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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说驳议

当代学者对这条法令的解释,大致可归纳为如下两类。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个法令是命令黔首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额,目的是确定赋税,它意味着在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人所有制。郭沫若先生说:这条法令“就是命令有田的黔首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它标志着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权(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范文澜先生说:“在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个人私有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页。)。杨宽先生说:这个法令“命令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同时也就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2页。)。现行的各种教科书及有关专著基本上都取这种解释。

有少数学者将这条法令解释为使黔首自由占有土地。翦伯赞先生曾说过:“所谓‘自实田’,即自由占有土地之谓也”(翦伯赞:《秦汉史》1947年版,第35页。在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中,校订者张传玺等先生将这句话改为:“所谓‘自实田’,即向官府自报占有的土地之谓也。”)。但他的观点后来似乎有所变化,在他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中,说这个法令使农民户籍中增加了土地占有状况的记载(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3页。),这意味着,他后来也认为这个法令包含有呈报土地数额的内容。任再衡先生认为,这个法令的意思是“让百姓开荒,扩充土地,‘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任再衡《“使黔首自实田”解》,《黑龙江大学学报》1975年第1期。)。李福泉先生也解“自实田”为自由占有土地,但他怀疑这条记载的可靠性,认为秦代不可能实行自由占有土地的政策(李福泉《秦代实行过“使黔首自实田”的土地政策吗?》,《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笔者认为,这两类解释都难以成立,仅就文字上来说,它们都有“改字解经”或“增字解经”的问题。

先看第一类。这类解释将“实”解为“呈报”或“如实呈报”,查遍文献,“实”字并无呈报之义,古代汉语中是这样,现代汉语中也是这样。《说文》:“实,富也,从宀从贯。贯,货贝也。”段玉裁注:“以货物充于屋下,是为实。”这当是“实”字本义,它在使用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解为财,转义为器物以至爵禄之类。如《左传·文公十八年》“聚敛积实”注:“实,财也”;《礼记·表记》“耻费轻实”注:“实,谓财货也”,《左传·宣公十二年》“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注:“军实,军器”;《吕览·下贤》“既受吾实”注:“实,犹爵禄也。”一是解为充实,与空、虚、无、假等义相对,又转用为植物种子等义。如《玉篇》曰:“实,不空也”,《诗·小雅·节南山》“有实其猗”注:“实,满也”;《诗·召南·小星》“寔命不同”注:“寔,韩诗作实,云:有也”;《广雅·释诂》曰:“实,诚也”;等等。在现代汉语中,使用后一意义,解为充实,充满、真实等义。亦引申为植物种子。因此,解“自实田”为“自报田”,在文字上没有依据。

这种解释似乎是逐渐演化而产生的。自裴骃《史记集解》引述这条材料后,司马光《资治通鉴》引用了它,但未作解释。郑樵《通志·秦纪》引为“此年使黔首自实其田”,亦未作解释。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一》载录了这条史料,其按语曰:“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仍未加解释,只是主观地将这条法令的目的解为确定赋税。到清康熙年间,王之枢等编纂《历代纪事年表》,才给它添加了呈报的意思,其曰:“自实,令民自具顷亩实数也。”这个解释似为今日众说之始祖。它似乎是从马端临衍化而来的,既然要确定赋税,就要登记田产,要登记田产,又须使田主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这样,便产生了将“自实田”解为自报田产实数的说法。

再看第二类。这类解释解“自”为“自由”,亦出于杜撰,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均无此种用法。《说文》:“自,鼻也,象鼻形。”此其本义,极少用,引申为己、从、率等。如《孟子·离娄下》:“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自即用为己;《诗·召南·羔羊》“退食自公”注:“自,从也”;《礼记·杂记》“客使自下由路西”注:“自,率也”;等等。因此段玉裁说:“此以鼻训自,……而用为鼻者绝少也,今义从也、己也,自然也,皆引申之义。”现代汉语亦用此引申义。可见,“自”字并不含自由之义,解“自实田”为“自由占田”,在文字上也没有依据。

这样看来,我们必须对“使黔首自实田”重新作出解释,使之既在文字上有依据,又符合战国至两汉土地制度演化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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