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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过的公社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提到了许多公社名称,例如“原始公社”、“最古的自发的公社”、“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氏族公社”、“家庭公社”、“亚细亚的公社”、“古代的公社”、“古代的城市公社”、“日耳曼的公社”、“印度公社”、“亚洲村社”、“农村公社”、“农业公社”、“马尔克公社”、“斯拉夫公社”、“小规模的经济公社”、“以奴隶生产为基础的公社”、“小农组成的带有一定自发性质的公社”,等等。有时候,他们还用“共同体”、“古代的共同体”、“公社共同体”等词称呼公社。那么,这些形形色色的公社有什么共同的特征呢?笔者打算选取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较多的公社形态,罗列其主要特点,寻找其共同的规定性。为使分析简明,我们只探寻与公社概念内涵有关的内容,而不考虑这些具体公社概念外延的互相包容之处,也不考虑公社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形态差别。

马克思、恩格斯作过较多论述的公社有如下一些。

(一)印度公社

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过这种公社。它有如下特征:

1.“土地公有”。“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荒地作为公共牧场。”(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5页,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2页。)

2.公社的经济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因而各个公社是孤立的、分散的、互不联系的,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不为政治领域的风暴所触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5页、397页;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7页。)

3.公社必须向专制国家缴纳赋税,“为了获得纳税的钱,必须卖掉它们的一部分产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18页。)

4.“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2页。)

5.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8页。)

(二)亚细亚的公社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与古典古代的公社、日耳曼的公社同等并列论述过这种公社。它有下面的特征:

1.“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即通过血族关系联结而成的共同体,是公社占有土地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页。)

2.就公社内部来说,土地公有,个人只是占有者,这种占有必须以“公社成员的身份为媒介”。各个家庭“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个人对公社来说是不独立的,“只表现为偶然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73、482页。)

3.公社经济是自然经济,“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73页。)

4.凌驾于公社之上的是“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他不仅是公社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公社财产的真正前提”,也是公社成员人身的所有者。他把公社成员作为自己的财产,即奴隶,“普遍奴隶制”下的奴隶。公社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3、493、496页。)

(三)古典古代的公社

这种公社的基本特征有:

1.“土地为公社所占领”,“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成为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成为每一个公社成员的“私有财产”。公社成员的身份是他占有土地的前提。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是分开的。“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但“后者被前者所制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8、475、484页。)

2.个人生产的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3.这种公社把城市作为自己的基础,这种城市“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480页。)

(四)日耳曼的公社

这种公社基本特点有:

1.公社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联合,它只“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同时,公社本身又“作为语言、血统等等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484、482页。)

2.土地基本为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公有土地作为猎场、牧场、采樵地等,“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只是个人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并且只有在必须把它当作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使之免遭敌对部落侵犯的情况下,它才表现出是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81页。)

3.“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公社及其财产的存在只表现为这些独立主体之间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1页。)

(五)较古类型的原始公社

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对比分析了较古类型的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农业公社)。较古类型的原始公社有以下基本特征:

1.“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4页。)

2.“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公社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3.耕地是公共财产,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六)农村公社(农业公社)

农村公社基本特征如下:

1.这种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2.公社的“耕地是不准买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3.“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4.“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5页。)

5.公社以外还有大量的非公社所有的土地。以俄国而言,“除国有土地外,掌握着将近一半土地,而且是优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对立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7页。)

(七)马尔克公社

在《马尔克》、《法兰克时代》等著作中,恩格斯对这种公社作了较多的论述。其基本特征如下:

1.早期全部土地归公社所有,或共同耕种,或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定期分配和更换。后来,“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成为占有者的自由财产。”但公社对这些土地仍具有最高统治权,必要时加以“监督和调整”。森林、牧场、荒地、犁头所不能及的地下埋藏的财富,都归公社所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1、358~359页。)

2.在公社内占有份地的个人,必须对公社负担一定的赋役。(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1页。)

3.“每个马尔克都是自给自足的”。“邻近的各个马尔克的产品,差不多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它们之间的交换,便几乎不可能了。”各个公社之间“没有、或者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0页。)

4.当地主得到了马尔克的土地、使马尔克服从自己的统治时,“旧的马尔克公社仍然继续存在下去”。马尔克也通过移民在地主的土地上定居下来,“土地所有权还是地主的,移民必须世世代代向地主付一定的代役租,为地主服一定的徭役。”(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3页。)

5.在开始数百年间,马尔克“曾经是体现各日耳曼部落的自由的形式。后来它却变成了上千年之久的人民受奴役的基础”。“在整个中世纪里,它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39、353页。)

(八)“最古的自发的公社”或“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多次提到上述公社名称,不过,他这里说的可能是多种公社形态的总称,在有些地方,他使用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称呼,有些地方还以印度的、斯拉夫的、俄国的公社作为实例。其主要特征为:

1.在“古代的自发的公社中,私有财产已经存在了,虽然只限于某几种物品。早在这种公社的内部,最初是在同外地人交换时,它就发展成商品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76页。)

2.“在最古的自发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3页。)

3.“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7页。)

(九)家长制家庭公社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著中,分析了这种公社。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公社由“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组成。(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

2.“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土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71页。)

3.公社内包括有一定数量的“非自由人”。(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页。)

4.“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他是选举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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