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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历史演变是多层次和多线索的

历史分期与分型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形态的分类问题,它与生物分类完全相同,当然,这里的生物分类包含了古生物分类。拉马克和达尔文都认为,生物分类工作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任何分类工作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种随意性。这是由于,事物都是复杂的综合体,而人们的研究目的和着眼点又各不相同,因此,对同一事物及其发展过程,就会产生根据不同标准而划分的不同分类系列。社会形态分类也不例外,我们可以根据生产工具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可以根据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可以根据社会组织形式划分为血缘组织社会和地域组织社会;等等。但是,要使这种分类能够真正把握住社会总体,就必须抓住决定了它存在的最基本和最一般的内容。要作到这一点,就需要给社会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为此,首先需要分析组成社会的人是什么。

人,是一个两重性的存在。

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的存在。一方面,人要存在,就要通过人类自身生产把自己生产出来,同时又通过这种生产把自己延续下去。另一方面,人要存在,就要通过物质资料生产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保证作为人类自身生产前提和结果的人能够生存。再一方面,人要存在,还需要通过精神生产来把握人以外的世界和人自身,把人在自身生产和物质资料生产中所获得的战胜自然的能力,以信息的方式,保存和传递下去,从而使一定的人自身生产方式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能继续延存,并且当这两种生产产生变革的条件和要求时,精神生产便作为一个中介,根据这些条件和要求生产出相应的精神生产品,指导人类有意识的活动,从而使这些变革逐渐完成。人的自身生产、物质资料生产、精神生产三者构成了人的自然存在,它表现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通过这些生产,人和自然界联系了起来,并在人与自然界的对立统一中推动自然界和人自身的发展。

人,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人要存在,必须处于一个确定的社会之中,脱离了社会,人不可能进行任何生产。人要进行自身的生产,就必须结成一定方式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人要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就必须以社会整体同自然界斗争,不论是上古狭小的原始人群社会、还是现代世界规模的社会,在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中,使个人构成社会整体的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人要进行精神生产就必须和他人发生精神的交往,并对现有的精神生产产品和精神生产条件进行分配和交换,从而结成人们之间一定的精神生产关系。一方面,人只有在这三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从而实现自己的自然存在,另一方面,任何自然存在的个人,又必然要表现着一定的人自身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和精神生产关系,成为这些相应社会关系的交汇与总和。这三种关系构成为人的社会存在,它表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通过这些关系,从自然界异化出来的人自身又产生了异化,对立于个人的社会整体使个人的自然存在得以实现,这种对立统一同时推动了人和社会的发展。

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体。人的两重性存在,使由人构成的社会也成为一个两重性的存在。

社会要存在,首先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区别于自然界并与自然界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就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去进行的人自身生产、物质资料生产和精神生产。这是社会的外部存在,它表现了社会同自然界的关系,反映了人类社会首先是对立于外部自然界而存在的。

社会要存在,还必须具有内部结构。这种结构就是把个人联结成社会整体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们可以还原和最终归结为人自身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精神生产关系三种。社会的本质就由这种内部结构所决定。这是社会的内部存在,它说明社会是可分析的,表现了社会与其中个人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人类社会还是对立于自己内部的个人而存在的。

社会是其外部存在和内部存在的统一体。

我们要考察一个具体社会存在、发展和演变的全过程,就必须研究社会外部存在和内部存在两个方面以及其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但是,随着考察侧重点的改变,对象各部分间的相对位置也发生变化。当我们考察社会发展的原因,进行动态的研究时,需要着重研究它的外部存在、即各种生产的发展状况。当我们将一个个社会发展阶段排列起来加以分类,进行静态的考察时,研究对象实际上局限于社会的内部存在,即比较分析各种社会结构之间的差别和同一,一般并不牵涉社会整体与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在连续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才能使我们准确地确定各间断阶段的界限和异同,并在纵向的分类中,排除由于地理、历史等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属于分型方面的差异对这种考察的影响。所以,在这种考察面前,社会的外部存在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当我们进行社会形态分类的研究时,对象是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生产活动被当作外部因素而暂不加以考虑。

就社会的内部结构来说,人自身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精神生产关系三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派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其他关系,各自形成了相应的复杂体系,已经在或者将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充分表现自己。因此,我们在静态地考察社会内部结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由于派生而形成的复杂体系,把它们最终归结和还原到三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上去,然后再反回来考察这种复杂体系的内部联系与结构。

这三种基本社会关系,虽然同是社会内部基础性的关系,可以同时并存,但它们并不是始终都处于相同的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占社会统治地位的可能是不同的社会关系。比如在原始的无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人自身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和精神生产关系从属于前者,甚至被包容于前者,而不以独立的形态表现出来。又比如在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生产关系,其他两种关系从属于这种关系。因此,我们在考察处于某一发展阶段的一个具体社会时,必须首先抓住占统治地位的某种社会生产关系,然后再分析从属于它的其他社会生产关系。

由于以上理由,我们对于社会的分类,就可以按照下述几个层次的问题来进行考察: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什么?二、这种关系演进为什么样的形态或类型?三、这种关系的一定形态发展到了什么程度或一定类型中存在怎样的类别?

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分型问题,以欧洲的古典古代形态的整个发展过程为对象,则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形成下表所示之多层次分类系列。

 

人类社会

第一分类层次

第二分类层次

第三分类层次

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

原始群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血缘家庭部落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母系氏族部落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到经济形态的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经济形态的社会

奴隶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封建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资本主义社会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经济形态的社会到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

第三层次社会分类

 

(第二层次分类间的)过渡时期

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

……………………

……………………

……………………

……………………

 

基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便形成了社会形态分类的第一个层次,即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这三个名称很不确切,还有待修正。这三个社会形态分类与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作的论述统一。马克思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在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人自身生产关系。它表现为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家庭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它派生出了相应的越来越复杂的亲属关系。在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内部的各种组织领导机构,和类似阶级社会法律的、以道德与习惯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准则及奖惩办法等等相应的上层建筑,以辅助和保证人自身生产关系的实现。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和相应的上层建筑,形成了人自身生产关系的一个体系,它把个人联结成原始群、血缘家庭部落、母系氏族部落等具体的社会。这个体系占据了社会的统治地位,而物质生产关系、精神生产关系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或者被包容于前者。

在经济形态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把个人组成不同的集团、阶层、阶级,从而联结成社会整体。经济形态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在经济关系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和地位,从而形成为不同的阶级,因此必然存在一些阶级对另一些阶级的剥削。经济形态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派生出了相应的政治关系。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又产生了相应的政治机构、法律及其实行机关等等的上层建筑,以辅助和保证相应的物质生产关系的实现。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相应的上层建筑,形成了物质生产关系的一个体系,它是经济形态的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基本内部结构。这个体系占据了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人自身生产关系、精神生产关系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的地位。

至于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现在还缺乏作出肯定回答的条件。不过,根据今天的社会发展,可以作出大致的分析和预测:由于人类已经科学地把握了自身的生产,人自身生产对于人的自然存在的意义减小,人自身生产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必然随之进一步下降;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力的极大提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极大满足,物质资料生产对于人的自然存在的意义也同样减小,从而物质生产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会逐渐降低。这样,就要由其他的社会关系——从今天的社会发展来看,大概就是精神生产关系——来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形成社会形态分类的第二个层次,它当然包括分期和分型两个方面。如果仍不考虑分型,以欧洲的经济形态的社会为例,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三种第二层次的社会形态。如果从分型角度予以考虑,则可以划分为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日耳曼的等等第二层次的社会形态。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则可形成社会形态分类的第三个层次,例如以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从分期角度看,可以划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现代资本主义时期之类不同的社会形态,从分型角度看,则至少可以划分为欧美式、日本式、新加坡等较先进发展中国家式、发展中国家式等等。

为了使分类与现实的社会历史相统一,不致割裂历史,这个分类系列中给了过渡时期以应有的位置。这些过渡时期在分类系列中的位置比较特殊,它们既不能分割归属于与其相连的社会形态之中,又不能与这些社会形态处于同一个分类层次。下面试以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到经济形态的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为例作些讨论。

在这个过渡时期里,占社会统治地位的不是单一的某种社会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在不同社会范围占据着统治地位。在原始共同体内部,人自身生产关系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虽然这时群婚已逐渐为个体婚所取代,世系逐渐改由父系来计算,但氏族与部落的结构依然存在,而使这个结构存在的基础仍然是婚姻、血缘、亲属等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在原始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以往互不接触的状态已被打破,物质生产关系把不同的原始共同体联系了起来,在这个范围里占据了统治地位。其表现为:土地等生产资料为不同的部落所争夺,所有权问题已经产生,在一定的生产资料上已经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一种所有制形态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已经形成,一部落对他部落偶然的掠夺与常年的贡赋剥削,是其基本特征。这个时期大致相当于父系氏族部落社会。

由于这个过渡时期中占统治地位的不是某种确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本身带有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和经济形态的社会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它无法归入这两种社会形态之中,又不能以同等的身份与这两种社会形态并列处于第一层次的社会形态之中,因此只能作为中间过渡形态去充填第一层次社会形态之间的间隙。但是,如果从第二层次来看,它就有了相对确定的内部结构。它的部落内部的婚姻、血缘、亲属等关系,可以看作人自身生产关系的一个独立发展阶段,部落之间的物质生产关系,也可以看作物质生产关系的一个独立发展阶段,因此,在第二层次社会形态之中,无论相对于母系氏族社会等血缘婚姻关系的社会,还是相对于奴隶社会等经济形态的社会,它都有资格作为一种同等独立的社会形态而存在。

至于其他各层次社会形态之间的过渡时期,其性质与特征与此类似,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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