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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社会形态说误以“单线”历史观描述“多线”历史过程

五种社会形态说的第三个缺陷是以“单线”的历史观描述“多线”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

五种社会形态说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看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将多样化的历史发展纳入其单一的模式之内,排除了其他历史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十分重视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他们并不认为历史只有单一的发展模式。

二者差别首先表现在对奴隶制与农奴制之间关系的看法上。五种社会形态说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历史上前后产生的两种剥削形式,其间有承继关系,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同时产生、同时并存的。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所有制的产生后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0~491页。)所有制产生的重要前提是排他,是占有作为他部落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如果同时占有了土地上的人,并使之成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即形成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便必然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的产生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6页。)之所以同时产生两种不同的剥削形式,与被剥削者从事的具体劳动有关。马克思论及现代个体家庭的产生时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恩格斯说得更清楚:“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1页。)迫使被剥削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客观需要与条件导致了农奴制的产生,而这种需要和条件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的上古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和农奴制不仅可能同时产生,也可以同样作为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的直接历史前提。《手稿》中,马克思论及相对于资本的劳动的产生时,将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的解体,即“劳动者本身”作为“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被人占有”关系的解体,同看为前提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9页。)。在《巴师夏与凯里》手稿中,马克思明确说:“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解体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这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可以同时并存于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

基于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前后承继的两种剥削形式的看法,五种社会形态说建立了以它们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社会形态概念,认为这两种社会形态是历史上前后承继的前资本主义阶级社会。而马克思明确认为,在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之后,社会历史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他认为,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必然导致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1页。)由此便形成了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日耳曼的等等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又保存着共同体的所有制形态。在《手稿》中,马克思同等并列分析了这种种形态,统称其为“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所有制”。其区别在于:亚细亚形态“表现为公有制”,“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古典古代形态“表现为国家(也即公社——引者注)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后者被前者所制约”;而在日耳曼形态中,“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页。)。这些形态包容着奴隶制和农奴制,其区别在于:亚细亚形态中是“普遍奴隶制”,共同体中的个人实质上“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96、493页。);古典古代的形态是“劳动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8页。);日耳曼形态下“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5页。),它在其故乡时就实行了这种“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7~178页。)这种种形态也都保存着共同体,但保存程度差别很大:亚细亚形态所采取的普遍奴隶制“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对原始共同体“所能改变的最少”,“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持久”(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492、484页。);古典古代形态的共同体“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页。);日耳曼共同体则更少保存原始部落的特征,除了“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而外,“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举行的实际集会上”(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2页。)。在马克思看来,形成这些不同形态的原因并非历史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页。)由于部落共同体本身结构的差异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不同,人类社会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形成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社会经济形态。

五种社会形态说出于其“单线”的历史观,还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为仅仅是从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诞生出来的。马克思则明确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多样化的历史前提之下,他说;“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既可以产生于后期的欧洲类型封建社会,也可以产生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瓦解之中,可以产生于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公有制的崩溃之中,不仅如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之后,世界历史发展也从未按照某种同一的模式进行,而是呈现出多类型、多道路的发展趋势。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单线”历史观,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也难以恰当描述繁纷多样的社会历史发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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