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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西周耕作制度

在土地制度研究中,耕作制度是必须研究的一项内容,其理由有二。一、所谓土地制度是关于土地的各方面制度,其中必须包含属于社会关系的内容,这是以前研究中被人们较多关注过的部分,但也必须包括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容,这部分属于生产力范畴,就中国古代农耕社会来说,其基本内容就是耕作制度。二、尽管生产关系可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历史,但从根本上来说,它所可能发展的上下限被生产力发展水平严格限定,因此,研究耕作制度,也有助于研究属于社会关系方面的土地制度。

研究西周耕作制度,除了其内容为土地制度研究所必须包含而外,比较准确地把握耕作技术水平,也有利于把握西周的土地使用方式,从而可以较好地了解这个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具体形态。有关西周耕作制度方面的资料极为有限,主要集中于《诗经》(《诗经》中有相当一部分篇章成于春秋时期,鉴于春秋与西周相连,且耕作制度方面二者距离不会太大,为使讨论简明,本节暂将其中有关耕作制度的内容统统看为西周时期的反映,不再一一辨析讨论。),本节除了利用《诗经》等文献而外,还必须再借助于民族学方面的资料,以此作为参照对象(本节研究参考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李根蟠、卢勋《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非直接引用部分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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