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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银雀山竹书所反映的国家授田制

统观《管子》全书,其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论述所集中反映出来的是国家授田制度的实施。书中许多文句直接叙述了国家对农民的授田:

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管子·度地》。尹知章注:“案家人比地,有十口五口之数,当受地若干。”)

凡国都皆有掌媒,……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管子·入国》。)

民人之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管子·轻重甲》。)

这些叙述直接反映出国家授田制的实施。这种国家授田制度有时又称之为“均地”、“分地”、“正地”。如: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故不均之为恶也。(《管子·乘马》。)

命之曰:地均以实数。(《管子·乘马》。)

地者政之本也,……地不均平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管子·乘马》。)

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

然则可以正政者地也,故不可不正也。正地者,其实必正,长亦正,短亦正,小亦正,大亦正,长短大小尽正。地不正则官不理,官不理则事不治,事不治则货不多。(《管子·乘马》。)

有时也使用“井田”名称:

断方井田之数,乘马甸之众,制之。(《管子·侈靡》。)

此句中的“井田”一词如何理解,下章将作讨论,但不论如何理解,它至少反映了国家给农民授予定量土地的事实。

上述这些言论都说明,在《管子》作者所处的时代,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家授田制度,即国家对直接生产者农民授予定量土地的制度。这与地下发现的资料相一致,银雀山竹书《田法》明确说:

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

又说:

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

这里不仅是授田,而且通过定期更换重授,使受田者可以均享良瘠之田。还提到有基层吏员专门度量民之授田额:

邑啬夫度量民之所田小……

《王法》也说:

……上家□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

此处简残,似即言以家之等级授予不同廛宅之地。

《管子》一书所反映的土地国有的事实,可以作为当时国家授田制度实施的旁证。与土地国有相对立的土地私有权,其基本内涵至少应当包括一定限度内的土地买卖权,但是,在大谈特谈商品交换的《管子》书中,却找不到土地买卖的痕迹,相反,却有土地不能买卖的证据,《管子·小称》曰:“虽有天子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则捐其地而走矣。”农民逃亡,土地只能遗弃,这说明土地不能买卖,归国家所有。由于土地国有,农民所需土地通过国家授田制得到满足,因此当时的社会问题中没有土地兼并问题。国家害怕的是农民逃亡,离开国有土地。《管子·立政》说:“民不怀其产,国之危也”,把农民不关心授予他的土地看作国家的危险。《管子·轻重甲》篇中,作者将农民忍饥挨饿的原因归结为商人囤积居奇,只字未提土地问题。在《管子·治国》中,作者分析农民“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的原因,列举了农轻商重、苛捐杂税、高利贷盘剥、“上征暴急无时”等,总括为“粟少而民无积也”,亦未提及土地问题,又说:“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从这些叙述中我们看不到土地兼并问题,这说明当时社会上不存在土地兼并。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与“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即国家授予的土地结合在一起,国家通过授田制度来维持和保护这种结合,使他们为国家提供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因此,农民不关心自己的土地成为统治者最担心的危险之一。

土地国有与国家授田制度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二者互为前提。土地归国家所有,授田制方有可能实施,而通过授田制度的实施,国家从农民身上取得了粮食等剩余产品和徭役等剩余劳动,土地国有才算真正实现。所以,土地垦辟状况是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管子·权修》说:“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管子·事语》说:“彼善为国者,壤辟举则民留处”,等等,因为土地不垦辟,即土地上没有受田农民在耕作,国家就得不到相应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土地国有权也就无法得到实现。

当然,土地国有制的存在形式除了国家授予农民的定量土地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一种是屯田:

(秋)三政曰:慎旅农,趣聚收。(《管子·四时》。尹知章注:“师旅营农,当慎收之。”)

请以令发师置屯藉农,……(《管子·轻重乙》。)

一种是因爵位或功绩授予贵族土地:

度爵而制服,……六畜人徒有数,……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管子·立政》。)

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管子·君臣上》。)

大臣死于外,分壤而功。(《管子·国蓄》。)

这些,也都是国有土地的存在形式,但它们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只占据次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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