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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研究缘起与基本逻辑

两周土地制度是一个老问题,特别是自本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大论战以来,随着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发展与深入,这一问题为众多学者所关注,有关论著汗牛充栋,新异观点层出不穷,而且以这些不同观点为基本依据之一,形成了中国古史研究的不同学派。由于上述原因,继续深化两周土地制度研究就显得尤为困难。笔者斗胆进入这一领域,主要由于下述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时至今日,依然可以说,两周土地制度是中国古代史研究领域具有很高价值的重要课题。对于两周史研究来说,把握当时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仍然是其首要任务,而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同时把握当时的土地制度。另外,不管研究两周史的哪一领域,对该领域历史事实与过程的描述和解释,都必须以对两周社会结构、社会性质的理解为基础和前提,而对土地制度的把握又是理解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重要基础。对于两周以后土地制度史的研究来说,要使之成为历史的研究,也必须以两周土地制度作为一个基本的起点,由此方能使以后的土地制度得到历史的解释。

第二个原因,是近20多年的考古新发现为两周土地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有些资料直接推翻了成说,这就使我们有可能进行一些新的探讨,提出一些新的描述和解释。这些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有:出土于陕西岐山的裘卫诸器,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睡虎地秦简,出土于四川青川的秦《为田律》木牍,出土于山东临沂的银雀山汉简,出土于湖北江陵的张家山汉简等等。

第三个原因,则是文革以后理论研究方面的解放与突破。由于两周土地制度研究与诸多理论问题密切相关,这些理论问题的研究状况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两周土地制度的研究状况,因此,理论方面的突破对两周土地制度研究至关重要,它为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背景、新的角度和新的方法,从而使之有可能得到新的突破性的成果。

为便于读者了解本文的基本脉落,下面简略叙述一下笔者的思考逻辑。

土地制度自古就是史家的研究对象之一,一般来说,食货类史籍首先要谈到的就是土地制度。但在古代,土地制度仅仅是作为典章制度的一个门类而被研究,并不表现出特殊的意义,即使对史学家和经学家所共同关心的两周土地制度,也是这样。自本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土地制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成为重要研究领域,特别是在持续了五六十年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由于按照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描述,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与基础,它决定了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品的分配形式。遵循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就总的历史过程而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样,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如果立足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或者说暂时不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研究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居于第一重要地位。在他们看来,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关系整体,也即决定了经济基础,并从而决定了上层建筑,而在中国古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制度是决定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第一重要因素。这样,在中国古代社会史研究诸对象中,土地制度就像旧戏中的丞相角色一样,他登台的第一句台词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史学家们对被认为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井田制”予以极大关注,首先肯定其存在,并依据自己的理解予以种种解释。在此基础之上,方对其由来及发展、灭亡过程进行探讨,并据此对当时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作出种种推论。这种思维定势固然是史学发展某个阶段成果的汇总和标志,但同时又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今天,我们有必要也有条件对这种思维定势作出某种突破,从而推动史学、特别是两周史研究的发展,使之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笔者的思考逻辑起始于两个点。理论上的起始点是所有制问题。在笔者看来,斯大林对于生产关系的解释与马克思的理论并不一致,不是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相反,是生产关系决定所有制,所有制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存在形式,都必须从生产关系中找到依据和解释。历史事实的起始点则是战国国家授田制度,随着近年来的考古新发现,随着史学研究的进展,这一事实已经为许多学者所承认。从理论上的起点开始,笔者首先对战国国家授田制找到一个基本解释:当时的社会基本剥削关系以国家和农民为两极,国家是剥削者,农民是被剥削者,剥削阶级具体成员的剥削收入来源于国家剥削的二次分配,这种生产关系决定了国家授田制这种具体的土地制度形式。从战国授田制这一历史事实出发,笔者否定了西周基本土地制度为“井田制”的说法。不论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持何种看法,学者们一般都承认,春秋战国是一个涉及社会结构的大变革时期,经济结构当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既然如此,那么被作为西周基本土地制度的“井田制”理应与战国授田制有根本性的区别。然而,当笔者把两汉及其以前所有论及“井田制”具体内容的资料汇总起来、与战国国家授田制进行比较的时候,却发现二者除了劳役剥削与实物剥削形式的差别而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由此便得到一个结论:《周礼》系统的“井田制”不过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所确立的国家授田制的反映,《孟子》系统的“井田制”相同,只是糅合进了西周的劳役剥削形式。既然“井田制”不过春秋战国国家授田制的反映,那么西周土地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这当然仍须从生产关系入手进行观察。西周时期的被剥削者主要以集团整体(往往是以血族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形式出现,这些被剥削者集团就是早期的被剥削者公社,剥削者的剥削仅只达于这个集团整体,并不深入于其中的具体劳动者个人,被剥削者集团内部的经济关系则由其自我调控。在这种状况下,土地制度由两个层次所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范围只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种类型的“田”。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一端终止于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相应,这一层次的土地制度也终止于此。它并不涉及全部耕地,被剥削者集团自行控制、调节的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不在这一层次土地制度的管辖之下。第二个层次则是被剥削者内部生产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被剥削者集团所控制的土地。它一方面表现为被剥削者集团整体对土地的占有方式,这是各被剥削者集团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被剥削者集团内部对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这是被剥削者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这两个层次显然不能同等而语。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土地制度,那么,其基本内容应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层次,只有当我们的考察深入到被剥削者集团这一极之内部的时候,第二层次的土地制度才成为我们的主要对象。

有了上述关于战国国家授田制、所谓“井田制”和西周土地制度三个点的研究结论,便可以将逆向研究改为正向研究,历史地观察两周土地制度的演变。在笔者看来,西周土地制度是承袭夏商而来,但夏商土地制度并非像人们传统理解的那样,从原始社会的原始公有制演化而来,而是从原始社会的没有所有制的状态演化而来,最早的所有制与最早的剥削同时形成,二者融为一体。由于早期剥削主要是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剥削,由于早期对耕地的使用带有较强的变动性,因此当土地开始成为这种剥削关系实现中介的时候,成为中介的土地并非所有耕地,而仅仅是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这就是土地制度第一层次所涉及的范围。这种状况,便是西周土地制度形成的历史前提。西周类型土地制度瓦解的明确标志是周宣王“料民于太原”,而新类型土地制度形成的标志则是齐国管仲的变革。随着被剥削者集团的逐渐瓦解,剥削者失去了控制被剥削者的一个最便利工具——公社,作为社会剥削关系中剥削者一极的国家不得不将统治与剥削深入到被剥削者个人和家庭,在土地管理方面,则不得不同时管理被剥削者实现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土地,两种土地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不再区分,这样便形成了国家授田制度。这种变革是贯穿于春秋战国时期一系列土地制度变革的基本内容,从管仲一直到商鞅。管仲与后来变革者不同的一点,是他还试图在新形式中将公社复活,按照一定户数为标准,将被剥削者强制编制起来,组成“书社”,但历史的发展趋势是人力所不能改变的,公社并不能复活,书社与公社性质迥异。春秋战国时期国家授田制度的确立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导致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少有的活跃、繁荣时期,并最终导致了强盛秦汉帝国的形成。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的瓦解始于秦始皇三十一年的“使黔首自实田”,自此而后,土地私人所有制开始发展起来,但国家授田制作为一种制度,却并没有自此死亡,而是以两种形式继续存在了下去。一是国家以种种办法保证农民与相应土地相结合,一是国家以种种措施限制地主占有土地的过份发展,两种形式最终又汇为一体,在北魏开始的均田制中得到了复苏。只是从中唐两税法到宋代“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的变革过程中,国家授田制才最后消亡。

“当然,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4页。)笔者先逆向对两周土地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了探讨,然后又正向对两周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作了研究,这种思考程序对于研究来说是比较方便的,但对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却并不一定合适,因此,本文的叙述完全是正向的,并不直接表现出逆向的研究过程,但读者如果有兴趣,不妨也作一下逆向的考察,观察角度的变化往往会使观察者眼中的事物形象有所变化,呈现出更为丰富的色彩。

梁启超说:“学问之价值,在善疑,在求真,在创获,所谓研究精神,归著于此点。”(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笔者不敢说真有什么创获,但是力争按照这一精神进行研究。由于本课题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更由于笔者学识浅薄,理论素养仍欠,知识缺漏甚多,具体错误在所难免,立论能否成立,依然有推敲余地,故若能得识者批评指正,实为笔者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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