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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战国国家授田制度的普遍存在与其一般特征

战国国家授田制的普遍存在

前面,我们讨论了秦、齐东西两大国在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那么,这是否仅仅是这两个国家的独有现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秦、齐之外,国家授田制仍然是普遍存在,这在文献和考古发现中都有证据。

在考古资料方面,睡虎地秦简中摘抄有一条《魏户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3页。)

这是魏国的法律。据该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廿五年”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上距李悝、商鞅的变革已有百年上下。文献中反映国家授田制存在的材料就更多:

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

这是授一些农民以好田。授田的另一个叫法是分田:

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文献本为“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为“均地分,节傅(赋)敛,□……”见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简本〈尉缭子〉释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3期。据银雀山简本改。)

匹夫者,以自能为能者也。……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

也有将授田称之为“行田”者: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

由于是授田制,故占用者无所有权,人死后受田收回,离弃农业也只能放弃受田:

夫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而断头裂腹,播骨乎原野者,无宅容身,身死田收(一作夺),……”(《韩非子·诡使》。)

这里谈到了授田,也谈到了收田。

战国时田土不可买卖,也是授田制存在的旁证。与战国时期田土买卖有涉的材料,目前能找到的仅有如下三条:

王登为中牟令,……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而朝,无敢仰视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美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董仲舒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

下面,我们就这三条史料作些分析。

《韩非子》所言其实被一些人所误解,其中说得很明白,所卖是“宅圃”,对于农耕田地,“中牟之人”是“弃其田耘”,且其中有王登对“二中大夫”予之田宅的记载,此即授田。

董仲舒所言对战国史研究影响颇大,云梦秦简发现之前,人们均以此来描述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变化,但此说法并不足以作为依据。这段话是董仲舒对秦自商鞅变法后社会弊病的描述,可是他与汉初其他人的描述并不相同。汉初贾谊评论商鞅变法的效用曰:“当是时(孝公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这完全是正面肯定,并不认为其有土地私有化的弊病。在谈到秦亡原因时,他假定说,若秦二世采取如下政策,则秦安矣:“任忠贤,臣主一心而忧海内之患,缟素而正先帝之过,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虚囹圉而免刑戮,除去收帑汙秽之罪,使各反其乡里,发仓廪,散财币,以振孤独穷困之士,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约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塞万民之望,而以威德与天下,天下集矣。”(《史记·秦始皇本纪》。)这里所谈方面不可谓不多,但无一言论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土地私有化问题。班固在谈到商鞅变法后产生的社会问题时说:“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至秦始皇,“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饟,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汉书·食货志》。)同样没有谈到土地私有化问题。

在谈到“接秦之弊”而来的汉初粮食缺乏现象的原因时,班固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贾谊说:“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晁错说:“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汉初相对应的政策也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这里同样没有土地问题,当然也没有土地私有化问题。

显然,董仲舒是出于其儒家立场,认为汉武帝时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就是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兼并,但他不好直说这是汉代形成的问题,便将其归之于商鞅,“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因此,他关于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化以及土地兼并的描述实在是以汉述秦,不足为据。

这样,说战国时期田土可以自由买卖,实际上只有《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一条孤证,关于这条史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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