字凡424见。以类分之,基本情况如下:

    A.肯定性的“私”(见“附表1”)

    B.否定性的“私”(见“附表2”)

    C.公私兼容——“公私同利”(见“附表3”)

    D.崇公抑私——“天道无私”(见“附表4”)

    E.“私”的其他含义(见“附表5”)

    在前述归纳分类中,《晋书》一些句子中“私”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晰,这对根据文本内容来分类造成一定困难,因而本项研究对私概念的分类是大体的和相对的。下面根据上述分类,试作讨论。

    1.关于肯定性的私

    由“附表1·1”可知,在《晋书》中“私”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肯定的,人们认为“私”合乎人情,“私”具有合理性。进一步的考察表明,“私”的权利涉及到个人财产的方方面面如田地、牛马、粮食、钱财等(附表1·2),还涉及私奴婢(附表1·3)、私人亲属(附表1·4)、私谥、私名(附表1·5)、私门、私家、私室、私第(附表1·6)、私情、私心(附表1·7)、私议、私论(附表1·8)等。私有权利在《晋书》中以私人财产为主,也涉及到私人的其他权利,如命名、亲属、想法、议论等。

    2.关于否定性的私

    由“附表2”可知,在《晋书》中“私”又是被否定的,“私”与“公”具有对立的性质。否定的原因,最主要的在于公务上或国家事务上“私”与“公”、“官”、“国”对立(附表2·2)。根据“附表2”的归纳,皇帝、太子可能借公行私(附表2·3),政府官员更是普遍地存在着损公肥私的现象(附表2·4),乃因为他们是公共权力的秉持者和行使者。官员的营私舞弊现象林林总总,如私党、私昵、私附(附表2·6),私人武装(附表2·7),私请(附表2·8),私通(附表2·9),并且还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私恩、私惠、私怨、私恨(附表2·5),私欲(附表2·10),私门、私第(附表2·11),私情、私心(附表2·12),私议、私论(附表2·13)等。

    同时可以看到,私人活动的合法(合理)性与非法(非理)性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譬如在政治空间中,私门、私第、私情、私心、私议、私论,这些概念人们既用于肯定的场合(附表1·6~8),也用于否定的场合(附表2·11~13)。民间议论政治,是合法(合理)还是非法(不合理),有着不确定性。再比如,私人养马通常是合法的(附表1·2·6~16),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统治者禁止民间养马,私马则为非法(附表2·14)。这虽是偶然的,却也意味着,人民私有财产的权利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私人财产不具有被完全肯定的性质13。上述政治空间与经济空间中“私”内涵的潜在矛盾性,导致了人们在思想上对私欲的泛泛的否定(附表2·1)。

    3.关于“公私同利”、“公私兼济”观念

    由“附表3·2”可知,“私”与“公”、“官”、“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国家或公共利益,就没有私观念和私人利益。因而,在《晋书》中私人利益的合法性就引申出了“私”与“公”观念并存的普遍性和合法性(附表3·1)。当从整体上讨论国家利益与民间利益的时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民间利益是被肯定的,如说“公私有蓄”(附表3·1·7)、“公私之饶”(附表3·1·8)、“公私丰赡”(附表3·1·24)、“公私允当”(附表3·1·38)等。由于“私”具有合法性,“私”与“公”并存,导致当时普遍存在着“公私兼济”(附表3·3·1)、“公私两济”(附表3·3·2)、“公私同利”(附表3·3·3)、“公私共之”(附表3·3·9)、“有益官私”(附表3·3·11)的思想。这很类似现代之“民富国强”的主张。

    在所有讨论“公私两济”的场合,“私”都指向经济层面,是民生,而不是政治。也就是说,“附表3”“私”所指的是“附表1”中被肯定的私人领域中的内容,而不是“附表2”中被否定的公共领域的内容。“私”的合法性主要意味着私人经济利益有合法性。

    4.宣扬“天道无私”

    由“附表4·4”可知,“天道无私”是比较普遍的共识,人们反复地宣扬“至理在乎无私”(附表4·4·1)、“天道以无私成名”(附表4·4·2)、“天地无私之德”(附表4·4·4)、“自私者不能成其私……理之至也”(附表4·4·7)。“天道”和“至理”是终极理念,是神圣意志所在,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哪些人应该无私呢?《晋书》中反映的主要对象是两种政治身份。第一,皇帝和太子应该无私。从“附表4·1”反映的情形看,并不是说皇帝、太子无私,而是说帝王应该无私,以天下为公。第二,政府官员应该无私。政府官员有合法的私人利益,但在处理公务中应该“崇公忘私”(附表4·2·19)。《晋书》中有若干赞扬个别官吏“历职内外,公廉无私”(附表4·2·16)“忠肃在公,虑不及私”(附表4·2·18)的情形。此外,《晋书》反映出人们对“军无私略”(附表4·3)的赞扬和肯定,这从相反的角度反映出军队私略现象可能是普遍的。军队作为一个利益实体,有特殊性。总而言之,宣扬天道无私的直接指向,是包括皇帝在内的政府官员,也就是“附表2·2~13”反映的方方面面的情况。《晋书》中没有记录非官员身份者“崇公忘私”的情形。

    但是,“天道无私”是一个全称概念,对这一概念的提倡势必导致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人们应该信从天道,克私为公。信若如此,就不可避免地侵蚀“附表1”中所肯定的人们的私权,不仅是经济上的,而且是整个私人领域的。在“附表2”中,曾有泛泛地否定私权的言论,与这里所提倡的“天道无私”正好互为呼应,当非偶然。是什么原因导致泛泛地提倡“天道无私”并趋于否定私权呢?可能与官员身份公私二重性含混不清有关,这在“附表2·5~13”诸项中有所反映。因为,要区分官员的私人活动与公务活动往往是很困难的,公私活动领域界限不明,势必造成私人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由此或许可以推论:当政府官员的公共行为与私人行为有了明确的时空界限并受到有效制约的时候,提倡完全的私权才不会导致严重的政治问题。

    5.关于“私”的其他用法

    除了上述四类之外,“私”还有其他的用法,大多作形容词或副词使用,表示“私下”、“暗中”、“亲自”、“私人的”等意思;亦有泛泛而论难分褒贬者。故一并归入“附表5”中,以备考稽。

注释:

1 本项研究乃文本史学方法之尝试,必有不尽完善之处,恳望学者惠正。

2 范德茂、吴蕊:《关于‘厶’字的象意特点及几个证明》,《文史哲》2002年第3期。

3 张继功:《论中国传统公私义利观的当代意义》,《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4 杨泽波:《公与私:义利诠释中的沉疴痼疾》,《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1期

5 张卫军:《试论〈道德经〉中的“私”“欲”观》,《宗教学研究》1997年4期。

6 皮元珍:《纯美生命的人格建构——嵇康〈释私论〉探微》,《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6期。

7 张卫中:《古代人生哲学公私观的现代启示》,《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8 王中江:《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辨”》,《中州学刊》1995年6期。

9 陈杰、章秉纯:《公忠与私忠》,《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6期。

10 沟口雄三:《中国公私观念的发展》,《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11 陈延庆:《明末清初的人性自私说及其启蒙意义》,《学术论坛》2001年第3期;杨翠兰:《中国十七世纪前后公私观念的新变化》,《湖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12 彭建标、王素琴:《龚自珍人性论思想探析》,《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刘心坦:《龚自珍和他的性无善不善而有私说》,《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1期。

13 这一现象同现代私权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比如,美国《新泽西州宪法》第一章第16款规定:“和平时期,任何军人未征得主人同意不得驻扎民宅;战争时期亦是如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20款规定:“未予公正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使用。”(http://www.njleg.state.nj.us/html/constal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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