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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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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

邓京力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北京 100089)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中国史领域;社会史;研究范式;分析框架

  摘 要:自90年代以来,美国中国学界和中国社会理论界关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为探求对中国史的总体理解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随即,这一框架所预设的理论前提、核心内容及逻辑话语也开始比较广泛地渗透进中国史领域。很多学者试图通过导入这一理论工具来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与历史视域,形成新的问题意识,进而建构新的研究范式。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对其适用性问题的深刻质疑与反思。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乃至整个社会理论界的中心议题之一,并由此构成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等不同派别之间的广泛论争。“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也同时为多学科学者所应用,甚至被列入国家研究课题,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自90年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所预设的理论前提、核心内容、逻辑话语也开始比较广泛地渗透进中国史领域,特别是社会史研究。很多学者试图通过导入这一理论工具来建构新的历史解释模式和研究范式,进而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与历史视域,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本文则从这些有益的尝试出发,结合社会理论界与美国中国学界的相关讨论,初步探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思想旨趣、价值取向及其所隐含的前提假设。

  作者简介:邓京力 (1970-),女,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

 

一、中国研究范式问题的反思: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源于西方的政治思想,建立于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及与王权相对抗的历史基础之上,从宏观上可归为两大流派,即由洛克开掘的“社会先于、高于国家”的架构和由黑格尔传承的“国家先于、高于社会”的架构。这种将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理论,反映了近代西方国家和社会权利的分疏以及二者达到某种制衡的过程。因此,它不仅成为西方世界社会实体建构的模式,而且也确立了其在学术领域的价值地位。20世纪后期,伴随着全球性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思潮对抗传统的“国家主义”的泛滥和侵蚀,探究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思想界的焦点性论域,并试图从这一路径上对国家与社会间的紧张乃至对立关系做出批判和反思,以此重构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 [1](P3-23)。

  90年代初以来,美国中国学界在经历了规范认识危机论和中国中心论等关于中国研究范式问题的种种争论后,又受到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一书的直接启发,围绕中国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新一轮的讨论,试图为中国研究开拓新的分析理路和解释框架1.。从整体上看,美国中国学讨论的中心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理论和“国家与社会”二元解释结构在中国史领域的适用度问题。一些学者对此从根本上持怀疑态度,认为市民社会在中国缺乏历史资源;而更多的学者则在对其进行中国化修正的同时,把这些起源于西方经验的理论转化为自身的历史分析工具,借助它们来细密地审视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间的多重互动关系2.

  例如针对中国的公共领域问题,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强调:“20世纪以前,在中国和西方是否存在相同的组织模式,并不是什么大问题,问题在于这些术语是否灵活到能应用于两种文化下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她认为,清朝时期中国的部分地区就有了地方性公共领域,其与现代欧洲早期出现的公共领域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是国家-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状态”[2](P197)。

  关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模式,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提出,“当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判断晚清民初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作用时,他们不仅应承认西方社会中并非仅有一种模式,而且还应承认,较弱而非较强的市民社会模式,即社会与国家二者并立的模式,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现代组织的出现。”[3](P141) 他还审慎地认为,在中国历史的关键时期,市民社会在现代组织的崛起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潜在可能性是存在的,但“超过此点,则可能犯历史决定论的错误”[3](P143)。

  黄宗智就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历史分析的状况指出,这预设了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很容易把问题简约化为“只不过是争论社会与国家何者对所讨论的现象影响较大”。进而,他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并且“这一第三领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会具有不同的特征与制度形式”[2](P260)。

  从以上这些代表性的洞见中,我们大概可以察觉到美国中国学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路径和特点:(1)其议题主要是针对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以及与此相关的区域社会研究;(2)在借助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关系理论的过程中,使中国研究带有了更强烈的社会科学化色彩,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概念化倾向;(3)在援引西方经验为参照系的前提下,辨析中西社会与国家发展的历史差异,从而重新描述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与结果。上述讨论情况都被及时地引介到了国内史学界,构成了社会史领域重新思考自身理论解释架构与历史叙述之间契合度的思想来源之一。

二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从“国家与市民社会”到“国家与社会”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思想界真正兴起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形成了一场社会理论思潮的论争。在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过程中,最重要的论辩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作为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市民社会模式在中国能否作为社会实体而存在和发展起来;其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及其所预设的理论思维架构能否成立及能否完全表达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关于这两个层面的论辩清晰地反映出,市民社会理论对于中国学界的两大范畴的价值:一是对于建设中国现代化的实体社会的价值;二是对于认识和解释中国现代化道路的价值3.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场讨论并未止于“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有着特定内涵与适用范围的理论,而是进一步倾向于建构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希望以此揭示中国在步入全球现代化进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境。显然,这一框架的提出并非偶然,自有其深刻的现实与学理根源。

  首先,任何理论范式的出现总是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制度背景紧密相关,也与具体研究者对这种制度性背景的认识程度紧密相关。“国家与社会”分析架构在中国的兴起,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及其对这种变化的认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社会各种资源得到流动,社会结构也出现了分化,这就向学界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边界的确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国家与社会互动样式及其影响”等新问题。同时,经这一视角观察中国的改革进程、改革路径又为研究者开放出一系列以往被其他范式所遮蔽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中国发展的现实进程提出了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和解释的理论需求” [4](P266)。

  其次,“国家与社会”框架的提出是对国家本位观的反思和批判。中国学术界在未经反思的情形下就把西方19世纪社会科学作为分析单位的国家也作为我们研究和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单元,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强化了这一观念。而对国家本位观的质疑,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国家在历史解释中的地位,“而是对这种不经思考就将国家当然地视作分析单位并把国家实体化的预设不予追问的现象的批判”[4](P269-270)。从这点上看,“国家与社会”问题的探讨恰恰表明中国思想界在开始摆脱传统的国家本位观,进而转向对社会力量的关注。

  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理论界以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为大背景的这场讨论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它所包含的现实意义和对国家本位观念的反思直接触动了与社会理论界保持紧密联系的中国社会史的学术话语和问题意识的转变。同时,从有特定内涵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到普适性的“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建构,似乎也为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不同的路径。

三作为总体史的社会史:“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涉入

  以往我们在中国史中看到的国家似乎大多是镇压社会的专政工具,而社会则存在于人民群众反抗国家的统治之中。将“国家与社会”这一分析框架运用于社会史研究,会使我们原本的史学观念、历史命题及其认识结果产生怎样的变化,我们视野中的历史会因此呈现出怎样不同于过去的面貌?从90年代以来若干社会史的热点领域的范例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探寻到对这类问题的某些回应和解读,也许可以为我们勾勒出“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作为总体史的社会史的发展所具有的范式意义。这些有益的尝试大概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直接以市民社会理论为解释工具,探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二,在历史话语中趋向把“社会”理解为民间社会、基层社会的概念,使用普适性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作为具体历史现象的整合和系统化的工具。

  首先,第一个层面的尝试主要表现在商会史研究中。1997年朱英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中,直接运用了“市民社会”理论,力图把商会放到近代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去考察,开始尝试探讨清末民初的中国是否出现了类似西方国家的、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以外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朱英一方面认为,史学界这些年来对近代中国商会的研究大体上没有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架,而他要以近代商会与国家关系的市民社会研究来建构新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他还指出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探究而忽略了对这一问题的实证的历史关照,从而缺失了这一研究本应具有的历史支援,而西方近代中国学在运用市民社会解释模式讨论近代中国的问题时基本上忽略了对商会这一当在市民社会框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维,从而不足以证明市民社会解释模式的效力。这样看来,朱英的研究有可能在两个方面做出贡献:其一,依据市民社会研究进路有可能提出新的问题。以往商会的研究一般都揭示出商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而从市民社会研究的角度看,便有可能发现商会发展过程中的自主逻辑以及它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与国家间的互动或紧张。其二,从近代中国商会出发来探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至少把握了市民社会概念中的核心即各种结社或社团的意义,从而弥补了西方中国研究中“地方史研究进路”中只强调“地方精英”而忽略新型商会之重要性的不足[5]

  在此基础上,朱英还进行了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新型互动关系的系列研究。其立论的起点是,清末的新政使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结果是工商业者获得了独立的合法社会地位和经济活动的领域,地方自治权有所增长和国家对社会控制权有所下移,民间社会享有了一定的结社、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这表明社会与国家在建构一种新型的互动关系,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得以在其中萌生,但它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并难以与国家相抗衡和摆脱被扼杀的命运[6][7]

  王笛在《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文中也首次将“公共领域”的概念和理论运用于区域社会研究中,提出“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公共领域的发展成为市民社会的重要基础”,中国似乎也经历了类似的社会演变过程。他通过对清代长江上游地区社会重建中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具体研究,认为一方面公共领域的扩张与国家有着密切关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共领域来实施地方管理;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又有可能导致与国家权力对立的民权的扩张以及一个市民社会的形成[8]

  在直接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关系理论于中国史的研究中,必须防止的是非历史的倾向,即需要不断推进解释模式与历史实际之间的紧密度。

  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个层面上的探讨,即将宏观历史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建构内化于微观的史实性分析中。其学术宗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要力图表达中国史的总体性与地方性之间复杂的运动过程,并在地方性知识的结构中建立历史的总体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分析模式使社会史“从单纯的基层社会研究转向为以基层社会研究为切入点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这对于中国社会史研究走向更为整体、解释模式日益多元的研究态势意义重大。”具体来说,“这方面研究的突出成果是与区域社会史研究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一个区域社会的建构过程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反过来说,区域社会的建构过程应该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梳理而得到理解,然后再进一步理解这一过程在整个国家的整合过程中的作用,由此区域社会史成为中国史研究的一种方法论。”因此,以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作为社会史研究的分析性话语,“使得各种选题分散的基层社会研究具有了相对统一的理论指向和更为深刻的问题意识及更加广阔、宏观的研究视野,关注基层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既是重新和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且是过去被忽略的一个突破口,又是中国社会史研究走向整体所迈出的重要一步。”[9]

  在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有学者运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来突破传统的制度层面的分析。1997年刘志伟出版这方面的专著,题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书中除传统经济史资料外还大量运用了私人和民间领域的材料,来考察明清时代国家的里甲赋役制度在广东地方的实施过程,着重反映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状况。其“问题意识”并不只限于制度本身的演变和延伸,而是透过这种制度在一个地方社会的实施,来寻觅制度在地方社会得以运行的社会资源、在地方社会秩序与社会组织建立和变动中的价值,以及地方社会对制度变革所起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其间,作者还特别描述了民间社会集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社会地位、社会职能及与国家权力系统关系的变化,从而贴切地揭示出国家政策与地方社会两大空间的复杂和曲折的联系[10]

  在宗族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于国家力量和民间社会力量的交织中探索宗族发展的新趋向。人类学界有学者针对“宗族范式”的谱系指出,以往的人类学过分强调了宗族组织的自在功能,而缺乏对宗族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进一步思考。事实上,社会史的考察已经表明,中国宗族现象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对中国宗族的研究必须探讨宗族与国家力量、社会经济、文化差异如何互动并存的[11](P222-258)。这种视角反映出宗族研究将“国家与社会”框架内化于本土化的关怀中的取向。例如,2000年科大卫与刘志伟合著发表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文章提出,明清以后在华南地区发展起来的“宗族”,并不是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有的制度,也不是中国社会共有的制度。同时,这种“宗族”不是一般人类学家所谓的“血缘群体”,宗族的意识形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祖先及血脉的观念。所以,考察明清时期“宗族”的历史,应该超越“血缘群体”、“亲属组织”的角度。华南宗族的发展,实际上是明代以后国家政治变化和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是国家礼仪改变并向地方社会渗透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这个趋向,显示在国家与地方认同上整体关系的改变。这种宗族的实践,是宋明理学家利用文字的表达,推广他们的世界观,在地方上建立起与国家正统相关联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作者特别强调,要研究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独特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存在的宗族,是如何把地方认同与国家象征结合起来[12]。实际上,这也就是在强调国家力量对宗族发展的建构作用。

  关于民间宗教与信仰的研究,90年代以后的社会史学界开始注重探寻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的关系问题,这为该领域的讨论开辟了新的解喻空间。赵世瑜在《国家正祀与民间信仰的互动——以明清京师的“顶“与东岳庙为个案》一文中,就北京地区存在的东岳崇拜(国家性信仰)和碧霞崇拜(民间性信仰)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认为,在不同的地方,通过民间信仰表达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会有很大的不同。在北京这个首善之区,民间信仰表现出一个顺从的官方化过程,但同时民间社会的力量也还保持着相当的影响力。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交互运动,即民间社会利用国家来壮大自己,国家则利用民间力量来控制社会。这种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不是激烈的冲突,而是温和的互动[13]

  陈春声通过对广东樟林乡村社会史的田野调查,探索了樟林神庙系统的结构关系。他发现,过去在传统中国民间信仰研究中常用的“信仰圈”或“祭祀圈”的分析性概念并不足以说明乡村神明信仰和庙宇运作的复杂的实际情况。其成果之一《乡村神庙系统与社区历史的演变——以樟林为例》,还特别讨论到樟林“官方庙宇”的命运及与民间信仰的关系。他指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和文化的“正统”始终存在于基层社会的集体无意识中,也始终影响着乡民的“信仰空间”。而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揭示这种“信仰空间”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和历史场景,感悟与其相伴相生的社会心理情形[14](P725-761)。这一认识避免了把人类学某些程式化的理论和方法套用于历史实际中的作法,并且尝试对其予以历史与理论的双重修正。

  从上述实例我们可以明显意识到,“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社会史领域应用的最大意义在于——改变了社会史的问题意识,拓展出新的研究空间。从社会经济史到社会文化史,从社会结构到基层组织,从社会各阶层到个人史,从城市史到乡村史,都可以从“国家-社会”这一框架下发掘出新的视角和提问方式。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一框架还没有在中国史学界正式形成以方法论相号召的局面,但也承认其切入角度已开始广泛影响社会史个案研究的选题[15](P103)。

  基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西方学者的视野中更偏重强调其矛盾、分立、对抗的一面,而中国社会史学界则能够从中国历史自身的整体特点出发,更注重对国家与社会间复杂互动关系的探索。这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简单套用西方模式,同时又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论域,使社会史的发展与社会理论的应用之间保持了良性互动。对于区域史、地方史而言,从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出发,探索地方性与总体性间的关系,探索边缘与中心的关系,探索微观世界与宏观历史的关系,这似乎真正使地方史、区域史的个案研究带有了总体史的特征,从而提高了其学术境界与价值。

四、困惑与反思:“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适用性

  大凡历史学引入一种社会理论及其分析框架时,无外乎两种运用方式。其一,不加分别和反思地直接将其植入本身的历史解释中,依此重新修剪和编排史料,以适合理论框架的需要;其二,则是经过多重反思检视其适用度,吸纳其普遍性的内核,并将其在具体的史实验证中加以本土化和学科化。这两种方式的优劣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却往往要经历前者的教训才能达到后者的境界,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的学术史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当前中国学术界已经从“狂飙猛进的时代”进入到“理智渐进的时代”,从“面向世界开放的时代”进入到“关注本土的时代”。也许是由于学术界的这种整体氛围,使得中国史学在面对西方新一轮的理论转换时,表现出较以往更强烈的本土关怀和以历史学为本位的取向。

  “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中国史领域运用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怀疑和争论,焦点集中在对其适用性的质疑。现在看来,也正是这种质疑才使得这一理论框架并没有沿着它原有的论域发展下去,而是在其建构过程中正在得到一定程度的多重反思。目前,中国学者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理解与应用充满了分歧,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这一框架有助于更准确地从整体上说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变化,并且能够更有机地把这二者联系起来,但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指出这种分析理路的确当性是需要在不同场景下加以论证的。

  1.“国家”与“社会”的界定与权利分疏

  首先,我们很容易发现学界是在极为不同的范畴里使用“国家”与“社会”的概念的。对于探索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和应用市民社会理论重新整合中国历史的学者而言,“社会”在大多数情形下的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观念。按照西方社会理论的解释,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空间,也可具体化为“市场之私域”(private sphere) 与“非官方之公域”(public sphere)。市民社会观念则至少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2)在其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特定的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用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3)有一套广泛传播的文明或市民的风范[16]( P33)。而事实上,对市民社会的界定也历来存在着学派性的差异,我们这里仅举了一种较为一般性的解释。

  对于大多数应用“国家与社会”分析理路的历史学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则从来都是历史性的、含有不同文化内容的概念,不能忽略这二者内在的历史与文化限度;它们并非同质性的实体,也不能做同质化或实体化的处理。比如,有学者解析“国家”与“社会”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表现为三种范畴,即“家-国-天下”、“公-私”、“官-民”,而且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国历史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11](P78-90)。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不同社会的权利结构、模式、发展的巨大差异,“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分疏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这使“国家与社会”框架在应用于中国经验时,往往容易忽略中国区别于西方的权利分立而特有的交错秩序、模糊界限。也正是因此,我们似乎总是觉得中国并不具备与西方相同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如有学者所作的比较分析,西方政治学和中国传统思想体系的中心关怀虽然都是秩序问题,但它们是从不同的立场进入秩序论证的。西方是从权利分化与交换讨论秩序,它的基本问题是权利的界定——“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公众”,重在限制国家组织的权力扩张。中国传统的秩序论证从“合”的立场出发,主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体统一,并认为这是达成秩序的要件,权利分立在这里不仅不是讨论秩序的前提,而且可能被视为有悖于秩序建设。可以说,对权利的划分界定始终不是传统中国秩序论证的中心问题,其讨论通常的出发点就不是对应式(平衡相对关系),而是排列式(上下包含关系)[11](序言)。

  2.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

  从西方经验抽象出的“国家与社会”的理想构造原本显然隐含着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而如果盲目地固守这种二元格局就从根本上丧失了这一分析架构的生命力,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既不能合理地概括中国的过去,也不能准确地说明中国现代化的现状,恐怕也不能作为中国未来发展的设计理念。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应建立的是“社会-市场-国家”三维动态平衡的关系,国家通过市场还权、放权于社会,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国家解决市场无法调节的问题[17](P200-211)。

  这样看来,“国家与社会”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也意味着必须突破其原有的二元对立的格局。美国中国学界关于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争论,特别是黄宗智所提出的关于探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观点,代表了中国论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更重要的并非是用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来重构历史,而是我们能否充分展开或有效利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所提供的在空间上和在横向结构上的广阔视角与提问方式。诸如有论者提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域不应仅指国家与市民社会(城市),更应该把中国广大的农村囊括进来——国家与乡村社会[18]

  3.“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原本似乎也隐含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立场对立,这两种对待“上”与“下”的态度在历史学中代表了传统史学与新史学观察历史方向乃至史学旨趣的差异。在中国史领域我们实际看到的是,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精英与民众等所谓的“上”与“下”之间既有相互分离、对立的一面,更有相互结合、互动的一面。因此,这里我们还需打破的是单纯强调“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治史取向,在“国家与社会”框架中谋求“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的分析理路,探寻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在中国历史上双向运动的过程。

  4.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

  “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特别关注特定空间范围内“上”与“下”的关系时,突出的是内部视角,有可能忽略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中国近现史的研究中,单纯强调“中国中心”,试图以中国社会内部自身的变化来完整说明其历史变迁的根源恐怕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学者提出如果将“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结合起来,将“国家与社会”框架与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克服“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局限性[18]。

  5.“国家”与“社会”的内部分析及其关系的分析

  在“国家与社会”框架下,“国家”、“社会”系统单位内部的分析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是交错着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论者着重于关系分析时,有可能掩盖分别发生在其各自内部的变化、运动与冲突,使其丧失了各自相对自主的领域。而当着重于其内部分析时,“国家与社会”框架所隐含的二元对立格局还有可能导致另外一种误解,即把“国家”和“社会”看作是完全自生自发或自主自足的存在。事实上,“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外在于传统的历史关系的存在,也不能等同于自生的秩序。在现代历史的发展中,各种原有的习俗、传统和秩序不断地被组织到社会或者国家的范畴之中,因而如果不对这些因素的转化进行历史分析,而是简单地把它们作为自生自发的存在,那么,我们怎么有可能理解现代社会的内在危机呢?” 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我们在批判国家中心的历史观念,而强调来自社会力量的时候,恐怕不能忘记——从历史的角度看,社会的形成与进化离不开各种超经济的力量,特别是政治权力的干预,这是国家的一种创制或制度安排的结果[19](P123- 160)。

  6.制度分析与策略行动分析

  “国家与社会”框架的运用使中国史在具体分析中往往要对国家与社会这两方面的活动作一个区分,表明哪些因素代表国家的力量、哪些因素代表社会的力量。在这种区分的过程中,政府制度及其组织通常被视作是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经验中可能就被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而对这种关系的讨论促使研究者去寻找国家或社会在实践中的代理人。于是从一定程度上看,国家与社会的区分仅仅意味着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的区分。因而,有学者认为这样的分析是用制度结构的功能分析方法掩盖了从社会行动者入手的能动作用的视角。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地方官员、士绅还是地方精英,他们不可能仅仅是他们所代表的制度和结构的奴仆,他们是可以自由选择行动策略的社会行动者,也许很难说他们代表的是国家还是社会[18]。

  7.民族国家分析单位的限度

  在全球化的现实过程中,20世纪的社会科学界似乎愈来愈意识到19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分析单位所具有的天然限度。在国际史学界,随着全球史观的日益深化,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历史也受到质疑。这些质疑主要试图从两个层面来解构历史:一是从民族主义的话语中拯救历史;二是从国家权力的阴影下和国家本位主义的观念中拯救历史。“国家与社会”框架的提出本身就暗含有从社会内部的诉求来论证“国家”的意义,这一方面可能反映出“国家”传统的政治意义,也可以不断揭示出“国家”在经济领域、文化信仰与文明形成过程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社会诉求的共性与差异性也提供了突破民族国家边界的可能性。但这样做的同时,也存在着夸大民族国家分析单位限度的趋向。民族国家在现代世界体系和历史发展中的客观存在是无以辩驳的事实,自觉意识到这种事实在历史知识中的投影是完全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弱化或取消其在我们认识中的地位。民族国家分析单位在历史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在某种情形下也许可以从社会内部的关系来加以考察,但它肯定可以在19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中得到最充分的论证。

  8.学科界限与历史学本位

  从学科角度看,“国家与社会”框架有着复杂的学术来源。在社会理论界,“国家与社会”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演变而来的;在人类学界,“国家与社会”大概是从国家与家族的研究传统中发展出来的;在法学界,“国家与社会”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研究中抽象出来的。在跨学科研究的趋势下,历史学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是势所必然,这种必然不仅来自于历史学外部的压力,而且也是历史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和整体性学科发展的自觉要求。“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引入正反映了中国史领域对这一跨学科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回应,问题是历史学应怎样从自身学科的特质出发对此做出卓有成效的回应。在历史学的视野下,“国家与社会”框架不应该只提供的是某些抽象的、概念化的词语,也不是生硬的某种模式,而是要求使用历史学的方法充分地展示在异常复杂的历史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也许这种探索的途径可以使我们继续坚守历史学本位,为历史学争得与其他学科平等对话的地位与价值4.

  9.西方经验与本土经验

  “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运用,始终在理论意识和实践操作上存在着西方经验与本土经验的焦灼与矛盾。作为产生于西方社会且反映了西方经验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当运用于中国历史和现代化分析时,其所预设的西方现代化模式及其有效性存在着极大的示范性压力。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改变历史学不得不借鉴西方理论的现状,“依据中国社会文化的实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解释学”;“根据中国本身的实践,来提炼我们的理论” [20] 。也有学人主张在谨慎辨析其应用界限的前提下,打开建设性的视野,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推动社会史的整体性解释[21]

  从目前学界关于“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的讨论来看,对其在西方兴起的社会思想背景、涉入中国分析的思想理路、切合中国史的解释范围等关键性问题皆有着相当自觉的反省。也正是这种自觉意识使得我们保持了对自身经验探索的主动性和对西方理论进行本土化修正的创造性。客观地讲,在当代国际学术交流和对话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的严肃学者都不可能无视其他文明的经验成果,中国经验也正在为西方学术界提供越来越多的不可忽视的思想材料。中国史领域能否具备与西方平等对话的地位,恐怕不取决于我们是采用外来的分析框架还是本土的解释理论(这二者都有可能成为僵化的模式),而取决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批判和反思既有的理论框架、建立新的研究范式的能力。

注释:

1.这些讨论诸如1991年4月,亚洲学会年会组织了一次题为“市民社会在人民中国”的专题研讨会;5月,巴黎召开“东亚传统中的国家与社会”研讨会;11月,华盛顿威尔士中心召开“中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讨论会;1992年5-6月间,伯克利加州大学与复旦大学联合主办中国现代化问题研讨会;1992年10月,“欧美合作研究东亚问题联席委员会”主持召开蒙特利尔会议等都集中讨论了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

2.美国中国学关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和国家关系的讨论详见: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专辑二“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杨念群著《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第三章“‘市民社会’理论视野下的中国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3.关于中国市民社会讨论的具体内容参见:邓正来著《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63-302页。

4.刘志伟在《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一文中,结合他与人类学者合作研究的经验指出,人类学从历史学得到的是一种理解“结构”的“过程”方法;历史学从人类学那里应该反思的是对“过程”中的“结构”所做历史阐释的角度和方法。他同时也谈到,“在跨学科的对话中,历史学者不应该放弃历史学的视角、历史学的取向,以及历史分析的方法。”只有这样,才有资格与人类学及所有社会科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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