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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的实现与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1.主要的剥削形式及其基本类型。

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剥削基本上采取劳役剥削的形式,它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在剥削者所占有土地上的无偿代耕,一种是为剥削者生活及社会公共事务无偿付出的各种劳役。

宣慰田和土司田或集中于其城堡周围,如在勐海,多数则分散于某些农民村寨,波朗田、陇达田、头人田则分散于各村寨。虽然解放前夕已有相当一部分改为分成实物剥削,这当然与内地影响有密切关系,但在数十年前,这些土地都是由农民携带自己的耕牛农具无偿代耕,剥削者坐享全部收获物。代耕承担者以村寨为基本单位,被代耕的土地按面积大小和离村寨的远近,分别划给一个或数个村寨负责。例如宣慰街附近有召片领的一块土地“纳永”,由曼纽、曼莫、曼侬坎、曼景兰、曼火勐各寨代耕,其中曼纽寨子代耕二份,其余寨子代耕一份,由曼景兰寨子头人担任“陇达”,收获量按曼莫寨子农民自种土地收获量为标准,每份至少交纳谷子80挑,产量不足80挑则须补足(确定最低限额是由于村寨农民的反抗,曾发生农民将稻秧倒插于该田的事件),若有超产仍须全部上交(刀国栋等:《勐景洪的土地情况调查》,《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四)》,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或以村寨为单位,实行劳动编组,每个村寨承担不同的农业生产任务,某寨犁田、某寨插秧。例如景洪曼景兰附近有召片领的250亩宣慰田,由曼纽、曼喝勐、曼莫龙、曼东老、曼德、曼浓坎等六个傣勐村寨分工代耕,曼景兰滚很召村寨负责围篱笆、管田水(《傣族社会调查材料》之五,第31页,转引自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关于召片领占有的宣慰田及其代耕村寨的分布情况,马曜先生和缪鸾和先生曾绘制出了“勐景洪坝纳●召(宣慰田)分布示意图”(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可作为参考实例,从中可以清楚看到,宣慰田相对集中,很多承担代耕的村寨附近并无宣慰田。每年到农作时节,召片领议事庭即发布命令,通知各代耕村寨,代耕村寨则每一户(负担户)派出一个劳动力,自带农具、耕牛到“宣慰田”之类土地上去耕作,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工,则须雇人代替,否则要受处罚。耕种和收获期间,召片领、召勐等则派“陇达”(意为“下面的眼睛”)到田间督耕,有时召片领、召勐等人在官员和侍从的陪同下亲自到田间视察,还送去酒肉,待耕作完毕后给代耕农民食用,以示“犒劳”(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有一张村寨农民代耕完官田后,共同坐于田间食用被犒劳酒肉的照片,生动反映出代耕农民集体耕作的场面,十分珍贵,可供参考。)。在被代耕的“官田”附近,召片领、召勐之类修建有谷仓,用以收藏“官田”所获全部谷物。波朗田和头人田则分布于各个村寨,绝大部分村寨都有这两类土地,这些土地由其所在村寨农民代耕。

除了代耕土地而外,村寨农民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其中有各种公共劳役,也有从召片领、召勐到村寨头人的各种家内劳役。承担的内容因村寨类型而有不同。傣勐村寨多承担公共劳役,如修路、造桥、修水渠、修建宫室、服兵役以及“灵披勐”(召片领祭祀部落神活动)中的各种劳役等等。滚很召村寨则承担“召”生活方面的各种劳役,每个村寨都负担有一项或数项劳役,仅据景洪地区统计,各种专业劳役达一百多种,有挑水、烧茶、煮饭、炒菜、摆饭、掌灯、端洗脸水等日常生活劳役,有养马、养象、榨糖、熬盐、织布、纺纱、染布、制作金银陶瓦器皿和金属兵器等生产性劳役,有送信、听差、当脚夫、为召片领巡行拉大旗、摇孔雀尾、放炮、击鼓、吹号等带有公务性质的劳役,甚至还有专门守灵、哭丧、提绣鞋、牵统裙、削大便时所用揩屎棍等各种劳役。

据1954年调查资料,全西双版纳1948年各等级农民共19145户,该年向剥削者提供包括代耕在内的各种劳役共277000个劳动日,平均每户15个劳动日。据勐遮地区调查统计,傣勐和滚很召每年每户平均为召勐、波朗和村寨头人无偿代耕十天左右,各种家内劳役十天左右。有的多于此数,最高总计可达30天,有的少于此数,低者总计达12天(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农民每年有效劳动日肯定少于自然日数,如果以三分之二计,有效劳动日为240天,再考虑到代耕时间均为农忙关键时间,质量高于一般劳动日,因此,最高30天、最低12天、平均15天的劳役剥削姑且按30%系数加值,平均为19.5天,另外再加上各种实物剥削,剥削率大致可以说在10%左右,与西周所谓“十一之税”类似。

除各种劳役剥削而外,还有实物贡纳,在各种节日,在“召”有婚丧嫁娶、生日满月、建屋出差、祭祀赕佛、“升和尚”等事项时,农民都要向“召”奉献银钱、米、鸡蛋、蜡条以及土产、水果等各种实物。

近代以来,西双版纳呈现出劳役剥削向实物剥削过渡的现象,不仅代耕劳役有被实物稻谷代替的现象,家内劳役也有用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稻谷或银币实物来取代者。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西双版纳傣族主要类型的剥削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村寨为基本单位,一是以劳役剥削为主要剥削形式。在这种剥削形态中,剥削的实现以对村寨农民集体的人身控制为首要条件,因为农民村寨都有自己的土地,农民个人可以通过村寨内的定期分地而与生产资料土地实现充分结合,如果召片领、召勐之类仅仅依据其所占有的土地(仅占西双版纳全地区耕地的14%),采用类似于后世租佃制等剥削方式,是根本无法实现其剥削的。这种人身控制关系在社会观念中有较为充分的表现。“在西双版纳,凡是‘召片领’领地以内的‘人民’,都是‘火丁给马兵卡闷松板卡召,烹总喝先信兵瓦兔召纳信’,意即每个人‘头脚落地是召的奴隶,亿万根头发都是召的财产’”。“提供负担是每个人的天职和作为‘人’的条件,所以凡是15岁以下未达负担年龄的少年,被视为没有取得‘人’的条件,他们死后‘也没有灵魂’,不能用棺装殓,村上也不帮助抬埋。”(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但是,这种直接的人身控制关系一般情况下却并非是直接对于农民个人的人身控制关系,而呈现出一种多层次的整体控制关系,西双版纳傣族民谚说:“增加户口,头人欢喜,增加寨子,召勐(土司)欢喜”(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就十分清楚地反映出这种关系。召勐之类的剥削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有相对确定的“负担”,其中包括有最低产量要求的代耕“负担”、各种确定的劳役“负担”和实物贡纳“负担”,这些“负担”的分派以村寨为最小单位,其下如何继续分派,召勐之类一般并不进行干预,实际上也无法干预,他们实际上把村寨作为一种管理其中农民、以其所具有的类似后世联保制的机制来保证对其中农民剥削的实现。因此,他们的着眼点最终止于村寨,“增加寨子,召勐欢喜”,增加村寨即增加了土司剥削的基本单位,他们当然高兴。不仅如此,召勐之类还经常将自己的家奴释放出去或再加上外来投靠人口,组成新的滚很召村寨(这很有点像古埃及新王国时期,奴隶被转入村社作为农民是很平常的事,如土特摩斯三世送给阿蒙神庙的奴隶就被转入村社。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页。),解放前近百年时间以内,这类人口及其村寨增长速度都是相当可观的。至于上面分派下来的“负担”在村寨内部又如何进行二次分派,则不属于召片领、召勐与被剥削者村寨之间经济关系以内,这是由村寨通过自己的内部结构与机制自行调节与处理的。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终止于召勐之类与村寨之间,并不包含向下更基层的内容,这种关系集中表现在专门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陇达田”、“头人田”以及各种其他劳役和贡纳上面。当然,最初召片领、召勐之类确定某一村寨总“负担”额时,似乎是以户口为基本依据,因此有所谓“负担户”之说,而并非以土地为依据。村寨内部为了减轻共同负担,最常见的方法是集体隐瞒负担户数目,实际承担平均“负担”的自然户数目往往多于名义上的负担户数目。对于此种现象,召勐之类也颇伤脑筋,想方设法予以解决,设立了所谓“火西”制度,但这种制度在实际施行中仍然无法干预到村寨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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