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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含义

那么,“使黔首自实田”究竟应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由“鼻”之本义出发,按其引申义解为“己”,即自己。“实”,取其“不空”、“满”、“有”之解,即充实、充满、具有之义,用为动词(此处“实”若取“财货”之义,则只能用为名词,显然于句不通)。这样,“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足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这样解释,不仅在文字上没有矛盾,而且密合于目前我们对战国至两汉土地制度演变史的认识,填补了战国国家授田制与两汉较普遍的土地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缺环。

如本文第四章所讨论,国家授田制度是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然而,经过秦代,到西汉时期,战国类型的国家授田制度开始崩溃了,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在汉初,国家授田制仍在实行(汉初实行授田制,目前尚无公开发表的明确证据,但据说,湖北江陵张家山西汉前期墓所出竹简中有关授田的材料是“大量的”,有一些与秦简记载相似。我们希望这批资料能早日公布。),并以授田型“假民公田”的形式延续了下去(参阅高敏《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求索》1985年第1期。),但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基本标志的土地私人所有制逐渐发展了起来,成为汉代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萧何“贱强买民田”(《史记·萧相国世家》。)开始,土地买卖史不绝书,武帝时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哀帝以后到东汉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那么导致这个重大变化的契机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就是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的颁布与实施。

战国国家授田制度本身存在着导致自己瓦解的因素。在这种制度下,社会总剥削收入在剥削阶级具体成员中的分割形式决定了一些人可以控制大量土地,他们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多,则国家实际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少,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便使国家授田制的实施越来越困难。

在战国类型的国家授田制下,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社会剥削总收入亦归国家,因此,剥削阶级具体成员对社会总剥削收入的分割表现为对国家总收入的分割,其分割形式可区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以官俸形式直接给予实物,如《商君书·境内》有“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之称,这是以官俸数量标志官职级别。一是直接分割国家的租税收入,如《商君书·境内》所说“税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就是指将这些劳动者原应交与国家的租税转交予受赐者。“食封”、“食邑”也是这种形式,即得到了征收封户租税的特权,因此,《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索隐》即解为“收其国之租税也。”秦汉分封承袭此制,故《史记·货殖列传》曰:“封者食租税。”第三,则是采取国家授予或赐予多量土地、同时给予役使定量劳动者的特权之形式,以分割社会总剥削收入。这种形式多用于军功授田之类。在这种形式下,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分割者仅仅具有占有权,他同时从国家那里获得控制相应劳动力的权力,其剥削所得仍是国家租税的分割。《商君书·境内》有两条材料,很值得注意。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衍字)除庶子一人。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这就是说,具有杀死敌人一个甲士功劳的人,可以在原受田的基础上,再增授耕地一百亩,同时增加役使一个劳动力的权力。其庶子平时每月服役六天,恰为全部劳动时间的十分之二,与战国时期国家租税剥削率统一。如《孙子兵法》佚篇《吴问》说,晋之六家除赵而外皆“五税之”,即取什二之租税;《管子·大匡》曰:“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平均亦为十分之二。这种统一表明,得到增授耕地者实际是以劳役形式取得了庶子应交与国家的租税,仍然是国家租税的分割。

随着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因功授田或赐田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越来越大。如:

(魏王)于是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巴宁、爨襄田各十万。(《战国策·魏策一》。)

(魏王对公叔痤)又与田四十万,加之百万之上,使百四十万。(《战国策·魏策一》。)

卫嗣君谓薄疑曰:……请进爵以子为上卿。乃进田万顷。(《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赵烈侯曰:)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亩。(《史记·赵世家》。)

这类赐田给国家授田制带来越来越大的冲击。这些土地是否可以传予子孙,目前可见两类矛盾材料。有收回授田或赐田的记载,如《韩非子·诡使》“身死田收”,《韩非子·喻老》“(楚)禄臣再世而收地”,《孟子·离娄下》齐臣属离去,“遂收其田里”,《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记甘茂出亡,田宅被收,后赐其孙甘罗。也有可传予子孙的材料,如《史记·王翦列传》“(翦)请园池以为子孙业”,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6页。),《法律答问》“官其男为爵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2页。),皆讲子袭父爵之事,袭爵者当继承与其爵位相应的田宅。对此,我们尚难以得出完整结论,但至少他们是终身享用的。这样,便带来两个直接结果。一方面,国家实际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不得不停止对某些人授田。《商君书·徕民》说三晋“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者比比皆是。魏《户律》规定不给“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授田。《管子·问》篇亦问曰:“群(原文为“君”,据王引之、猪饲彦博改,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0页。)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几何人?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等等。另一方面,一批因种种原因被赐、授予大量土地的人手中有了可以吸收更多劳动力的土地,从而造成劳动力从国家向豪势之家转移,使国家授田制达不到其原定目的。《韩非子·诡使》生动地描述了这种状况,它说,“陈善田利宅”,实行授田,是为了鼓励战士,但他们“无宅容身,身死田夺”、“而女妹有色、大臣左右无功者,择宅而受,择田而食”,优先受田,受好田,这就造成“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而上不得者万数。”国家实际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少,可以控制的劳动力也越来越少,这样,国家授田制不仅失去了实行的条件,也失去了实行的意义,逐渐走向崩溃,而私人手中控制的土地和劳动力却越来越多,为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形成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后者需要取代前者的统治地位。“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的颁布,便是这种社会变化趋势的表现。

“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正式宣布了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度崩溃的开始,国家不再按制度规定向黔首授田,黔首应占有的土地由他们自己去设法解决。这个政策,无疑给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基本标志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开放了绿灯,但它并未公开宣布土地私人所有为合法,也未放弃国家对社会土地关系的严密控制。这个政策的施行,便形成了西汉前期的所谓“名田”制度。

“名田”一称,始于商鞅,商鞅变法时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其内容,即以该家所处的等级地位,占有相应数额的国家授予的土地和劳动力。这时所谓的“名田”,实际就是国家授田制的另一种称呼。它包含两层意思:一、占有国家土地者必须将自己的姓名、爵级等等登记于国家户籍;二、国家依此户籍对有名者按制度授予相应数额的土地,其中既有对一般劳动者的授田,也有对军功者增授的土地。因此,《商君书·徕民》说三晋许多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将户籍中的名与实际占有的田宅密切联系在一起。司马贞《史记索隐》解释名田曰:“以名占田”,正好反映了战国时期所谓“名田”的内涵。

西汉前期,仍然沿用了“名田”的名称,但其内涵已发生巨大变化,它显然指私人通过各种途径所占有的土地。如董仲舒所言:“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汉书·食货志》。);武帝时公卿曰:“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颜师古注:“一人有市籍,则身及家内皆不得有田也”(《汉书·食货志》。);哀帝时有司奏曰:“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汉书·哀帝纪》。),这些都是称私人占有的土地为“名田”。所以沿用“名田”之称,说明国家至少在名义上并未放弃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它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就是严格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武帝时为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曾专门颁布六条诏书,其第一条就是禁止“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其所谓“制”就是“名田制”。颜师古注释名田甚得汉代名田制精要,其曰:“名田,占田也,各立为限,不许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它不禁土地买卖,但严禁占田越出限额,如武帝时,乐平简侯嗣侯侈“坐买田宅不法”而死(《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可见,汉代名田制与战国不同,它着眼于按制度限田,而战国名田制着眼于依制度授田。国家保持对全部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按照制度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这是汉代名田制的基本内涵,而这与本文所解释的“使黔首自实田”相符。自己设法依制占满土地,同时也就意味着私人占有的土地数额被严格限制在制度规定范围以内。这说明,汉代的名田制,正是“使黔首自实田”政策的延续和结果。显然,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私人所有制始终受到国家的限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那么,两汉发展较为充分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始于何时呢?《汉书·王嘉传》记王嘉奏曰:“(哀帝)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由此堕坏。”孟康注曰:“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赐贤二千余顷,则坏其等制也。”这里所谓均田,即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数额依照制度按等级予以明确限制,其实就是名田。自哀帝开始,名田制度被公开破坏,此后史籍中不再见名田之称,土地私人所有制开始摆脱了国家的限制,有如脱缰的野马,迅速发展,成为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大致描绘出战国至两汉土地制度演变的线索:随着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的逐渐瓦解,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宣布不再按制度授田;这条法令实施的结果形成了西汉前期的名田制,其特征是国家名义上具有全部土地所有权和依制限民占田;由于土地私人所有制的迅猛发展,名田制也逐渐崩溃,自汉哀帝始,名田制公开废除,土地私人所有制开始有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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