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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

两税法将税收依据从人头转变为财产,同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剥削关系实现条件的转变,也就是说,剥削的主要依据从控制人身转变为控制生产资料。然而,剥削是对被剥削者劳动的攫取,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者,控制生产资料并不能达到剥削的目的。因此,要使依据生产资料便可实现剥削的社会经济关系得以确立,首先必须使劳动力相对自由化,也即解除农民身上所背负的人身控制关系,而这一点,在宋代得到了实现。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宋仁宗下诏曰: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主。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食货·农田杂录》。)

这里对比排列出旧新两种条例,从中可以清楚看出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解脱过程。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六月庚午诏令也规定:

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违,许越诉,比附‘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契敕’科罪。(《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

阶级关系有了这样的变化,地主与农民之间形成了较少人身依附的经济关系,较自由的租佃关系逐渐形成。在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较充分的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终于形成,并奠定了此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基本格局。宋代土地所有制大致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以下有关宋代土地关系特点的叙述许多内容依据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三章《宋代的土地占有制度》,非直接引文不再一一注出。)

1.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其主要表现有四。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为近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依一般情况下税率10%计,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则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共有四百万亩,足见土地买卖之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由于“不抑兼并”政策的实施,大地主迅速发展起来,如官僚地主朱●被籍没,仅浙西田数达三十万亩;又如世俗地主,“有张拐腿者,淮东土豪也,其家收谷七十万斛。”(《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八《陈子长筑绍熙堰》。)。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四是出现了明确为土地兼并辩护的言论,如苏辙说:“城廓之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廓者,与在官府无异也。”(苏辙:《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2.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宋会要辑稿·食货·营田杂录》。),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辛弃疾:《稼轩词编年笺注》卷三《最高楼》。),“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袁采:《袁氏世范》卷三《富室置产当存仁心》。),“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九《论取士》。),等等。宋人的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3.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江苏金石志》卷一七。)

4.官田的私田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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