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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关系与剥削的实现

前述列举可以使我们得到一个初步印象,西周时期,被剥削者的主要存在形式是“族”、“宗”等等集团整体。与此相应,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主要剥削形式是对其进行集团整体的剥削,而并不触动其内部结构,就像召勐之类对待傣勐村寨一样。西周后期,发生过一个重大事件,这就是周宣王“料民太原”,对于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存在形式以及剥削者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剥削形式来说,这个事件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国语·周语上》记述这一事件说: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搜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这段记载可以说明许多问题。首先,在周宣王以前,以王室为代表的国家并不清点被剥削者人口数量,可见,剥削者对被剥削者是以集团整体形式进行剥削的,有如西双版纳召片领、召勐之类对村寨的剥削,他们并不具体深入村寨把握其中人口数量。其次,周宣王之前,是“不料民而知其多少”,显然,这种“知”只能是基于剥削收入的“知”,也就是说,是依据所得收入而对被剥削者人口的把握,类如西双版纳村寨中的“负担户”,但这与被剥削者实际人口数量一般情况下并不一致,而且往往是自然人口多于“负担”人口,因此周宣王方能产生“料民”的念头,因此仲山父才称宣王之“料民”为“示少而恶事也”。再次,周王室对被剥削者控制和剥削的实现通过一个中间层次,这就是“司民”、“司商”、“司徒”等,这些人看来并非周王室或地方政府直接统辖下的国家官吏(对于这些人物,韦昭注均依《周礼》解为中央职官。从金文资料看,西周中央职官中确实有“司徒”之类,而且地位相当高,但在地方以至被剥削者集团内部,似乎也有类似名称的人物,他们的职责大概与中央相应职官有类似之处。《散氏盘》中,●一方有“司工(空)虎”,如果更准确一些说,此人名前冠以“原人”,当为原人集团的代表,亦当为原人内部的首领人物,但无论如何理解,其显然并非中央职官。“散有司十夫”之中,明确记有“司徒”、“司马”、“司工(空)”各一人,此为散之属员,亦非中央职官。《卫盉》、《五祀卫鼎》中之“参有司”“司土”、“司马”、“司工(空)”,似乎也是如此,他们为“伯邑父”等人所“令”,去具体实施“履田”职责,身份地位似乎并不很高,当亦为“伯邑父”等官员的下属。以此来看,《周语》所述之“司民”“司徒”等人当系被剥削者集团内部之有职责者,这样对理解《国语》上述史料似乎也更为恰当。),像后世的国家官员那样,因为如此,周宣王的“料民”之举完全可以通过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这样一个系统进行,而不必另外举行。那么,这些人究竟是些什么人呢?类比于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他们当如头人及其以下的“昆悍”、“陶格”、“波板”、“昆欠”等等,周王室对被剥削者的控制和剥削通过他们具体实现。最后,仲山父说,无故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嗣”,并将周至幽王而灭的原因归之于此。这些言论则显示出,在双方力量的对比上,统治者、剥削者并非占有绝对优势,被剥削者亦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可以在政治上发挥一定作用。就像在西双版纳,尽管是召勐,也必须对村寨的传统表示相当的敬畏,而傣勐也可以说,因为“可怜”召勐之类才给他们种田,让他们吃饭。

西周社会主要的剥削对象是“族”、“邑”等集团整体,但同是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剥削,因条件各有差别,剥削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于较边远的“族”、“国”等被征服者,由于其间的人身控制关系相对比较薄弱,剥削便大多采取贡纳的形式,有如西双版纳统治者对山区被征服的哈尼、布朗、基诺等民族的剥削。西周金文中有此类记载。

淮尸(夷)旧我●畮人,毋敢不出其●、其●、其进人、其●……(《兮甲盘》。)

淮尸(夷)●我●畮臣……(《师●簋》。)

淮夷作为被征服者,是周的确定贡纳人,其贡纳物除各种物品●、●、●而外,还有人。文献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例如楚对于周便有贡纳义务。齐桓公伐楚时,管仲陈述南征理由曰:“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左传·僖公四年》。)这种贡纳义务当是从西周时期的贡纳演化而来。这类剥削对被剥削集团内部结构无所触动,对于其中的直接劳动者来说是间接的,即该“族”或“国”的统治者首先从劳动者身上取得剩余劳动,然后再分出一部分交纳予周室。

第二类是剥削者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有着全面而牢固的人身控制关系,因而,剥削便采取了较全面的劳役剥削形式,就像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滚很召村寨,由于其成员是从家奴转化而来,对召勐之类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除了承担“宣慰田”、“土司田”等等的耕种而外,还要承担从炒菜做饭到削揩屎棍子的各种各样的劳役。西周时期也同样存在这种较全面的劳役剥削类型,本章第一节所引述的《诗经·豳风·七月》,笔者以为就是这种剥削类型的形象描述,其劳役既有农业方面的耕、种、收、藏、修农具、筑场圃,又有修桑、采桑、养蚕、纺织、染色、缝纫,还有打猎、练武、藏冰、修建等等,应有尽有。

第三类则是被剥削者集团整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类如春秋时之阳樊人、棘人,他们所接受的剥削大概主要是在“田”上的耕作,提供剩余劳动,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劳役和实物的“负担”,类如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之傣勐村寨。《国语·周语上》所记仲山父谈到的被剥削者集团大概就是这样。在这种剥削类型下,出于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劳动一般比较集中,往往是许多劳动者同时共在一块田地上耕作,因而场面宏大。就像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当傣勐村寨农民在“宣慰田”、“土司田”上耕作时,人数众多而且集中,曹成章先生《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第100页有一幅珍贵的照片,许多农民在代耕完官田后,集中坐于田间,共同食用召勐之类“犒劳”的酒肉。这类场景,我们在西周时期同样可以看到: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周颂·噫嘻》。)

这里的场面相当大,“终三十里”,有三十里之阔(或说“里”为居民组织单位,亦可通。[苏]Л.С.瓦西里耶夫《公元前第一千纪初中国的土地关系》在谈到《噫嘻》诗篇时说:“‘里’字在那个时代差不多都是表示乡里和住地,而不像后世那样用为土地测量的单位。”见郝镇华主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5页。)。“十千维耦”,耕作者达到两万。诗人的描述难免夸张,但场面的宏大也是事实。

《诗经·周颂·载芟》记述了类似的情形。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

这里有两千农夫同时集中劳动,规模也相当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出现,他们当即“千耦”所耕耘的“田”的主人、剩余劳动的攫取者,耕作之时几乎倾巢而出,大概既是监督,又是安抚。

“田”主人亲临耕作现场,这在《诗经·周颂·甫田》中也可以看到: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曾孙不怒,农夫克敏。……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

“曾孙”,《毛诗郑笺》云:“谓成王也。”不论是否成王,但可以肯定,他是“田”的主人,带着老婆孩子,亲临耕耘现场。“馌”,《说文》曰:“饷田也”,《尔雅》曰:“馈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杜注曰:“野馈曰馌”。“田畯至喜”,杜注曰:“田畯,司啬,今之啬夫也。喜读为饎,饎,酒食也。”曾孙将酒食送予田间耕作的农夫,有如西双版纳傣族中之实例,类似西双版纳“陇达”的田畯也同来享用。农夫勤奋劳作,则曾孙不予责罚。最终目的,是求得“千斯仓”、“万斯箱”,获得巨额剩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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