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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与战国授田制之异同

如本文第四章所讨论,随着资料的逐渐丰富,我们对战国授田制度已经可以描绘出一个大概轮廓。北魏均田制度的实施,目前也为多数学者所公认,尽管在实施程度上还有不同看法。它的内容以法律形式集中反映于太和九年均田令之中(本节所引用太和九年均田令文字均据《魏书·食货志》,不再一一注出。)。下面,笔者以太和九年令为主要基准,分十三个方面,简略比较两种田制的异同,同时试加以分析。

1.受田单位与受田者年龄限制

北魏均田制:

以人为受田单位,分男夫、妇人两类。其年龄限制,“诸民年及课则受田”,男夫为十五岁以上至老免(七十岁),妇人未指年龄,据“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以及征收民调时规定“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并未言及未嫁者来看,当指已婚且配偶在世之妇女。

战国授田制:

有以户为授田单位者。云梦秦简摘抄《魏户律》曰:“●(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页。),可见立户为受田前提。所谓“家五亩宅,百亩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等等,都是以户为受田单位。也有以人为受田单位者。《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在以家为单位编制组成的行政区划“州”、“乡”中,按人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组成为相应的大块田地“区”、“域”。《管子》书中许多一夫百亩的授田记载,也是以人为受田单位。关于受田者年龄限制,《田法》有“□□□(疑当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简文整理者认为此处所言为服役年龄,似不妥。《汉书·食货志》:“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行文与此类似。且简文前半言“食于上”,恐不能以此称免役。此段后续文字为“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原文误植为“作”)四人作者亡。”其中之“作”更不能解为劳役,当指农作,因此,文中年龄解作受田年龄为妥。)。可见此处受全额田者限于十七岁至六十岁之间,十四岁至十六岁、六十岁以上(可能至七十岁)授以半田。

比较与分析:

名义上受田单位有人、户之差,但实质都着眼于劳动者人身。战国授田有以户为单位者,但这种户基本上是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商鞅变法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建立这种小家庭。云梦秦简《封诊式·封守》记“某里士伍甲”的家人共有夫、妻、子、女共四人,另有臣、妾各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9页。),就是实例。这种小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是一夫一妻,其农作的核心是一夫,因而,无论以一夫、以成年男女、或以户授田,实质上都是等价的。着眼于劳动者人身,才能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实现充分结合,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也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产品。

2.授田数量

北魏均田制:

露田,男夫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依《通典》改“作”为“休”)及还受之盈缩”;桑田,初受田男夫二十亩;麻田,麻布之土另给男夫十亩,妇人五亩;榆枣之田,初受田男夫一亩。其中倍田情况复杂,一是桑田通入倍田分,一是“地狭之处,……又不足,不给倍田”,可见倍田的授予与否及数量依具体情况而定。更有甚者,不给倍田仍不足则“家内人别减分”。按此标准估算,桑乡一般情况下一夫一妻小家庭受田额较少者为八十一亩(露田男夫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桑田二十亩,榆枣之田一亩),较多者为一百二十一亩(再加倍田男夫二十亩(男夫露田倍田四十亩,其中二十亩以桑田充倍,故余二十亩。参见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妇人二十亩),平均大致在百亩上下。麻乡再另加十五亩。

战国授田制:

一般也是一家百亩。“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吕氏春秋·乐成》。);等等。有多授田类如倍田者,“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也有材料记为一夫授田百亩,“一农之量,壤百亩也”(《管子·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权数》。);“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轻重甲》。)

比较与分析:

两者大致都是一夫一妻小家庭受田百亩上下。北朝法定亩积依汉制,六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唐改为五尺步,但仍是二百四十步为亩。唐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旧唐书·食货上》。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附录一、附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战国期间,亩积则多有变化,因地因时而有不同。《孙子兵法》佚篇《吴问》所记晋六家亩积有一百六十步、一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之别,秦相对于一般亩积有“小亩”,齐相对于一般亩积有“大亩”,但就最终统一六国的秦而言,由《为田律》及文献可见,其一般亩积为二百四十步,此种亩积大概随着秦并六国后的“一法度衡石丈尺”(《史记·秦始皇本纪》。)而逐渐普及于全国。如果以战国后期之秦与北魏相比,则亩积一致,授田百亩之地积亦一致。此种授田额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以汉代考察,一男丁一般大约可耕种田地四、五十亩。汉初,“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淮南子·主术训》。),此数甚少,与不用牛耕有关。河湟屯田,“田事出,赋人二十亩”(《汉书·赵充国传》。);居延屯田,有“率人田卅四亩”(新出居延汉简72.E.J.C: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7~88页。);玉门屯田,有“班田七顷,给弛刑十七人”(张凤:《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56页。),人均四十一亩,这些都有戍事干扰。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汉书·食货志》。),看来一家有两个劳动力,即可治田百亩。北魏农业生产率大致也在此水平。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诏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魏书·高祖纪》。),此数略低,与上年耕牛因瘟疫死伤太半有关。太和九年令规定正常情况下授以倍田,一夫一妻授一百二十一亩,加进再倍田可达一百九十六亩,数量较高。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北魏人口稀少,土地荒芜,授田中包括大量耕休之地;二是均田令中有一些非常灵活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狭地授田也可不及百亩,甚至不仅不给倍田,最低者露田数也保证不了。战国授田制一般一家百亩,而《管子》书中多记为一夫百亩,这可能与齐地多大家庭有关,如有所谓“十口之家,……百口之家”(《管子·海王》。)。这种家庭除主要劳力而外,必然有其配偶及其他人口,因而,一夫百亩之制实际上相当于给一夫一妻小家庭授田百亩。总之,这两种田制都试图使劳动者与充足的生产资料土地相结合,实现“人无遗力,地无遗利”。战国与北魏生产力水平类似,因而授田数也相近。

3.奴婢受田

北魏均田制:

露田、桑田、麻田、榆枣之田授还一如良人。受田奴婢人数是否有限制,未见规定。

战国授田制: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衍字)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对作战有功士兵,增授耕地百亩,同时给“庶子”一人,此“庶子”当为所益百亩田上之劳动力,实即百亩田为其而授。该授田额同于普通农民。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其中亦似有踪迹,即所“名”(商鞅时即为授予)田宅、臣妾与其家次匹配,这也就意味着该家所受田地与臣妾数量相对应,实际相当于给所占臣妾授予相应土地,这样,才能保证对臣妾剥削的实现。

比较与分析:

战国有关材料目前所见极少,其中“庶子”可类比于北魏奴婢。从此极有限材料可见,两种田制下奴婢受田额与普通农民相同。其目的,是保证作为奴婢的农业劳动力也能与充分的土地相结合。关于受田奴婢或“庶子”数量,战国时有限制,即由其主人家庭的政治等级所规定。北魏均田令未见限制。据北齐河清三年均田令,可受田奴婢人数依官品有差;隋制“未受地者皆不课”,而炀帝继位时“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隋书·食货志》。),可见已终止奴婢受田;唐对奴婢亦不授田。由此演化过程看,我们似乎可以说,北魏均田制存在着限制受田奴婢人数的潜在趋势。

4.耕牛受田

北魏均田制:

“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战国授田制:

未见。

比较与分析:

北魏时予耕牛授田,为战国所无,这当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少地多特别突出等具体因素有关。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到隋唐时,耕牛受田制度便被取消。

5.社会救济性质之授田

北魏均田制:

“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战国授田制:

未见。

比较与分析:

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救济事业,战国亦当有,只是形式可能与北魏不同。《田法》所说“□□□(疑当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这就属于社会救济之类。

6.官吏受田

北魏均田制: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剌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这种俸禄与班禄制下之实物俸禄互为补充。

战国授田制:

亦有此类俸禄田授收事例。“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韩非子·喻老》。);齐国臣“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秦甘罗出使有功,“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与这类俸禄田并存,有实物俸禄,如秦有“千石之令”、“八百之令”(《商君书·境内》。)等等;也有分食地税者,如秦“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商君书·境内》。)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授以官吏俸禄田,而且都作为俸禄多种支付形式中之一种。俸禄田上的劳动力如何解决,不清。西晋称此类俸禄田为“菜田”、“厨田”,每给菜田一顷,同给田驺一人,给厨田一顷,同给厨士一人(《晋书·职官志》。)。北魏、战国应当有某种类似解决办法。

7.田土买卖

北魏均田制:

一定程度允许土地买卖。对桑田,“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战国授田制:

如本文第四章所讨论,土地不可买卖。

比较与分析:

战国授田制下禁止土地买卖,北魏均田制下耕地的多数(露田、麻田等)也归国家所有,禁止买卖,这是两者的统一之处。不同者,是北魏均田制下桑田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买卖。北魏之前,土地私有制就有相当发展,北魏国家不可能改变这个事实,因而制定土地政策时不能不予以充分考虑。

8.还田规定

北魏均田制:

“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超过限额者亦如之,“于分虽盈,(以下依《通典》删去“没则还田”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露田及麻田,“老免(七十岁)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俸禄田“更代相付”,职去则田还。

战国授田制:

由《田法》可见,年六十以上仅受半额田,即归还半额田,可能到七十岁时,归还全部受田。也有身没则还田的记载,“夫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而断头裂腹,播骨乎原野者,无宅容身,身死田收”(《韩非子·诡使》。)。俸禄田如第6条所引资料,也是职去则田还。

比较与分析:

除桑田外,两种田制下的土地归还都是以失去劳动能力为标准。其目的,仍然是使定量的土地与相应的劳动力相结合,以创造剩余产品。北魏均田制下桑田不还,这自然是土地私有制已有相当发展的表现。

9.授田顺序。

北魏均田制: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战国授田制:

一方面,对农民授田实行定期更换制,“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另一方面,以政治等级爵秩决定受田的顺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优先考虑政治等级地位高者。

比较与分析:

北魏均田制下授田“恒从所近”,是为了便于生产。“先贫后富”,则含有抑富扶贫的意思,目的是维持一个较为广泛的小农阶层的存在。战国授田制采取授田定期更换的制度,意图在使授田良恶趋于平均化,并不包含抑富扶贫的意思。它不仅在授田时优先考虑政治地位高的人,而且一定程度上还惩治贫穷者。云梦秦简摘抄《魏户律》规定“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页。)赘婿一般系因贫穷而出赘,《汉书·严助传》曰:“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汉书·贾谊传》也说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后父,当即赘于有子寡妇之赘婿,都是贫穷者,而《魏户律》竟然规定不给他们授予田宇。商鞅还明令“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其目的则是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发展。两种田制间的这个差别,表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成熟,它已经懂得了,把剥削比率和阶级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至过分激化,对于维护剥削者整体的长远利益,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都具有重要意义。

10.设立严密户籍

北魏均田制:

建立三长制(三长制建立与均田制实施的时间先后,文献记载矛盾而不能决。此处取韩国磐先生的一种推测:“颁布均田制只是先公布法令条文,待次年立三长、括户口后,才实际上进行均田工作。”(《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此说较合理,因为没有严密的户籍,均田制是难以实施的。),“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靠此三长,检括户口,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督租课。检括户口,必然要设立严密户籍。早在平城计口授田中,就有设立严密户籍之举,拓跋晃明令:“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魏书·恭帝纪》。)。要使户籍严密,就需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口迁徙。太和九年令规定:“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战国授田制:

商鞅变法时即设立严密户籍,“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而且经常检阅,“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管子·度地》。),“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管子·立政》。)。另外,设什伍联保制控制民户,“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立政》。)。亦禁止随意迁徙,“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管子·禁藏》。)。擅徙者及其帮助者被处以刑罚,“逃徙者刑……”(《管子·治国》。)。云梦秦简中有规定,迁徙者必需得到官府批准,有帮助故秦人出境者,削籍,处以鬼薪、城旦的刑罚,即三至五年苦役(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3、130页。)

比较与分析:

两种田制实施中都设有严密户籍,这是实现国家授田制度的基本前提。不同的是,战国授田制下对劳动者人身的控制更为严密,控制手段也更加多样。这种情况的产生,除了诸雄并立、竟相争夺劳动力等原因而外,早期国家授田制下实现剥削的依据更侧重于控制劳动者人身,这是更基本的原因。

11.国家对生产的直接干预

北魏均田制:

其一为督促、强制农民生产。太和九年令有“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实早在平城计口授田时,拓跋嗣就有劝课农桑之敕令:“凡庶民之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衰。”孝文帝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诏更严厉:“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魏书·高祖纪》。)。均田令颁布后仍然如此,太和二十年五月丙子诏“令畿内严加课督,惰业者申以楚挞,力田者具以名闻”(《魏书·高祖纪》。)。此类政策,为北魏代北计口授田后之惯例。其二为规定必须种植一定量的某些农林作物,在桑田上,“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另“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这是对生产的具体组织。其三为某种程度解决生产困难。如解决耕牛缺少问题,太和令虽无规定,但早在平城计口授田之时,拓跋晃就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魏书·恭帝纪》。),此类政策当有某种延续性。

战国授田制:

首先,也是督促、强制农民生产。《田法》、《王法》等篇规定,一岁受田收获粮食少入百斗、二百斗、三百斗者,分别处以罚为公人一岁、二岁、黥刑以为公人的刑罚;家中没有一定数量的余粮、余布帛,亲属死不得唅,不得以衾复尸(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类似规定,战国文献记载很多。其二为设平籴法保护农民免受商人盘剥而破产。李悝曾针对“籴贵伤民,籴贱伤农”的情况,设平籴法,由国家组织适时籴粜,平衡粮价,“取有余以补不足”(《汉书·食货志》。)。其三为某种程度解决生产困难,向农民提供籽种、铁器、耕牛(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4、43、32、30页。)

比较与分析:

国家授田予民的目的在于从农民身上获得剥削和国税收入,而生产状况则直接影响到这种收入的实现以及实现水平,因此,在北魏均田制和战国授田制下,国家都积极从各方面干预生产活动,强迫农民尽力去从事生产,如果要说两者的区别,那么,战国时期的国家对生产的保护似乎更有力一些。

12.鼓励开荒

北魏均田制:

“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

战国授田制:

商鞅变法竭力扩大农业生产,他以及其后继者明确主张,“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商君书·算地》。)。因而“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商君书·徕民》。),用以开垦荒地。《商君书·垦令》每项政策之后都曰“则草必垦也”,说明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使荒地得到开垦、农业得到发展。不仅秦如此,战国齐人作品《王法》曰:“凡欲富国豤(垦)草仁(仞)邑,必外示之以利,内为禁邪除害”(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也是将垦草同富国、仞邑并列视为国家大事。

比较与分析:

两种田制都鼓励开荒,发展农业生产。在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这极为正常,因为这样可以扩大生产,从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

13.国家剥削

北魏均田制:

以户为基准取之,为定额。“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未明言徭役数量,但肯定并非轻缓,例如均田制推行十余年后的宣武帝年间,“民多绝户而为沙门”,李瑒上奏言曰:“今南服未静,众役仍烦,百姓之情,方多避役,若复听之,恐捐弃孝慈,比屋而是”(《魏书·李孝伯传附李蠩传》。)。民为避役而抛弃父母,成为沙门,可见徭役之酷重。

战国授田制:

以受田额取之,有定额制与分成制。云梦秦简有“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此为定额制,战国齐国的“以田亩籍”(《管子·国蓄》。)“案田而税”(《管子·大匡》。),即为此类。《孙子兵法》佚篇《吴问》记晋之六家除赵而外,皆“伍税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残简释文》,《文物》1974年第12期。),取什二之租税,此为分成制,商鞅变法定“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亦此类。此外,还有军赋,“以县小大为赋之数也,车可用者,大县七十乘,小县五十乘”(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有人头税,商鞅变法之后,“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有类如北魏户调之布帛的“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等等。另有“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亦未见定制,然适逢战乱之时,徭役必然酷重,且征发不时,例如秦、赵长平大战时,秦将河内之民凡十五岁以上者皆征发投入战争,对此,董仲舒曾说,商鞅变法后“力役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

比较与分析:

两种田制下的国家剥削虽然形式多样,征发依据在形式上亦各不相同,但由于对农民授田有定制,因而在保证基本授田额的情况下,根据授田额或农民人、户征收国家剥削,其实是等价的。如果要说区别,战国时还采用一定的分成制剥削,表明国家对生产活动干预较深,而北魏则完全取定额剥削,国家对生产的干预已逐渐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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