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西周耕作水平评估

根据上述讨论,结合民族学资料,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对西周时期的耕作水平作出一个大致的评估,这对于我们研究土地使用方式、生产关系在土地上的反映以及土地制度均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耕作方式从早期农业到成熟农业大概经历了从撂荒制到连作制的演化。撂荒制又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生荒耕作制(本小节所使用“生荒耕作制”、“熟荒耕作制”、“刀耕农业”、“锄耕农业”等概念及解释均依据李根蟠、卢勋《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第一章第二节,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即在一块新垦地上耕种一年后抛荒若干年,抛荒期长短取决于林木重新长成的年限、人地比例等因素,有数年、十数年、数十年等不同时间。这种耕作类型下的工具主要是刀斧和用于点种的竹、木棒,技术重点在林木的砍伐,人们过着较频繁的迁徙生活,它可以称之为“刀耕农业”。一是熟荒耕作制,即在一新垦地上连续耕作若干年后抛荒若干年,然后再进行开垦。这种耕作类型中已经使用耒、耜、锄等翻土工具和除草工具,技术重点是土地的加工,人们也已相对定居,它可以称之为“锄耕农业”。连作制则是在同一块田地上连年耕作,这是自铁犁牛耕及施肥技术形成以后直至今天普遍被采用的耕作方式。处于这两种耕作制之间的是休闲制,它是在熟荒耕作制的基础上,为了恢复地力而实行的周期更短、更有次序的轮种轮休,某种意义上仍可归入熟荒耕作制之中,其典型如欧洲中世纪的三田制。

那么,西周的耕作方式究竟在这个演化序列中处于何种位置呢?从火耕的存在和菑、新、畬制度的实行,首先可以从大的方面作出推断,撂荒制始终是西周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或环节。

火耕在我国历史久远,史料中可以看到许多这方面的记载:

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国语·鲁语上》。)

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礼记·祭法》。)

当尧之时,……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孟子·滕文公上》。)

“烈山氏”名称本身,就表现出了火耕。在卜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卜焚”、“贞烧”的记载。在此后的《周礼》中,也有关于火耕的记载: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周礼·夏官·司爟》。)

直至汉代,在一些地方仍采用火耕:

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史记·货殖列传》。)

荆、扬……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火耕而水耨。(《盐铁论·通有》。)

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汉书·武帝纪》。)

凡是在需要对付繁茂林木杂草时,特别是在开荒等情况下,火是首选武器之一,唐宋以后南方山区“畬田”即用火耕法,蒲松龄也说:“垦荒,先纵火烧草,然后深耕。”(蒲松龄:《农蚕经》。)笔者本人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也曾跟随父亲进行过火耕,深知其对付林木杂草之方便有效,火耕后土地肥力也大大超过一般田地。既然常用火耕,则开荒是经常性的工作,而有大量荒地可供开垦,则抛荒也是经常性的了,菑、新、畬等与荒地相联系的不同类型土地之存在正好是一个旁注,而《诗经》所见有关耕作制度的其他内容也就很好理解了。在这种情况下,除草当然是农田工作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新开荒地岂有杂草不多之理。耦耕就更显得必要,因为对于树根草根缠绕盘结的荒地来说,以类如尖头木棒的耒耜翻土,只有协力发土,方能成功,商之“●田”,周之“耦耕”,都是这种耕作制度下的必然产物。灌溉还很少,施肥仅处于萌芽状态,也与此相适应,且互为因果。

在撂荒制这个大范围之中,西周主要的耕作方式又处于哪个阶段呢?这可以从当时广泛使用的工具进行推断。

《诗经》中经常可以见到的与土地加工有关的工具是耜。

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诗经·豳风·七月》。)

以我覃耜,俶载南亩。(《诗经·小雅·大田》。)

有略其耜,俶载南亩。(《诗经·周颂·载芟》。)

畟畟良耜,俶载南亩。(《诗经·周颂·良耜》。)

耜属掘土工具。另外还有钱、镈。

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诗经·周颂·臣工》。)

其镈斯赵,以薅荼蓼。(《诗经·周颂·良耜》。)

一般认为,钱为铲或锹类工具。这样的工具似乎既可用以掘土,又可用以除草,只看操作方式,直插起土,则可掘土,类似耜,贴平地面前推,则可铲土或除草。镈,《毛传》曰:“镈,耨。”属于锄草类工具。这些工具的广泛使用,说明西周时期对土地的加工已相当普遍,田间除草亦是经常性农业生产工作,因此,这时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当已经脱离了生荒耕作阶段,实行熟荒耕作制与休闲制。当然,这并不是完全排除生荒耕作制,因为根据民族学资料,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就砍烧当年产量而言,刀砍火耕的火山地产量高于牛犁地,牛犁地又高于手挖地,且所花劳力较少,因此至今仍有不少人留恋火山地,只是由于人口的增长、林地资源的被破坏,这种方式才不得不向熟荒耕作制、休闲制以至连作制过渡。

当然,以上所述只是一个方面,显然还有超出撂荒制耕作方式的另一个方面。《诗经·小雅·白华》曰:“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滮,《毛传》解为“流貌”,但似解为水名更好。《水经注·渭水》曰:“鄗水又北流,西北注与滮池水合,水出鄗池西,而北流入于鄗。”《太平寰宇记·关西道一·雍州》曰:“滮池水,亦谓圣女泉,又曰高都水。”其地在今陕西西安西北。在黄土高原地区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并进行农田灌溉,则标志着连作制可能已经产生,因为此地属半干旱地区,水源较缺,水利设施建设亦不易,人们不可能将已建好灌溉系统的农田再轻易抛荒。而萌芽状态的施肥技术,可能也已经为连作制创造了一定条件。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认识,即:西周时期的耕作方式是多类型的,有属于撂荒制的,也有属于连作制的,但主要方面是属于撂荒制。在撂荒制之中,由于人口、迁徙、地区差异等因素,在有条件的地区,生荒耕作制大概一定会存在,因为它费力少而收获多。但主导的方面,是处于生荒耕作制与连作制之间的熟荒耕作制和休闲制。随着春秋时期铁犁牛耕的出现与发展,再加上其他农业技术的进步,战国时期较为普遍的连作制便成为必然。

对于耕作方式不同的土地,由于人们的使用方式不同,占有方式也就不同,在土地上所反映出来的生产关系的强度和形态也就不同,这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不少实例。例如在哈尼族、景颇族等民族那里,耕作方式为撂荒制的旱地归村社共有,村社成员可根据自己生产的需要,采用“号地”等方式占用土地,然后报告山官,得到同意即可开始耕种,休耕抛荒之后土地复归公有,但实行连作制的水田则归私人,可以长期占有,并世代承袭,或可买卖或不能买卖(宋恩常等:《金平县一区马鹿塘哈尼族社会调查》,《哈尼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云南少数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7页。)。如本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占有以使用为前提,当一定的物不被使用时,人对其之占有实际上并不存在,即使在私有制观念极强的现代社会中,一定的物如果不被使用、或至少不具有潜在的被使用之可能性,对该物的占有至多只是一个虚幻的影子。哈尼等民族中两类土地占有方式的不同由耕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得到直接的说明,采用撂荒制的土地,耕作方式本身就决定了对它的使用只能是间歇的,其间隔可能数年,也可能数十年,因而,人们对这些土地的占有只能是以比较弱化的、不稳定的形式出现,而采用连作制的土地,耕作方式决定了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是连续的,从而占有也是连续的、相对强化和稳定的。

类比于此,关于西周社会的土地占有方式以及土地制度,从耕作方式方面似也可作出一些推测,即:由被剥削者集团、也即公社所控制的土地较多采用撂荒制及休闲制,公社通过自己的自我调控机制,在公社成员对土地的实际使用中,对土地占有方式进行控制和调节;而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即“田”之类,大概较多采用连作制,这些土地使用连续,因而可以实现较稳定、强化的占有,剥削者可以通过这些土地,比较稳定、持续地实现剥削。剥削者只能以人身控制作为实现剥削的首要和主要的前提,其原因之一,就是对于实行撂荒制的土地来说,剥削者对其之占有、所有以至据此来进行剥削,在实际操作方面具有很大困难,不如对被剥削者人身的直接控制方便有效。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