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大师梁启超—文章选读

 

    

立宪法议

(1901年6月7日)

□梁启超

     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 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 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 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 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期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 馀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民主立宪政体,其施政之 方略,变易太数,选举总统时,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未尝不间有阻力。君主专制政 体,朝廷之视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盗贼;民之畏朝廷如狱吏,而其嫉之如仇雠。故其 民极苦,而其君与大臣亦极危,如彼俄罗斯者,虽有虎狼之威于一时,而其国中实杌陧 而不可终日也。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地球各国既行之而有效,而按之中 国历古之风俗与今日之时势,又采之而无弊者也。(三种政体,旧译为君主、民主、君 民共主。名义不合,故更定今名。)

      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 者也。

      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 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 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继袭之典例,明君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 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我中国学者,骤闻君权有限之义,多有色然而惊者,其意若曰,君也者,一国之尊无二上者也,臣民皆其隶属 者也;只闻君能限臣民,岂闻臣民能限君?臣民而限君,不几于叛逆乎?不知君权有限 云者,非臣民限之,而宪法限之也。且中国固亦有此义矣。王者之立也,郊天而荐之;其崩也,称天而諡之;非以天为限乎?言必称先王,行必法祖宗,非以祖为限乎?然则 古来之圣师、哲王,未有不以君权有限,为至当不易之理者;即历代君主,苟非残悍如 秦政、隋炀,亦断无敢以君权无限自居者。乃数千年来,虽有其意而未举其实者何也? 则以无宪法故也。以天为限,而天不言;以祖宗为限,而祖宗之法不过因袭前代旧规, 未尝采天下之公理,因国民之所欲,而勒为至善无弊之大典。是故中国之君权,非无限也,欲有限而不知所以为限之道也。今也内有爱民如子、励精图治之圣君,外有文明先导、可师可法之友国,于以定百世可知之成宪,立万年不拔之远猷,其在斯时乎!其在 斯时乎!

      各国宪法,既明君与官之权限,而又必明民之权限者何也?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 而不使败坏者也。使天下古今之君主,其仁慈睿智,皆如我今上皇帝,则求助于民可也,不求助于民亦可也。虽然,以禹、汤之圣,而不能保子孙无桀、纣;以高、光之明,而不能保子孙无桓、灵。此实千古之通轨,不足为讳者矣。使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灵者出,旁落大权,奸雄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不特此也,即使代代之君主,圣皆如汤、禹,明皆如高、光,然一国之大,非能一人独治之也,必假手于官吏。官吏又非区区少数之人已也,乃至千万焉、亿兆焉。天下上圣少而中材多,是故勉善难而从恶易,其所以不敢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监之而已。乃中国未尝无法以 限官吏,亦未尝不设人以监官吏之守法,而卒无效者何也?则所以监之者非其道也。惧州、县之不守法也,而设道、府以监之;道、府不守法,又将若何?惧道、府之不守法也,而设督、抚以监之;督、抚不守法,又将若何?所谓法者,既不尽可行,而监之之 人,又未必贤于其所监者,掣肘则有万能,救弊则无一效,监者愈多,而治体愈乱,有法如无法,法乃穷。是故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 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

      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此为专制之国言之耳。若夫立宪之国,则一治而不能复乱。专制之国,遇令辟则治,遇中主则衰,遇暴君即乱;即不遇暴君,而 中主与中主相续,因循废弛之既久,而亦足以致乱;是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历观 中国数千年致乱之道,有乱之自君者,如嫡庶争立、母后擅权、暴君无道等是也;有乱 之自臣者,如权相篡弑、藩镇跋扈等是也;有乱之自民者,或为暴政所迫,或为饥馑所 驱。要之,皆朝廷先乱然后民乱也。若立宪之国,则无虑是。君位之承袭,主权之所属, 皆有一定,而岂有全壬得乘隙以为奸者乎?大臣之进退,一由议院赞助之多寡,君主察 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岂有操、莽、安、史之徒,能坐大于其间者乎?且君主之发一 政、施一令,必谋及庶人,因国民之所欲,经议院之协赞,其有民所未喻者,则由大臣 反覆宣布于议院,必求多数之共赞而后行。民间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诉于议院,更张而 利便之,而岂有民之怨其上者乎?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馆阁颂扬通语, 动曰“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 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往,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然则谋国者亦何惮而不采此政体乎?

      吾侪之昌言民权,十年于兹矣;当道者忧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兽然。此无怪其然也,盖由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而谓言民权者必与彼所戴之君主为仇,则其忧之、嫉之、畏之也固宜。不知有君主之立宪,有民主之立宪,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 途,亦有由焉。凡国之变民主也,必有迫之使不得已者也。使英人非虐待美属,则今日 之美国,犹澳洲、加拿大也;使法王非压制其民,则今日之法国,犹波旁氏之朝廷也。 故欲翊戴君主者,莫如兴民权。不观英国乎?

      英国者世界中民权最盛之国也,而民之爱其皇若父母焉,使英廷以畴昔之待美属者待其民,则英之为美续久矣。不观日本乎?日本者亚洲民权滥觞之国也,而民之敬其皇 若帝天焉,使日皇如法国路易第十四之待其民,则日本之为法续久矣。一得一失,一荣一瘁,为君者宜何择焉?爱其君者宜何择焉?

      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按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 此理势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势为敌,譬犹以卵投石,以蜉撼树,徒见其不知量耳。 昔距今百年以前,欧洲各国,除英国外,皆专制也。压之既极,法国大革命忽焉爆裂, 声震天地,怒涛遂波及全欧。民间求立宪者,各国皆然。俄、普、奥三国之帝,结同盟 以制其民,有内乱则互相援助,而奥相梅特涅,以阴鸷狡悍之才,执欧洲大陆牛耳四十 年,日以压民权为事,卒不能敌,身败名裂。距今五十年顷,而全欧皆立宪矣。尚余一土耳其,则各国目之为病夫,日思豆剖而瓜分之者也;尚余一俄罗斯,虽国威赫赫于外,然其帝王之遇刺者三世矣,至今犹鉏麑满地,寝息不安。为君之难,一至于此,容何乐耶?故百年以来,地球各国之转变,凡有四别:其一,君主顺时势而立宪法者,则其君安荣,其国宁息,如普、奥、日本等国是也。其二,君主不肯立宪,民迫而自立,遂变为民主立宪者,如法国及南美洲诸国是也。其三,民思立宪,君主不许,而民间又无力 革命,乃日以谋刺君相为事者,如俄罗斯是也。其四,则君民皆不知立宪之美,举国昏蒙,百政废弛,遂为他族夷而灭之者,如印度、安南诸国是也。四者之中,孰吉孰凶,何去何从,不待智者而决矣。如彼普、奥之君相,初以为立宪之有大害于己也,故出死 力以争之;及既立宪之后,始知非惟无害,又大利焉,应爽然失笑,悔前者之自寻烦恼矣,然犹胜于法国之路易第十六,欲悔而无及也。今西方之嬗代,既已定矣,其风潮遂环卷而及于东土。日本得风气之先,趋善若渴,元气一立,遂以称强。中国彼昏日醉, 陵夷衰微,情见势绌,至今而极矣。日本之役一棒之,胶旅之警一喝之,团匪之祸一拶之,识者已知国家元气为须臾不可缓。盖今日实中国立宪之时机已到矣!当局者虽欲阻 之,乌从而阻之?顷当局者既知兴学育才之为务矣,学校中多一少年,即国民中多一立 宪党,何也?彼其人苟有爱国心而略知西人富强所由来者,未有不以此事为第一义也。故中国究竟必与地球文明国同归于立宪,无可疑也。特今日而立之,则国民之蒙福更早,而诸先辈尸其功;今日而沮之,则国家之进步稍迟,而后起者为其难。如斯而已!苟真有爱君爱国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问者曰:然则中国今日遂可行立宪政体乎?曰:是不能。

      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 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问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而子汲汲然论之何也?曰:行之在十年以后,则定之当在十年以前。夫一国犹一身也,人之初就学也,必先定吾将来欲执何业,然后一切学识,一切材料,皆储之为此业之用。 故医士必于未行医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医,商人必于未经商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商,此事之至浅者也。惟国亦然,必先定吾国将来采用何种政体,然后凡百之布置,凡百之预备,皆从此而生焉。苟不尔尔,则如航海而无南针,缝衣而无量尺,乱流而渡,不知所向,弥缝补首,不成片段,未有能济者也。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析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

      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 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当其草创之 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同异,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以 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国而欲行之,则吾以为其办理次第当如左:

      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 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 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本篇乃论宪法之当速立其如何办法,至各国宪法之异同得失及中国宪法之当如何, 余亦略有管见。但今兹论之,尚非其时,愿以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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