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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第1期
目 录

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徐向东

 

  自从康德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一直是人类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有效性问题。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一直是我们探究认识论问题的最重要的源泉。按照对于康德的某种理解,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要被看作人类理性对于经验的构造,亦即经验对象在人类知性中的先验综合构成。给出对于“先验性“的某个合适理解,现代科学似乎极好地示范了康德的思路的基本合理性。但是,这种状况在目前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现代物理学在其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与经典物理学颇为不同。其中,现代物理学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它超越了可观察的宏观世界,进入了人类没有直接的观察接近的微观领域中。这个变化产生了这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能够声称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确定知识吗?如果我们在达到这样的知识上没有保证,那么什么是科学的恰当目的?这是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比如说,建构经验论)的争论产生的一个主要背景。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 van 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因此,在van 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van 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然而,在我对van 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 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我认为van 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 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说明相左。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 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W. Salmon和van 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当van 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么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检验。当van 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么“问题的回答。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 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么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Bromberger 1965, 1966; M. Scriven 1959)。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么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么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 nomic 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 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Popper和P.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么,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么,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么,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S.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Gilbert 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么,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 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例如,van 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 p.10)。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对于一个研究纲领的承诺。承诺不是真的或假的,它们只是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被证明是恰当的或不恰当”(p.88)。因为说明涉及到理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van Fraassen认为它是一个语用的事情。因此,“所谓说明的成功除了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描述的恰当性提供证据之外,还能为理论的真提供证据的问题是不存在的”(pp.156-7)。建构经验论的信条可以总结为:

  (CE1)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 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由于他拋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 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如果T>eT*并且T*>eT,那么,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 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政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么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然而,van 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政策竟然会独立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么,任何合理的变更必须受制于(未来的)经验。换言之,我们不得不“拯救现象”。

  与van Fraassen的论证密切相关的一个论题是经验的不充分决定性(empirical underdetermination)的论题。按照这个论题,如果我们能够构造一个理论,它在逻辑上不相容于但在经验上等价于一个给定的理论,那么,所有理论便是经验上不充分地决定的。这个论点经常被认为对科学实在论造成了真正的威胁。因为如果两个理论T1和T2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有确实同样的经验后承),如果T1设定了某种理论实体,T2设定了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实体,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任何理论实体的存在呢?van Fraassen进一步补充说,如果我们试图扩展一个理论以便使之区别于另一个经验上等价的理论,那也无济于事。这相当于说,对于两个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来说,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做出判定。然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将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它们真是经验上等价的。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的观点变得格外可疑。

  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经验上等价的理论在我将要指出的意义上是可扩展的,那么经验恰当性也不可能是理论接受的首要标准。但是,显然我们有好的理由区分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比如,假设T1和T2是两个具有同样的经验上可检验的后承的理论。如果存在一个现象P,它既不是T1也不是T2的经验后承,但是我们能够按照某个更广泛的理论Tc来说明它;进一步,如果Tc加上某些额外的假设将推出T1而不是T2,那么,我们似乎能够合理地认为P至少为T1而不是T2提供了间接的支持。这个思想其实已经隐含在Quine-Duhem论点中:理论通常并不孤立地出现,支持或反对一个理论的证据或许来自于某些预想不到的源泉。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某个理论来说是预想不到的,因为它不是那个理论的定律的后承,至少不是那些定律单独的后承。但是当某些新的理论发展出现时,那个证据或许就变得与这个理论相关了。一个与经验直接相关的理论通常是一个更大的背景理论的一个部份,因此,两个逻辑上不同的理论具有同样的经验后承,并不表明我们决不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其它的经验上相关的方式来区分那两个理论。如果一个理论与另一个理论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不是纯粹句法的话,那么,直接的经验恰当性就不是理论接受的唯一标准。这就是说,我们也能够按照理论的一些优点(比如说,说明的统一性﹑简单性和精致性)来决定理论接受和理论选择,只要我们能够在认知上评价那些优点。实际上,van Fraassen接受了这个主张,但是他争辩说,除了经验的恰当性之外,理论的所有其它优点都是语用的。这个思想能够被看作是建构经验论的第二个基本主张:

  (CE2)“语用的优点并不给予我们在经验资料的证据之上的理由把一个理论看作是真的”(p.4)。

  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澄清“语用的”这个词,因为它是van Fraassen学说的一个中心概念。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词是要对比于“句法的”和“语义的”来理解。就理论而言,句法涉及到一个理论中的纯粹形式的联系,比如可公理化﹑一致性和完备性。语义涉及到理论和世界之间的联系。指称﹑真理和经验恰当性这样的概念出现在语义的层次上。在语言的情形中,“语用的”意味?“在一个陈述中的一些词或语法设施有一个依赖于语境的语义作用”(p.90)。van Fraassen使用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1)“西塞罗死了”是真的当且仅当西塞罗死了。

  (2)在任何语言使用的情景或场合,“我是幸福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说这句话的这个人在那个场合﹑在说它的时候是幸福的。

  如果话语典型地是语用的,那么,说一个话语是语用的显然并不意味它缺乏任何语义特征。而是意味着,在说出一个陈述时,这个话语的语义特点将取决于一些依赖于语境的因素,比如说,索引性(indexicality)和直接指称。一旦这些因素被决定,一个话语的语义特征也被确定。由于语言的大多数使用是语境相对的,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语义学只是语用学的一种抽象”(p.89)。这个事实表明,如果语义的东西是认识上有意义的,那么,语用的东西也是。在涉及理论的情形时,“语用的”这个词对于van Fraassen来说意味“理论评价的语言,尤其是‘说明'这个词,是强烈地依赖于语境的”(p.91)。的确,理论评价和说明是相对于我们拥有的背景理论和知识条件来进行的。尤其是,说明的相关性要求我们必须最大地指定具体的说明理论和前提条件。因此,几乎所有说明依赖于语境和相对于兴趣。然而,如果科学的语言,正如van Fraassen自己强调的,“应该被字面上解释”(p.10),那么语境的依赖性并不意味着说明和理论评价不是认知的问题。考虑下列陈述:

  (1)类型A的老鼠转变成为类型C的老鼠,但是类型B的老鼠没有转变。

  (2)类型A的老鼠经受了X射线的辐射,类型B的老鼠没有。

  (3)X射线辐射诱发老鼠的基因变异。

  如果这些陈述是真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被字面上解释来意指它们所意指的东西,那么在(1)中所描述的事实能够通过诉诸在(2)和(3)中所描述的事实来说明。这里,我们正在使用的语言在如下意义上是依赖于语境的:这个语言关系到一个指定的实验场合,关系到一个我们认为最好地说明在(1)中所描述的现象的理论。难道这个说明不是认知上有意义的吗?说明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如果说明取决于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那么我们没有理由把它看作一个非认知的﹑完全语用的问题。这个结论对于理论评价也适用。

  迄今我已经批判性地考查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的一些主要主张。但是坦率地说,我高度同情他的中心主张: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理论接受的最重要的标准。但是对我来说,这并不意味着理论的一些其它优点不可能充当理论接受和评价的合理标准,因为那些优点至少能够间接地体现经验的恰当性。确实,超验实在是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能够作为知识而获得的所有关于世界的东西必须立足于我们的直接经验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相互作用。但是后者能够包含那些已经在历史上证明是成功的方法论原则。拒斥这些原则是要放弃经验研究的一个理性的基础。

  实际上,在经验的界限内,经验恰当性的概念不是本质上不同于真理的概念。回想一下,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正确地描述了可观察的东西”,这就是说,如果“它对于世界上可观察的事物和事件所说的东西是真的”(p.14)。因此,我们能够合理地假设van Fraassen并不想要摧毁某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因为在经验的界限之内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概念。但是人类经验的界限或许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不是被先验地划定的。因此,就建构经验论和科学实在论的争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是否我们能够根据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接近”不可观察的东西,以及如果我们能够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知识的话,我们如何辩护这样的知识。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激烈地反对科学实在论。不过我发现,就理论﹑实验和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van Fraassen和某些实验实在论者如Ian Hacking和Nancy Cartwright之间有某些重要的相近性。下面我将考查可观察性和可投射性的概念,由于这些概念对于理解这个争论和揭示这种相近性是关键的。

  可投射性的问题或许是实在论的科学哲学中最中心的问题。因此,如果van Fraassen想要把建构经验论看作是对于实在论的一个真正有说服力的抉择,他应该试图阐明这个问题。但是van Fraassen似乎没有耐心说明这个问题。基于他对于概念经验主义的承诺,这并不难理解。在解释他的建构经验论时,他明确地说,“我选择‘建构的’这个形容词是为了表明我的这样一个观点:科学活动是一个建构的而不是发现的活动;它是构造必须适合于现象的模型,不是发现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真理”(p.5)。因此,van Fraassen把在可投射的谓词和不可投射的谓词之间的区分拒斥“虚幻的和不真实的”。但是,他允许对于某些明显地算做是不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推理,如果这样做保证了相关的理论在经验上是恰当的。那么,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东西和不可观察的东西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呢?

  虽然van Fraassen同意实在论者,“所有我们的语言完全是受理论感染的”(p.14),他仍然想在观察和理论之间引出一个区分。他对于理论的模型论的构造使这成为可能。不同于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家,van Fraassen认为这个区分的确存在:不是在它的本体论的意义上,而是在它的认识论的意义上。本体论上,或许存在一些我们碰巧不可观察的东西。但是,认识论上,对于一个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理论来说,我们能够相信的只是它是经验上恰当的,而不是它是真的。但是,在认识论上区分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根据是什么呢?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根据在于人类的观察能力存在某些固有的限制。他写道:

  “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人类机体是某种测量仪器,就此而论它有某些内在的限制。这些限制细节最终是由物理学和生物学确定的。在‘能够观察'这个词中,‘能够'指的正是我们作为人类而不得不具有的限制”(p.17)。

  如果关于人类官能的认知界限(epistemic boundedness)的论点是真的,那么,van Fraassen的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造物主或许确实赠与人类一个优越于其它存在的认知地位。但是没有理由假设进化已经使得我们对于世界上的东西无所不知。因此,如果我们需要假设存在着一个独立于我们关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那么,我们必须准备承认有一些东西对于我们是隐藏的。van Fraassen合理地认为,“如果观察有限制,那些限制是经验科学的题材,而不是哲学分析的题材”(p.57)。因而,“为了发现由一个理论T所描述的可观察的东西的极限,我们必须探究T本身以及在T的检验和应用中用作辅助假说的理论”(p.57)。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界限是要由经验科学来确定。

  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当他声称什么东西是可观察的是一个“独立于理论的”而不是一个“相对于或依赖于理论的”问题时(p.57),事情看起来便显得有些古怪了。因为他也同时认为“什么东西算做一个可观察的现象取决于这个认知共同体是什么”(p.19),“决于一些有关我们作为世界中的有机体的事实”(p.58)。这个思想似乎是与他关于可观察性对于理论的独立性论点不相容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合理的方式是要假设,虽然可观察性的极限是由理论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本质共同决定的,我们还是应该认为理论揭示了这个世界的客观面目。实际上,如果可观察性是独立于理论的,但是它的极限是相关于理论的,那么我们必须认为理论真实地描述了这个世界。这里,客观性的含义显然超越了纯粹经验恰当性的含义。因为在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得到充分确认之前,为了证实这个经验恰当性,我们必须预设有一些东西是独立于理论而可观察的。如果对于van Fraassen的可观察性概念的这个理解是对的,那么,他好象已经无意中承诺了某种形式的实在论。他必须相信在科学的界限内至少存在着还没有被观察到的可观察的东西。因此,在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的区分不能被先验地引出。因为现在说某个东西是原则上可观察的至少意味着,籍助于合适的理论和仪器,我们能够使这个东西影响人类感官。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可观察性的概念对于科学的实际目的是足够的。不管科学做出了什么高度理论的预言,它必须最终发现合适的方式来证实它们。我们不可能合理地假设理论实体的存在,除非有充分的经验证据暗示了它们的存在,或者除非我们必须设定它们来说明要不然我们无法合理地理解的大量现象。为了看到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密立根对于单电子电荷的发现。

  这个发现表明,通过仔细地构造和设计实验,我们怎么能够发现一些隐藏于现象之后的不可观察的实体的事实。我假设读者对于这个发现的细节是熟悉的,因此只是引出一些必要的教训。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相关的理论已经做出了这一预言:电子有负电荷。剩下来要做的工作是要填补一个空白,如果我们需要表明这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话。背景理论和先前证据都共同表明需要填补一个空白。幸运地,密立根通过一个奇妙的实验填补了这个空白。这表明理论和实验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理论被使用来表述有待回答的问题,指导我们设计实验来回答那些问题;另一方面,实验被使用来检验讫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填充理论已经预言的空白。在对于实验和理论之关系的说明中,两个要点尤其需要强调。第一,在每个方面,实验必须是可操作的,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判定和解释实验的结果。第二,在如下意义上实验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作用:我们能够使用它来“创造”现象以便确证或否证一个理论,或者在不同的理论间作判决。van Fraassen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分析,原来是旨在于表明建构经验论能够充当对于科学实在论的一个完全合理的抉择。但是现在它有趣地表明van Fraassen自己并不拒斥对于理论实体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强度提供支持。那么,科学实在论者和建构经验论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一个仔细的考查将表明,在对于密立根的油滴实验的分析中,van Fraassen使用的推理原则在形式上与达到最终说明的推理(IBE)并无不同。IBE能够被简单地图式化为:

  (IBE)Q是这种情形。

  如果P是这种情形,那么Q将是这种情形。

  因此,P是这种情形。

  这里,第二个语句应该被理解为最佳说明的一个简化形式。回想一下,在密立根油滴实验的情形中,推理的要点是这样的:这个理论将是经验上不恰当的,除非表达了对于某个理论实体的预言的空白已经得到填充。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van Fraassen的推理称为达到最大的经验恰当性的推理(IEA)。如果我们用T表示这个陈述“一个理论要是经验上恰当的”,S表示对于理论实体或者相关性质的预言,那么IEA是:

  (IEA)T将不是这种情形,除非S。

  S是这种情形。

  因此,T是这种情形。

  容易表明IEA在形式上等价于IBE。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在纯形式的等价上,因为在它们各自的应用中,它们包含了关于某个迄今尚未被观察到的东西的假说,虽然这个假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可能得到了不同的处理。在这点上,实在论者能够同意van Fraassen,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至多是粗略的。但是他或许要求一些更多的东西,他或许假设:不仅经验概括能够被确立起来,而且在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上对于理论实体的推理也是可能的。因此,这个实在论者和van Fraassen之间的分岐体现在他们对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按照经验基础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是合法的?van Fraassen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

  “相信最佳的说明不只是要求我们评价一个给定的假说。它还要求超越如下这个比较判断:这个假说好于它的实际对手。当这个比较判断实际上是(按照证据做出的)一个‘权衡'时,这个额外的举动——姑且称为放大的举动——却不是。对我来说,为了把集合X中最好的东西看作将很可能是真的,我们需要一个先前信念,在X中发现真理的可能性要比不发现大。”

  这个评注暗示了做出这种推理的一个方法论原则。这里,van Fraassen的思想是,只有当我们能够在经验上直接确认这个推理的对象时,这个推理才是可能的。然而,IBE要求我们确定某个理论或假说,它对给定现象的说明比任何其它对手给出的说明都要好。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比较判断完全超越了经验证据;如果这样的判断要被作出,那么它是基于一个纯粹的信念:这个当选的理论或假说很可能是真的。但是对于van Fraassen来说,理论的选择和评价是纯粹语用的事情,它们并不涉及到真理。

  然而,正如我已经表明的,理论评价的语境依赖性并不意味着理论的评价和选择是非认知的。我们能够按照充分理性的根据(比如说,说明力)来选择一个理论,如果说明是建立在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上。在这点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可投射性的断然否定。因为甚至就可观察的世界而论,如果我们需要确立起任何似定律的概括,那么可投射性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van Fraassen持有一个关于定律或规律性的怀疑论,我们能够以G.Moore捍卫常识实在论的方式来反驳这种怀疑论:如果没有定律,那么也就没有推理和信念。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个辩护程序被合理地接受,那么它将意味着:大概通过某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规范的东西能够从描述的东西中突现出来。关于这点,Goodman写道:

  “辩护的过程是在规则和已被接受的推理之间进行相互调节的微妙过程,对于无论何者来说,唯一需要的辩护在于所取得的这种一致。……所有这一切同样好地适用于归纳。一个归纳推理是按照普遍规则得到辩护的,而一个普遍规则是按照已被接受的归纳推理而被辩护的。预言被辩护,如果它们符合有效的归纳准则;那些准则是有效的,如果它们精确地整理(codify)公认的归纳实践。”

  因此,依Goodman之见,归纳问题不再是一个证明(demonstration)的问题,而是应该成为关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归纳推理如何是有效的决不是一个纯形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我们接受的推理实践来解决。如果归纳推理实际上能够向我们提供充分可靠的知识或信息,那么它得到辩护。这个辩护必定在根本上涉及到考查人类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正是这个事实使得实在论者对于真理作为成功的保证的预设看起来合理。我们需要真理的概念,因为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某种东西,按照它我们能够判断我们的认知和推理实践,亦即审视我们的信念形成机制的可靠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如果科学实践是可能的,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对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确实,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基本要素,但是它不是一个不可错的要素。它也不是某种勿需进一步的说明或辩护的“给与”(the given)。因此,甚至在经验科学内,van Fraassen的如下断言也是假的:“对于一个科学方法来说,没有必要表明这个方法怎么能够使科学家把可投射的东西与不可投射的东西区分开来”(p.29)。当然,对于一个给定的方法的辩护必须终止于某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需要按照直接经验或者按照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来辩护对于知识的主张。在我看来,在这两种辩护之间的差异只是一个方式和程度的问题,因为它们都取决于按照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解决可投射性问题。

  但是依我之见,可投射性与可观察性属于同样的范畴。一个谓词或一个假说是否可投射的是要由特定的理论和方法论实践来解决。因此可投射性判断的成功关键取决于背景理论对于那个判断的支持,取决于对于相关预言的实验确认。这个观点充分符合Goodman的见解:我们应该把可投射性问题处理为证据和假说之间的确证关系的问题。但是,这个关系的判断不只是涉及到关系项(证据和假说),因为“每当我们着手从一个给定的基础来决定一个给定的投射的有效性时,我们有而且利用了大量的相关知识”。“相关知识”这个概念在这里相当重要,因为它至少表明,对于理论间关系的考虑为决定一个可投射性判断的有效性施加了重要约束。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的考虑具有至少同样的重要性,然而,为此我们需要对于因果关系和因果说明采取一个非休谟的探讨。

  这个探讨的主要思想能够被简单地阐明如下。首先,因果关系要被看做一种自然必然性,其本质不是先验地定义的,而是取决于经验上确证的理论发现。迄今我们还没有一个各门科学都能够使用的统一的因果性概念,而是对因果性有各种各样的说明,服务于各自的特殊的说明目的。因此,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因果陈述的认知内容必须由支持它们的观察陈述的认知内容来决定或定义。相关地,与休谟式的观念相反,我们应该把自然种类﹑可观察性和共相这类范畴如此规定,在我们对于所涉及到的因果力和因果机制的知识的基础上,使它们恰当地反映这个世界碰巧具有的特定结构。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的因果结构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的。这个非休谟的探讨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显示出来,最好的通过一些例子来阐明它。

  第一类例子涉及到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之间的关系。回想一下,IBE是否是合法的关键取决于被选择来提供较好说明的理论或假说是否得到合理辩护。在大多数情形中,IBE被用来推出理论实体的存在,如果这个拟定的说明是成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从一个纯粹认知的事情(来自于说明的推理)中推出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呢?答案是,因果说明的实在论蕴涵对于理论实体的因果推理的实在论。通过分析法国物理化学家Jean Perrin对于探究原子实在性的十三种不同方法,W.Salmon阐明了这个思想。但是就这同一个分析而言,Nancy Cartwright另有见解。在她看来,Perrin做出的不是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而是达到最可概原因的推理。因为Perrin明显地怀疑某些用来计算阿伏加德罗常数的值的模型恰当性,但是所有的模型达到了同样的结果。这个巧合只有通过诉诸下列事实才能得到说明:“原因的结构物理上决定了后果的结构”,因为“原因使得后果以它们经由具体的因果过程发生的方式出现”。关于因果关系的考虑构成了对于IBE的重要约束,因为IBE的合法性受制于非赘余性(non-redundancy)约束,而一个公认的因果说明最好地满足了这个约束。无论如何,原因和后果是唯一实际的可能性,因此,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对于我们能够采纳的说明施加了必要约束。反过来说,有好的理由接受一个因果说明,就是有好的理由相信构成了那个说明之基础的因果过程(或者相关的实体或性质)确实存在。但是不要简单化这个过程。相反,我们必须仔细地处理它,尤其是当我们把理论实体设定为原因时。Ian Hacking已经正确地论证说,只有当我们能够设计合适的实验来处理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以致于创造我们能够通过实验仪器来观察和测量到的效应时,我们才能够接受那些理论实体。理论实体的假设的存在得到保证,因为它们因果地干预了现象和效应。值得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实验的说明本质上非常接近于Hacking的。因此,van Fraassen没有理由拒绝在实验和因果说明的基础上对理论实体进行推理。

  在这种推理中,关键的是要决定实体是纯粹人为的实验产物(或工具的虚构)还是真正的自然种类。我先前已经说过,实验和因果实在论一起对于这种推理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于帮助挑出相关的自然种类。自然种类的问题或许是科学实践和科学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其它许多重要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它。比如说,自然律和共相的问题,归纳和可投射性的问题,意义和指称的问题,以及理论间的还原和“专门科学”的说明自主性的问题,等等。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方法论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判断和决定一个自然种类是什么时,我们通常有困难,因为这个概念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其它的概念。许多在传统上算作自然种类的东西现在证明只是“实用种类”(practical kinds),即被归结在“实用定律”之下的种类。虽然我们把自然种类看做是定律约束(law-bound)的种类,实际上并非出现在一个定律中的所有词项都有资格算做自然种类词项。另一方面,由于因果关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原则或许能够帮助我们确定自然种类。我们能够相信在高度抽象的理论定律中(比如在量子电动力学中),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的,仅当借助于适当的唯象定律,我们能够指定它们的具体的因果作用。用亚理士多德的话说,正是实际的因果关系实现了从潜能(potentiality)到现实(actuality)的转变,因此揭示了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用康德的话说,那意味着现象在认识论上先于本体。不管怎样,因果的展现是从本体到现象的转变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正如我已经强调的,可投射性判断是后验的经验判断。这个判断一方面取决于对于预言的实验证实,另一方面取决于某个公认的理论和方法论传统。可以设想,某些高度理论的预言至少暂时得不到直接的经验证实,但是它们不应该被看作是经验上无根据的。除了直接的经验证实之外,科学家能够发现其它的方式合理地拥有它们。例如,在对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些具有直接的经验支持的蕴涵。如果理论T1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经验上恰当的,理论T2和T1之间有某些“正的”关系(比如说,T1和T2能够被整合进入另一个广泛的理论,或者把T2引人T1将使得T1的说明力得到扩展),那么T2将在经验上得到间接支持,即使迄今为止它还没有任何经验上可检验的推理。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还有另一个理由考虑“超经验”(superempirical)的优点的重要性。正如我已经表明的,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线不能被截然分明地引出。实际上,正如van Fraassen自己承认的,大多数观察是理论负载的。Paul Churchland已经巧妙地表明,知觉在如下意义上是可塑的:知觉在于对包含在我们的感觉或感觉状态中的自然信息的概念的利用。一种有机体有什么知觉取决于其语言和一般的概念体制的结构和内容。因此,我们的知觉判断的恰当性至少部分地取决于理论或概念背景的恰当性。而我们恰好是要按照那个背景的词项来构造我们的知觉判断。因此,它们不再能够充当理论上中立的判官来判定世界上存在着什么或不存在着什么。结果,我们的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根本不比我们的非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更优越。有一种关于经验的优越性这个乐观主义的观点的健康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来自于历史的归纳和进化的考虑:

  “人类理性是一个通过从过去的经验中进行学习而不断改进的寻求、识别、储存和利用信息的等级结构。但是这种启发式的学习策略是被随机创造的。宇宙学上说,它们是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进化环境中被选择的。如果人类理性完全摆脱了虚假的策略和根本的认知限制,那将是一个奇迹;如果我们公认的理论不能反映那些欠缺,那将是双倍的奇。”

  因此,就人类认知的本质而论,我们的观察的本体论并不比我们的非观察的本体论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这样一来,即使经验是我们知识的直接来源,它们也不是判断理论的唯一合理的根据,因为观察陈述实际上已经是理论负载的。因此,如果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确实反映了我们的认知实践和方法论原则,它们在理论评价甚至在可投射性判断中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这个思想最好是针对van Fraassen的如下评注来理解。van Fraassen写道:“对于一个理论所声称的其它优点只是语用的优点。就它们超越了一致性﹑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而言,它们是无关于这个理论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而是关系到这个理论的使用和用处;它们提供了独立于真理问题的理由来偏爱这个理论”(p.80)。van Fraassen明显地把这些优点看作是语义上无关的。但是正如我已经表明的,这些优点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根本不意味着它们缺乏认知涵义。如果那些优点不首先具有认知价值的话,我不知道它们在理论评价中将有什么用处。不管一个理论是多么抽象,它最终将不得不以某种方式与这个世界发生联系。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他是对的。然而,他似乎忘记了我们也能够间接地确认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如果我们在语义上而不是形式上解释van Fraassen称为“超经验”的优点,它们将在这种确认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论证这一点,让我们只考虑简单性的概念。van Fraassen承认简单性是理论选择和评价的一个标准。但是简单性不是一个能够纯形式地处理的概念。如果我们先验地认为这个世界很可能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那必定是荒谬的。但是当我们以某种更实质性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概念时,事情将变得不同。一个这样的方式是把简单性与说明联系起来。这里,一个公认的方法论的原则是,理论的构造或发展应该设定尽可能少的辅助假说(更不用说特设性的假说)。如果一个理论需要设定一套辅助假说来说明一组现象,那么我们能够把简单性理解为是这个辅助假说的的集合的大小和本性的一个函数。一个理论T1比另一个理论T2更简单,如果T1无需象T2那样作大量的假设便能够说明一组事实。譬如,简单性可以通过说明的统一或者理论间的还原达到。在这个意义上,简单性的提高或许表明我们已经获得了对于世界的一个更深的﹑更逼真的描述或理解。例如,Lavoisier的氧化说比燃素说更可接受,至少因为后者假设了另一种“物质”即燃素的存在,而且燃素后来被表明不过是纯粹的理论虚构。这个世界在某种意义是“隐藏”的,如果不对它进行表达和干涉,它不可能向我们呈现出它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的知识一般来说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我们对于假说的设定就是不确定性的一个标志。当某些不确定性被消除时,会使一些辅助假说变得不必要。因此,当实在的某个更深层的结构被揭示出来时,一些理论能够被某个更根本的理论统一或整合。在我看来,我们能够合理地理解简单性和说明的统一只是在如下意义上:相关的理论描述了某个基本的因果结构的那些先前被认为是分离的和不相关的部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说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比牛顿力学更简单﹑更接近真理。

  迄今我一直在建议,如果在科学说明中,我们能够认为因果实在论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功能施加了重要约束,那么那些优点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事实上,它们是真正的优点,因为它们部份体现了我们的认知实践的成功或可靠性,从而形成了一个值得接受的研究传统。甚至什么谓词要被看作是基本的也必须按照这个研究传统来定义,因为这个传统也相关于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普遍的概念体制。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接受那些优点是要承诺到某个研究传统。但是把那些优点看作是纯粹“语用”的将倾向于导致极端的相对主义。如果我们要避免相对主义,但是同时又试图承认概念体制的重要性,H.Putnam的内在实在论或许是一个合理的抉择。

  进一步,如果我们能够有认知上充分的根据合理地判定哪一个理论较好,那么IBE将在认识论上得到辩护,它的合法性进而得到保证。我们已经看到这在因果知识的情形中是如何可能的,而因果知识构成了整个人类知识的奠基石。实际上,人们通常说,是实在的就是要有因果力的。这句话确实有些道理。但是在应用这个准则时,我们需要格外谨慎。如果我们把实验(experimentation)广泛地理解为通过仪器对实在进行表达和干预,那么,在决定从充分合理的经验资料外推不可观察的东西的合法性时,诉诸实验是关键的一步。在这点上,van Fraassen的保守主义确实是对于极端的自由主义的一副有效的解毒剂。因此,当Hacking说“或许对于宇宙有另一个同样符合于现象的表达,在这种表达中黑洞变得不可能”,他对于黑洞的怀疑是相当可理解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预言黑洞存在的理论经验上强于其它的天体物理理论,那么要维护那个理论便是合理的,即使黑洞是理论上不可观察的。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在科学实在论和建构经验论之间表面上的对立。我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一方面,没有经验就没有知识;另一方面,没有一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就没有人类知识的进步。经验知识实际上来自于对于实在的经验的构造,但是经验不是消极地在那儿等待我们在认知上去接近的“给与”。只有通过某个观点或视野,我们才有对于事物的经验。客观化是这样一个“超然的”视野,借助于它,我们能够超越任何特定的观点,以便更充分地领悟到世界的本来面目。然而,正如量子实在的情形似乎向我们表明的,一个更“超然的”视野并不必然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所有的实在。那些在历史上形成而且已经被证明是方法论上可靠的认知实践和理论传统,对于我们所采纳的视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需要它们,因为我们不是认知上完美的。正是通过这样的视野,现象更精确地呈现给我们。现象和视野因此构成了实在的本质部分。一个本体的世界只是一个认识论的预设,按照这个预设,人类理性寻求进入对于世界的更深入完备的理解。因此,在我看来,科学目的在于通过从任何合理的人类视野中拯救现象来把握世界的根本结构。

参考文献:

1、Bas C. van Fraassen (1980), The Scientific Im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在正文中涉及到引用van Fraassen的这本书时,我将只是注明页码。

2、W. Salmon (1984),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the Causal Structure of the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E. Nagel (1961), The Structure of Science (New York: Har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pp.4ff.

4、C. G. Hempel (1965), "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 in Hempel (1965),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5、W. Salmon (1984), op.cit., p.92.

6、W. Salmon (1984), op.cit., p.92.

7、W. Salmon (1984), op.cit., p.18.

8、参阅Peter Achinstein (1983), The Nature of Explan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Hempel (1965), op.cit., p.448.

10、G. Harman (1965), "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Philosophical Review 74, p.91.

11、关于一个详细的说明,参阅W. Salmon (1984), p.159, pp.213-227。

12、G. Harman (1965), op.cit., p.89.

13、Bas van Fraassen (1985), "Empiric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in Paul Churchland and C. A. Hooker (eds.), Images of Science, p.254.

14、这个一般的思想是这样的:在我们对于世界的一个真实完备的说明的接近上,我们的认知机构的本质对此施加了重要的约束。Noam Chomsky (1975)或许是最系统地引入这个思想的第一人。他区分了两类问题:人类心灵原则上被装备来解决的问题和系统地逃避我们的知性的神秘的东西(mysteries)。在一本关于心灵的模块性的著作中,Jerry Fodor认为,人类的认知结构是由模块输入系统和中央系统构成的。模块系统是功能上具有特殊目的的计算机制,那些机制被设计来只是解决某一类型的计算问题。知觉是这样一个模块系统。任何这样的模块系统在如下意义是认知上被界定的(cognitively bounded):它对于我们能够拥有的信念施加了认识论上重要的限制。

15、通过分析现代物理学中的一些重要的实验,Alan Franklin论证了这点。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从不同的理论模型中,对于一个假设的理论实体的某个性质的同样的值能够被计算出了。Hacking论证说,如果同样的模式是由两个全然不同的物理系统产生的,那将是一个违背常理的巧合。在van Fraassen这儿,这种情形或许表明那些理论模型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然而,按照Franklin的分析,从“不同的”仪器中,一个假说能够得到比它从“同一”实验的重复那儿所得到的确认更多的确认。这里,“不同的”这个词意味 ? 实验设计的理论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实验情形中,我们能够对于这个假说做出不同的概率指派,这些指派表达了“理想的实验者”的信念结构。这里我们只需要强调两个要点。首先,由于一个假说能够从不同的实验中得到不同的确认,由于这种差异是体现在相关理论的差异中,因此van Fraassen的论点——经验是等价的理论是不可区分的——似乎是可疑的。

其次,由于实验在理论的确认中能够有相对独立的作用,Quine-Duhem论点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所有这一切揭示了理论和观察(或实验)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参阅Alan Franklin (1986), The Neglect of Experi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Bas van Fraassen (1989), Laws and Symmet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43.

17、参阅D. Armstrong (1983), What is a Law of Na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也看Fred Dretske (1977), "Law of Nature", Philosophy of Science 44: 248-268 。

18、Nelson Goodman (1977),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67.

19、ibid., p. 87.

20、参阅Richard Boyd (1991), "Observation, Explanatory Power and Simplicity: Toward a Non-Humean Account", in Boyd, etal., (eds.),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349-377。

21、Nancy Cartwright (1983), How the Laws of Physics Li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 85.

22、参阅Ian Hacking (1983), Representing and Interven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尤其是第十三章。

23、参阅Paul Churchland (1989), "Conceptual Progress and Word-World Relations: In Search of the Essence of Natural Kinds", in Churchland (1989), A Neurocomputation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81-295。

24、同上引,p.140。对于知觉可塑性论点的详细讨论,看Paul Churchland (1979) , Scientific Realism and the Plasticity of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5、Ian Hacking (1983), op.cit., p.275.

  按: 这篇文章的英文文本是我在1995年12月作的一门课程的期末论文。感谢北京大学哲学系的孙永平先生校读了这个中文翻译。虽然我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我的兴趣的焦点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仍把本文留在它原来的形式上。

《哲学门》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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