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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鞅变法中确立的土地规划制度

1979年出土于四川省青川县之秦《为田律》对商鞅农田规划制度有十分详细的叙述,故先录其释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隄,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

此律名为《为田律》,李学勤先生已有论述(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为”义为作、治,“为田”即制田之意,《为田律》是关于农田规划的法律,与云梦秦简《田律》不同,后者是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更修”二字,学者多解为改订,黄盛璋先生认为是重申旧律之意,与云梦秦简《语书》“修法律令、田令”意思相同(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此解较妥。重新颁布的时间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据上述,青川《为田律》是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四十一年后重申的有关农田规划的旧律,可以认为它基本反映了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农田规划制度的内容。下面试通过剖析律文中的有关基本概念,来探讨商鞅农田规划制度的具体内容。

律文中有关农田规划的基本概念有如下几项。

1.亩。

先看亩积。秦亩为二百四十平方步,文献早有明确记载。《说文》小徐本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慧琳音义》引《风俗通》佚文曰:“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为田律》证实此亩积,曰:“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胡平生先生据阜阳汉简“卅步为则”的记载,首先指出此处之“则”为量词,“八则”即二百四十步(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汉律中有一条与上述秦律基本相同,“袤八则”处正作“袤二百卌步”(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成为确证。因此,秦亩亩积为二百四十平方步,合公制461平方米,约相当于今市亩三分之二。此亩积在商鞅时期当为大亩,《商君书·算地》所称小亩则与之相对,其曰,方土百里,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共“出战卒万人”,可见小亩即旧有的百步之亩。

胡平生先生认为,《为田律》中之“畛”既可作为田界,也可作为田区,作为田区之一畛为二百四十平方步,“亩二畛”,即一亩为四百八十平方步(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1983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接受,其薄弱之处有三。一、此种亩积于文献不见任何踪迹。二、“畛”既可指田界,也可指田区,此毫无疑问,但含义不同时所指范围亦不同,田区含义当由田界含义衍生而来。“畛”指田界时,它是一条田间的界限,改换含义用以指称田区时,则只能是两条畛之间所挟持的一块田地。因此,秦《为田律》与《孙子兵法·吴问》所述之“畛”并不矛盾,前者在田界含义上使用,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则作畛,“亩二畛”即亩之两边各作一条畛,后者在田区意义上使用,“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残简释文》,《文物》1974年第12期。),这里的畛就是亩,即两条田界之畛所夹田区。两种情况下的亩积都是二百四十平方步。三、与商鞅重农政策相矛盾。务尽地力是战国经济思想家的基本思想,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管子》学派认为“地大而不耕非其地也”(《管子·霸言》。),商鞅学派也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商君书·算地》。)。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定,战国时期以一夫为核心的个体家庭所能耕作的土地为百步之亩百亩,即李悝所说:“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至汉代,赵过行代田法,“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汉书·食货志》。),此处所言为二百四十步之亩,换算百步之亩一千二百亩,亦为一夫百亩。若据唐兰先生实测,秦尺长23.1厘米,按旧市亩一亩为614.4平方米折算,百步之亩百亩为旧市亩31.2亩,亦合于解放前北方“三十亩地一头牛”的生产力水平。如果将秦亩亩积定为四百八十平方步,则秦亩百亩相当于旧市亩一百五十亩,相当于百步之亩四百八十亩,“一夫挟五口”耕种这些田地,势必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商鞅学派也明确说:“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商君书·算地》。),而改变这种“地不任”状况正是商鞅变法的目的之一。

再看形制。由《为田律》可明确得知,秦亩为长条状,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以公制计,宽1.4米,长332.6米。《说文》曰:“南北曰袤,东西曰广”,据此则《为田律》律文所说秦亩为南北向。

2.畛。

前节已述,秦《为田律》中之“畛”为亩间界限。律文曰:“亩二畛,一陌道”,可知一亩田地为两畛和一陌道所包围。畛的形制和位置律文未言,下面试予以探讨。

文献中一般解畛为起地界作用的田间道路,如《小尔雅·广诂》:“畛,界也”,《诗·载芟》郑笺:“畛,谓旧田有径路者”,《楚辞·大招》王逸注:“畛,田上道也”,《尔雅·释言》陆德明释文曰:“畛,田间道”,《广韵·轸韵》:“畛,田界”,等等,但关于其宽窄大小,多未谈及,仅《周礼·遂人》郑注曰:“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畛容大车”,据《考工记·车人》,车“彻广六尺”,则畛至少宽六尺,即一步,但这种解释很难用于秦《为田律》。若认为畛宽一步,那么以畛位于亩之长边,则每耕种一步宽田地就须隔以一步宽道路,以畛位于亩之短边,则陌道位于亩之长边。即每耕种两步宽田地就须隔以三步宽的道路。这种设计浪费土地,滋生野草,既无必要,也难以耕作。由于《为田律》已明言陌道“道广三步”,显然比畛要宽,因而较为合理的位置是陌道位于亩之短边,畛位于亩之长边。从合理使用土地的角度看,畛的宽度也必定小于一步。

畛的宽度可由律文中封埒之设置予以推定。据律文,封埒相连,构成田界。亩之四边中除一步宽的短边之一外,其余三边皆有界限,顷之四界则只有相邻两边为陌道、阡道(说详下),因此封埒当作为顷间界限。云梦秦简所言“顷畔封”可为旁证。封为高四尺之土堆,埒为“高尺、下厚二尺”之土埂,在遍地是畛的田地里用埒可以标出顷界,则畛之宽度必然窄于二尺,例如可推定为一尺。这样的土埂既不浪费土地,又便于耕作者往来其中,在耧车尚未发明之前又可作为播种中耕的一种标志,因而是比较合理的。至于畛之宽度是否包含于亩之宽度以内,律文未言,无法作出判断。

3.顷。

律文曰:“百亩为顷”,其地积甚明。后世之顷与亩同作地积单位,无固定形制,但秦亩有固定形制,秦顷亦当有固定形制。“百亩为顷,一阡道”,由此可推测顷为百亩并排而成的长方形田块,一边设有阡道。若将畛宽含于亩宽之内,则顷长二百四十步,宽百步,合公制长332.64米、宽138.6米,计46104平方米,约相当旧市亩75亩。

4.陌道、阡道。

据律文,亩短边之一为陌道,则百亩之陌道相连,成为顷短边之一的陌道,相应,顷长边之一则为阡道。因此,就一顷田地而言,其四边中有相邻两边为陌道、阡道,阡道与亩方向相同,南北向,陌道为东西向。

阡道宽三步,诸家解释无异,陌道宽度为何,有一步、二步、三步诸说(一步说见杨宽《释青川秦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二步说见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三步说见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期,1983年。)。笔者认为,陌道与阡道宽度应相同,均为三步,理由如下。首先从律文看,其曰:“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道广三步”之“道”显然统指陌道、阡道两类,若仅指阡道,则行文“一阡道,广三步”更简明合理,不必特别指明“道广三步”。其次从实用角度看,陌道与阡道纵横交叉,形成可行车之道路网,纵横道路宽窄相同,方能有利通行,较为合理。再次从文献来看,《周礼·遂人》郑注曰:“道容二轨”,《考工记·匠人》郑注曰:“轨,谓辙广,乘车六尺六寸,旁加七寸凡八尺是谓辙广”,由此则道宽一丈六尺,与律文“道广三步”相近,陌道既然称之为“道”,亦当有此宽度。因此,阡道、陌道均宽三步,合公制4.2米。

陌道、阡道与陌、阡是否一事?诸家考释皆持肯定态度,其实二者并不相同。首先,由《为田律》中即可看到二者差别。陌道、阡道统称之为道,律文中关于道和阡陌所规定的维修任务、维修时间皆不相同,对阡陌是“癹”其“大草”,在“秋八月”,而对阡道、陌道,则是“大除道”,在“九月”,并规定“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阡陌之上既然长有“大草”,需“癹”之,则可能有部分阡陌并不作为道路使用,只用为田界。而作为“道”之阡道、陌道必然位于顷边,即每一夫所耕种的一顷地边都有一条陌道、一条阡道,青川木牍背面文字“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二田,□一田,章一田,……”(从李学勤先生释文,见《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正反映了陌道、阡道的状况,以“田”计道,此处之“田”当即百亩之顷,此处之“道”,则为顷边之阡道、陌道。其次,从汉代文献中亦可见二者差别。《汉书·晁错传》记晁错上书曰:“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足见田作之道与阡陌并不相同。《汉书·食货志》记董仲舒言:秦“用商鞅之法”,“富者田连阡陌”,可见阡陌并非秦《为田律》所言阡道、陌道,若二者同一,则“田连阡陌”毫不足奇。《汉书·匡衡传》记载,匡衡之田仅因一陌之差便“多四百顷”,足见陌间距离不近。另外,汉代资料谈及具体阡、陌时,皆有具体名称,如桓阡、京兆阡、原氏阡,什三陌、闽陌、平陵陌等,若一顷田边之阡道、陌道即阡陌,则阡陌数量极大,对其命名不胜其繁。有些阡、陌后来演化为较重要的地名,《续汉书·郡国志》某些县名下特注出有某陌,如弘农郡陕县“有陕陌”,常山国高邑有“五成陌”(刘昭注曰“县南七里”),这些现象也说明阡陌数量并非很多。最后,阡道、陌道因顷而设,故笔直规整,而阡、陌则不一定规整,它们大概依自然地势而设,所以在阡、陌与顷之间会形成一些畸零之地,为管理这些土地,如云梦秦简所见,需特设“阡畔封”、“陌畔封”、“顷畔封”。由上述可见,阡道、陌道并非阡、陌。

5.阡、陌。

关于阡陌,资料不多,《为田律》仅曰:“以秋八月,……癹阡陌之大草”。《说文》曰:“路东西为陌,南北为阡”,《史记·秦本纪》“索隐”引《风俗通》曰:“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由此可知,秦地陌为东西向,阡为南北向,正与《为田律》所述陌道、阡道方向相同,或许“道”而命名为陌道、阡道,即由此而来。阡陌数量较少,皆有具体名称,其间距离较远,所包围田地数量庞大,这些前已叙述。阡陌可能多用为道路,《汉书·游侠传》记载曰:“武帝时,京兆尹曹氏葬茂陵,民谓其道为京兆仟”;原涉“买地开道,立表署曰南阳仟,人不肯从,谓之原氏仟”。这种作为专门开辟之大道的阡陌,自然应当比《为田律》所述阡道、陌道为宽。阡陌似乎亦有不用为道路者,因此《为田律》方曰“癹其大草”。

关于阡陌之得名,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阡陌考》曰:“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阡陌数少而距远,不可能作为百亩、千亩之界,大约是百夫、千夫所受田百顷、千顷的界限,阡陌之名产生于战国时期或许正由于此。银雀山竹书《田法》可作为旁证,其曰:“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战国秦汉文献记阡陌时多作“仟佰”,字从人,亦说明阡陌与受田人数间有一定关系。

6.封、埒。

律文曰:“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封为高四尺、大小与高相称的土堆,埒是高一尺、底宽二尺的土埂,以公制计,封高92厘米,埒高23厘米、底宽46厘米。封埒相连,成为田界,孙诒让《周礼正义》引崔豹《古今注》有很好说明:“封疆画界者,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也,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为壝埒,以划分界域也。”

封埒在商鞅农田规划制度中的实际作用,可由《为田律》予以推断。据律文,百亩之顷四界中阡道、陌道各占一边,其余两边标志为何,律文未谈,却又明确指出作为田界的封埒的具体形制,因此,这两条边正是封埒作为田界的处所。由于每一顷田边都有一条阡道,一条陌道,所以相邻的两条陌道和两条阡道之间所包围的土地只能是四顷,封埒相连便成为这四顷田之间界限,顷间之封即云梦秦简所谓之“顷畔封”。由于封高不足1米,而顷之边界长者332米,短者138米,为观察其间联线及修筑壝埒的方便,以封埒为田界的顷边上,封应当有数个或十数个。

这里有必要对云梦秦简所提及的“封”作一些辨析。《法律答问》有一条曰:“‘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学者多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句读:“‘封’即田千佰。顷畔‘封’也,且非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页。)认为阡陌就是封,百亩田之田界顷畔也是封。这种理解显然不妥。首先,《为田律》中封既非阡陌、亦非阡道陌道甚明。其次,无论将阡陌或阡道陌道看作封,“盗徙之”工程量都十分浩大,不易为之。笔者认为,秦时封当有两类,一类为非田界之封,类如《周礼·封人》所述之封:“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一类即《为田律》所见田界之封,这类封有阡畔封、陌畔封、顷畔封几种,因此《法律答问》特意解释:“‘封’即田千、佰、顷畔封也。”此处之“畔”当训边侧之意,类如《楚辞·渔父》“屈原既放,游于江潭,行吟泽畔”之“畔”。就是说,“盗徙之”而处以“赎耐”的封是位于田地中阡边、陌边、顷边的封。这些封在商鞅农田规划制度中究竟起何作用,无资料可借说明,笔者推测与顷和阡陌之间不足划分为顷的畸零之地有关。阡陌作为距离较远的大的田界,必然依自然地势而为之,不一定笔直规整,这样,在邻近阡陌的顷与阡陌之间便会有一些畸零之地,为充分利用这些土地,需要将其划归一定的生产者经营,这里大概只用封埒作田界,由此产生阡畔、陌畔、顷畔之封。在这些土地上私自移动封埒、占用国有荒地即“盗徙封”之罪。阡道、陌道所包围四顷田之间的封当然也应属于“顷畔封”,但“盗徙之”很容易被发现,因此《法律答问》“盗徙封”条大概只用于畸零之地,故其连称“田阡、陌、顷畔封”。另外,对比封、埒与阡、陌、阡道、陌道,可以看出二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别。封、埒是小的非固定的田界,因此每年须进行“修”和“正”,即重新确定和修建,其规模尺寸较小,也适应此“修”“正”。而阡、陌、阡道、陌道则是大的固定的田界,每年只须“癹大草”和“除”,即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维修,其规模巨大,变动极为不易。固定田界与非固定田界相结合,一方面保证了田界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使小的变动、调整以及对畸零之地的处理更加方便,从而有利于授田的进行。

根据上述讨论,《为田律》所反映的商鞅田制农田规划制度内容可图示如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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