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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的形成条件

根据以上叙述,我们可以大致地对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作出描述:去除各种次要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进入近代以后所发生的变化,生产关系表现为对立的两极,一方面是召片领、召勐、波朗等等以至部分头人,一方面则是村寨整体,前者获得剩余劳动,村寨提供剩余劳动;剥削实现的基本依据是召片领等人对村寨整体的人身控制,因此,劳役剥削成为基本的剥削形态,与此相应,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则表现为村寨对大部分耕地的占有,如前所述,达到西双版纳全区耕地面积的77%;召片领之类直接占有土地仅只有14%,然而这些土地却是被剥削村寨实现剩余劳动的所在;召片领之类除了向村寨索取“负担”而外,一般并不干预村寨内部事务,村寨本身表现为一个自我调节内部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的系统,整体面对社会并与之发生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社会的土地制度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范围只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即“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头人田”之类,一般具有法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形态。这一层次土地制度所涉及的土地,是土司之类剥削村寨这一社会生产关系得以实现的中介,因而表现出鲜明的所有制色彩。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一端终止于村寨,相应,这一层次的土地制度也终止于此。它并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村寨土地则由村寨自行控制、调节,不在这一层次土地制度的管辖之下。第二个层次则是被剥削者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的范围则限于村寨所控制的土地,一般不具有国家法定的形态,而以习惯的形式存在。它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村寨整体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它是各村寨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一是村寨内部对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村寨内部各成员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这两个层次显然不能同等而语。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土地制度,那么,其基本内容应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层次,即涉及“宣慰田”、“土司田”之类土地的制度,只有当我们的考察深入到被剥削者村寨这一极之内部的时候,第二层次的土地制度才成为我们的主要对象。打一个不很恰当的比方,一国与他国存在着国际性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所有制,该国内部各地区各民族、以至各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也表现为确定的所有制,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国内部的经济关系归入国际关系之内,不能把一国内部的所有制形态归入到国际的所有制关系中去,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那么,近代西双版纳这种生产关系以及土地制度究竟是在怎样的条件下以怎样的方式形成的呢?为了更深入地予以解释,有必要再进行一些讨论。

从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它是在外来居民对本地居民的不断征服中形成的。它的形成以及存在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外来人对本地人的统治,一是人少地多。

关于第一个条件,民族调查已经了解清楚,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多层的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据说西双版纳地区定居最早的民族是补角、布朗,其次是爱尼,傣族是最后来的,当时平坝里已经住着布朗族和爱尼族。傣族征服了他们,所以傣族称他们为“卡”(奴隶),他们称傣族的上层为“波朗”,称一般傣族的成年男女为“依波”(我父)或“依咩”(我母)。在布朗族与爱尼族杂居的地方,爱尼族受布朗族管辖,爱尼族称布朗族头人为“波藤”或“召藤”,即山主之意。他们都要向傣族交纳贡赋,但爱尼族要交两份,傣族波朗和布朗族波藤各得一份。而在傣族中,相对来说,傣勐是土著,本地人,召片领、波朗等等则是以后来到此地的统治者,据《泐史》,距今约800年前,叭真“入主勐泐”,建立政权,形成了此后直到解放时西双版纳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基本格局。因此,傣勐说:“先有傣勐,才有田,召片领是后来的。”“若无我们先来开荒,召片领及波朗什么也吃不上。”“宣慰田、波朗田都是因为他们为我们办事,可怜而给他们吃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概况》,转引自赵卫邦《解放前西双版纳的社会结构》,《西南民族研究》第1辑,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关于对傣勐村寨的以村寨为基础的剥削制度的建立,马曜先生研究傣族史后认为,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勐“召勐”(土司)统治的形成,都是在该勐被征服以后,由召片领把自己的宗室亲信直接派到各勐作“召勐”,建立起来的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与此同时,对于山区被征服的哈尼、布朗、基诺等其他民族,仍以各自原有的土地封赐给这些民族的头人,征收一定的贡赋。(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对于一般的农业社会来说,由征服而形成的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往往并不改动被征服者的内部结构。例如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如果他们占领了这座城市(实即一个居民点——引者),他们就征收沉重的实物贡赋,并留下赋税征集人来监督支付,但不改变原来的制度、法律和政府。”(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42页。)西双版纳傣族以及哈尼、布朗、基诺等也是这样,征服者或仅派出统治人员“召勐”之类,或干脆仍利用原有的头人。

征服是很艰难的事,单纯的武力并不能使一个民族、部落或村寨彻底屈服,在西双版纳傣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实例。在被统治和被剥削的傣勐寨子中,最隆重的仪节是“灵披勐”,即祭祀“勐”神(部落神),各勐主持祭祀的都是“傣勐”老寨的头人,而并非统治者土司之类。在勐海,土司参加这项仪节,但是任由“傣勐”把他禁闭在一间空房里,杀牛祭献“勐”神时,不许土司说话,也不许他动,否则“傣勐”头人可以打他耳光(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6页。)

另一个条件便是人少地多。土地的使用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受到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影响与制约,农耕人口与可耕地之间的比例作为人与自然界关系的一种表现,当然不能不对生产关系以至土地制度发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在民族学资料中可以大量看到。例如在许多西南少数民族中,人少地多是普遍现象,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正是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存在,而人少地多和刀耕火种,又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方式采取了极为松散的、在后世人看来简直不可理解的方式,西南少数民族中大量存在的“号地制”(号地制是西南少数民族中常见的村社内部农民占有、使用土地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实行于原始的村社之内,也可以实行于山官、土司统治下的村社之内。一般形态是:村社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村社土地范围内,选择一块或几块土地,标明边界记号,多见的是折断树梢并在树上留某种记号,然后就可使用(有时需报告山官之类),几年后抛荒,土地又重归村社。),就是这种方式的一个典型。在人少地多条件的制约下,若与此同时,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形态,类如我国自宋代以后的形态、或类如西方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形态,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便很难以土地作为基本的或主要的依据,因为生产者可以通过开荒等等方式实现自己与生产资料土地的充分结合,而剥削者对土地的严密控制也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这种条件之下,剥削只能以对人身的控制为基本或主要的依据。如果这种因素再加入历史地存在下来的人们的共同体村社,而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形成又与征服联系在一起,那么西双版纳傣族式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土地所有制便成为必然。

在西南少数民族中,西双版纳地区应当说是农业生产相对发展的地区,但即使在这里,人少地多的现象仍很突出。西双版纳气候温暖,水稻一年可二三熟,但人们仅种一季,多为晚稻,其主要原因就是地广人稀,拥有丰富的水田。“即使如此,仍有未被利用的大量荒田存在,例如景洪盆地拥有水田11万亩,但每年仅栽种55000亩,仅占水田面积之一半,勐遮盆地拥有181500亩地,其中休耕的荒田荒地为67000余亩,占田地总面积的36.9%。”(宋恩常:《西双版纳自然概况》,《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人少地多不仅对整个地区的生产关系具体形态产生巨大影响,对村寨内部的土地分配方式也发生着巨大影响。例如,“曼卖●傣勐村寨在五十年以前还是人少地多,村民按劳动力多寡自由占用土地,后来人口激增,开始因占用不平均而发生争执,便打乱原有占用土地界限,重新平分了一次。”(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人口的增多,农业人口与可耕地资源之间关系的变动,不仅必然影响到耕作方式,也必然最终影响到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以及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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