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性恶论原旨

冯 兵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对人性的探讨历来就是我国传统哲学与伦理思想的重头戏,荀子则是我国人性论史上性恶论者的代表。数千年来,由于荀子被视为儒家的“别宗”,因此受到的关注程度远低于孔子和孟子。而最近几十年里,学术界对于荀子的研究则突然多了起来,关于他的性恶论也有了一些不同角度的阐释,但基本上都没有否认其性恶立场。荀子在《性恶》等篇中说“人之生,故小人”,强调“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但他所说的“人性恶”是否就真的是人们所通常理解的“人性本质为恶”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荀子性恶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性本自然。在先秦儒家思想中,荀子和孟子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根源就在于两者人性观的差异。不过,对于人性自然的理解,荀子与孟子却基本一致。孟子主张天生人有“四端”之善,人之善性与生俱来,“如水之就下也”,是自然而然的。荀子亦认为所谓的人性指的是“生之所以然”,是人生而即有的自然之性,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而且,无论是尧舜还是桀纣,是人皆如此。

  明代大儒王守仁的《传习录》(下册)中曾提及:“荀子性恶之说,是从流弊上说来”,而“孟子从源头上说性,要人用功在源头上明彻。荀子从流弊说性,功夫只在末流救正”。王守仁在这里认为导致孟、荀二人对人性本质的伦理评价的不同,就在于二者对人性判断起点的把握有巨大差异。他指出荀子的人性思想是从自然之性的“流弊上说来”,不无道理,荀子对人性“恶”的评价就正是从自然之性与社会生活的交感流变中得来。那么,这种人性的“自然”性体现在何处呢?笔者以为,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性与生俱来,与身偕行;其二,非善非恶的伦理本质。当然,这里的“非善非恶”与告子所述及的性无善恶论有着本质区别。性无善恶论否定了对人性进行善与恶的伦理价值评价的前提,而人性“非善非恶”的“自然”性则为人性的向善或向恶的转变以及相应的善恶判断提供了可能。事实上,也只有人性所具备的这种“非善非恶”的“自然”性,才可能为荀子通过礼乐教化以提升个人德性预设下合理的人性基础。

  第二,“性伪之分”与“性伪合”。在孟子看来,“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逸”等各种人类的生理与心理需求,与“仁之于父子”、“义之于君臣”、“礼之于宾主”、“知之于贤者”、“圣人之于天道”等道德准则一样,所凸现的都是上天的意旨。不过,感官欲望和道德追求之间却有着“小体”与“大体”之分,“大体”才能归之为真正本体意义上的“性”,并成为人禽之别。孟荀在人性自然方面存在着共同的理论基点,对人性内容的探讨也有着相同的范围:饱暖声色之欲和仁义礼智之德。但选择却截然相反,孟子处“小体”与“大体”(即性)的区别在荀子看来则是“性”与“伪”的不同。他在《荀子·性恶》篇中指出:“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在荀子那里,“性”乃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它“不可学”、“不可事”,是不需要学习而自然就有的东西,同时又有着“好利”“疾恶”极易导致“争夺”与“残贼”的可能;而“辞让”“忠信”等“善”的德行则是对“性”通过学习和践行礼义来进行人为控制与改造的结果,故称作“伪”,即人类的社会属性。由此可见,荀子人性论中的“性伪之分”实则是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做了一个本与末、源与流的划分。不过,《礼论》篇同时也指出:“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在荀子的人性思想中,“性”与“伪”又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亦即“性伪合”。也就是说,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于人性之中,彼此互为前提,缺一不可。

  第三,性乃是“性”、“情”、“欲”的统一,而纵欲为“恶”。荀子认为人性自然,生而即有趋暖避寒,求逸恶劳等本然因素,但他所谓人性之“恶”,却是由放纵这一本性不加节制所造成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传统道德观念加以判断而得来的,荀子自身并没有对人之恶性如孟子证明人性之善一般进行先验的论证。因此,荀子所谓性恶,其实质应当是纵性才谓恶。而“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性的本身却是自然朴实的。不然,若以直接“受乎天”的“欲、求”之性本体为伦理评价之“恶”,荀子强调礼义“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岂不是有纵恶之嫌?

  我们所常说的荀子论性恶之“性”,实际上只是一个笼统的泛概念,其中包含了性、情、欲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荀子·正名》中就对“性”作了具体的解释:“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情为性的实质内容,也是表现形式,因此“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好饱暖安逸,恶饥寒劳苦是人的自然本性,生而不得则有喜怒哀乐等相应的情感产生,面对纷繁的客观物质世界,自然就有了欲求。即使只是守门之徒,“欲”也是不可去除的,因为那是人的本性中的一部分。但欲望虽不可去除,却可以通过修习礼义使其得到有效的节制。如果可节而不节,则“残贼”、“争夺”、“污漫”之事起,必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观之,人的“性”、“情”、“欲”均是本于自然的一个连锁反应,其中,欲有着充分的社会因素,具备了“恶”质(并非一定为“恶”)。所以,我们可以依此认为,荀子所谓“性恶”之“性”乃是对“性”、“情”、“欲”三者的统称,故前文所述之纵性谓恶更精确些说也即是纵“欲”谓恶。而“性”、“情”、“欲”三者本身则具有非善非恶的自然性,从上文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其中也是暗蕴着“善”的可能性的。

  因此,荀子所论及的人性,其本质恰是无所谓善恶的“本始材朴”的自然之性,它既有转化为恶的可能,也有发展为善的机会。只不过在荀子看来,如果“从人之性”,放纵这一自然人性不去管它,只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而很难产生善的结果。他也正是依据这一点,才对人性做出了“人性恶”的判断。

发布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