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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社”的内容及实质

春秋至战国初期,“书社”一词在文献中大量出现,有时也简称为“社”,它被作为贵族间赐与的对象。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齐与卫地,……书社五百。(《左传·哀公十五年》。)

景公与鲁君地上阴数百社。(《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景公禄晏子……十一社。(《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齐桓公……与之(管仲)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荀子·仲尼》。)

秦王使公子他之赵谓赵王曰:……赐之二社之地。(《战国策·秦策二》。)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管子·小称》。)

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吕氏春秋·先识览·知接》。)

越王……请以故吴之地,……书社三百,以封夫子。(《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

昭王将以书社七百里封孔子。……(冉有)对曰:……虽累千社,夫子不利也。(《史记·孔子世家》。司马贞《索隐》曰:“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虽累千社夫子不利’,是也。”崔述曰:“《史记》误以书社为地名,因加‘里’于七百之文下耳。”(转引自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四七。)两说可并存,因为不论是以若干家为里,然后再立社,还是以若干家为书社,实际都是由国家以行政手段将一定数量的农民编制为一种基层的社会组织,以用来控制被剥削者人身。)

引用这样许多材料,只是试图证明书社在当时是普遍的存在。从上述也可看到两点:首先,它是一种被剥削单位,可以带来经济收益,因而贵族间互相赐赠;其次,有关齐国“书社”的记载尤多。当然,文献中也有将书社存在时间提早到周武王时期的,如:

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士卒坐阵者,里有书社。(《商君书·赏刑》。)

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管子·版法解》。)

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吕氏春秋·慎大览》。)

但这些文献均出现较晚,且西周及春秋时期史料中不见类似记载,因而并不可信。其实,如后所述,书社是管仲变革之后的产物。

书社是什么?我们首先从字面分析起。先看社字。甲骨文、金文中不见社字。《说文》曰:

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古文社。

由此可见,社字最早当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许慎解社为土地神。王充解社为土,曰:“社,土也。”(《论衡·顺鼓》。)《汉书·郊祀志下》引王莽语亦曰:“社者,土也。”王国维研究卜辞,得出结论,土即社,曰:

按●即●,即今隶土字,卜辞借为社字。《诗·大雅》“乃立冢土”,《传》云:“冢土,大社也”。《商颂》“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公羊僖公三十一年传》“诸侯祭土”,何注:“土谓社也”。是古固以土为社也。(《殷社征文》,《王忠悫公遗书》第二集。)

可见,土、社本一字,社原意即土地,又指土地神。将社与二十五家联系在一起,则社不仅指土地,还包括了土地上的劳动者。因此,当社被作为社会组织时,实际上是一种人地合一的属于行政编制的基层组织,人在其中占首要位置,因此必须记为一社为若干家,土地则相对处于较次要地位。当然,当社特指土地神时,则它不仅存在于这种基层组织之中,也存在于更大或更上层的社会组织之中。

现在再讨论一下书社。《荀子·仲尼》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史记·孔子世家》司马贞《索隐》:“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左传·哀公十五年》杜预注:“二十五家为一社,籍书而致之。”《管子·小称》尹知章注:“古者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其中尹知章注不甚允当。所谓书社之书,当如杨倞、司马贞、杜预之说,为书写社中户籍,而非书写社之数目。关于杨倞注中所言“版图”,《周礼·天官·小宰》郑众注曰:“版,户籍;图,地图也。”《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曰:“版,户籍也;图,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曰:“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可见,在书社之中,人口和土地都有着明确的统计和登记,国家对书社内部情况了如指掌。

总括上述,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书社的一些基本线索:一、为被剥削者的社会基层组织单位;二、为被剥削者的人、地统一体;三、一社户数有定制,为二十五家;四、国家对书社中情况了如指掌。本文第二章已经讨论过,西周时期被剥削者多以“族”、“邑”为单位被整体剥削,由于它们是自然形成的,故其中户数、人数无定制。到管仲变革之时,方将被剥削者依一定规格强制编制起来,可见,书社这种社会基层组织不会存在于西周。管仲变革时对被剥削者鄙民强制编制为三十家一邑,作为管理被剥削者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实行授田制度,这与上述书社线索完全一致,而且据文献的记载,早期书社多见于齐国,因此,关于书社起源的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在管仲变革中由统治者强制编制而形成起来的。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点,春秋时期有确定户口数目、由国家以行政手段编制的被剥削单位“邑”,与西周时期自然形成而无确定户口数目的“邑”具有根本的区别,前者实即书社。因此,文献所见有确定户口数目之“邑”均属此类,如《国语·齐语》“制鄙三十家为邑”,《管子·小匡》“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另外,春秋中叶齐国铜器《●镈》“侯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九邑”之邑,当然也属书社类型,与西周类型之邑截然不同,因此其数目方大大超过金文及文献所见一般赐邑,而与赏赐书社数目相类。

关于书社的内部结构,除了其户数有定制、户口土地明确登记于版图而外,我们尚不能找到更直接清晰的记载。但是,根据前面所讨论的管仲变革与《周礼》之间、管仲变革与书社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将《周礼》作为基本依据,对书社内部结构予以比较详细的揭示。

根据《周礼》及其他文献,书社有如下特征。

1.统治者对书社人口和土地的严密控制。

这表现为各级国家机构对“版”与“图”的严密控制。如地官之首大司徒之职为“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周礼·地官·大司徒》。),天官之首大宰也有“听闾里以版图”的职责(《周礼·天官·大宰》。)。有专门的官吏掌管版图:

司书,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周礼·天官·司书》。)

有人专掌民数: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周礼·秋官·司民》。)

管理书社的各级官吏,都有一个重要任务,管理其中的人口与土地。这种管理自然与对书社的剥削密切结合了起来。

遂师,……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经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周礼·地官·遂师》。)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周礼·地官·遂大夫》。)

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周礼·地官·酂长》。)

鄙师,……以时数其众庶。(《周礼·地官·鄙师》。)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周礼·地官·里宰》。)

这里,统治者仍把对劳动者人身的控制列为首位,比控制田土更重要。另外,在统治者眼中,被剥削者与六畜、兵器、车辇属于同一类,作为同一统计和管理的对象。

2.统治者对书社成员的严密编制。

统治者为控制书社成员,按照某种人为的规格(这种规格可能随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对其强制进行编制,编制中较低的某一级即为书社。这种编制与土地分授、征收贡赋、征发力役、实行联保等联系了起来。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宾。(《周礼·地官·大司徒》。)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周礼·地官·遂人》。)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周礼·地官·大司徒》。)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周礼·地官·族师》。)

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周礼·秋官·士师》。)

《族师》与《士师》所叙述的这种严密控制,在《汉书》中有更形象的描述: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

《管子》亦有类似的描述: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管键,管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管子·立政》。)

这种严密控制,显然比欧洲中世纪对农奴的控制有过之而无不及。

3.统治者直接干预和组织书社内部的各种活动。

《地官·遂人》较全面地叙述了国家干预和组织书社内部活动的内容: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周礼·地官·遂人》。)

其一为授田。西周时期,被统治者“族”、“邑”成员对于实现必要劳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方式,由“族”、“邑”内部自行组织调节。而在书社,被统治者使用的土地则由国家通过各级官吏层层授与。

凡造都鄙,……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

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周礼·地官·遂人》。)

既然是以岁时稽其人民数,而后根据人数(或家数)授田,可见这种授田是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因此,各级官吏都有类似职责,遂师要“经牧其野”,遂大夫要“稽其”“田野”,县正要“以颁田里”,酂长、里宰要“趋其耕耨”,等等,最后,才授田于农民手中。

其二为催征。西周时期,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是以“族”、“邑”为单位而整体付出的,统治者依时接收即可,顶多再派以邑宰、小臣、田畯之类去监督支付,至于“族”、“邑”内部如何组织和分配这种支付,则由它们自行安排和调整。而对于书社,则有各级官吏层层催征,一直落实到“夫”、“家”。

遂人,……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周礼·地官·遂人》。)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以教稼穑,以稽功事。(《周礼·地官·遂大夫》。)

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趋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礼·地官·酂长》。)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趋其耕耨,……而征敛其财赋。(《周礼·地官·里宰》。)

旅师,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周礼·地官·旅师》。)

委人,掌聚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蓄积之物。(《周礼·地官·委人》。)

另外,还有官吏专门掌握征、赋、役之类剥削在各书社组织间或其他被剥削者间的平衡,如: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周礼·地官·均人》。)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周礼·地官·土均》。)

郑玄注此曰:“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力政,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委积之属。”“地事,农圃之职;地贡,诸侯之九贡。”可见,这是一套完整的催征系统,除征以各种生产品外,还有力役。要实现这些剥削,就必须督促农民生产,甚至不惜使用暴力。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功,农;力,勤力。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

其三为干预生产。西周时期,统治者除了通过藉田礼表示重农,以达到“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国语·周语上》。)具体的生产组织,则由公社自行管理。而在书社时期,各级官吏从各方面对书社生产活动予以全面干预。其大致有如下一些。组织生产,包括了田间规划、水利设施建设、提供农具、一直到种植、施肥等等: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

以土宜教甿稼穑,……以时器劝甿。(《周礼·地官·遂人》。)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凡粪种,骍刚用牛,赤缇用羊,坟壤用麋,渴泽用鹿,咸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彊壏用蕡,轻●用犬。(《周礼·地官·草人》。)

督促生产,以行政手段促使农民努力生产:

遂大夫,……以教稼穑,以稽功事。(《周礼·地官·遂大夫》。)

酂长,趋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礼·地官·酂长》。)

里宰,……趋其耕耨。(《周礼·地官·里宰》。)

保护生产,主要有提供保险和平抑物价:

以兴耡利甿。(《周礼·地官·遂人》。郑注曰:“郑大夫读耡为藉,杜子春读耡为助,谓起民人令相佐助。”)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周礼·地官·司市》。)

凡天患,禁贵儥者,使有恒贾。(《周礼·地官·贾师》。)

其四为干预民之婚嫁。国家官吏用行政命令使民婚嫁,这一方面是促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也是使民不易迁徒逃亡,以利统治者的控制和剥削。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民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日,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周礼·地官·媒氏》。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

其五为施民教化。这个“教化”是对被剥削者的精神影响与控制,包括刑法、道德、礼节等等方面的观念。

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周礼·地官·大司徒》。)

4.国家严密控制授民农田以外的各种土地。

这种限制是国家授田的一个必须条件,因为有了这种限制,才能将书社成员束缚于被授与的土地上,保证授田成为控制书社成员人身的一种有力手段。这种限制囊括了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凡窃木者有刑罚。(《周礼·地官·山虞》。)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周礼·地官·林衡》。)

川衡,掌巡山泽之禁令,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周礼·地官·川衡》。)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周礼·地官·迹人》。郑玄注:“田之地,若今苑也。”)

●(矿)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人》。)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周礼·地官·囿人》。)

场人,掌国之场圃。(《周礼·地官·场人》。)

5.剥削主要取地税形式。

西周时期,剥削形式主要是对“族”、“邑”整体的劳役剥削。而对于书社,统治者基于将劳动者较稳定地束缚于耕地上的授田制这一条件,将主要剥削形式变为地税。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十二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礼·地官·载师》。)

这是实物剥削,不管田地是否耕种,都要征收。此外还有力役,力役的计算与征派也是基于授田额。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周礼·地官·小司徒》。)

上述,我们大致讨论了书社的基本特征。那么,书社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以前许多学者称其为公社,这种说法对公社概念的理解是有错误的。什么是公社?本文第一章第三节讨论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过的前资本主义公社,其基本特征就是内部自成系统、自我调节、整体与外部社会发生关系,以此衡量,书社显然不是公社,因为书社内部的各种经济活动、各种事务、以至被剥削者个人和家庭,都为统治者所直接干预,牢牢控制,它自己内部没有什么独立的活动,不能自我调节,也不是自成系统,一切以统治者的需要、组织和干预为转移。西周时期统治者对被剥削者的统治一般仅仅达于“族”、“邑”整体,被剥削者个人的活动由“族”、“邑”自行调节和组织,而对于书社来说,剥削者的统治则达到了社会最小组织单位——“夫”与“家”。书社实质上只不过是社会整个统治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是社会的一种基层行政组织。如果说书社与公社有某些共同之处的话,那么,与其说书社保留了公社的残余,还不如说书社作为剥削者人为的一种社会基层组织,竭力去模仿公社,套用公社的形式,以利于自己的剥削与统治。

观察中外古代社会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当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基层组织瓦解之后,并非马上形成完全以地域为依据的社会基层组织,这时往往会产生一种以人身为基础、按照一定数量的个人或家庭为编制而形成社会基层组织。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完颜阿骨打建立金国之后,即在“女真、渤海本同一家”的口号之下,推行了“猛安(千、千夫长)谋克(百、百夫长)”制度,对女真本部和归附部族进行编制,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铁木真在统一蒙古高原后,即取消原氏族组织,而按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编制牧民,同时设置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万户长。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取消原氏族制度,建立了八旗,以三百人为牛录,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春秋时期管仲变革所采取的措施可以说与此类似。这一类的社会基层组织显然与公社风马牛不相及。

另外,由于这类社会基层组织便于控制,其对居民的组织又比较有效,因此只要条件许可并有机会,统治者马上就会利用这一形式。例如元代初年,民间曾自发产生出一种互助组织“锄社”,他们在生产中进行互助活动,“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王祯:《农书》卷三《农桑通诀·锄治篇第七》。)元政府则在此基础上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元史·食货志一》。)其职能为督促耕作、奖勤罚懒、组织互助、开垦荒地、修治河渠、经营副业、灭蝗害、栽桑枣、建立义仓和学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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